男子酒后带其妻子骑二轮摩托车发生意外造成妻子死亡,后悔已晚。6月28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某交通肇事一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于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在焦作市幸福港湾敬老院从事义工服务。
2015年12月8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酒精含量检测29.32mg/100ml)、无驾驶证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李某(未戴安全头盔)经中站区焦青路转弯时将车驶入路外山沟下,造成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2016年1月4日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焦公交中站〔2016〕第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发生事故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张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经焦作市山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张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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