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发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84号
罪犯李发营,男,1969年8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曾因犯放火罪于1992年1月16日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发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2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9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13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李发营于: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7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优秀、优秀。罚金2万元,未履行,无贫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发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发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崔文臣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85号
罪犯崔文臣,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豫1423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崔文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豫14刑终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6月4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崔文臣于:2020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8月获得表扬;2021年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罚金2万元,已履行;退缴赃款61100元,已发还被害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崔文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崔文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李德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86号
罪犯李德安,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7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盗窃于1980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月30日被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1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德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8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6月28日减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20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李德安于: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2021年4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该犯无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德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德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蔺光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88号
罪犯蔺光明,男,1999年4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豫1422刑初5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蔺光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月18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蔺光明于: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20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7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2021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良好、优秀。该犯无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蔺光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蔺光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孙俊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89号
罪犯孙俊伟,男,1970年1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俊伟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豫11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发现漏罪,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豫1122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俊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之前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17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孙俊伟于:2019年7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2021年3月获得表扬。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良好、良好、优秀、良好。罚金1.5万元,未履行,无贫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孙俊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俊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张建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90号
罪犯张建强,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豫1422刑初5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建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8年4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月18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张建强于: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20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8月获得表扬;2021年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该犯无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建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韩云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91号
罪犯韩云宾,男,1991年2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19日刑满释放。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6)于0721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韩云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8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豫07刑终41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获嘉县公安局从河南省新郑监狱解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豫0724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云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因犯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韩云宾退赔违法所得56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张彦宾。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豫07刑终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6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3月25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韩云宾于: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一般、优秀、优秀。罚金11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56000元,未履行,无贫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韩云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韩云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任豫青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92号
罪犯任豫青,男,1999年4月26日出生,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豫0182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豫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豫01刑终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6月14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6月14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任豫青于:2020年3月获得表扬;2020年7月获得表扬;2020年12月获得表扬;2021年4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一般、优秀。该犯无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任豫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任豫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郑世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93号
罪犯郑世龙,男,2001年2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8)豫1024刑初273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世龙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4月1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从河南省新郑监狱解回。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豫0223刑初4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世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加上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7月5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郑世龙于:2020年3月获得表扬;2020年8月获得表扬;2021年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罚金6000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郑世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郑世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赤奕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95号
罪犯赤奕辰,男,1995年10月31日出生,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豫0223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赤奕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7月3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赤奕辰于: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优秀。罚金2万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赤奕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赤奕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杜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96号
罪犯杜飞,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0年12月20日被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1年1月15日刑满释放。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豫1081刑初3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杜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豫10刑终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9年6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2月2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杜飞于: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20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2021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优秀、良好、良好。罚金5万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杜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杜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贺帮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97号
罪犯贺帮成,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初中肄业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豫0223刑初5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贺帮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0月17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贺帮成于:2020年7月获得表扬;2020年12月获得表扬;2021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良好。该犯无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贺帮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贺帮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李维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98号
罪犯李维奇,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初中肄业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6月3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22日刑满释放。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豫1081刑初7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维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9年6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2月1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李维奇于:2019年8月获得表扬;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良好。罚金5000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维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维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牛超凡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99号
罪犯牛超凡,男,2000年10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豫0527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牛超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8月16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牛超凡于: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一般、良好。该犯无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牛超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牛超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吴成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00号
罪犯吴成玺,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豫1002刑初6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成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豫10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8月23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吴成玺于: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21年3月获得表扬。2020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优秀。该犯无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吴成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成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姚唤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01号
罪犯姚唤涛,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豫0711刑初3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姚唤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2月19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姚唤涛于: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优秀。罚金1万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姚唤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姚唤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刘龙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02号
罪犯刘龙威,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初中肄业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豫022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龙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28年4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1月2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刘龙威于:2019年7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该犯无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龙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龙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杨廷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03号
罪犯杨廷东,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文盲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曾因破坏电力设备于1989年9月18日被新乡市北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豫0704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廷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1月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杨廷东于:2019年8月获得表扬;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7月获得表扬;2021年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罚金1万元,未履行,无贫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廷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廷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岳军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04号
罪犯岳军号,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豫041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岳军号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豫04刑终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岳军号之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0月3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岳军号于:2020年7月获得表扬;2020年12月获得表扬;2021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优秀。该犯无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岳军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岳军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方良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05号
罪犯方良俭,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豫1602刑初6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方良俭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月2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方良俭于: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罚金1万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方良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方良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雷秀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06号
罪犯雷秀平,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豫0181刑初6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雷秀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豫01刑终1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1月2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雷秀平于:2020年8月获得表扬;2021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一般、良好。罚金1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雷秀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雷秀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刘国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07号
罪犯刘国军,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豫0928刑初2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国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退赔被害单位中原油田采油厂损失共计1054.6元。刑期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8月19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刘国军于: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优秀。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损失1054.6元,已退赔。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国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国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汤金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08号
罪犯汤金勇,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豫1425刑初5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汤金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豫14刑终552号刑事裁定,维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5刑初541号刑事判决中对汤金勇的判项。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月17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汤金勇于:2020年7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2021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优秀。罚金3万元,未履行,无贫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汤金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汤金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吴献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09号
罪犯吴献增,男,1980年9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豫0922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献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7月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吴献增于:2020年3月获得表扬;2020年8月获得表扬;2021年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该犯无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吴献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献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何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10号
罪犯何磊,男,1981年7月9日出生,高中肄业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豫1024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本案未退赃款退赔被害人。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豫10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5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7月19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7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何磊于:2019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8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21年4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罚金5万元,未履行,部分履行赃款,继续追缴未退赔赃款未履行,无贫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何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何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尚红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12号
罪犯尚红宾,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1)荥刑初字第7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尚红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掘古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郑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刑初字第7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尚红宾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9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10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尚红宾于: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7月获得表扬;2019年11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一般、优秀。罚金1.2万元,未履行,无贫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尚红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尚红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张连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13号
罪犯张连发,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豫1002刑初4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连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张连发退赔被害人杨喜玲违法所得人民币2602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豫10刑终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月1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张连发于: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8年9月获得表扬;2019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7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罚金1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26.02万元,未履行,无贫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连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连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李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14号
罪犯李佳,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豫10122刑初5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豫01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3月8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12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李佳于: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21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罚金5000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陆姚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15号
罪犯陆姚杰,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文盲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0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0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于2011年10月12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4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豫0122刑初5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陆姚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27年3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29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6年11月3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陆姚杰于: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良好、优秀、良好。该犯无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陆姚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陆姚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平亚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18号
罪犯平亚锦,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鲁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平亚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漏罪,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平亚锦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7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8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9年7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23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改造态度端正,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改造行为,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听课记录,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熟练掌握技术手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劳动质量。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平亚锦于:2019年6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该犯无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平亚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平亚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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