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陶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 413号
罪犯陶琳,女,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因集资诈骗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以(2016)豫刑终25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本案扣押的陶琳涉案金人民币60万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其他赃款和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9年2月14日止。于2016年9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陶琳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以端正的态度投入到改造中。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将其运用到实际的改造中。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复习,在考试中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作为一名机工,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本次提请减刑考核期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为:2017年上半年一般、2017年下半年一般、2018年上半年一般、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罪犯陶琳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7年4月、2017年10月、2018年3月、2018年8月、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表扬9次, 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陶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 8 日
附:罪犯陶琳材料共1卷1册195页。
罪犯周卫芹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414号
罪犯周卫芹,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以(2016)豫0725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6888876.35元。刑期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于2018年3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周卫芹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以端正的态度投入到改造中。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将其运用到实际的改造中。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复习,在考试中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作为一名辅工,能够完成生产任务。
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罪犯周卫芹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周卫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 1月 8 日
日
附:罪犯周卫芹卷宗材料共1卷1册121页。
罪犯崔兰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415号
罪犯崔兰兰,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以(2017)鲁01刑终34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于2018年7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崔兰兰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以端正的态度投入到改造中。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将其运用到实际的改造中。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复习,在考试中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作为监督岗,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岗位职责任务。
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罪犯崔兰兰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崔兰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 1月 8 日
日
附:罪犯崔兰兰卷宗材料共1卷1册110页。
罪犯邢若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535号
罪犯邢若云,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因集资诈骗罪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以(2017)豫0191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8年8月29日止,于2018年3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邢若云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邢若云自入狱以来,在干警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教育改造。
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态度端正,服从分配,担任卫生员,认真完成所分担的任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罪犯邢若云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邢若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李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李平,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以(2017)豫17刑终42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79892597元,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理后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刑期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25年9月4日止,于2017年11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李平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平自入狱以来,在干警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教育改造。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态度端正,服从分配,担任流水线上的辅工,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
罪犯李平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8年6月、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表扬6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吕玉琼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536号
罪犯吕玉琼,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以(2018)豫13刑终42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于2018年7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吕玉琼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服刑改造期间,通过干警的管理和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
在监规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教育改造。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机工,能够遵守劳动纪律及车间规定,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吕玉琼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表扬4次。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共有3次评审: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吕玉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附:罪犯吕玉琼卷宗材料共1卷1册 84 页。
罪犯阮氏绸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544号
罪犯阮氏绸(NGUYEN THILUA),1990年6月6日出生,京族,原户籍所在地越南祁连省,因诈骗罪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以(2017)豫1327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于2017年9月5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阮氏绸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服刑改造期间,通过干警的管理和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
在监规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教育改造。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机工,能够遵守劳动纪律及车间规定,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阮氏绸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8年6月、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表扬6次。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共有5次评审: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阮氏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附:罪犯阮氏绸卷宗材料共1卷1册 106页。
罪犯曹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579号
罪犯曹会,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因信用卡诈骗罪经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以(2017)豫132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曹会退赔各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于2018年2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曹会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家人、他人造成的严重危害,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处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罪犯曹会的劳动岗位是机工,在生产过程中能够认真学习工艺,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曹会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共表扬5次。本次提请减刑考核期内评审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曹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附:罪犯曹会卷宗材料共1卷1册105页。
罪犯关艳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580号
罪犯关艳鸽,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以(2017)豫02刑终25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本案已退缴的赃款赃物,依法发还给集资参与人;本案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刑期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于2018年1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关艳鸽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关艳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家人、他人造成的严重危害,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处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罪犯关艳鸽的劳动岗位是辅工,在生产过程中能够认真学习工艺,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关艳鸽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8年9月、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表扬6次。本次提请减刑考核期内评审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 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关艳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附:罪犯关艳鸽卷宗材料共1卷1册109页。
罪犯王秋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630号
罪犯王秋敏,女,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因贪污罪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以(2014)平刑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追缴违法所得29430.5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746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于2015年2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
罪犯王秋敏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秋敏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的管理和教育。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王秋敏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8年3月、2018年8月、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表扬7次;2019年3月、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秋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侯海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656号
罪犯侯海英,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9日以(2017)豫01刑终41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于2017年7月25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侯海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服刑改造过程中,通过干警耐心细致的教育及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
在监规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教育改造。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辅工,能够遵守劳动纪律及车间规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一般、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罪犯侯海英在此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8年4月、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表扬6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侯海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刘会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665号
罪犯刘会娟,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以(2018)豫041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于2018年9月13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刘会娟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服刑改造期间,通过干警的管理和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
在监规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能够接受教育改造。
在学习方面,能学习“全能神”揭批材料及有益书刊,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机工,能够遵守劳动纪律及车间规定,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罪犯刘会娟在此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会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宋音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655号
罪犯宋音遐,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以(2017)豫96刑终7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保管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告人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于2017年11月21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宋音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服刑改造期间,通过干警耐心细致的教育及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
在监规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教育改造。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帮教,能够较好地完成干警分配的任务。
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罪犯宋音遐在此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表扬6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音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张金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654号
罪犯张金霞,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以(2018)豫05刑终14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8年4月25日止。于2018年5月2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张金霞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服刑改造期间,通过干警的管理和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
在监规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教育改造。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监督岗,能够遵守劳动纪律及车间纪律。
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罪犯张金霞在此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金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 月 8日
罪犯宋保珍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686号
罪犯宋保珍,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杜岭中街174号楼36号,因集资诈骗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以(2017)豫刑终2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查扣、退缴的赃款人民币735371.13元依法返还集资客户,剩余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后返还集资客户;查扣的被告人宋保珍名下车辆及陆勋名下车辆、电脑依法移交执行处置。刑期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于2018年1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宋保珍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保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的管理教育。
在监规狱纪方面,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宋保珍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一般,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罪犯宋保珍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表扬6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保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谷继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687号
罪犯谷继新,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建设路189号2号楼附23号。因贪污、滥用职权罪经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以(2018)豫0181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59152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于2018年8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谷继新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谷继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的管理教育。
在监规狱纪方面,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作为夜岗值班员,在岗位上认真负责,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罪犯谷继新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罪犯谷继新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 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共获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谷继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 年1月8日
罪犯孟秀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699号
罪犯孟秀梅,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交通东路四巷7号。因持有假币罪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以(2014)周少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于2015年4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
罪犯孟秀梅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孟秀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的管理教育。
在监规狱纪方面,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孟秀梅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罪犯孟秀梅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 2018年2月、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表扬7次;2018年3月、2019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孟秀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潘冬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17号
罪犯潘冬梅,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因挪用公款罪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以(2017)豫15刑终34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潘冬梅违法所得人民币93557.0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于2017年9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潘冬梅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潘冬梅自入狱以来,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人所造成的危害。
在改造方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言行,改造态度端正。
在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作为一名监督岗,能严格要求自己,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罪犯潘冬梅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8年5月、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表扬6次。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潘冬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李晋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18号
罪犯李晋伟,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因挪用公款罪经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以(2016)豫0223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36749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于2017年8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李晋伟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晋伟自入狱以来,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人所造成的危害。
在改造方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言行,改造态度端正。
在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作为一名监督岗,能严格要求自己,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罪犯李晋伟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8年5月、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表扬6次。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一般、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晋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左秀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19号
罪犯左秀婷,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以(2018)豫05刑终2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于2018年3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左秀婷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左秀婷自入狱以来,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人所造成的危害。
在改造方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言行,改造态度端正。
在学习方面,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作为一名手工,能严格要求自己,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左秀婷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8年11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共表扬6次。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左秀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丁雪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22号
罪犯丁雪梅,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以(2018)豫17刑终53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于2018年12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丁雪梅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丁雪梅自入狱以来,在干警的教育挽救下,能认罪悔罪,认识到法轮功是邪教。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教育,接受教育改造。
在学习方面,能学习法轮功揭批材料及有益书刊,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作为一名手工,能服从干警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丁雪梅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表扬4次。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丁雪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靳松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23号
罪犯靳松菊,女,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以(2019)豫0184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于2019年7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靳松菊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靳松菊自入狱以来,在干警的教育挽救下,能认罪悔罪,认识到法轮功是邪教。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教育,接受教育改造。
在学习方面,能学习法轮功揭批材料及有益书刊,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作为一名手工,能服从干警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靳松菊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20年3月、2020年8月表扬2次。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靳松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何占凤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24号
罪犯何占凤,女,194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以(2017)豫1002刑初9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于2018年3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何占凤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占凤自入狱以来,在干警的教育挽救下,能认罪悔罪,认识到法轮功是邪教。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教育,接受教育改造。
在学习方面,能学习法轮功揭批材料及有益书刊,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作为一名手工,能服从干警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何占凤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8年11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表扬5次。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何占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杨香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25号
罪犯杨香芳,女,194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以(2018)豫02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于2018年9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杨香芳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香芳自入狱以来,在干警的教育挽救下,能认罪悔罪,认识到法轮功是邪教。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教育,接受教育改造。
在学习方面,能学习法轮功揭批材料及有益书刊,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作为一名手工,能服从干警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杨香芳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9年5月、2019年1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表扬4次。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香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王玲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26号
罪犯王玲,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以(2018)豫1626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于2018年10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王玲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玲自入狱以来,在干警的教育挽救下,能认罪悔罪,认识到法轮功是邪教。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教育,接受教育改造。
在学习方面,能学习法轮功揭批材料及有益书刊,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作为一名手工,能服从干警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王玲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表扬4次。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韩果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27号
罪犯韩果霞,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以(2019)豫0506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于2019年4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韩果霞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韩果霞自入狱以来,在干警的教育挽救下,能认罪悔罪,认识到法轮功是邪教。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教育,接受教育改造。
在学习方面,能学习法轮功揭批材料及有益书刊,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作为一名手工,能服从干警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韩果霞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9年12月、2020年6月表扬2次。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韩果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梁玉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28号
罪犯梁玉花,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以(2019)豫08刑终13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于2019年4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梁玉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玉花自入狱以来,在干警的教育挽救下,能认罪悔罪,认识到法轮功是邪教。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教育,接受教育改造。
在学习方面,能学习法轮功揭批材料及有益书刊,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作为一名手工,能服从干警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梁玉花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20年1月、2020年6月表扬2次。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梁玉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王桂荣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29号
罪犯王桂荣,女,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以(2019)豫01刑终10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于2019年6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王桂荣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桂荣自入狱以来,在干警的教育挽救下,能认罪悔罪,认识到法轮功是邪教。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教育,接受教育改造。
在学习方面,能学习法轮功揭批材料及有益书刊,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作为一名手工,能服从干警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王桂荣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20年2月、2020年7月表扬2次。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桂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张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34号
罪犯张和,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以(2018)豫1626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于2018年10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张和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和自入狱以来,在干警的教育挽救下,能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表明决裂邪教法轮功的态度和决心。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教育,接受教育改造。
在学习方面,能按要求学习法轮功揭批材料及有益书刊,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作为一名手工,能服从干警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张和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表扬4次。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张秀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35号
罪犯张秀平,女,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以(2019)豫16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于2019年4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张秀平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秀平自入狱以来,在干警的教育挽救下,能认罪悔罪,认识到法轮功是邪教。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教育,接受教育改造。
在学习方面,能学习法轮功揭批材料及有益书刊,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作为一名手工,能服从干警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张秀平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20年1月、2020年6月表扬2次。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秀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刘玉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36号
罪犯刘玉兰,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以(2019)豫0184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于2019年7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刘玉兰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玉兰自入狱以来,在干警的教育挽救下,能认罪悔罪,认识到法轮功是邪教。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教育,接受教育改造。
在学习方面,能学习法轮功揭批材料及有益书刊,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作为一名手工,能服从干警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刘玉兰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20年4月、2020年9月表扬2次。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玉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王璀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37号
罪犯王璀英,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因贪污罪经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以(2012)义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涉案赃物车牌号为豫A350J9的雷克萨斯ES350轿车一辆及三亚月川·香榭名苑D1-6A号住房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于2012年7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12日减刑十个月;2016年12月27日减刑八个月;2019年1月24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
罪犯王璀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璀英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人所造成的危害。
在改造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言行,改造态度端正。
在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作为一名积委会,能严格要求自己,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罪犯王璀英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表扬4次,2019年3月、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9年4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璀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罪犯王洪侠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590号
罪犯王洪侠,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妨害公务、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以(2015)商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于2016年1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王洪侠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洪侠自入狱以来,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所犯的罪行给他人带来的危害。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将其运用到实际的改造中。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态度端正,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王洪侠因患病,仅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罪犯王洪侠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6年10月、2017年4月、2017年9月、2018年3月、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表扬9次。
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6年下半年良好,2017年上半年较差,2017年下半年较差,2018年上半年一般、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法定间隔期内无“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洪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附:罪犯王洪侠卷宗材料共1卷1册410页。
罪犯谢玉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632号
罪犯谢玉兰,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以(2017)豫14刑终34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罪违法所得财物责令退赔被害人(含敲诈勒索犯罪224200元,寻衅滋事犯罪35000元),各被告人对自己参与犯罪部分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于2017年12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谢玉兰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玉兰自入狱以来,通过干警的管理和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教育改造。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罪犯谢玉兰因患病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罪犯谢玉兰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8年8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表扬6次。
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谢玉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附:罪犯谢玉兰卷宗材料共1卷1册174页。
罪犯姚红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71号
罪犯姚红枝,女,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因受贿罪经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以(2014)遂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于2014年10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3日减刑五个月,2019年1月24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罪犯姚红枝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红枝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干警的管理和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教育改造。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姚红枝虽年老体弱,仍能积极参加劳动,并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姚红枝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9年7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表扬4次,2019年3月、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姚红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附:罪犯姚红枝卷宗材料共1卷1册191页。
罪犯李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82号
罪犯李沿,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妨害公务、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盗窃罪经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以(2015)商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1千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于2016年1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11日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
罪犯李沿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沿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给家人造成的危害。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将其运用到实际的改造中。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态度端正,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李沿因患病,仅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李沿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8年8月、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6月、2020年9月表扬6次,2019年3月、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 1月8日
附:罪犯李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431页
罪犯郭东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76号
罪犯郭东花,女,193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以(2017)豫05刑终29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于2018年4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郭东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东花自入狱以来,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亲人造成的伤害。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在“三课”学习方面 ,由于该犯年龄较大,不能正常参加“三课”学习。
在劳动改造方面,因年老多病,不能参加劳动。
本次减刑起始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罪犯郭东花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 2018年12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东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附:罪犯郭东花卷宗材料共1卷1册99页。
罪犯李书珍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81号
罪犯李书珍,女,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因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9日以(2005)南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2005年5月6日起 。于2005年5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3月6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7月17日裁定不予减刑;2016年3月18日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7月11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
罪犯李书珍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书珍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亲人造成的伤害。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参加思想教育,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本次减刑间隔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
罪犯李书珍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8年8月、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表扬6次,2019年3月、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书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月8日
附:罪犯李书珍卷宗材料共1卷1册370页
罪犯刘艳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女狱减字第775号
罪犯刘艳军,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河南省沁阳市,住河南省焦作市,因挪用公款罪经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以(2006)沁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赃款250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于2014年4月10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29日减刑五个月;2019年1月24日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
罪犯刘艳军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艳军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人所造成的伤害。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教育改造。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自担任积委会成员以来,能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干警交给的各项任务。
罪犯刘艳军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行政奖惩为: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表扬4次;2019年3月、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次提请减刑考核期内评审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艳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2月1日
附:罪犯刘艳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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