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河南省豫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四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3-16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罪犯张回祖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24

 

罪犯张回祖,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因犯抢劫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以(2013)一中刑初字第16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回祖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高刑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5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355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共表扬6次。2020年4月被评定为2019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回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魏林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25

 

罪犯魏林波,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因犯抢劫罪经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豫1324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被告人魏林波于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赔偿被害人王浩、陈俊峰籽石价款20万元(含已追退的82100元)。2017年1月6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27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共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魏林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许光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26号

 

罪犯许光亮,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河南省孟津县,因犯盗掘古墓葬罪经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18)豫0322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2019年10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5月、2020年10月,累计2次表扬。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下半年不定、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许光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八月二日

 

 



 

 

 

 

 

 

 

 

 

 

 

 

 

 

 

 

 

 

罪犯薛运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27号

 

罪犯薛运亮,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犯强奸罪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以(2018)豫0191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06月25日止。20018年11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累计4次表扬。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下半年不定、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薛运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八月二日

 

 



 

 

 

 

 

 

 

 

 

 

 

 

 

罪犯郭中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28号

 

罪犯郭中会,男,1974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因犯诈骗、故意伤害、诬告诬陷罪经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以(2018)豫0192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刑期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28年5月13日止。2019年3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累计4次表扬。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上半年不定、2019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中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八月二日

 

 



 

 

 

 

 

 

 

 

 

 

 

 

 

 

 

罪犯马丽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29号

 

罪犯马丽华,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犯抢劫 、盗窃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以(2005)朝刑初字第1626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05年05月27日起至2025年05月26日止。2006年12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01月12日减1年8个月、2014年12月02日减1年2个月、2018年01月31日减5个月。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4月、2018年9月、 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1年3月,累计7次表扬。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丽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八月二日

 

 



 

 

 

 

 

 

 

罪犯曾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33

 

罪犯曾光,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因诈骗罪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8日以(2018)豫0902刑初4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曾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豫09刑终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2019年1月9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曾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陈善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34

 

罪犯陈善超,男,199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因强奸罪经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以(2017)豫0728刑初5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陈善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豫07刑终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8年3月26日止。2018年5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不定、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善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崔根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35

 

罪犯崔根平,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以(2017)豫0926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2018年1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9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9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上半年不定、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崔根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董红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36

 

罪犯董红旗,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因盗窃罪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以(2018)京0117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8年2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于2018年9月11日送入北京市天河监狱,2018年11月13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下半年不定、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董红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高代永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37

 

罪犯高代永,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淇县,因强迫卖淫罪经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淇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2013年12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20日减刑八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10月、2020年12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6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高代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何兆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38

 

罪犯何兆红,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因诈骗罪经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以(2016)豫0926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何兆红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豫09刑终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2016年10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何兆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靳大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39

 

罪犯靳大潮,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因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1日以(2018)豫0185刑初6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靳大潮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豫01刑终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2019年8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3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下半年不定、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靳大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黎泽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40

 

罪犯黎泽林,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郑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自2014年1月3日起刑。2014年3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40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5次 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一般、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黎泽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李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41

 

罪犯李伟,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因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以(2019)豫0122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2019年3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不定、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李振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42

 

罪犯李振国,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因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0日以(2018)豫0902刑初7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振国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豫09刑终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2018年12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不定、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振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刘小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43

 

罪犯刘小万,男,199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因强奸罪经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以(2014)孟刑少初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同案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焦少刑终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2015年11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3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累计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小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吕振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44

 

罪犯吕振胜,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因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以(2018)豫092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豫09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2019年2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不定、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吕振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孟天照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45

 

罪犯孟天照,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因强奸罪经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以(2019)豫012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2019年4月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3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上半年不定、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孟天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荣振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46

 

罪犯荣振浩,男,200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因诈骗罪经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以(2017)豫0926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2019年1月10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首要分子。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上半年不定、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荣振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田鹏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47

 

罪犯田鹏辉,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因抢劫罪经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以(2013)汝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2013年2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日减刑一年;2019年1月29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12年2月累计表扬6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田鹏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王佳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48

 

罪犯王佳奇,男,199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因抢劫罪经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汤少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2014年12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月29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佳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王书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49

 

罪犯王书军,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8日以(2012)安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2013年1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20日减刑九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书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王天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50

 

罪犯王天明,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因抢劫罪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平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天明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0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3日起。2014年6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40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6次 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天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王长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51

 

罪犯王长海,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因盗窃罪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以(2018)豫0902刑初8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2018年12月1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下半年不定、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长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许志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52

 

罪犯许志军,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因绑架、强奸、非法拘禁罪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以(2016)豫061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31年7月26日止。2018年6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强奸犯罪中系主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许志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张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53

 

罪犯张超,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因抢劫罪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以(2017)豫0802刑初6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豫08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2018年11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不定、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张付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54

 

罪犯张付增,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因抢劫、盗窃罪经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以(2011)确少刑初字第0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31年4月7日止。2012年7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9年7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付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张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55

 

罪犯张军,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以(2017)豫0122刑初1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豫01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2018年6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一般、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张平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56

 

罪犯张平得,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12月29日起。2015年1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40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7次 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平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张世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57

 

罪犯张世杰,男,199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因聚众斗殴罪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以(2019)豫120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张世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豫12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2019年11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8月、2021年1月累计表扬2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世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张展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58

 

罪犯张展,男,199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因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以(2019)豫1324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张展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豫13刑终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2019年5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3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张志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59

 

罪犯张志锋,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因放火罪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以(2014)龙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张志锋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安中刑二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2014年12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3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累计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志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周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60

 

罪犯周建,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市,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以(2018)豫0902刑初5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被告人周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豫09刑终26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周建的判决部分,刑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2019年1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周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罪犯崔雷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62

 

罪犯崔雷雷,曾用名崔赞有,男,1983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年05月30日(2013)龙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569500元。刑期自2012年08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于2013年07月11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8月27日、2020年1月27日、2020年6月27日、2020年10月27日、2021年3月27日累计表扬6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崔雷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

 

 

 

罪犯张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163

 

罪犯张强,曾用名胖强,男,1991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因犯绑架罪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年05月15日(2015)召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0日以(2015)漯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03日起至2025年11月02日止。于2015年09月24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04月25日、2019年09月27日、2020年02月27日、2020年07月27日、2020年12月27日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

 

 

 

罪犯葛巍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64

 

罪犯葛巍峰,曾用名葛省委,绰号小灰灰,男,1982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犯盗窃罪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年04月20日(2018)豫0184刑初1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750元,退赔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人民币642942元。刑期自2017年11月08日起至2031年02月07日止。于2018年05月11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6月25日、2019年10月27日、2020年3月27日、2020年8月27日、2021年01月27日累计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不定;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葛巍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

 

 

 

 

 

罪犯赵才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65

 

罪犯赵才林,男,1992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因犯抢劫罪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9日(2012)华区刑初字第4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互负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4694.69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4日以(2013)濮中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其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05月05日起至2026年02月04日止。于2013年04月18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05月05日起至2025年08月04日止。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05月05日起至2025年02月0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04月25日、2019年09月27日、2020年02月27日、2020年07月27日、2020年12月27日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才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


 

罪犯高洪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166

 

罪犯高洪杰,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年07月12日(2013)永刑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2501.53元。刑期自2012年09月24日起至2025年09月23日止。于2013年09月13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2019年8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03月27日、2020年08月27日、2021年01月27日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高洪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

 

 

 

 

罪犯罡佳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67

 

罪犯罡佳浩,曾用名胖胖,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02月25日(2014)焦刑一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罡佳浩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3日以(2015)豫法刑三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07月31日起至2029年07月30日止。于2015年10月15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8月27日、2020年1月27日、2020年6月27日、2020年11月27日、2021年3月27日累计表扬6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罡佳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

 

 

 

罪犯刘鹏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168

 

罪犯刘鹏飞,男,1976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因犯抢劫、抢夺罪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年03月12日(2008)文刑初字第28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刑期自2008年05月21日起至2027年11月20日止。于2009年04月16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2016年3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9月27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11月27日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鹏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

 

罪犯邱亚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69

 

罪犯邱亚杰,男,1989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06月28日(2016)豫07刑初2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12月08日起至2030年12月07日止。于2016年08月11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30年3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9月27日、2020年1月27日、2020年6月27日、2020年11月27日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邱亚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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