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河南省豫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五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3-16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罪犯陈文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170

 

罪犯陈文义,男,1990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因犯抢劫罪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04月06日(2012)濮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互负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4432.01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8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04月01日起至2026年03月31日止。于2012年12月13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8月27日、2020年1月27日、2020年5月27日、2020年9月27日2021年2月累计表扬6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文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

 

罪犯陈豹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71

 

罪犯陈豹,曾用名陈建,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因犯强奸罪经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年06月29日(2015)唐刑初重字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陈豹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1日以(2015)南刑一终字第0025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06月21日起至2026年06月20日止。于2016年06月23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8月27日、2020年1月27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11月27日、2021年3月27日累计表扬6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

 

 

 

罪犯曹卫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72

 

罪犯曹卫利,曾用名曹杰,男,1977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因犯非法拘禁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年06月26日(2015)二七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曹卫利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9日以(2015)郑刑二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03日起至2025年06月02日止。于2015年10月16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9月27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12月27日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一般;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曹卫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07 05:40:34

 

 

 

(公章)

二〇二

 

 

 

 

罪犯王广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73

 

罪犯王广业,男,1987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因犯盗窃罪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9日(2012)华区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刑期自2012年01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于2013年01月18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9月27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12月27日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广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

 

 

 

 

罪犯陈彭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74

 

罪犯陈彭飞,男,1987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因犯强奸罪经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5年02月25日(2014)浚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2946.92元。被告人陈彭飞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8日以(2015)鹤刑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07月26日起至2025年07月25日止。于2015年07月22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9月27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12月27日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彭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

 

 

 

罪犯陈中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75

 

罪犯陈中华,曾用名老头,男,1984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因犯盗窃罪经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3年01月31日(2012)卫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刑期自2012年06月29日起至2026年09月15日止。于2013年02月21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10月27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8月27日、2021年1月27日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中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

 

 

 

 

罪犯杨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76

 

罪犯杨彪,男,1987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01月15日(2015)新中刑三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作出(2016)豫刑终字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05月24日起至2029年05月23日止。于2016年08月04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28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9月27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12月27日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

 

 

 

罪犯陈俊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77

 

罪犯陈俊杰,曾用名陈三、陈同山,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07月29日(2009)汴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7410元。被告人陈俊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以(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刑。于2009年12月17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32年9月24日止。2016年9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31年2月24日止。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30年7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8月27日、2020年1月27日、2020年6月27日、2020年11月27日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俊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日

 

罪犯田向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78

 

罪犯田向勇,男,1971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09月20日(2012)新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田向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6日以(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2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03月31日起至2031年03月30日止。于2013年03月15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30年8月30日止。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30年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9月27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11月27日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一般;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田向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


 

 

罪犯李计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79

 

罪犯李计伟,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01月28日(2013)濮中法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08月21日起至2028年08月20日止。于2014年03月07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12月20日止。2019年8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03月27日、2020年08月27日、2021年01月27日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计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

 

 

 

 

 

罪犯朱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80

 

罪犯朱可,男,1989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8年07月05日(2017)豫140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15.6万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28年10月27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3日以(2018)豫14刑终3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15.6万元,剩余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28年10月27日止。于2018年12月20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8月27日、2020年1月27日、2020年6月27日、2020年10月27日、2021年3月27日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不定;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

 

 

 

 

 

 

罪犯刘学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81

 

罪犯刘学品,男,198610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绑架罪经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31127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学品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29日止)被告人刘学品同案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新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8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227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一般;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学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马子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82

 

罪犯马子营,男,19856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因抢劫、招摇撞骗罪经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51111作出(2015)牟刑初字第239(2015)牟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子营犯抢劫、招摇撞骗判处有期徒刑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39作出(2015刑一字第459、(2015刑一字第460号刑事判决,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刑初字第239(2015)牟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马子营犯抢劫、招摇撞骗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4925日起至2025324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325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4月、20199月、20201月、202062020年11月累计表扬52019年度被评选为监狱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子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董少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83

 

罪犯董少谦,男,1990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抢劫罪经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21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少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5729日起至2025728日止)。被告人董少谦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328作出(2016)豫09刑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331日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4月、20198月、20201月、202062020年11月累计表扬52019年度被评选为监狱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下半年良好;2019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董少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田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84

 

罪犯田朋,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强奸罪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512日作出(2016)豫050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617日起至2025616日止)被告人田朋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630日作出(2016)豫05刑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721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4月、20199月、20202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52019年度被评选为监狱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田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孙可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85

 

    罪犯孙可可,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16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可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9年2月23日起被告人孙可可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1224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2013年9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9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9312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4月、20198月、201912月、202042020年9月、2021年1月累计表扬62019年度被监狱评选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可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毕跃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86

 

罪犯毕跃辉,又名毕耀辉,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抢夺、抢劫、盗窃罪经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1130作出(2015)汝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毕跃辉犯抢夺、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毕跃辉犯罪中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5428日起至2033427日止被告人毕跃辉提起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225作出(2016)豫04刑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414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8月、2021年1月、2021年1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毕跃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丁国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87

 

罪犯丁国旗又名丁玉振,男,1973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因抢劫盗窃罪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216作出(2015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国旗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五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405元。(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1月23日止)被告人丁国旗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豫刑终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617日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5月、20199月、20202月、202072021年1月累计表扬52019年度被评选为监狱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下半年良好;2019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丁国旗予以减去有期徒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刘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88

 

罪犯刘洋,男,1994827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霍林郭勒市,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212日作出(2012)安中少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669.23元。被告人刘洋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820日作出(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少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刘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718日起至2027717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96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4月、20198月、20201月、202062020年11月累计表扬52019年度被评选为监狱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洋予以减去有期徒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张鲁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89

 

罪犯张鲁飞又名张三,男,19919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犯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1227日作出(2018)豫0423刑初4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鲁飞犯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刑期自2018227日起至2024226日止)被告人张鲁飞提起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314日作出(2019)豫04刑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44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12月、20204月、20209月、20212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鲁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黄自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90

 

罪犯黄自涛,男,19831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诈骗罪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1230作出(2015)华区刑初字3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自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责令被告人黄自涛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48.6万元。刑期自201576日起至202645日止被告人黄自涛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14作出(2016)豫09刑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24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4月、20198月、20201月、202062020年11月、2021年3月、计表扬62019年度被评选为监狱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下半年良好;2019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黄自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齐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91

 

罪犯齐伟,男,19833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贩卖毒品、寻衅滋事、盗窃罪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1230作出(2010)华区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伟犯贩卖毒品、寻衅滋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刑期自2009822日起至2027821日止)被告人齐伟同案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濮中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维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区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齐伟判项。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0115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6次,2019年度被评选为监狱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一般;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齐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姜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92

 

罪犯姜帆,男,19922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盗窃罪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豫081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因余漏罪,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豫1082刑初5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零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于201759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0月、2018年3月、2018年8月、2019年2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累计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较差;2019年上半年较差;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姜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李同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93

 

罪犯李同海,男,19684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盗掘古墓葬罪经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1229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005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同海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627日起至2025626日止被告人李同海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39作出(2016)豫05刑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414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4月、201910月、20203月、202082021年1月累计表扬52019年度被评选为监狱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下半年良好;2019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同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程振方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94

 

罪犯程振方,男,19839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盗窃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91作出(2015)安中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振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赃款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各被害单位。(刑期自20141019日起至2027418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1030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4月、20199月、20202月、202072020年12月累计表扬52019年度被评选为监狱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下半年良好;2019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程振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曹先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95

 

罪犯曹先涛,男,19876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诈骗罪经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51122日作出(2015)台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先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赃款216.6275万元,责令被告人曹先涛退赔各被害人。(刑期自201536日起至202935日止)被告人曹先涛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39作出(2016)豫09刑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41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4月、20198月、20201月、202062020年11月累计表扬52019年度被评选为监狱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曹先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付喜章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96

 

罪犯付喜章,男,19809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诈骗罪经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330日作出(2014)遂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喜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被告人付喜章犯罪中违法所得退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被告人付喜章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驻刑二终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判决维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218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52019年度被评选为监狱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付喜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董仲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97

 

罪犯董仲华绰号老二,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罪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128作出(2015)北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仲华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5624日起至2025623日止)被告人董仲华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330作出(2016)豫05刑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4月21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5月、201910月、20203月、202082021年1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较差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董仲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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