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河南省豫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八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3-16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罪犯孙培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21

 

罪犯孙培乐,又名孙长乐,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因强奸、猥亵儿童罪经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4522日以(2014)刑初字第102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于2014619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1日至2022年4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培乐予以减去有期徒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

(公章)

      O

 

 

 

 

 

 

 

 

 

 

 

 

 

罪犯郭得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22

 

罪犯郭得申,又名郭新建,男,1972819日出生,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因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36日以(2008)许中初字第0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06年4月4日起至2026年4月3日。于2008417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5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4日至2022年6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6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7年上半年良好、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得申予以减去有期徒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

(公章)

      O

 

 

 

 

 

 

 

 

 

罪犯岳宏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23

 

罪犯岳宏军,男,197621日出生,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因盗窃罪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816日以2010)山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于20101021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一般、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岳宏军予以减去有期徒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

(公章)

      O

 

 

 

 

 

 

 

 

 

 

 

 

罪犯李飞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24

 

罪犯李飞龙,男,19911212日出生,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义马市,因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8919日以2018)豫1221刑初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被告人李飞龙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以(2018)豫12刑终2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1129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飞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

(公章)

      O

 

 

 

 

 

 

 

 

 

 

 

 

 

罪犯张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225

 

罪犯张宁,绰号“小宁”,男,1995年3月1日出生,族,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91日以2015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于20151016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宁予以减去有期徒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

(公章)

      O

 

 

 

 

 

 

 

 

 

 

 

 

罪犯刘福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26

 

罪犯刘福泉,小名银海,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因非法采矿、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于20191223日以2019豫070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违法所得326950元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于202019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9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2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福泉予以减去有期徒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

(公章)

      O

 

 

 

 

 

 

 

 

 

 

 

 

 

 

 

 

 

 

 

 

 

 

 

 

 

 

罪犯刘宗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32号

 

    罪犯刘宗光,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因犯制造毒品罪经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以(2019)豫0927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2019年8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5月、2020年10月累计表扬2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不定、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宗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耿向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33号

 

    罪犯耿向南,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以(2018)豫0105刑初5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刑期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被告人耿向南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3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3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不定、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耿向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杜学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34号

 

    罪犯杜学周,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因犯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以(2019)豫1327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被告人杜学周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刑终6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2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不定、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杜学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高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35号

 

    罪犯高飞,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因犯开设赌场罪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以(2019)豫1602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2019年11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7月、2021年1月累计表扬2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高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张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36号

 

    罪犯张波,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犯强迫交易罪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以(2019)豫1303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2019年10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2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不定、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郑兆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37号

 

罪犯郑兆强,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因犯盗窃罪经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以(2010)滑刑初字第0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因余漏罪押回加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滑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兆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前罪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执行期间因余漏罪押回加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滑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郑兆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9000元。执行期间因余漏罪押回加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郑兆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罪盗窃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止。被告人郑兆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了(2011)安刑二终字第417号刑事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2月17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24日减刑1年6个月;2017年1月20日减刑7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2022年1月30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郑兆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徐运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38号

 

    罪犯徐运生,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1日以(2018)豫0728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24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 2019年2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不定、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运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李云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39号

 

    罪犯李云龙,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因犯盗窃罪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以(2011)安龙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和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新罪,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20日以(2011)安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2012年3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7日减刑9个月;2018年1月31日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2022年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4月、2018年8月、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8月累计表扬6次,2019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7年下半年优秀、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郑喜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40号

 

    罪犯郑喜柱,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以(2011)金刑初字第7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2012年2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日减刑9个月;2018年8月3日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2022年3月7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郑喜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袁洋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41号

 

    罪犯袁洋洋,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因犯拐卖儿童罪经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以(2017)豫0726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非法所得九万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被告人袁洋洋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1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7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5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不定、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袁洋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王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42号

 

    罪犯王勇,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以(2016)豫1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2016年12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1月29日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2022年3月4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张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43号

 

    罪犯张巨,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因犯盗窃、诈骗罪经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以(2018)豫0728刑初5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7.6729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2019年2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不定、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郭建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44号

 

    罪犯郭建勇,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以(2015)殷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退赔25.6814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被告人郭建勇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终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2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08月03日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2022年3月25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1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累计表扬6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建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张翔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45号

 

    罪犯张翔,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以(2018)京0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32年12月16日止。2018年11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不定、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王春晓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46号

 

    罪犯王春晓,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淇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以(2018)京0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31年12月8日止。2018年11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不定、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一般、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春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陈龙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47号

 

    罪犯陈龙喜,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因犯盗窃罪经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以(2017)豫0526刑初13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因余漏罪,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20日作出(2017)豫0902刑初9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龙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8年1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表扬、2021年2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较差、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龙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何晨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48号

 

    罪犯何晨曦,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以(2018)豫081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2018年12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不定、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何晨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马菘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49号

 

    罪犯马菘源,男,199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9日以(2018)豫0726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被告人马菘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14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7刑终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月3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2、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不定、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菘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袁志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50号

 

    罪犯袁志强,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因犯盗掘古墓葬罪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以(2018)豫0506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2019年1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较差、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袁志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张玉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51号

 

    罪犯张玉龙,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犯敲诈勒索罪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以(2018)豫0105刑初15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被告人张玉龙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刑终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3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不定、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玉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

 

 

 

 

 

 

 

 

 

 

 

 

 

 

 



罪犯崔永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52号

 

    罪犯崔永召,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漯刑三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被告人崔永召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5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9日减为22年;刑期止日:2040年1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0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崔永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张俊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53号

 

    罪犯张俊中,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以(2013)安中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479元,刑期自2015年3月17日起。被告人张俊中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4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9日减为22年;刑期止日:2040年1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俊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刘红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54号

 

    罪犯刘红星,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因犯抢劫、抢夺、盗窃罪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以(2012)北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4月22日止。被告人刘红星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0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中刑一终字第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9月02日减刑9个月;2019年01月29日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2027年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一般、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红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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