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义坤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55号
罪犯马义坤,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以(2015)台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25年2月2日止。被告人马义坤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8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9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1月29日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2024年9月2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义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王剑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56号
罪犯王剑威,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以(2015)濮中法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被告人王剑威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刑终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1月29日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2025年5月18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6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剑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董省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57号
罪犯董省伟,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因犯强奸罪经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以(2014)封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被告人董省伟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3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中刑二终子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3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8月09日减刑6个月;2019年08月08日减刑7个月;刑期止日:2024年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董省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王相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58号
罪犯王相栋,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因犯强奸、抢劫、抢夺、盗窃罪经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以(2014)林少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被告人王相栋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7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林中少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8月09日减刑7个月;2019年08月08日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2024年5月11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4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相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李民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59号
罪犯李民只,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以(2013)安中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8年7月4日止。2014年3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8月09日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2028年1月4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1月、2018年4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7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7年上半年良好、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一般、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民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周明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60号
罪犯周明辉,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根河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以(2016)二七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29年4月11日止。被告人周明辉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刑终6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8月08日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2028年9月11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4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周明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齐东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43号
罪犯齐东东,男,199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因犯抢劫、盗窃罪经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5日以(2016)豫1626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2017年1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8月08日减刑8个月;刑期止日:2022年2月12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4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齐东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徐卫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62号
罪犯徐卫振,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以(2018)豫0105刑初5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刑期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8年1月2日止。被告人徐卫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刑终8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2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不定、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卫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常伟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63号
罪犯常伟斌,男,199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因犯引诱、介绍卖淫、强奸罪经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以(2018)豫0581刑初第9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27年11月18日止。2019年1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不定、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常伟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张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64号
罪犯张强,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四年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以(2018)豫1702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被告人张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23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7刑终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9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不定、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徐拥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70号
罪犯徐拥军,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因抢劫、诈骗罪经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1日以(2007)大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7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16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止,于2007年9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5月11日减刑1年10个月, 2013年1月10日减刑1年9个月, 2017年1月20日减刑7个月, 2019年1月29日减刑7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
该犯自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改造岗位为监督岗,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共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拥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沈宝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71号
罪犯沈宝林,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因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以(2018)豫088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27年7月6日止。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豫08刑终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0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改造岗位为内务组辅助工,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共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沈宝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武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72号
罪犯武金,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以(2018)豫05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豫05刑终5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0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改造岗位为内务组辅助工,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共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武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王颖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73号
罪犯王颖博,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因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以(2018)豫0191刑初7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于2018年11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改造岗位为内务组辅助工,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共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颖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马绍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74号
罪犯马绍芝,男,194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因强奸罪经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6日以(2018)豫0926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于2019年1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改造岗位为内务组辅助工,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共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绍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李自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75号
罪犯李自强,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以(2018)京0102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于2018年11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改造岗位为病残人员,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共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自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张仲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82号
罪犯张仲楷,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因爆炸、放火、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以(2008)延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张仲楷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明等人64751.23元。原审被告人张仲楷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新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0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17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6月24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月20日减刑八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仲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李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83号
罪犯李枪,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盗窃罪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以(2011)驿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4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月31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4月、2018年9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3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7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成永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84号
罪犯成永亮,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因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制造、储存、运输爆炸物罪经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以(2013)滑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3年11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20日减刑九个月、2019年8月8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成永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齐绍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85号
罪犯齐绍磊,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龙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尚某某等四人人民币127.134万元。原审被告人齐绍磊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豫05刑终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6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齐绍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司小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86号
罪犯司小虎,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2014)巩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190万元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司小虎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5)郑刑一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6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6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司小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刘锡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87号
罪犯刘锡斌,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以(2016)豫09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57.19万元。原审被告人刘锡斌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豫刑终3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月29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29年6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锡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范献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88号
罪犯范献生,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因盗窃罪经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以(2016)豫0581刑初7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83951元。2017年2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8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4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范献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吴鹏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89号
罪犯吴鹏升,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猥亵儿童罪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以(2018)豫0104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吴鹏升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豫01刑终6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不定、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鹏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贺赐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90号
罪犯贺赐娟,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因诈骗罪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以(2018)豫0802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涉案剩余赃款继续追缴予以退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贺赐娟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8)豫08刑终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不定、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贺赐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李平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91号
罪犯李平华,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因强奸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以(2018)豫0102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审被告人李平华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豫01刑终10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2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4年5月3日止。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不定、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平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白彦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92号
罪犯白彦超,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以(2018)豫0184刑初8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审被告人白彦超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豫01刑终6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3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不定、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白彦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黄绍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93号
罪犯黄绍磊,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因容留卖淫罪经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以(2019)豫0122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2019年8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3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不定、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黄绍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周欣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94号
罪犯周欣军,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因强奸罪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以(2019)豫0902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8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3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不定、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周欣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孙结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95号
罪犯孙结实,绰号“蛋哥”,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以(2019)豫1122刑初51、75、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1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鉴定为好)、2020年10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3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20年上半年不定、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结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张连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96号
罪犯张连生,绰号“老四”,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因破坏交通设施、诈骗、贪污罪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0日以(2012)山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张连生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因破坏交通设施、诈骗、受贿罪经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以(2013)鹤刑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2013年11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20日减刑八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连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倪中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97号
罪犯倪中秋,别名倪仲秋、倪仲清,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因诈骗、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伪造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以(2013)海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倪中秋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27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20日减刑七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倪中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安子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98号
罪犯安子昌,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因抢劫罪经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叶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2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20日减刑八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安子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王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99号
罪犯王波,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抢劫、盗窃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中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审被告人王波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豫01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李政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303号
罪犯李政杰,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因强奸罪经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以(2015)延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2015年5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月31日减刑七个月。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4月、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7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政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刘运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304号
罪犯刘运田,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经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以(2017)豫0505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27年2月13日止。2018年10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无变动。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运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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