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答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如无重大立功表现,减为无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
咨询罪犯关押在哪个监狱?
答
问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前两款所称未成年罪犯,是指减刑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第二十条规定: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
对身体残疾罪犯和患严重疾病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其残疾、疾病程度应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认定。
问
对哪些服刑人员的减刑应从严控制?
答
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减刑予以从严控制:
(一)在监内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分的;
(二)狱内又犯罪的。
下列罪犯首次减刑时幅度应从严掌握:
(一)累犯和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的;
(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
(五)涉黑涉毒涉枪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六)主罪之外另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七)假释后又被收监的。
问
假释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答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问
提请减刑、假释有哪些程序?
答
(1)立案。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由民警填写《罪犯减刑、假释立案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提请假释的,还应当及时委托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2)监区集体评议。监区应召开会议对立案通过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集体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
(3)科室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应对案卷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4)监狱评审。监狱评审委员会应召开专题会议,逐一评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监狱可以邀请驻监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会议。
(5)监狱公示。监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应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6)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时,监狱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7)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应当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减刑、假释案件。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签署意见。
(8)移送裁定。监狱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需要提级审核的案件,监狱应书面请示监狱管理局,经局审核同意后,移送法院裁定。
问
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期限和减刑幅度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第十条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服刑人员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是不是也有限制呢?
答
是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哪些情形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
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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