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监狱服刑的常见问题答疑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1-04 分类:服刑人员

在上海市监狱服刑的常见问题答疑

在上海市监狱服刑的常见问题答疑

  • 提请减刑、假释有哪些程序?


  • (1)立案。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由民警填写《罪犯减刑、假释立案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提请假释的,还应当及时委托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2)监区集体评议。监区应召开会议对立案通过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集体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

    (3)科室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应对案卷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4)监狱评审。监狱评审委员会应召开专题会议,逐一评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监狱可以邀请驻监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会议。

    (5)监狱公示。监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应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6)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时,监狱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7)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应当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减刑、假释案件。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签署意见。

    (8)移送裁定。监狱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需要提级审核的案件,监狱应书面请示监狱管理局,经局审核同意后,移送法院裁定。


问答详情
  • 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期限和减刑幅度有哪些具体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第十条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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