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为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宽大政策,对罪犯进行了多次特赦。截至 2023 年 7 月,中国政府共实施了 11 次特赦,其中包括 9 次针对战犯的特赦和 2 次针对普通罪犯的特赦。
在 1959 年至 1975 年期间,中国政府对经过一定时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实行了七次特赦。这七次特赦分别是:
1959 年 12 月 4 日,第一次特赦战犯 33 人。
1960 年 11 月 28 日,第二次特赦战犯 50 人。
1961 年 12 月 25 日,第三次特赦战犯 68 人。
1963 年 4 月 9 日,第四次特赦战犯 35 人。
1965 年 1 月 17 日,第五次特赦战犯 111 人。
1975 年 2 月 27 日,第六次特赦战犯 293 人。
1975 年 3 月 19 日,第七次特赦战犯 95 人。
这七次特赦的战犯包括了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官员等,这些战犯在经过改造后,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悔改,因此获得了特赦。
除了针对战犯的特赦外,中国政府还在 2015 年和 2019 年分别实施了一次特赦。这两次特赦是为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 70 周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0 周年,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实行特赦。
2015 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包括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罪犯,以及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出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罪犯等。这次特赦共有 31527 名罪犯获得了特赦。
2019 年 6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包括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罪犯,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等。这次特赦共有 2359 名罪犯获得了特赦。
中国政府在特赦罪犯时,会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以评估他们的改造情况。具体来说,评估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情节:特赦对象一般是被判处较轻刑罚的罪犯,如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等刑罚的罪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政府会考虑给予特赦。
改造表现:政府会考虑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包括是否遵守监狱规章制度、是否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是否有悔改表现等。对于表现良好、积极改造的罪犯,政府会考虑给予特赦。
社会危害性:政府会考虑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包括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否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政府会考虑给予特赦。
总之,中国政府在特赦罪犯时,会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以评估他们的改造情况,并做出合理的决策。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宽大政策,同时也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些特赦政策的实施,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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