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遂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06号
罪犯赵遂卿,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12年12月17日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瀍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赵遂卿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位于洛阳市世纪华阳商业街1045、2045商铺50%的产权,受贿的89.9226万元及贪污的2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财产差额134.066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29年6月14日止。于2013年1月3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30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至2028年11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严格约束个人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非入学(大学)、文化课非入学(大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专职教员,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警察交给的各项改造任务,能认真完成监狱警察分配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没收位于洛阳市世纪华阳商业街1045、2045商铺50%的产权,受贿的89.9226万元及贪污的2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财产差额134.066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遂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罪犯刘溢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07号
罪犯刘溢功,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因犯受贿罪,2012年11月6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辉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溢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违法所得200.9万元和美金1.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于2012年12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7日减刑七个月,2017年7月24日减刑五个月,2019年6月18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4日至2022年6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严格约束个人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非入学(本科)、文化课非入学(本科)。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编辑员,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警察交给的各项改造任务,能认真完成监狱警察分配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2021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6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没收财产20万元,违法所得200.9万元和美金1.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溢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罪犯司益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08号
罪犯司益文,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因犯贪污罪,2014年7月29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孟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司益文有期徒刑十年,违法所得10.0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被告人司益文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洛刑二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4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26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考核时段内,能较好遵守法律法规,有违规行为两次,累计罚分4分,但经管理警察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非入学(研究生)、文化课非入学(研究生)。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编辑员,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警察交给的各项改造任务,能认真完成监狱警察分配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4月、2018年9月、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九次,共参加七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2月、2020年3月两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违法所得10.0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司益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罪犯高建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19号
罪犯高建海,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因犯贪污、受贿、非法倒卖土地罪,2014年10月20日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汝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建海犯贪污、受贿、非法倒卖土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财产20万人民币元,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31年2月7日止。被告人高建海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洛刑二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19年9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30年3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大学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在一号配餐中心从事一类岗位,负责协助警察完成每天全监狱罪犯的伙食供应等任务。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警察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4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获得表扬六次,间隔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追缴赃款760余万,没收财产20万、罚金50万元。已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职务犯罪,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高建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罪犯周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23号
罪犯周琦,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因犯贪污、受贿罪,2017年8月17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12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判处周琦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涉案赃款35749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于2017年9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本科),技术课非入学(本科)。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能够尽职尽责履行岗位职责,能够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6月、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5月表扬八次;共参加六次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审查,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80万元,涉案赃款3574900元予以没收,该犯涉案赃款已全部上缴。2020年12月2日该犯向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0元;2019年12月12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121执747号执行裁定书,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从严情形系职务犯罪,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周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罪犯何共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24号
罪犯何共利,男,1980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因犯强奸罪,2018年1月19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刑终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何共利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于2018年2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非入学(系监狱初中)、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设施维护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11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六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何共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郝玉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25号
罪犯郝玉涛,男,1980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因犯诈骗罪,2019年1月15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82刑初6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郝玉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退赔受害人共计75.1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28年8月3日止。于2019年2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非入学(系大专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设施维护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2021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罚金20万元,责令退赔受害人共计75.1万元全部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郝玉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韩兴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26号
罪犯韩兴河,男,1968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19年1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刑终6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韩兴河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30年3月17日止。于2019年1月3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考核期内累计罚2分,但在警官的教育下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非入学(系超龄)、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设施维护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系八类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韩兴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吴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27号
罪犯吴军,男,1981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因犯强奸罪,2011年10月21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卫滨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吴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至2024年1月28日止。于2011年11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考核期内累计罚分15分,但在警官的教育下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系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绿化环卫工,能尽职尽责,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较差,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一般。
经查明:该犯从严情形系主犯、八类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冯雪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28号
罪犯冯雪涛,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因犯诈骗罪,2016年12月15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71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冯雪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退赔违法所得30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于2017年1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30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非入学(系专科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设施维护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罚金10万元,退赔违法所得30万元全部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冯雪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刘建恒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29号
罪犯刘建恒,男,1973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因犯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12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782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建恒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2月22日至2025年2月21日止。于2019年8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系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设施维护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系自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建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郑翔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30号
罪犯郑翔,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犯诈骗罪,2019年1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10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郑翔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49.7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8年9月7日止。于2019年3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非入学(系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设施维护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2021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49.7万元全部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郑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王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31号
罪犯王琦,男,1968年09月16日出生,蒙古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因犯受贿罪,2013年12月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南刑一终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琦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止。于2014年3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6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系高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设施维护工,能尽职尽责,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2021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系刑八职务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杨建忠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32号
罪犯杨建忠,男,1967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2017年12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1刑终8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建忠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于2018年5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考核期内累计罚1.5分,但在警官的教育下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非入学(系中专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设施维护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6月获得表扬七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罚金5万元全部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建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丁红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75号
罪犯丁红波,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4月25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882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丁红波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6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止。于2019年5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深刻认识犯罪的危害性。
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监规狱纪,强化纪律观念,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级、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6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立功,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无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丁红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韩根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76号
罪犯韩根朝,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17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825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韩根朝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止。于2018年11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明确改造方向。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级、2019年下半年良好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韩根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靳明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77号
罪犯靳明辉,男,199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因犯强奸罪,2018年10月23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782刑初5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靳明辉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于2018年11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2021年5月获得表扬六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靳明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刘永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78号
罪犯刘永博,男,199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因犯强奸罪,2019年8月23日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728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永博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2月4日至2024年2月3日止。于2019年9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5月、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永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庞德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79号
罪犯庞德选,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29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82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庞德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24年11月16日止。被告人庞德选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2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8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6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一次减刑,于2020年1月20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年龄超过45周岁),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2021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庞德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王永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80号
罪犯王永超,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因犯敲诈勒索罪,2018年5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05刑初24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永超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未追回的涉案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5日止。被告人王永超等2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刑终7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3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高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教员,能按照要求开展三课教学,较好的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0元,未追回的涉案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从犯,从严情形系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永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魏高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81号
罪犯魏高明,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12月1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洛刑二初字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魏高明等3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豫刑终27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追加起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判,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7)豫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判处魏高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日至2024年11月1日止。被告人魏高明等4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8年8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刑终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9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保质超量完成生产任务,劳动表现较好。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级、2019年下半年良好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0元,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魏高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孙志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82号
罪犯孙志卫,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淇县,因犯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2019年2月2日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62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孙志卫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至2024年12月5日止。被告人孙志卫等5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9年4月17日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6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5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按时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级、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从严情形系涉恶,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无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志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赵竞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83号
罪犯赵竞生,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因犯抢劫、盗窃罪,2017年6月8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81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赵竞生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7年1月8日至2025年7月7日止。于2017年7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一次减刑,于2020年1月20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遵守各项监规狱纪,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监狱),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保质超量完成生产任务,劳动表现较好。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竞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侯清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84号
罪犯侯清军,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因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2018年12月25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7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侯清军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19日至2028年5月18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3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重老师,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2021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级、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放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侯清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许鹏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85号
罪犯许鹏飞,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因犯诈骗罪,2018年4月23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71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许鹏飞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7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7刑终24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0年1月20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71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许鹏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至2022年1月12日止。被告人许鹏飞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豫07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5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遵守各项监规狱纪,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大专文化),技术课非入学(大专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保质超量完成生产任务,劳动表现较好。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1年1月、2021年6月获得表扬二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一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许鹏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武清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86号
罪犯武清双,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因犯猥亵儿童罪,2018年6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71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武清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18日至2022年7月17日止。被告人武清双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20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刑终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9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一次减刑,于2020年4月30日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遵守各项监规狱纪,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年龄超过45周岁),技术课非入学(年龄超过50周岁)。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8月、2021年1月、2021年6月获得表扬三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武清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杨耀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87号
罪犯杨耀科,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因犯抢劫罪,2019年5月15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22刑初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杨耀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民事赔偿被害人医疗费5903.15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止。于2019年6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监狱),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级、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民事赔偿被害人医疗费5903.15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无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耀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王春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88号
罪犯王春普,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7月26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辉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春普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止。于2012年8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二次减刑,于2014年9月28日减刑九个月,2018年7月31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6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非入学(已取得电焊工初级资格证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六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六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上半年良好级、2018年下半年优秀级、2019年上半年一般级、2019年下半年良好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无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春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栗鹏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89号
罪犯栗鹏飞,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因犯抢劫罪,2017年12月28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7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栗鹏飞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止。被告人栗鹏飞等2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刑终86号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栗鹏飞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的判决,判处被告人栗鹏飞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止。于2018年7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保质超量完成生产任务,劳动表现较好。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6月获得表扬七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从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无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栗鹏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胡进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90号
罪犯胡进保,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16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22刑初7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胡进保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刑终1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1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遵守各项监规狱纪,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超量完成生产任务,致力提高劳动效率,劳动表现较好。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胡进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史亮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91号
罪犯史亮亮,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因犯组织卖淫罪,2019年6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05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史亮亮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9年2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止。于2019年8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明确改造方向。
遵规守纪方面: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遵守各项监规狱纪,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高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劳动表现较好。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2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史亮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丁明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92号
罪犯丁明祺,男,199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郊区,因犯盗窃、抢劫罪,2019年1月24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726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丁明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2000元,责令与其他3人退赔58140元,追缴其3人违法所得262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4日止。被告人丁明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8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7刑终176号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2018)豫0726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五项,即判处丁明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2000元,责令与其他3人退赔58140元,追缴其3人违法所得26200元。判处丁明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责令与其他3人退赔47966元,追缴其3人违法所得262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至2024年5月4日止。于2019年4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明确改造方向。
遵规守纪方面: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遵守各项监规狱纪,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警察的一致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2000元,责令与其他3人退赔47966元,追缴其3人违法所得26200元,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丁明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郜士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93号
罪犯郜士宾,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因犯抢劫罪,2018年12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702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郜士宾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刑期自2018年8月29日至2029年2月28日止。于2019年1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4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高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保质超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2021年5月获得表扬六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郜士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王世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694号
罪犯王世喜,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因犯运输毒品罪,2018年12月24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世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22日至2033年7月21日止。于2019年1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遵守各项监规狱纪,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2021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一般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世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洪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695号
罪犯洪岩,男,199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因犯强奸罪,2014年6月18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新中刑三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了(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该犯及其同案撤回上诉。于2014年11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1日减刑六个月;2019年9月30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犯,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该犯从严情形系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洪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李庆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696号
罪犯李庆超,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因犯抢劫、盗窃罪,2010年7月20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安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庆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90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9日起至2026年10月8日止。于2010年11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1日减刑一年;2017年10月31日减刑六个月;2019年9月30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犯,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9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且确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庆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王国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698号
罪犯王国强,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21日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725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了(2016)豫07刑终4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30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犯,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2021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 全部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国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冯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699号
罪犯冯运,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因犯诈骗罪,2016年5月30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882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犯诈骗罪,判处冯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退赔80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于2016年7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因余漏罪,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豫088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冯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与(2016)豫088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1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2019年9月30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犯,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6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60000元;责令退赔11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且确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冯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樊福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00号
罪犯樊福宪,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因犯合同诈骗罪,2018年10月8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825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责令退赔3095563元。刑期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9年1月1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了(2018)豫08刑终4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1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犯,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2021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00元;责令退赔3095563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确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樊福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高建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01号
罪犯高建立,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因犯诈骗罪,2016年9月18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581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责令退赔185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了(2016)豫05刑终4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2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30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犯,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2021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70000元;责令退赔185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确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高建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孙延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02号
罪犯孙延军,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7月12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3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3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了(2016)豫刑终5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30年12月8日止。于2016年10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30日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3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犯,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延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王宗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03号
罪犯王宗红,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因犯串通投标、受贿、挪用公款、贪污、单位受贿罪,2014年11月21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获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宗红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30年11月7日止。于2014年12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7日减刑五个;2019年9月30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1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犯,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50000元,全部履行;涉案赃款640000元,全部退赃。
该犯从严情形系职务犯罪,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宗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李文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04号
罪犯李文涛,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因犯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108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文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于2019年10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考核时段内,能较好遵守法律法规,有违规行为两次,累计罚分3.5分,但经管理警察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专职救生员,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警察交给的各项改造任务,能认真完成监狱警察分配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两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万元,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文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苏洋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05号
罪犯苏洋洋,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因犯诈骗罪,2018年4月28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88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苏洋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违法所得26.834万元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刑期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8年8月29日止。被告人苏洋洋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8刑终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9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考核时段内,能较好遵守法律法规,有违规行为三次,累计罚分7.5分,但经管理警察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高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编辑员,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警察交给的各项改造任务,能认真完成监狱警察分配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2021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0万元,违法所得26.834万元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苏洋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郭成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09号
罪犯郭成新,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013年9月24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淇滨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郭成新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违法所得9040.9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被告人郭成新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鹤刑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挪用公款罪,判处郭成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违法所得9040.9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于2014年1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7日减刑六个月,2019年9月30日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严格约束个人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非入学(超龄)、文化课非入学(初中)。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岗,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警察交给的各项改造任务,能认真完成监狱警察分配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违法所得9040.9元予以追缴,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成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尹利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10号
罪犯尹利超,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葛岗镇,因犯诈骗罪,2016年12月29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105刑初字第831号刑事判决, 撤销(2014)金刑初第280号刑事判决中对尹利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万元,追缴赃款20.54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于2017年4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罚4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在一号配餐中心炊事员岗位劳动,负责炒菜、包包子等任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间隔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20000元,追缴赃款20.54万元。履行54000元,二分之一上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有履行能力但二分之一上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尹利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杨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11号
罪犯杨斌,男,199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因犯强迫卖淫、抢劫、非法拘禁罪,2017年12月15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581刑初7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杨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罚金4.7万元,民事赔偿2483.3元,退赔1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于2018年1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在一号配餐中心面案组劳动,负责和面、包包子等任务,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间隔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4.7万元,民事赔偿2483.3元,赃款1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吴家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12号
罪犯吴家宝,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29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9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 判处吴家宝有期徒刑十年,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7年12月3日至2027年12月2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6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刑终9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4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中专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在一号配餐中心勤杂工岗位劳动,负责打扫卫生、包包子等任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起始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19年下半年一般,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家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朱西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13号
罪犯朱西强,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30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朱西强有期徒刑九年,并判处民事赔偿16687.22元,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至2023年3月4日止,被害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11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4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为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二号配餐中心洗车组,负责清洗饭车、送饭、打扫卫生等任务,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并积极的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2021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间隔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民事赔偿16687.22元,已缴纳1万元,未全部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民事赔偿履行二分之一以上,本次减刑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西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李青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14号
罪犯李青海,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因犯强奸罪,2019年7月3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05刑初599号刑事判决,判处李青海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于2019年9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大专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二号配餐中心监督岗,能够遵守监督岗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靠近警察,认真负责,认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间隔期内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青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陈晓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15号
罪犯陈晓涛,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因犯组织卖淫罪,2017年7月10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702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 撤销(2013)卫滨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中对陈晓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于2017年8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4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能够遵守监督岗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靠近警察,认真负责,认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间隔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晓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冀豪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16号
罪犯冀毫锋,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因犯组织卖淫罪,2019年1月30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81刑初953号刑事判决, 判处冀毫锋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0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16日至2030年5月15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1刑终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3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高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二号配餐中心卸车工,负责装卸食材、送饭、打扫卫生等任务,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间隔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0万元,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为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冀毫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王玉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18号
罪犯王玉良,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 因犯受贿罪,2013年3月15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新牧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判处王玉良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于2013年4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6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中专文化),技术课非入学(电工初级)。
劳动方面:该犯在生活区监督岗岗位劳动,能够积极靠近政府,认真负责,检举揭发他犯的违规违纪行为,认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间隔期内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涉案赃款人民币16.4万元、雪弗莱轿车一辆,已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职务犯罪,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玉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薛淇校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20号
罪犯薛淇校,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因犯强奸罪,2018年6月28日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82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判处薛淇校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于2018年7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作为住院病犯,能够积极配合治疗,服从管理,能够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表扬六次;共参加四次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薛淇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罪犯冯世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21号
罪犯冯世光,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因犯盗窃罪,2012年8月31日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鹿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判处冯世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本田锋范轿车一辆,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冯世光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6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周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3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于2016年5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高中文化),技术课非入学(计算机初级)。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教员,能够尽职尽责履行岗位职责,能够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2021年5月表扬七次,2020年6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五次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审查,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本田锋范轿车一辆、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没收财产本田锋范轿车一辆已执行,履行不足二分之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冯世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722号
罪犯齐献清,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因犯滥用职权、受贿罪,2016年5月25日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沈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齐献清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赃款936614元、赃物别克轿车一辆均予以没收。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于2016年8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中专),技术课非入学(中专)。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能够尽职尽责履行岗位职责,能够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4月表扬六次,2019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五次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审查,该犯被法院判处的罚金30万元,赃款936614元、别克轿车一辆,全部已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职务犯罪,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齐献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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