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宗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洛监死减字第14号
罪犯杨宗林,男,1982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2019年04月18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宗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2019年06月0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刑核2151609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刑期自2019年06月11日起。于2019年06月27日送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罪犯及其近亲属没有申诉情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劳动改造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技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降低消耗,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死缓期间的奖惩为:3个表扬。
该犯自入狱以来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下半年为良好,2020年上半年为良好,2020年下半年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宗林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7月19日
附:罪犯杨宗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闫晓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洛狱死减字第15号
罪犯闫晓爽,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2019年4月18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闫晓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5000元(已支付)。闫晓爽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刑终21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刑期自2019年6月11日起。于2019年7月2日送入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罪犯及其近亲属没有申诉情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缝纫工劳动改造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技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降低消耗,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死缓期间的奖惩为:3个表扬。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 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闫晓爽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7月19日
附:罪犯闫晓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赵延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洛狱死减字第16号
罪犯赵延伟,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2019年3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0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赵延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赵延伟限制减刑。2019年6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刑核9210107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刑期自2019年6月25日起。于2019年8月1日送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罪犯及其近亲属没有申诉情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缝纫工劳动改造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技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降低消耗,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死缓期间的奖惩为:3个表扬。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 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延伟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7月19日
附:罪犯赵延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胡建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洛监死减字第11号
罪犯胡建海,曾用名胡海,化名“胡安敏”,男,1957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鸦岭村六组,现住陕西省蓝田县焦岱镇安寺沟村。2019年02月1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3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胡建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6014元。2019年04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刑核4361820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刑期自2019年05月10日起。于2019年05月31日送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罪犯及其近亲属没有申诉情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劳动改造期间能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死缓期间的奖惩为: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该犯自入狱以来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下半年为良好,2020年上半年为良好,2020年下半年为较差。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胡建海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6月28日
附:罪犯胡建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张艮忠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洛狱死减字第12号
罪犯张艮忠,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2019年1月11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8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艮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张艮忠限制减刑。2019年3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刑核8219938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刑期自2019年5月10日起。于2019年6月4日送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罪犯及其近亲属没有申诉情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缝纫工劳动改造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技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降低消耗,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死缓期间的奖惩为:3个表扬。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艮忠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6月28日
附:罪犯张艮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张志青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洛狱死减字第13号
罪犯张志青,男,199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2019年4月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2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志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人经济损失25014元。2019年5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刑核5650123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于2019年6月14日送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罪犯及其近亲属没有申诉情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缝纫工劳动改造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技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降低消耗,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死缓期间的奖惩为:4个表扬。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志青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6月28日
罪犯李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Y05号
罪犯李乐,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30日经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以(2017)豫1324刑初5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喜英、李磊、李萌、李培、李文玉全部经济损失108699.21元。判决后被告人李乐未被羁押,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7)豫1324刑初559号刑事裁定书决定逮捕。刑期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28年11月26日止。于2018年11月29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该犯为精神病犯,无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4次,起始期末次评审等级为: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李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刘转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Y06号
罪犯刘转运,男,1949年03月2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9年09月08日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法院以(2009)平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7年09月02日起至2026年03月01日止。于2009年10月16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08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03月0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5次(上次考核余分已清零),间隔期末次评审等级为: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转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刘转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聂建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Y07号
罪犯聂建成,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宝丰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7日经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421刑初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川川经济损失137082.1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以(2018)豫04刑终4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05月19日至2024年05月18日止。于2019年01月11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3次,起始期末次评审等级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聂建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聂建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王当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Y08号
罪犯王当振,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因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09月14日经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2018)豫0185刑初5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松娥、杨春玲、杨富敏、杨小敏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8080.42元。刑期自2018年05月10日至2021年11月09日止。于2018年10月25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4次,起始期末次评审等级为: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当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王当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王宣忠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Y09号
罪犯王宣忠,又名王刚,男,1955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8年08月24日经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以(2018)豫9001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7日以(2018)豫96刑终1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08月24日至2029年01月22日止。于2018年11月30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4次,起始期末次评审等级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宣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王宣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王彦林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Y10号
罪犯王彦林,男,1952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因诈骗罪于2018年09月28日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2018)豫0184刑初8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06月05日至2021年11月04日止。于2018年10月18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4次,起始期末次评审等级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彦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王彦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王壮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Y11号
罪犯王壮壮,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06月29日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804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伍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7日以(2018)豫08刑终3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24年03月05日止。于2018年11月01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岗位上,能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5次,起始期末次评审等级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壮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王壮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武建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Y12号
罪犯武建东,男,1981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01月18日经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以(2012)义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2年07月27日至2026年07月26日止。于2013年02月07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06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06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岗位上,能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共受到表扬5次(上次考核余分已清零),间隔期末次评审等级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武建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武建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姚正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Y13号
罪犯姚正伟,别名姚小伟,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06月16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三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23日以(2016)豫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4年04月06日至2028年04月05日止。该犯入监时间为2017年02月24日,于2017年05月08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0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岗位上,能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共受到表扬4次(上次考核余分已清零),间隔期末次评审等级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姚正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姚正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张红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Y14号
罪犯张红军,男,1955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因强奸罪于2018年12月07日经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07月18日至2023年07月17日止。于2019年01月17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4次,起始期末次评审等级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红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张红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张治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Y15号
罪犯张治国,男,1968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栾川县。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11月27日经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1224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06月26日至2022年03月25日止。于2018年12月1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岗位上,能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4次,起始期末次评审等级为: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治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张治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朱少一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Y16号
罪犯朱少一,男,1989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09月28日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2018)豫0184刑初6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01月27日至2023年05月26日止。于2018年10月18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岗位上,能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5次,起始期末次评审等级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少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朱少一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白建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 N-01号
罪犯白建辉,男,1974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01月29日经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以(2017)豫0327刑初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36253.37元。原告赵谊娜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03月29日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03刑终2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01月02日止。于2018年05月0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岗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末次评审等级档次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白建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白建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白龙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 N-02号
罪犯白龙飞,男,1996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09月28日经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以(2018)豫038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03月23日起至2022年03月22日止。于2018年10月11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5次。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岗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末次评审等级档次为: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白龙飞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白龙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程东方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 N-03号
罪犯程东方,男,1995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卢氏县。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09月28日经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2018)豫128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400元。刑期自2018年05月30日起至2022年05月29日止。于2018年10月19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5次。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岗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末次评审等级档次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程东方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程东方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郭鹏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 N-04号
罪犯郭鹏飞,男,1983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因犯抢劫罪于2019年04月28日经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0325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03日起至2021年12月02日止。于2019年05月30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3次。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岗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3次。间隔期内末次评审等级档次为: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鹏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郭鹏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雷金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 N-05号
罪犯雷金标,男,1989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犯放火罪于2018年06月11日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102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01月23日起至2022年01月22日止。于2018年07月17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09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岗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末次评审等级档次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雷金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雷金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李亚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 N-06号
罪犯李亚龙,男,199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12月12日经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5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05月16日止。于2019年01月17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4次。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岗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4次。间隔期内末次评审等级档次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亚龙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李亚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李在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 N-07号
罪犯李在朝,男,1987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07月25日经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5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12368元。被告人李在朝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09月30日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03刑终50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06月28日起至2022年05月22日止。于2018年10月18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5次。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岗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末次评审等级档次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在朝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李在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石高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 N-09号
罪犯石高杰,男,1996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3月27日经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0192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于2019年04月18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3次。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岗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3次。间隔期内末次评审等级档次为: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石高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石高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王向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 N-10号
罪犯王向阳,男,1998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栾川县。因犯抢劫罪于2019年02月14日经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4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8年08月08日起至2022年02月07日止。于2019年03月08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4次。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岗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4次。间隔期内末次评审等级档次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向阳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王向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王燚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 N-11号
罪犯王燚龙,男,1988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本科,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03月26日经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132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7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39560元。检察机关对王燚龙同案提出抗诉,2018年05月28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13刑终444号刑事裁定书,对王燚龙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4月15日起至2022年04月14日止。于2018年07月26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5次。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岗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末次评审等级档次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燚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王燚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张帅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 N-13号
罪犯张帅天,男,1991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10月31日经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7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02月27日起至2022年02月26日止。于2018年11月23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5次。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岗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末次评审等级档次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帅天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张帅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张幸育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 N-14号
罪犯张幸育,男,1996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06月26日经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9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03月17日起至2022年03月16日止。于2018年07月27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岗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末次评审等级档次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幸育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张幸育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赵世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 N-15号
罪犯赵世文,男,1997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09月19日经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8年03月18日起至2022年03月17日止。于2018年11月09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5次。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岗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末次评审等级档次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世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赵世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赵武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 N-16号
罪犯赵武超,男,1989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09月19日经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以(2018)豫0482刑初7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退赔28019.54元。刑期自2018年05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于2018年11月16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4次。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岗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4次。间隔期内末次评审等级档次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武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2月28日
附:罪犯赵武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秦海堂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Y17号
罪犯秦海堂,男,1962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单位行贿罪、贪污罪于2014年11月10日经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以(2014)孟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秦海堂因当时种种原因,一直未被羁押。2018年08月28日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以(2014)孟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收监执行。刑期2018年08月21日至2024年02月15日止。于2018年09月07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参加力所能及的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5次,起始期末次评审等级为: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秦海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3月15日
附:罪犯秦海堂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邓治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0733号
罪犯邓治都,男,1982年07月12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12月16日经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2018)豫1282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8年05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于2019年01月04日送入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4次。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岗位上,能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期间获得表扬4次。间隔期内末次改造评审档次为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邓治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3月15日
附:罪犯邓治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景天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Y18号
罪犯景天宝,男,1956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因犯受贿罪于2011年08月31日经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2011)灵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以(2011)三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07月08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于2014年08月15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04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涉案赃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共受到表扬7次(上次考核余分已清零),间隔期末次评审等级为: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景天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3月15日
附:罪犯景天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李平宣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J-07号
罪犯李平宣,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因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7年6月1日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安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1日作出(2017)豫刑终3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止。于2018年1月12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受到表扬6次。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1月15日,共受到表扬6次,末次评审等级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平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3月15日
附:罪犯李平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李新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0417号
罪犯李新亮,男,1975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大专,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因受贿罪于2012年11月09日经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2012)巩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2日以(2012)郑刑一终字第4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07月18日起至2023年07月17日止。于2013年04月26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09日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09月17日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0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02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犯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共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末次改造评审档次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新亮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15日
附:罪犯李新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刘照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J-05号
罪犯刘照升,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因犯受贿罪于2016年11月28经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日以(2016)豫019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豫01刑终9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于2017年1月1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19日减刑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受到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1月15日,共受到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末次评审等级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照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3月15日
附:罪犯刘照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吕战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J-08号
罪犯吕战京(曾用名:吕占经),男,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8年10月22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1202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 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于2018年11月28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受到表扬4次。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1月15日,共受到表扬4次,末次评审等级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吕战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3月15日
附:罪犯吕战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任长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J-09号
罪犯任长旺,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30日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以(2017)豫0403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任长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河南九头崖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5911458.29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于2018年12月28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受到表扬4次。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1月15日,共受到表扬4次,末次评审等级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任长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3月15日
附:罪犯任长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甄国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1)豫洛监减字第Y19号
罪犯甄国平,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因犯受贿罪于2016年11月18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南刑二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自2015年03月19日至2022年04月01日止。于2017年01月05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0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岗位上,能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涉案赃款277万元,在案发后已全部退缴;罚金50万元,已全部缴纳。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1年01月15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共受到表扬4次(上次考核余分已清零),间隔期末次评审等级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甄国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03月15日
附:罪犯甄国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666.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Copyright Your 在押人员,服刑人员,刑释人员之家,监所信息导航|jykss.com Rights Reserved.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