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省豫西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1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3-18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罪犯王四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1号

 

罪犯王四磊,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081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782元(已履行),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元(已履行)。刑期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止,于2020年1月10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缝纫机操作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照工艺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2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1/1。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四磊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王四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蔡群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2号

 

罪犯蔡群彬,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0月10日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洛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以(2013)豫法刑一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25日起,于2013年8月16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44年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止2044年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缝纫机操作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照工艺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6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蔡群彬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蔡群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赵仕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3号

 

罪犯赵仕恩,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1月5日经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以(2015)汝少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于2016年3月3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30日减刑六个月(现刑止2025年8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质检员的改造岗位上,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照工艺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6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仕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赵仕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龚运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4号

 

罪犯龚运龙,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因犯强奸、故意伤害、抢劫罪于2015年5月18日经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2015)唐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判。因犯强奸、故意伤害、抢劫罪于2016年8月26日经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2015)唐刑初重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豫13刑终60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31年8月20日止,于2016年11月11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20日减刑五个月(现刑止2031年3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缝纫机操作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照工艺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3/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龚运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龚运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熊新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5号

 

罪犯熊新政,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29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三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1460.9元(未履行)。刑期自2007年6月11日起,于2007年7月5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8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月9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19日减刑一年;2017年11月23日减刑七个月(现刑止2025年9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缝纫机操作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照工艺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8次,2019年12月受到严管1个月。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7。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熊新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熊新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邓昌陈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6号

 

罪犯邓昌陈,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7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法院以(2012)三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2515.92元(未履行)。该犯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26年11月1日止,于2013年9月26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2日减刑一年;2019年4月30日减刑七个月(现刑止2025年4月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缝纫机操作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照工艺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邓昌陈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邓昌陈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申文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7号

 

罪犯申文灿,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22日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平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受害人132460.75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4月6日起,于2006年5月17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0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9年4月19日止);2013年4月18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2月28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0月30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辅助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照工艺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6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申文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申文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郭飞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8号

 

罪犯郭飞龙,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以(2014)郑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以(2014)豫法刑四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于2015年3月19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41年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9年(现刑止2041年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缝纫机操作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照工艺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飞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郭飞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李万根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9号

 

罪犯李万根,男,1971年11月10日 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 。因犯强奸罪于2019年3月29日经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以(2019)豫048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豫04刑终17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26至11月24止,于2019年5月2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辅助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照工艺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3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3/3。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万根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李万根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蔡晓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10号

 

罪犯蔡晓东,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因犯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罪于2005年6月28日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平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1376元(已履行5698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04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9月27日起,于2006年10月12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29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12月2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29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4月28日减刑七个月(现刑止2025年12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监督岗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制止违规违纪行为,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7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6。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蔡晓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蔡晓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覃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11号

 

罪犯覃英,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因犯抢劫、盗窃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3月10日经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2011)巩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26日起至2030年6月25日止,于2011年3月31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28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6月29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5月20日减刑六个月(现刑止2027年6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缝纫机操作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照工艺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覃英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覃英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范烈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12号

 

罪犯范烈豪,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7日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洛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年豫法刑一终字第00150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判决。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于2013年12月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9日减刑一年;2019年5月20日减刑九个月(现刑止2022年3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外加工平板机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按要求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3/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范烈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范烈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荆鑫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13号

 

罪犯荆鑫都,男,199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因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15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12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2019年4月12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外加工平板机的改造岗位上,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照工艺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4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3/3。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荆鑫都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荆鑫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董胜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14号

 

罪犯董胜利,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以(2018)豫0185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于2019年5月21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外加工平板机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按要求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3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3/3。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董胜利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董胜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孙要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15号

 

罪犯孙要峰,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1日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郑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167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判决。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起,于2013年12月5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漏罪2015年1月2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要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判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刑止2041年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外加工平板机序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按要求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要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孙要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武燕晓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16号

 

罪犯武燕晓,男,199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5日经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以(2014)汝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28年3月2日止,于2014年10月23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28日减刑六个月;2019年4月30日减刑七个月(现刑止2027年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外加工裁剪工序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按要求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武燕晓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武燕晓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薛子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17号               

 

罪犯薛子强,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0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三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犯马根源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马根源撤回上诉。刑期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于2014年1月2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2日减刑一年;2019年4月30日减刑八个月(现刑止2024年3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外加工平板机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按要求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4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2/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薛子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薛子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石龙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18号

 

罪犯石龙召,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因犯抢劫、强奸罪于2012年12月12日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以(2012)卫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九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2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平刑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九千元。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7年11月2日止,于2013年11月22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2日减刑一年;2019年4月30日减刑六个月(现刑止2026年5月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外加工平板机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按要求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石龙召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石龙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李凯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19号

 

罪犯李凯歌,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因犯制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8日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豫0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同案犯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豫刑终3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于2017年3月2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服装缝纫操作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共受到表扬8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7/7。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凯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Ο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李凯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刘冬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20号

 

罪犯刘冬举,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12月24日经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423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于2019年1月16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服装缝纫质检员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共受到表扬4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3/3。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冬举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Ο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刘冬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陈守嫘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21号

 

罪犯陈守嫘,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因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13年12月12日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新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28年1月29日止,于2014年5月22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2日减刑10个月;2019年4月30日减刑9个月(现刑止2026年6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服装缝纫领料员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共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守嫘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Ο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陈守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户青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22号

 

罪犯户青涛,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5月5日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洛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215-1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起,于2013年7月5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2019年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25年(现刑止2044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服装缝纫操作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共受到表扬6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户青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Ο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户青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李先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23号

 

罪犯李先金,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7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2011)宛龙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2012年2月9日送入豫西监狱服刑。因余漏罪于2013年5月16日押回重审,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宛龙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31年3月17日止。于2013年7月19日送入豫西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8日减刑8个月;2018年10月30日减刑6个月(现刑止2030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服装缝纫勤杂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共受到表扬6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3/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先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Ο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李先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刘占勤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24号

 

罪犯刘占勤,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7年12月28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2017)豫1202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13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12刑终7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于2018年3月29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勤杂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6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占勤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刘占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王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25号

 

罪犯王伟,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1202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责令退赔赃款125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于2019年1月17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勤杂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4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3/3。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王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石教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26号

 

罪犯石教斌,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经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0324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于2019年5月16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勤杂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3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3/3。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石教斌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石教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李卫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27号

 

罪犯李卫东,又名小疙瘩、郭卫东,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2日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洛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赔偿9340元。该犯人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3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8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3月13日起,于2004年5月13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9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6月3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2月2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2月28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4月28日减刑五个月(现刑止2022年2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勤杂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7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6/6。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卫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李卫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高身荣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28号

 

罪犯高身荣,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9月6日经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1324刑初5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13刑终9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6日起至2030年4月5日止。于2018年11月1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缝纫工的改造岗位上,按时保质保量,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高身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高身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陈立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29号

 

罪犯陈立明(别名陈建,绰号大头),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6年4月27日经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2016)豫12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于2016年6月3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20日减刑八个月(现刑止2025年3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组长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立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陈立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宋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30号

 

罪犯宋冰,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0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三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26年9月12日止,于2014年9月19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4月28日减刑六个月;2019年5月20日减刑七个月(现刑止2025年8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领料员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宋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张玉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31号

 

罪犯张玉玺,男,199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栾川县。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3月22日经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0324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于2019年4月19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缝纫工的改造岗位上,按时保质保量,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4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3/3。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玉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张玉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姜胜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32号

 

罪犯姜胜强,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3日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洛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5285.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00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23日起,于2009年3月25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31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12月20日减刑一年;2018年10月30日减刑七个月(现刑止2029年9月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缝纫工的改造岗位上,按时保质保量,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6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姜胜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姜胜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王红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33号

 

罪犯王红旗,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因犯盗窃爆炸物罪于2019年4月2日经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032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4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豫03刑终3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 于2019年6月17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勤杂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3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3/3。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红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王红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胡石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34号

 

罪犯胡石伟,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11年4月14日经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2011)孟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6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8月13日止,于2011年4月28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4月28日减刑六个月;2019年5月20日减刑五个月(现刑止2027年6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缝纫工的改造岗位上,按时保质保量,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胡石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胡石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胡春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35号

 

罪犯胡春生,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1989年12月23日因犯强奸、盗窃罪被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7日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平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4531.22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豫法刑四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19日起,于2008年7月17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9月1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32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因患严重疾病无法参加学习教育,在病情稳定时,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16次,2018年9月25日受到严管处罚1次1个月。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9/17。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胡春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胡春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夏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36号

 

罪犯夏良,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因犯放火罪于2013年11月14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 南刑二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豫法刑四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于2014年6月5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5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止2025年6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非入学;积极参加劳动,作为监区安全员,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顺利完成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夏良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夏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全八斤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37号

 

罪犯全八斤,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12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南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豫法刑四复字第000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于2010年4月30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3月1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8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33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6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止2031年9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因患严重疾病,无法参加学习和劳动,能够服从管理教育,积极配合服药治疗。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全八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全八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陈金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38号

 

罪犯陈金奇,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5月8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南刑一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490.5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豫法刑四终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20日起,于2008年11月5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月1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32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10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止2032年5月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因其精神异常,无法参加学习教育;在情绪稳定的情况下,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金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陈金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范丹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39号

 

罪犯范丹丰,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河南省商水县。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经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425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1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豫04刑终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2019年4月1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裁床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分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4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3/3。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范丹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范丹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孙兴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40号

 

罪犯孙兴辉,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0日经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2017)豫1282刑初6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26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2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于2018年3月15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装卸工改造岗位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6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兴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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