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建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35号
罪犯何建峰,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1日经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以(2018)豫03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于2018年8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在日常改造中,能够遵守监规狱纪,加强行为养成。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4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6.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缝纫技能,能够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何建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王洛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36号
罪犯王洛良,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13日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以(2011)西刑初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已缴纳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35464元(未赔偿)。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于2012年3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三次:2015年1月30日减刑一年、2017年1月16日减刑五个月、2019年1月21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3次优秀、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6.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4.4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0.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一名罪犯积委会成员,能够协助干警落实好罪犯劳动纪律和生产车间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岗期间能够认真负责,在干警直接安排、指导下,能够协助干警组织好生产工序,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洛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申振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37号
罪犯申振振,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1日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104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3万元),责令退赔共计41.1万元(未赔偿),并依法继续追缴涉案轿车(未追缴)。一审判决后,该犯同案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豫01刑终962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王俊发撤回上诉,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于2019年1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3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6.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0.8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3.2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落实生产车间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岗期间能够认真负责,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能够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申振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肖刚陈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肖刚陈,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26日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108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603155.6元(未退赔)。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豫01刑终1037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肖刚陈撤回上诉,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31年8月20日止。于2019年1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在日常改造中,能够遵守监规狱纪,加强行为养成。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4.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0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4.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一名生产组长,在生产劳动中能够端正劳动态度,带领小组成员主动学习缝纫技术并提升个人产能,能够保证小组按时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
该犯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肖刚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唐志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39号
罪犯唐志林,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5月19日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2015)二七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郑少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唐志林撤回上诉,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于2015年7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19年1月21日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3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0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质检员,能够落实生产车间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岗期间能够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成品质量,能够按时完成产品质量检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唐志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冯炳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40号
罪犯冯炳玮,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经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2016)豫1221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1000元),责令退赔27.2万元(未退赔)。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于2017年4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19年6月24日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4次优秀,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4.8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能够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冯炳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田金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田金保,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8月19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0305刑初3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于2019年9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落实生产车间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岗期间能够认真负责,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能够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田金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唐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42号
罪犯唐祥,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9日经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122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豫12刑终2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于2019年12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在日常改造中,能够遵守监规狱纪,加强行为养成。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9.6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缝纫技能,能够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唐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刘海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刘海河,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1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12)海刑初字第17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3万元(已缴纳2000元),继续追缴共计92万元(未缴纳)。该犯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一中刑终字第54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于2013年3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二次:2016年10月31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9月19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5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7.6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一名监督岗,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各项监狱规定,主动维护罪犯改造秩序,服从调配,思想端正,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海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李清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李清伟,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因犯绑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11日经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以(2013)伊刑重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2万元(已缴纳500元)。一审判决后,该犯同案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洛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于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于2014年5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二次:2017年1月16日减刑三个月、2019年1月21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在日常改造中,能够遵守监规狱纪,加强行为养成。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4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8.8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1.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1.2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6.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缝纫技能,能够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经监狱函询原判人民法院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6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清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魏体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魏体栋,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303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未缴纳),责令与两名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未退赔)。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豫03刑终5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27年12月27日止。于2018年11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能遵规守纪,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2次良好、1次一般,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6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5.6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8.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6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1.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落实生产车间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岗期间能够认真负责,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能够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该犯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魏体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陈晓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陈晓波,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9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2014)涧刑公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已缴纳500元),责令退赔902256元(未退赔)。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洛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28年9月21日止。于2015年3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二次:2017年9月20日减刑五个月、2019年6月24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27年10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在日常改造中,能够遵守监规狱纪,加强行为养成。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4次优秀,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缝纫技能,能够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晓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朱新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朱新景,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0日经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以(2019)豫038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于2019年12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4.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能够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新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乔向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乔向冬,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因犯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0305刑初6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于2020年5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7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落实生产车间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岗期间能够认真负责,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能够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乔向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尚海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尚海乐,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因犯抢劫、抢夺、盗窃罪于2011年3月3日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2010)金刑初字第16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7万元(未缴纳),附带民事赔偿19573.79元(未赔偿)。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于2011年5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三次:2013年9月13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6月2日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5月24日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在日常改造中,能够遵守监规狱纪,加强行为养成。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8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4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7.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6.4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9.2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8.4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缝纫技能,能够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经监狱函询原判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11月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尚海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许友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许友召,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5月8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2012)洛龙刑初字-1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被害单位60万元(未退赔)。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于2012年6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二次:2016年1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9月18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5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4.4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能够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该犯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许友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孟二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51号
罪犯孟二峰,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1203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2000元),责令退赔9.58万元(未退赔)。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8)豫12刑终1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于2018年8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4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9.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4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7.2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8.4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7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落实生产车间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岗期间能够认真负责,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能够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孟二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王占兵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王占兵,男,1995年2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28日经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1221刑初3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未缴纳),涉案未退缴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于2018年10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在日常改造中,能够遵守监规狱纪,加强行为养成。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2次良好、1次较差,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3.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3.6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92.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3.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6.8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93.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缝纫技能,能够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占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李鹏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李鹏飞,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人,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2月6日经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2013)灵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于2013年12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二次:2016年10月28日减刑一年、2019年1月21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能遵守监规狱纪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2次良好、1次一般,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1.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6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5.6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能够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2019年下半年度改造评审中因有违纪被定为“一般”档次,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鹏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朱向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朱向毅,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人,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30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已缴纳),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已退赔5000元)。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豫03刑终5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于2018年11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3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1.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4.8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8.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一名质检员,能够落实生产车间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岗期间能够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成品质量,能够按时完成产品质量检验。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向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安小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55号
罪犯安小涛,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人,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9月26日经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7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于2018年11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在日常改造中,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狱纪,加强行为养成。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1次良好、2次一般,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2.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7.6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67.2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6.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2.4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7.2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6.8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6.4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缝纫技能,能够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该犯系累犯。2019年上半年度三课教育考试中因成绩未达到优良标准、2019年下半年度因有违纪,两次改造评审被定为“一般”档次。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安小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孟庆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56号
罪犯孟庆健,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人,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311刑初3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未缴纳),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各被害人(未履行)。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豫03刑终7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1月19日止。于2019年1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7.6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能够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该犯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孟庆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张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57号
罪犯张森,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因犯强迫他人吸毒、强奸、抢劫、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8日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105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31年10月6日止。于2019年1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2.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4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5.6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6分。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作为一名生产组长,在生产劳动中能够端正劳动态度,带领小组成员主动学习缝纫技术并提升个人产能,能够保证小组按时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马海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58号
罪犯马海强,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经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0328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豫03刑终5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于2019年10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在日常改造中,能够遵守监规狱纪,加强行为养成。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2.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缝纫技能,能够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海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胡全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59号
罪犯胡全军,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031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已缴纳)。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豫03刑终8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于2020年1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一名监督岗,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各项监狱规定,主动维护罪犯改造秩序,服从调配,思想端正,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胡全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60号
罪犯李昭骏,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经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以(2019)豫128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于2020年5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3.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落实生产车间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岗期间能够认真负责,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能够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昭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卫巍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61号
罪犯卫巍,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因强奸罪经嵩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以(2017)豫0325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判刑期自2017年01月03日至2023年01月02日止,于2018年04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06月19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01月03日起至2022年6月0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狱纪,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9.6分;
该犯在生产劳动中,能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努力学习生产技术,尊重外来师傅,虚心求教,不断提高自己的缝纫技能和操作水平,确保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卫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62号
罪犯赵智杰,男,199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0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2014)涧少刑公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带民事赔偿9947.94元、并对其他同案犯的附带民事赔偿互负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9日以(2015)洛少刑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原判刑期自2014年04月13日至2023年04月12日止,于2015年09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05月22日减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7日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04月13日起至2022年05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狱纪,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改造评审情况为3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9.2分,技术88分,文化84.8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8分,技术84.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98.4分;
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熟练掌握操作要领,严格按照工艺要求生产,确保高质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完成好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个人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全部履行,但对其他同案犯的附带民事赔偿互负连带责任,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智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黎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63号
罪犯黎冬,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卢氏县,因强奸罪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以(2014)金少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判刑期自2014年07月16日至2025年07月15日止,于2015年06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9月20日减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7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狱纪,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情况为3次优秀,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1.6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0.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
该犯为平缝机操作工,认真学习缝纫技术,刻苦钻研操作技巧,掌握操作要领,并能够积极主动向外协师傅请教学习,在生产中能按时高质量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暴力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黎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马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64号
罪犯马钢,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盗窃、贩卖毒品罪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5)二七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未缴纳)。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2日至2027年9月21日止,于2016年11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4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27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狱纪,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6分,技术87.2分;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8.4分,技术89.6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90.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96.8分;
该犯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落实生产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岗期间能够认真负责,能够保证按时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杨建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65号
罪犯杨建波,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因抢劫罪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以(2010)三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附带民事赔偿39323.89。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31日至2024年10月30日止,于2011年05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9日减刑一年、2016年10月24日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24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狱纪,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8分,技术89.6分,文化90.4分;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9.2分,技术88分,文化89.6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97.2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93.6分;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是分监区缝纫工,能听从指挥,努力学习缝纫技术,劳动中不怕苦、不叫累,踏实肯干,多次加班加点,保证保量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暴力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建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刘盟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66号
罪犯刘盟盟,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因抢劫罪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9日以(2016)豫010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26年5月22日止,于2016年06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1月21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狱纪,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4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8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技术82.4分;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3.2分,技术92.8分;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87.2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92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8分,技术97.4分;
该犯作为一名缝纫工,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学习生产技术,并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暴力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盟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卢书晓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67号
罪犯卢书晓,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20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带民事赔偿9.528万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至2024年4月4日止,于2013年03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2月6日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3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04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狱纪,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优1一般,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
该犯为服装车间缝纫工,能听从于干警指挥,认真学习缝纫技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同时,该犯能利用自身特长,积极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并在监狱小报积极投稿,被多次采用,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2020年上半年度改造评审中因有违纪被定为“一般”档次,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卢书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李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68号
罪犯李斌,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002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66379.96元。刑期自2009年06月25日至2024年06月24日止,于2012年01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05月18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09月20日减刑三个月、2019年6月24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06月25日日起至2022年06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狱纪,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3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8分,技术83.2分,文化88.8分;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3.6分,技术86.4分; 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3.2分,技术91.2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96.8分;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听从指挥,努力学习缝纫技术,劳动中不怕苦、不叫累,踏实肯干,自入狱以来,多次加班加点,保证保量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附带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并与受害人达成谅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李占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69号
罪犯李占东,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因故意伤害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6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480457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08月28日至2026年08月27日止,于2013年03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01月20日减刑一年、2017年09月20日减刑六个月、2019年6月24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08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狱纪,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4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6.6分,技术91分;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3分,技术88.6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3.8分,技术97.6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93.6分;
该犯为平缝机操作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刻苦钻研,提高缝纫技术,尊重外协师傅,并能主动帮助新下队罪犯学习缝纫,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占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徐启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70号
罪犯徐启明,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55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至2027年7月2日止,于2013年3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6月2日减刑十一个月、2019年1月21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狱纪,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优4良,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8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8.4分;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2.4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8分;
该犯作为一名缝纫工,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学习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缝纫技能和操作水平,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启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谷富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71号
罪犯谷富军,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7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305刑初6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刑罚金五万元(未履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豫03刑终2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4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狱纪,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4.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2.4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1.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0.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服从分配听指挥,认真学习缝纫技能,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谷富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刘俊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72号
罪犯刘俊伟,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7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0311刑初5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于2020年5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狱纪,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1.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车间为平缝机岗位,能够落实生产车间的安全规章制度,向技术人员学习生产技术,熟练应用缝纫技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俊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张攀攀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73号
罪犯张攀攀,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经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039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8日作出(2019)豫03刑终84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张攀攀撤回上诉。于2019年12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良好1次一般,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9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8.6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车间为平缝机岗位,能够落实生产车间的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向技术人员学习生产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减刑考核期内改造评审中有“一般”档次,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攀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谭兵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谭兵,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因犯强奸罪于2019年8月16日经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1224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于2019年9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2.4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69.6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8.4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90.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3.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6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参加生产劳动,学习掌握缝纫技能,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谭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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