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袭警案件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4-05-02 分类:新闻动态

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赴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袭警案件并当庭宣判。此次审判旨在打击服刑罪犯中抗拒改造的顽劣分子,对大墙内的广大服刑罪犯起到警示与教育作用,同时保障了监狱干警日常的执法管理权威,维护了监管场所监管秩序的稳定。

据悉,服刑人员张某某和张某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三监区出工期间,因琐事挑衅并袭击了正在执行看守任务的监狱警察。经审理查明,二人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张某某、张某被以“袭警罪”提起公诉。由于他们系在押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此外,张某某、张某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无法被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其被法院裁定的减刑自然失效。经减刑裁定各自减去的刑期,也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可见,罪犯重新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监管秩序,自身也需付出沉重代价。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法官提醒,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他们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肩负着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安宁的职责使命。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既侵害了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也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践踏。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面对警察执法时,请给予理解与支持,切勿因不懂法而违法,最终害人害己害家人。同时,向每一位在平安建设中奋战一线的人民警察致敬。

这起将“公堂”搬到监狱的特殊庭审,是深入贯彻司法为民理念、推进主题教育走深走实的具体体现。它不仅有力打击了监狱服刑人员的再犯罪行为,还起到了教育与震慑作用,促使服刑人员自觉遵守纪律、服从监管,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

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袭警案件

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袭警案件

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赴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袭警案件并当庭宣判。此次审判旨在打击服刑罪犯中抗拒改造的顽劣分子,对大墙内的广大服刑罪犯起到警示与教育作用,同时保障了监狱干警日常的执法管理权威,维护了监管场所监管秩序的稳定。

据悉,服刑人员张某某和张某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三监区出工期间,因琐事挑衅并袭击了正在执行看守任务的监狱警察。经审理查明,二人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张某某、张某被以“袭警罪”提起公诉。由于他们系在押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此外,张某某、张某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无法被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其被法院裁定的减刑自然失效。经减刑裁定各自减去的刑期,也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可见,罪犯重新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监管秩序,自身也需付出沉重代价。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法官提醒,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他们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肩负着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安宁的职责使命。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既侵害了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也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践踏。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面对警察执法时,请给予理解与支持,切勿因不懂法而违法,最终害人害己害家人。同时,向每一位在平安建设中奋战一线的人民警察致敬。

这起将“公堂”搬到监狱的特殊庭审,是深入贯彻司法为民理念、推进主题教育走深走实的具体体现。它不仅有力打击了监狱服刑人员的再犯罪行为,还起到了教育与震慑作用,促使服刑人员自觉遵守纪律、服从监管,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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