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给作者带来的惊魂回忆。
信访办与纪委,大概是每个单位中众人都不愿接触的地方。前段时间,我竟然先后接到了这两个地方打来的电话,要求我前往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在怀着忐忑之心了解情况后,我才知晓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是之前我所负责包组的一名犯人,在一次组织外出打扫卫生时,被楼上打扫卫生的其他罪犯随手抛下的垃圾砸伤。由于当时见了血,我便第一时间将这名犯人送去狱内医院进行治疗。
令人奇怪的是,从医院回来后,这名犯人主动找到我,表示他与砸他的那名犯人平日关系不错,自己不想追究对方责任,希望能够私下和解了事。还好当时我刚上班不久,处事非常谨慎小心,立刻拒绝了该犯的和解要求,直接
向狱内侦查处进行了报案。
狱侦处随即对砸人罪犯进行了隔离审查,并对受伤罪犯进行了司法鉴定。最终,由于伤情不够,未予立案,砸人罪犯被给予了行政处分结案。
这件事发生在八年前,处理完成后,直至该犯人被释放,都未曾提出过任何异议。
然而,在他被释放两年后,却突然出现在信访部门,称自己当时在监狱被砸伤留下了后遗症,每晚神经衰弱导致睡不着觉,要求监狱对其进行赔偿。
从信访办出来后,他又顺路去了纪委,要求对当年事情的处理流程重新进行调查,查看是否存在违规之处。
这种心态其实也不难理解,无非就是多去一个地方,就多一分拿钱的可能性,即便拿不到钱,自己也不会有任何损失。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这算是一个最优解。
回到监区后,我立即开始翻找当年的卷宗,找到了留存下来的如下内容:当事人和作证罪犯、作证干警的笔录,检察院出具的伤情鉴定和不予立案通知书,砸人罪犯的行政奖惩审批表,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材料,以及电脑
中固定好的执法记录仪和监控视频。
看着手中的这些证据,我心中才安定下来。
果然,在上交了手中掌握的内容后,虽然被叫去喝了几回茶,但很快便得到了单位的结论:报案及时,证据完整,处置较为规范。
虽然此次小危机已平安度过,但我着实还有些惊魂未定。
对这次事件进行复盘,我总结出了以下几点可供大家参考的意见:
其一,公事公办,切不可进行调解。有些值班干警会因为各种原因将罪犯冲突大事化小,比如怕做笔录麻烦、罪犯自己表示不追究、其他人说情等等。当时或许能达成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局面,然而却会留下隐患。
罪犯之间的小争吵暂且不论,但凡动手甚至见血就必须要第一时间上报。倘若私了十件事,或许有九件都能一直相安无事,但只要有一件引发信访事件,那便是执法瑕疵,说不定还会背上个徇私枉法的罪名,实在得不偿失。
其二,环境决定态度,罪犯是善变的。趋利避害乃是人之本性,罪犯在监狱中或许是一种想法与态度,等走出高墙就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决定。
就如同这名罪犯一般,刚出事时想要大事化小进行私了,等出了高墙又想将此事小而化大、弄得人尽皆知。所以,决不可过于相信罪犯一时的态度,凡事都要留一手。
其三,及时上报,注意证据留存。这两者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唯有通知了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留存的证据才能专业规范且更具合法性。
比如私了这件事,即便当事人双方都同意,从案情来看如今多数也是不被允许的,如果处室介入就定然不会同意。上述事件的处理基本都是在相关处室的指导下进行的,科学合理且合法。
总之,在处理问题时,既要做到心中有数,又要做到手中有料,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多加上一份“保险”。
这段经历的分享非常有价值,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在监狱管理工作中严谨和规范的重要性。作者的处理方式值得称赞,他们坚持公事公办,不随意调解,及时上报并注意证据留存,这是保障公正和合法处理的关键。同时,罪犯
心态变化也提醒我们不能过分相信他们一时的态度,随时保持警惕。这种经验总结对于其他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来说是一份宝贵的借鉴。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我们应该始终坚守原则,确保工作的规范和合法性,为自己的职业生涯提
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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