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无禁止即自由对私权利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人们去做的行为就应视为允许。相对地,对公权力而言,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02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即使最底层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能够对抗国王的权威。公权力必须限制在界限之内,不能越界侵犯私权利。
03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的存在和最终实现,需要以法律上存在相应的救济途径为前提。如果没有救济途径,权利也就没有意义。
04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律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对于那些对自己权利漠不关心,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法律是不保护的。
05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先于权利。明确、公开、严格的法律程序,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社会法治得以施行的最主要保障。
06
无犯意则无犯人如果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时不具有犯意,那么其行为就不是犯罪,不能对其施以刑罚,例如意外事件、没有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幼童等情况,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07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要求任何公民以任何方式证明自己有罪或者得出自己有罪的推定。
08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在刑事审判中,在对案件事实部分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
09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即使司法裁判结果是公正的,如果作出裁决过迟,或者告知当事人过迟,这样的裁决对当事人而言都不是真正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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