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姓名 | 年龄 | 罪名 | 刑期 | 历次刑罚变更情况 | 确认减刑依据 | 监狱提请建议 |
1 | 李辉 | 37 | 抢劫罪 | 10年6个月 | 2017年11月9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9年1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因案件进入再审,2020年7月17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7年8月16日止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 | 确认对其减刑 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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