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制度
为确保律师会见工作顺畅、规范、安全,根据《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执法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所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持有效证件及材料,并自觉接受看守所民警审查(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书)。看守所确保律师到看守所后四十八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
二、律师会见时,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未经批准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函、钱物和其他看守所禁止所送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三、律师会见应当遵守看守所作息时间。因特殊情况,需在节假日或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时间会见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事前书面提出申请,经看守所呈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
四、律师会见时应加强自我防卫意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凶。会见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绪激动,可能发生脱逃、自杀等异常迹象的,应当及时通报看守所民警。
五、会见时,严禁吸烟,保持会见室的整洁卫生。
六、会见结束后,律师必须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看守所民警带离会见室后,方可办理换押交接手续离所。
七、律师会见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本规定,如有违反,看守所有权提出劝阻或警告,对不听劝阻或警告的,有权中止会见,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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