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看守所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4-05 分类:在押人员

淮安市看守所

淮安市看守所

在押人员依法享有权利:

(一)入所时获得健康体检。患病时获得及时治疗。

(二)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不受侵占。按照规定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出现损坏、灭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由看守所照价赔偿。

         在看守所内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不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消费时由本人签字确认。

(三)吃足规定的伙食实物量标准,享有足够的饮用水,每日睡眠不少于8小时,每日上、下午各进行不少于一小时的监室外活动(雨、雪等特殊天气情况下除外)。

(四)人格受到尊重。不被看守所管理人员及其他在押人员欺压、凌辱、殴打、体罚、虐待。不受其他在押人员安排和指使。

(五)上诉、申诉、控告检举、聘请律师等材料,由看守所及时转交有关部门,不被扣压、拖延和损毁。

(六)按照法律规定与亲属、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通信、会见。

(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依法享有选举权。

(八)少数民族和外国籍在押人员的风俗和禁忌得到尊重。

(九)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民警管理。女性在押人员、未成年在押人员、患病在押人员获得适当照顾。

(十)留所服刑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十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进行控告、投诉。

(十二)享有其他合法权益及获得其他合法帮助。


在押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看守所民警的管理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二)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内容进行活动,接受看守所法制、文化、道德等教育。

(三)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者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四)不准拉帮结伙、恃强凌弱,不准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不准打架斗殴。

(五)不准私藏刀具、利器、绳索、香烟、火柴和打火机等违禁物品。

(六)保持个人和监室卫生,不准随意刻画。

(七)爱护公物,不准损坏看守所公共设施、装备和物品。

(八)不准占用他人财物,未经管教民警批准,不准私自借用、馈赠衣物或钱财。

(九)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

(十)不准擅自调换铺位睡觉,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

(十一)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者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者为他人带书信、口信等。

(十二)生病及时报告,如实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生治疗,不准私藏药品,不准抗拒治疗,不准自伤、自残、绝食或者装病。


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投诉途径

(一)直接或者通过监室内报警装置向看守所民警报告。

(二)约见看守所领导

(三)直接向驻所检察官反映,或者通过看守所民警约见驻所检察官。

(四)向司法机关投寄信件。

(五)通过律师、家属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向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反映。

(七)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渠道。





法律援助



一、您享有完全免费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是无偿的法律服务,您无须向本中心及办案人员支付任何费用。法律援助过程中,如有法律援助人员非法收取财物的,您可以向本中心投诉,本中心将依法严肃处理。但是,法院、仲裁、司法鉴定等相关部门可能按规定向您收取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证据材料调阅费等费用,您须自行缴纳,如果存在缴费困难,您可以向相应收费部门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费用,我们会给予必要的协助。 

二、您有权委托亲友代理

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您若不便亲自办理手续、参与办案的,可以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参与,但应当出具有效授权文书,并遵守相关规定。

三、您有配合办案的义务

接受法律援助后,您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充分提供证据材料和有关线索,不得虚构事实或提供伪证;您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自身权益,不应向办案人员提出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要求。

案件审理(处理)过程中,您应当遵纪守时,依法参加出庭、质证、调解等必要的办案活动,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您应当全程保证与办案人员联系渠道的畅通,积极协助其开展相关工作。

四、您有权依法申请回避

如果为您服务的法律援助人员与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援助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案公正的,您可以申请该人员回避。    

五、您须承担办案的风险

法律援助人员将尽全力维护您的权益,但援助办案依然存在风险,您的配合力度、证据的完备程度乃至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都是影响办案成败的重要因素,您须有承担办案风险的准备。

六、您有权参与案件的办理

您有权了解本人援助案件的办理进展,与办案人员沟通有关办案的重要事宜,请求办案人员解释相关法律条文,审阅办案人员起草的各类法律文书,并最终决定自己的权益请求。对您的咨询和请求,办案人员应当如实告知、及时回应。

七、您有监督、投诉、申请变更办案人员的权利

法律援助过程中,您可以全程监督案件的办理,随时向本中心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案件办结后,您还可以通过填报《法律援助服务测评表》评价案件办理的结果和办案人员的表现。

您有权投诉有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如果有事实证明办案人员无力履行职责或消极履行职责的,您也可以向本中心申请更换。    

八、终止或撤销法律援助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本中心即有权终止或撤销法律援助:

(一)援助过程中,发现您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因客观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条件,或者您又另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援助过程中因客观条件不足,您同意放弃诉讼(仲裁)或者案件被审理部门终止、撤销的;  

(三)您明确表示放弃法律援助,或无法与您联系长达两个月以上的;


援助过程中,您不配合办案以致办案无法继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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