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分考核的条件
1、计分考核每月基础分为100分,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为6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为35分。
2、罪犯在服刑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
(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
(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3、罪犯在服刑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
(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
(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
(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4、对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自残)、患有严重疾病等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5、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积分总和为罪犯当月的考核得分。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分数不得相互替补。
6、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应当严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每部分考核内容的月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
同一加分、扣分情形可以给予多项加分、扣分的,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
7、给予罪犯专项加分的,每年度专项加分分值不得超过600分。
8、罪犯通过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分的,取消该项得分并给予禁闭处罚。
9、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别从考核积分中扣减300分、600分、900分。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其中受到禁闭处罚的,先将其已有的考核积分清零,尚未使用的奖励撤销后,再予以扣分。受到警告、记过处罚的,尚未使用的奖励予以保留。
禁闭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自禁闭结束次日起重新考核。
二、计分考核的程序
1、对罪犯按月进行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
2、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示”制度。
3、监区值班警察应当每日将罪犯的加、扣分情况记载于《罪犯日考核表》,每月末填写《罪犯_月考核统计表》。
4、监区计分考核奖励小组应当每周对罪犯的计分考核情况进行评议,评议后将《罪犯加扣分明细表》在监区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5、监区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计分考核会,对上月计分考核情况进行审定。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应将审定后的《罪犯月考核得分一览表》等在监区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罪犯_计分考核台账》。
监区应将《监区计分考核罪犯情况说明》、《罪犯月考核得分一览表》、《罪犯加扣分明细表》等材料报监狱考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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