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监区 | 姓名 | 罪名 | 刑期 | 刑期变更情况 | 考核情况 | 提请 建议 | 裁定结果 | 检察院意见 | |||
原判 刑期 | 起日 | 止日 | 裁定结果 | 止刑日期 | 检察院意见 | |||||||
1 | 三 | 谭辉 |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十五年 | 2013.02.28 | 2028.02.27 | 2016年12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3月25日监区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7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1月27日止 | 确有悔改表现,获6个表扬,无财产性判项。 | 酌情减去剩余刑期 | 不扣 | ||
2 | 三 | 项名望 | 贩卖毒品罪 | 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 2013.01.24 | 2028.01.23 | 2016年12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1年3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3年7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9月23日止 | 确有悔改表现,获5个表扬,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氯胺酮净重2223.1克予以没收。已于2018年7月17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0万元,已履行完毕。 | 酌情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 | 不扣 | ||
3 | 三 | 邓国庆 | 故意杀人罪 | 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 2013.03.16 | 2028.03.15 | 2016年11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21年3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3年7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1月15日止。 | 确有悔改表现,获5个表扬,无财产性判项。 | 酌情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 | 不扣 | ||
4 | 三 | 邹平望 | 运输毒品罪 | 15年 | 2012.09.18 | 2027.09.17 | 2016年7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19年3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2021年6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23年7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月17日止。 | 确有悔改表现,获5个表扬,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扣押在案的毒品,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日回函: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出具(2013)成执字第76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 | 7个月 | 不扣 | ||
5 | 四 | 王怀江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15年 | 2013.03.08 | 2028.03.07 | 2016年11月30日减刑8个月;2019年1月22日减刑7个月;2021年3月25日减刑6个月;2023年7月4日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7日止。 | 确有悔改表现,获5个表扬,罚金8万元,罚金8万元,已履行完毕。 | 酌情减去剩余刑期 | 不扣 | ||
6 | 五 | 陈爱平 | 贩卖、运输毒品罪 | 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2014.12.10 | 2026.12.09 | 2021年3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3年7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9日止。 | 确有悔改表现,获5个表扬,罚金人民币5万元,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4日作出(2022)川16执226号执行完毕通知书,写明陈爱平已于2022年7月25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万元,本案执行完毕。 | 酌情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 不扣 | ||
7 | 六 | 钟小芳 | 绑架、强奸、抢劫罪 | 19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2010.10.31 | 2029.10.30 | 2014年10月21日减刑1年2个月;2016年12月14日减刑10个月;2019年1月22日减刑6个月;2021年3月25日减刑8个月;2023年7月4日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 | 确有悔改表现,获5个表扬,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2年5月钟小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391元;2025年1月钟小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609元,罚金已履行完毕。 | 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 | 不扣 | ||
8 | 九 | 谭昌前 | 贩卖毒品罪 | 15年 | 2013.04.11 | 2028.04.10 | 2016年12月21日减刑8个月;2019年1月22日减刑6个月;2021年6月9日减刑8个月;2023年7月4日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1月10日止。 | 确有悔改表现,获5个表扬,没收财产8000元,已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8000元,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 | 酌情减去剩余刑期 | 不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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