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罪名 | 刑期 | 历次刑罚变更情况 | 减刑确认的依据 | 监狱提请建议 |
| 1 | 秦长德 | 47 | 盗窃罪 | 19年 | 2008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4月9日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6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0月27日,因漏罪,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1月23日,因漏罪,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后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3)社刑初字第18号裁定,认为2011年6月17日秦长德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应从总刑期中扣除,更正刑期止日为“2027年2月1日”。2016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8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1月27日对其不予减刑。刑期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后该案进入再审,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2022)豫1327刑再1号,撤销该院(2013)社刑初字第18号裁定。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 | 确认2016年7月27日及2018年8月9日2次减刑,重新作出减刑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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