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监 区 | 囚号 | 姓名 | 现年龄 | 罪名 | 刑期 | 原判决情况 | 加刑前的减刑时 间和幅度 | 漏罪加刑情况 | 提请意见 | 备注 | ||
| 原判 | 起日 | 现止日 | |||||||||||
| 1 | 十四 监区2 分监 区 | 4402093857 | 陈锡川 | 51 | 故意伤 害(4年 8个月) 、生产 、销售 伪劣产 品 (15 年) | 19_02_00 | 2011.08.09 | 2030.10.08 | 罪犯陈锡川,男,1973年12月22 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汉 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揭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 (2012)揭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 判决, 以被告人陈锡川犯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 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 审审理,于2012年7月3日作出 ( 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5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4日 交付梅州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 行至2026年8月8 日。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14年 10月22日依 ( 2014)梅中法刑 执字第1713号刑事 裁定,对其予以减 去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刑期执行至 2025年9月8 日 止 );广东省梅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年6月8日依 ( 2016)粤14刑更 第365号刑事裁 定,对其予以减去 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执行至2025 年7月8日止);广 东省梅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2018年4 月4日依( 2018) 粤14刑更7号刑事 裁定,对其予以减 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执行至2025 年1月8日止)。一 共减去一年七个月 。 | 因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 完毕以前,有关机关发现罪 犯陈锡川在判决宣告以前还 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于 2024年3月7日移交普宁市公 安局。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 院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 ( 2024)粤5281刑初960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 故意伤害罪、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决定 执行十九年二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40万元,同时判令 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2369.82 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 提出上诉。广东省揭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 于2025年6月9日作出 ( 2025)粤52刑终51号刑事 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8月 9日起至2030年10月8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2025年7月3 日交付韶关监狱执行刑罚。 |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 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 罪犯陈锡川在原减刑裁 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 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 无违反 “三个规定 ”, 罚金40万元已 履行10000元, 民事 赔偿款112369.82元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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