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监狱2025-09-04减刑假释人员名单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5-10-09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囚号姓名现年龄罪名刑期

原判决情况加刑前的减刑
间和幅度
漏罪加刑情况提请意见备注






原判起日现止日




1十四
监区2
分监
4402093857陈锡川51故意伤
害(4年
8个月)
生产
销售
伪劣产
品 (15
年)
19_02_002011.08.092030.10.08罪犯陈锡川,男,1973年12月22
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汉
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揭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
(2012)揭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
判决, 以被告人陈锡川犯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
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
审审理,于2012年7月3日作出
( 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5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4日
交付梅州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
行至2026年8月8 日。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14年
10月22日依
( 2014)梅中法刑
执字第1713号刑事
裁定,对其予以减
去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刑期执行至
2025年9月8 日
止 );广东省梅州
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8日依
( 2016)粤14刑更
第365号刑事裁
定,对其予以减去
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执行至2025
年7月8日止);广
东省梅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2018年4
月4日依( 2018)
粤14刑更7号刑事
裁定,对其予以减
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执行至2025
年1月8日止)。一
共减去一年七个月
因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
完毕以前,有关机关发现罪
犯陈锡川在判决宣告以前还
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于
2024年3月7日移交普宁市公
安局。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
院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
( 2024)粤5281刑初960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
故意伤害罪、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决定
执行十九年二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40万元,同时判令
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2369.82
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
提出上诉。广东省揭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
于2025年6月9日作出
( 2025)粤52刑终51号刑事
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8月
9日起至2030年10月8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2025年7月3
日交付韶关监狱执行刑罚。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
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
罪犯陈锡川在原减刑裁
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
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无违反 “三个规定
”, 罚金40万元已
履行10000元, 民事
赔偿款112369.82元
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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