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犯姓名 | 所在监狱 | 罪犯性别 | 罪名 | 财产刑 | 刑期 | 刑期起止 | 呈报刑期 | 实际裁定 | 假释 | 已履行 | 满刑日期 | 狱别号 |
| 张奎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6018元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 | 对罪犯张奎提请死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96018元,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1号 | ||||
| 陈志远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人民币100000元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 | 对罪犯陈志远提请死刑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2号 | |||||
| 王明贵 | 省王武监狱 | 男 | 强奸罪 | 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 | 被告人王明贵犯强奸罪 | 对罪犯王明贵提请死刑 |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3号 | ||||
| 吴学群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人民币100000元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对罪犯吴学群提请死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4号 | ||||
| 林红军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抢劫罪 | 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死刑 | 对该犯延期 |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与同案对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5号 | ||||
| 郑朝海 | 省王武监狱 | 男 | 贩卖毒品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 | 对罪犯郑朝海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6号 | ||||||
| 周学友 | 省王武监狱 | 男 | 贩卖毒品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 | 对罪犯周学友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7号 | ||||||
| 汪鹏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000.00元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 | 对罪犯汪鹏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8号 | |||||
| 莫结基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0元 | 死刑 | 对罪犯莫结基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9号 | |||||
| 卢顺光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故意杀人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卢顺光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0号 | ||||||
| 陶国平 | 省王武监狱 | 男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陶国平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1号 | ||||||
| 李永伦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原告各项赔偿金共计722737元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 | 对罪犯李永伦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2号 | |||||
| 陈学举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7172.00元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 | 对罪犯陈学举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3号 | |||||
| 黄贵昌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人民币10000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黄贵昌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4号 | ||||
| 张兴平 | 省王武监狱 | 男 | 贩卖毒品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 | 对罪犯张兴平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5号 | ||||||
| 班积亮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昌良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 | 对罪犯班积亮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6号 | |||||
| 吴小平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故意杀人罪 | 罚金人民币5000元 | 死刑 | 对罪犯吴小平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7号 | ||||
| 宋照彪 | 省王武监狱 | 男 | 贩卖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宋照彪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8号 | ||||||
| 刘爱军 | 省王武监狱 | 男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刘爱军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9号 | |||||
| 李发高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香、李应、李小荣、李虎、李妹妹、李小丹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李发高之子李玉林代为赔偿的人民币4万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李发高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10号 | |||||
| 杜彦鸿 | 省王武监狱 | 男 | 贩卖毒品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 | 对罪犯杜彦鸿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11号 | |||||
| 苟学文 | 省王武监狱 | 男 | 强奸罪 | 死刑 | 对罪犯苟学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12号 | |||||
信息来源: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5-11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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