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可以将申诉、控告、检举材料,投入设置的举报箱。
二、罪犯可以向监区干警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三、罪犯可以委托近亲属拨打狱务公开电话进行控告、检举。
四、罪犯可以委托近亲属通过监狱长接待日进行控告、检举。
五、罪犯可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诉。书面申诉应写明申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交包组警察。罪犯书写申诉材料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帮助申诉,由监区指派两名以上干警,听取其申诉的理由和事实,做好询问笔录,代为制作申诉书。
六、罪犯可以委托近亲属、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申诉。
七、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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