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王武监狱-2025-12-10-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13-115号)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6-03-29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贵州省王武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 113 号

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陈中付
性别
出生日期 1991 年 4 月 6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盘州市
服刑地点 贵州省王武监狱

案件审理经过

  1. 一审判决:2021 年 6 月 18 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5 刑初 39 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中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000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 二审裁定:2021 年 12 月 31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 28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投入服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表现情况

类别 具体情况
刑期变动
认罪悔罪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判项履行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000 元已履行。
考核奖励 共获得 6 个表扬:
1.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2 月
2.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8 月
3.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1 月
4.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8 月
5.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
6. 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7 月
违规扣分
从严情形 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中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中付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书编号:(2025) 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 114 号

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虎遵福
性别
出生日期 1958 年 8 月 28 日
民族 回族
文化程度 文盲
籍贯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王武监狱

案件审理经过

  1. 一审判决:2021 年 9 月 7 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5 刑初 2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虎遵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含已支付的八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 二审裁定:2021 年 12 月 30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 373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投入服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投入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2 年 5 月 27 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表现情况

类别 具体情况
刑期变动
认罪悔罪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判项履行 民事赔偿人民币十万元(含已支付的八千元)未履行。
考核奖励 共获得 6 个表扬:
1.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12 月
2.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
3. 2023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
4.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
5. 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
6.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
违规扣分
从严情形 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虎遵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虎遵福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书编号:(2025) 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 115 号

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金永兴
性别
出生日期 1971 年 11 月 10 日
民族 彝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王武监狱

案件审理经过

  1. 一审判决:2020 年 12 月 28 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05 刑初 160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金永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金永兴、卢顺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正慧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含卢顺光家属支付的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 二审裁定:2021 年 5 月 18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 16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投入服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投入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1 年 10 月 27 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表现情况

类别 具体情况
刑期变动
认罪悔罪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 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判项履行 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 100000 元 (含卢顺光家属支付的四万元) 未履行。
考核奖励 共获得 6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1.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5 月
2. 2022 年 6 月至 2022 年 11 月
3.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5 月 (物质奖励)
4. 2023 年 6 月至 2023 年 12 月
5.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
6.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1 月
7. 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
违规扣分 2023 年 4 月 27 日下午,在民警对生产现场进行巡查时,发现罪犯金永兴在劳动岗位上睡觉,扣分 2 分。
从严情形 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金永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永兴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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