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陈中付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1 年 4 月 6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盘州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王武监狱 |
| 类别 | 具体情况 |
|---|---|
| 刑期变动 | 无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判项履行 |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000 元已履行。 |
| 考核奖励 | 共获得 6 个表扬: 1.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2 月 2.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8 月 3.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1 月 4.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8 月 5.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 6. 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7 月 |
| 违规扣分 | 无 |
| 从严情形 | 累犯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中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中付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姓名 | 虎遵福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58 年 8 月 28 日 |
| 民族 | 回族 |
| 文化程度 | 文盲 |
| 籍贯 |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王武监狱 |
| 类别 | 具体情况 |
|---|---|
| 刑期变动 | 无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判项履行 | 民事赔偿人民币十万元(含已支付的八千元)未履行。 |
| 考核奖励 | 共获得 6 个表扬: 1.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12 月 2.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 3. 2023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 4.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 5. 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 6.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 |
| 违规扣分 | 无 |
| 从严情形 | 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虎遵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虎遵福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姓名 | 金永兴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1 年 11 月 10 日 |
| 民族 | 彝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王武监狱 |
| 类别 | 具体情况 |
|---|---|
| 刑期变动 | 无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判项履行 | 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 100000 元 (含卢顺光家属支付的四万元) 未履行。 |
| 考核奖励 | 共获得 6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1.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5 月 2. 2022 年 6 月至 2022 年 11 月 3.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5 月 (物质奖励) 4. 2023 年 6 月至 2023 年 12 月 5.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 6.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1 月 7. 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 |
| 违规扣分 | 2023 年 4 月 27 日下午,在民警对生产现场进行巡查时,发现罪犯金永兴在劳动岗位上睡觉,扣分 2 分。 |
| 从严情形 | 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金永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永兴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ww/zwgk/xxgkml/ywgk/202512/t20251210_89032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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