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湘 07 刑更 430 号
受理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
罪犯姓名:彭昌峰
公示期限:2026 年 3 月 12 日至 2026 年 3 月 16 日
公示内容:
本院受理刑罚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请的对罪犯彭昌峰 1 名罪犯减刑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罪犯彭昌峰 1 名罪犯减刑案件提请情况予以公示。如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情况有投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意见反馈方式:
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投寄到本院(地址:常德市武陵区皂果北路与紫菱路交汇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邮编 415000)。
| 序号 | 执行机关 | 姓名 | 籍贯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原判罪名 | 原判刑期 | 历次减刑情况 | 执行机关提请建议 | 执行机关提请依据 |
|---|---|---|---|---|---|---|---|---|---|---|
| 1 | 津市监狱 | 彭昌峰 | 湖南永州 | 男 | 1985.10 | 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弹药罪 | 15 年 | 2019.11 减 9 个月 2021.12 减 7 个月 2024.4 减 8 个月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发布日期: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信息来源:http://cdz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3/id/92290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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