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01-05-第四批减刑假释公示表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6-03-28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附件 1:5055626.jpg

拟稿:
签发:
公 时示

滁州监狱提请的减刑建议案件,经本院审理,拟同意对罪犯刘龙基等予以减刑,现将名单公示如下:

罪犯姓名 年龄 案由 刑期 刑期变动 奖惩情况 监狱意见 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刘龙基 25 盗窃罪 3 年 三次表扬,1876 分 五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龙基等予以减刑。
朱茂鹏 3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1 年 10 个月 一次表扬,988 分 三个月
宾茂村 28 开设赌场罪 3 年 11 个月 两次表扬,1622 分 六个月
梁法宝 30 诈骗罪 3 年 2 个月 两次表扬,1300 分 五个月
许传发 35 诈骗 3 年 3 个月 两个表扬,1324 分 五个月
肖新辉 32 诈骗罪 3 年 一个表扬,1182 分 三个月
俞建杨 27 合同诈骗罪 3 年 两个表扬,1791 分 五个月
江雪飞 46 强奸罪 3 年 (2023 年 5 月份因值岗未认真履行值班巡查职责扣 2 分) 四个月
刘玉祥 27 强奸罪 3 年 6 个月 四个表扬,2466 分 七个月
朱跃山 63 受贿罪 4 年 四个表扬,2648 分 四个月
周子健 28 聚众斗殴罪 3 年 2 个月 三个表扬,2440 分 六个月

对上例罪犯减刑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将举报信投入本院举报箱予以举报,本院将定期开箱受理。

举报期限: 2024 年 1 月 5 日 16 时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 16 时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信息来源:http://chuzhouz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1/id/77471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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