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监狱-2025-11-14-2025年第四批次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6-03-28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附件 1:P020251114447388849807.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72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何元富
性别
出生日期 1968 年 8 月 13 日
民族 苗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长顺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2023) 黔 2729 刑初 66 号
原判罪名 猥亵儿童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四年(2023 年 1 月 31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30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7 月 17 日
调入监狱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黔南监狱)
调入日期 2023 年 8 月 31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现从事开线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7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从严情形 猥亵儿童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何元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减刑建议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2:P020251114447388880300.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73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刘仲海
性别
出生日期 1995 年 12 月 18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罗甸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2024) 黔 2728 刑初 63 号
原判罪名 交通肇事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4 年 4 月 9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8 日止)
附带民事判决 2024 年 7 月 1 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 (2024) 黔 2728 民初 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赔偿共计人民币 225,832.20 元,负担案件受理费 1,195.00 元
民事判决 2024 年 7 月 1 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 (2024) 黔 2728 民初 3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赔偿共计人民币 278,510.28 元,负担案件受理费 1,434.00 元
交付执行日期 2024 年 4 月 24 日
调入监狱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调入日期 2024 年 5 月 22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现从事值守事务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 附带民事赔偿 504,342.48 元(未履行);民事诉讼费 2,629 元(未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从严情形 财产性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刘仲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刘仲海犯交通肇事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提请减刑建议 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3:P020251114447388912068.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74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向克东
性别
出生日期 1967 年 1 月 4 日
民族 侗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锦屏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前科情况 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被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2023) 黔 2628 刑初 149 号
原判罪名 滥伐林木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4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14 日止)
罚金 人民币 5,000.00 元
交付执行日期 2024 年 4 月 25 日
调入监狱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黔南监狱)
调入日期 2024 年 5 月 21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现从事套壳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已全部缴纳)
考核奖励情况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从严情形 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向克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向克东犯滥伐林木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高,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提请减刑建议 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4:P020251114447388941565.docx

(注:原文本中附件 4 仅有文件名,无具体案件内容,故无法整理具体信息。)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5:P020251114447388966469.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76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李安波
性别
出生日期 1977 年 4 月 16 日
民族 苗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都匀市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前科及判决情况:
曾因犯盗窃罪,于 2015 年 9 月 6 日被贵州省三都水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被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3 年 5 月 20 日,贵州省三都水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32 刑初 51 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安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2600 元(刑期自 2023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止)。

执行及调动情况: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6 月 15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8 月 3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李安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李安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现从事值守事务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600 元 (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从严情形: 累犯;多次犯罪服刑经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李安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安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6:P020251114447388992350.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77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石庆林
性别
出生日期 1993 年 9 月 16 日
民族 侗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黎平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12 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631 刑初 420 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庆林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3745 元(刑期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止)。

执行及调动情况: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4 年 4 月 23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5 月 21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石庆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石庆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现从事修废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745 元 (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从严情形: 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石庆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庆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7:P020251114447389029638.docx

(注:原文本中该附件标题后无具体内容,无法整理)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8:(2025) 黔南提减字第 78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信息 葛见,男,1973 年 2 月 21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2023 年 5 月 19 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23 刑初 42 号刑事判决,认定葛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80,000.00 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 124,401 元。
二审情况 2023 年 7 月 27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6 刑终 16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 2023 年 5 月 19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18 日止)。
执行及调动情况 2023 年 8 月 28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9 月 27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现从事品检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280,000 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54,401 元(已部分缴纳 30,000 元)。
6. 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从严情形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葛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葛见犯非法经营罪,社会危害性高,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葛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9:(2025) 黔南提减字第 79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信息 陈正勇,男,1992 年 3 月 10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2023 年 10 月 19 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31 刑初 125 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5,000 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5,541 元(刑期自 2023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18 日止)。
执行及调动情况 2023 年 11 月 27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1 月 10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现从事生产辅助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数罪并罚。
6. 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从严情形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陈正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陈正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10:(2025) 黔南提减字第 80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信息 姚福阳,男,1982 年 9 月 17 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2023 年 11 月 20 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21 刑初 17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姚福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 821,793.30 元(刑期自 2023 年 9 月 8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6 日止)。
执行及调动情况 2023 年 12 月 26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1 月 19 日从贵州省福泉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现从事开线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 821,793.30 元(未履行)。
6. 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从严情形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姚福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姚福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11:(2025) 黔南提减字第 81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信息 曾新,男,1989 年 12 月 26 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2023 年 12 月 29 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115 刑初 354 号刑事判决,认定曾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刑期自 2023 年 9 月 13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12 日止)。
执行及调动情况 2024 年 1 月 30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2 月 21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现从事套壳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从严情形 涉恶犯罪;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曾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曾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12:P020251114447389173752.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83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熊七
性别
出生日期 1993 年 6 月 1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中专
籍贯 贵州省息烽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法院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原判决文号 (2024)黔 0122 刑初 11 号
原判决罪名 故意伤害罪
原判决刑期 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9 月 22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21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4 年 2 月 23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4 年 3 月 21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现从事看外观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从严情形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熊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提请建议 建议对罪犯熊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13:P020251114447389199923.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84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牟中华
性别
出生日期 1965 年 7 月 8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瓮安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法院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原判决文号 (2023)黔 2725 刑初 126 号
原判决罪名 强奸罪
原判决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3 月 10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6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8 月 28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9 月 27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现从事穿壳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从严情形 强奸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妇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牟中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提请建议 建议对罪犯牟中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14:P020251114447389229896.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86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甘书东
性别
出生日期 1962 年 3 月 20 日
民族 侗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平塘县
原职业 平塘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法院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原判决文号 (2022)黔 2727 刑初 215 号
原判决罪名 贪污罪受贿罪
原判决刑期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2 年 11 月 10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7 日止)
罚金情况 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
违法所得情况 贪污违法所得 31.7323 万元;受贿违法所得 14 万元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5 月 16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6 月 29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现从事看外观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 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 (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457323 元 (已全部缴纳)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从严情形 职务犯罪;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甘书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提请建议 建议对罪犯甘书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15:P020251114447389256266.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88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覃加并
性别
出生日期 1973 年 6 月 8 日
民族 壮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云南省曲靖市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原判决文号 (2023)黔 2701 刑初 197 号
原判决罪名 诈骗
原判决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2 月 23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22 日止)
罚金情况 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
退赔情况 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79700.00 元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8 月 24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9 月 27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现从事开线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 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 79700 元 (未缴纳)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从严情形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覃加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覃加并犯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提请建议 建议对罪犯覃加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16:(2025) 黔南提减字第 89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信息 颜家福,男,1992 年 11 月 14 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2023 年 12 月 14 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23 刑初 251 号刑事判决,认定颜家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3 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18 日止)。
执行及调动情况 判决生效后 2024 年 1 月 29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2 月 21 日从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无。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一、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5 年 6 月 25 日因与罪犯潘建坤发生推搡行为被扣 10 分,经批评教育后改正,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现从事注塑机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2025 年 6 月 20 日,罪犯严家福与罪犯潘建坤发生推搡行为被扣 10 分。
从严情形 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颜家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颜家福犯交通肇事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且服刑期间有违规被扣分现象。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颜家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17:(2025) 黔南提减字第 90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信息 龙正义,男,2001 年 9 月 16 日生,布依族,初中文,贵州省惠水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2023 年 10 月 19 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31 刑初 125 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正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5000 元)、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责令按比例返还相应被害人(刑期自 2023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8 日止)。
执行及调动情况 判决生效后 2023 年 11 月 27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1 月 10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无。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一、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现从事卫生事务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已部分缴纳 9000 元,法院执行情况:扣划 95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54000 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从严情形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龙正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龙正义犯诈骗、偷越国境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高,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龙正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18:(2025) 黔南提减字第 91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信息 丁书斌,男,1973 年 1 月 6 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15 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112 刑初 189 号刑事判决,认定丁书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 40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27000.00 元(刑期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29 日止)。
执行及调动情况 判决生效后 2024 年 4 月 25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5 月 21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无。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一、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主要从事翻帽子、穿绳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40000 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27000 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从严情形 伙同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丁书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丁书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19:(2025) 黔南提减字第 92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信息 邓超,男,1989 年 8 月 15 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2024 年 1 月 30 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4) 黔 0111 刑初 24 号刑事判决,认定邓超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8 月 16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止)。
执行及调动情况 判决生效后 2024 年 2 月 26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3 月 21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无。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一、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主要从事服装平机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从严情形 犯罪对象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从严二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邓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邓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20:P020251114447389439338.docx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94 号
罪犯姓名 万承铭
性别
出生日期 1990 年 11 月 12 日
民族 苗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三穗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及执行情况

项目 内容
原判决法院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原判决文号 (2023)黔 2624 刑初 25 号
罪名 强奸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3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27 年 10 月 16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5 月 17 日
调入监狱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调入日期 2023 年 6 月 29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悔改表现及考核情况

类别 具体内容
认罪悔罪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 主要从事生产辅助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 无。
考核奖励 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 无。
从严情形 被害人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从严一个月。

审查意见及建议


附件 21:P020251114447389469408.docx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95 号
罪犯姓名 吕吉利
性别
出生日期 2002 年 7 月 28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湄潭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及执行情况

项目 内容
原判决法院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原判决文号 (2019)黔 0328 刑初 56 号(已撤销缓刑部分)
最终判决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终判决文号 (2024)黔 03 刑终 44 号
罪名 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23 年 6 月 14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3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4 年 3 月 27 日
调入监狱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调入日期 2024 年 4 月 18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悔改表现及考核情况

类别 具体内容
认罪悔罪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 主要从事服装平机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 无。
考核奖励 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 无。
从严情形 涉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从严三个月。

审查意见及建议


附件 22:P020251114447389499005.docx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96 号
罪犯姓名 周光志
性别
出生日期 2001 年 2 月 2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中专
籍贯 贵州省黔西市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及执行情况

项目 内容
原判决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原判决文号 (2023)黔 0111 刑初 615 号
罪名 盗窃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3 年 7 月 15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14 日止)
附加刑 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正在执行中)
交付执行日期 2024 年 2 月 26 日
调入监狱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调入日期 2024 年 3 月 21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悔改表现及考核情况

类别 具体内容
认罪悔罪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未缴纳) (法院执行情况:正在执行中)。
考核奖励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 无。
从严情形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严二个月。

审查意见及建议


附件 23:P020251114447389559996.docx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97 号
罪犯姓名 文磊
性别
出生日期 1997 年 3 月 20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思南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及执行情况

项目 内容
原判决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原判决文号 (2023)黔 0102 刑初 985 号
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23 年 12 月 29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21 日止)
附加刑 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8000.00 元
交付执行日期 2024 年 2 月 26 日
调入监狱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调入日期 2024 年 3 月 21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悔改表现及考核情况

类别 具体内容
认罪悔罪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 主要从事服装平机,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已全部缴纳) (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8000 元 (已全部缴纳)。
考核奖励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 无。
从严情形 无。

审查意见及建议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24:P020251114447389582857.docx

基本信息

项目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98 号
罪犯姓名 李国豪
性别
出生日期 1994 年 6 月 10 日
民族 土家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湖南省凤凰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刑事判决情况

项目 内容
作出机关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判决文号 (2024)黔 0111 刑初 56 号
判决日期 2024 年 1 月 19 日
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主刑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 2024 年 1 月 17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14 日止)
附加刑 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
交付执行日期 2024 年 2 月 26 日
调入监狱 贵州省桐州监狱(贵州省黔南监狱)
调入日期 2024 年 3 月 21 日
执行刑期变动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主要从事服装平机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共获得 2 个表扬
  7.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8.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李国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李国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附件 25:P020251114447389609852.docx

基本信息

项目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99 号
罪犯姓名 梁袁
性别
出生日期 1992 年 8 月 28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重庆市南川区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刑事判决情况

项目 内容
作出机关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判决文号 (2023)黔 0304 刑初 276 号
判决日期 2023 年 8 月 14 日
罪名 贩卖毒品罪
主刑 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3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27 年 2 月 14 日止)
附加刑 罚金人民币 8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40200.00 元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9 月 25 日
调入监狱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调入日期 2023 年 11 月 2 日
执行刑期变动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主要从事生产辅助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罚金人民币 8000 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40200 元(未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共获得 3 个表扬
  7.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8.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从严一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梁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 理由:罪犯梁袁犯贩卖毒品罪,系涉毒犯罪,涉案毒品数量大,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高,且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 意见: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梁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附件 26:P020251114447389638972.docx

基本信息

项目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00 号
罪犯姓名 金梁
性别
出生日期 1988 年 2 月 18 日
民族 彝族
文化程度 中专
籍贯 贵州省丹寨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刑事判决情况

项目 内容
作出机关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判决文号 (2023)黔 2636 刑初 61 号
判决日期 2023 年 9 月 21 日
罪名 开设赌场罪
主刑 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3 年 9 月 20 日起至 2027 年 9 月 19 日止)
附加刑 罚金人民币 30000.00 元
诉讼程序 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 年 11 月 2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6 刑终 25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11 月 24 日
调入监狱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调入日期 2024 年 1 月 10 日
执行刑期变动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法院执行 9600 元)。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共获得 2 个表扬
  7.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8.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从严一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金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 理由:罪犯金梁犯开设赌场罪,社会危害性高,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 意见: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金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27:(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01 号

罪犯信息
| 姓名 | 张贵林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7 年 8 月 24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前科及原判情况
曾因犯放火罪,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 年 7 月 18 日减刑释放

本次判决情况
2023 年 6 月 15 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3) 黔 0303 刑初 201 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贵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3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14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00 元。
判决生效后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8 月 30 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表现
* 刑期变动:无。
*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遵守监规: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教育改造: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劳动改造:主要从事辅工。2023 年 12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 5.3 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积极改正,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 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 考核奖励
* 2023 年 7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
*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表扬 1 个。
* 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表扬 1 个。
* 合计:2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 违规及扣分:2023 年 12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 17.68%,扣分 5.30 分。
* 从严情形: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张贵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张贵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前科,社会危害性高,且该犯服刑期间有劳动欠产被扣分现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张贵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落款
* 单位:贵州省黔南监狱
* 日期:2025 年 10 月 23 日
* 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 28:(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02 号

罪犯信息
| 姓名 | 袁振浪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5 年 10 月 15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天柱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前科及原判情况
曾因抢劫罪,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 2015 年 7 月 21 日刑满释放
2022 年 11 月 29 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27 刑初 232 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振浪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2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止)。
袁振浪提出上诉,2022 年 12 月 26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 刑终 30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2 月 17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表现
* 刑期变动:无。
*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遵守监规: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教育改造: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劳动改造:主要从事辅工和机位工。2023 年 12 月、2024 年 1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 3.6 分和 1.19 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积极改正,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财产性判项履行:无。
* 考核奖励
*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表扬 1 个。
*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
*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表扬 1 个。
* 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表扬 1 个。
* 合计:3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 违规及扣分
* 2023 年 12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 12%,扣分 3.60 分。
* 2024 年 01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 3.99%,扣分 1.19 分。
* 从严情形:前科,受害人未成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袁振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袁振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落款
* 单位:贵州省黔南监狱
* 日期:2025 年 10 月 23 日
* 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 29:(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03 号

罪犯信息
| 姓名 | 李乾友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3 年 5 月 19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纳雍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前科及原判情况
2023 年 8 月 30 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25 刑初 236 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乾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3 年 4 月 12 日起至 2027 年 4 月 11 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11 月 2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表现
* 刑期变动:无。
*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遵守监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教育改造: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劳动改造:工种为机位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财产性判项履行:无。
* 考核奖励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表扬 1 个。
* 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表扬 1 个。
*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5 月:获表扬 1 个。
* 合计:3 个表扬。
* 违规及扣分:无。
* 从严情形:受害人为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李乾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李乾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落款
* 单位:贵州省黔南监狱
* 日期:2025 年 10 月 23 日
* 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 30:(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04 号

罪犯信息
| 姓名 | 刘定喜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3 年 3 月 5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文盲 |
| 籍贯 | 贵州省赫章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前科及原判情况
2023 年 8 月 11 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27 刑初 98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定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3 年 1 月 31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30 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11 月 2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表现
* 刑期变动:无。
*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遵守监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教育改造: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劳动改造:工种为机位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财产性判项履行:无。
* 考核奖励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表扬 1 个。
* 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表扬 1 个。
*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5 月:获表扬 1 个。
* 合计:3 个表扬。
* 违规及扣分:无。
*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的犯罪情节及经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刘定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刘定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落款
* 单位:贵州省黔南监狱
* 日期:2025 年 10 月 23 日
* 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31:(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05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杨学兵
性别
出生日期 1981 年 8 月 19 日
民族 苗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清镇市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2)黔 0302 刑初 462 号
原判罪名及刑期 盗窃罪,有期徒刑四年(2023 年 1 月 29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28 日止)
罚金 人民币 18000.00 元
退赔金额 人民币 116469 元
二审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 03 刑终 174 号
二审结果 维持原判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8 月 23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9 月 26 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
刑期变动情况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工种:值星员;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罚金人民币 18000 元,退赃退赔 116469 元(均未缴纳)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从严情形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杨学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杨学兵犯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高,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提请减刑建议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32:(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06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王云
性别
出生日期 1982 年 11 月 1 日
民族 苗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龙里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3)黔 2723 刑初 148 号
原判罪名及刑期 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23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27 日止)
罚金 人民币 6000.00 元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10 月 26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12 月 6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瓮安监狱)
刑期变动情况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情况 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工种:机位工、值星员(2025 年 1 月 24 日开始为值星员);2024 年 02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 20.69 分,经警官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罚金人民币 6000 元(已全部缴纳)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2024 年 8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 2024 年 02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 20.69 分
从严情形 前科;一次性扣分 20 分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王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减刑建议 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33:(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07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谢克俊
性别
出生日期 1994 年 8 月 26 日
民族 布依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开阳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23)黔 0121 刑初 90 号
原判罪名及刑期 诈骗罪,有期徒刑四年(2023 年 1 月 13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
罚金 人民币 5000.00 元
追缴赃款 人民币 6.3 万元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5 月 17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6 月 28 日(从贵州省普定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
刑期变动情况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工种:机位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退赃退赔人民币 63000 元(均未缴纳)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4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从严情形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谢克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减刑建议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34:P020251114447389864563.docx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内容
文书名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08 号
罪犯姓名 付光旭
性别
出生日期 1993 年 9 月 10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犯罪及刑罚情况

罪名 判决时间 判决机关 判决内容 执行时间
绑架罪 2011 年 1 月 30 日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 年 -2013 年
盗窃罪 2019 年 6 月 18 日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 年 -2020 年
诈骗罪 2023 年 4 月 13 日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22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11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0 元 2023 年 7 月 18 日交付执行

二审情况:
2023 年 5 月 31 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3 刑终 24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及刑期变动情况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付光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付光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工种机位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判项类型 金额/对象 履行情况
罚金 人民币 30000 元 未缴纳
退赔被害人刘家程 人民币 24000.00 元 经法院执行划扣,已发放 6475 元
退赔被害人陈华健 人民币 13300.00 元 经法院执行划扣,已发放 3652.6 元
退赔被害人吴显丽 人民币 10000.00 元 经法院执行划扣,已发放 2656.4 元
退赔被害人王静 人民币 6000.00 元 经法院执行划扣,已发放 1660.25 元
退赔被害人龚维亮 人民币 8400.00 元 经法院执行划扣,已发放 2158.3 元

6. 考核奖励情况

7. 违规及扣分情况

从严情形

  1.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2. 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付光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光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落款


附件 35:P020251114447389899514.docx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内容
文书名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09 号
罪犯姓名 李鑫
性别
出生日期 1976 年 11 月 20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本科
籍贯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原职务 贵阳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副部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犯罪及刑罚情况

罪名 判决时间 判决机关 判决内容 执行时间
受贿罪 2019 年 6 月 13 日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 2019 年 -2027 年
串通投标罪 2019 年 6 月 13 日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 2019 年 -2027 年
数罪并罚 2019 年 6 月 13 日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2019 年 1 月 31 日起至 2027 年 11 月 3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32 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37.2 万元 2019 年 10 月 15 日交付执行

二审情况:
2019 年 8 月 1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01 刑终 55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及刑期变动情况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李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李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工种辅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判项类型 金额/对象 履行情况
罚金 人民币 320000 元 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追缴违法所得 人民币 3372000 元 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6. 考核奖励情况

7. 违规及扣分情况

从严情形

  1. 刑九后判刑的贪污贿赂罪,不满十年
  2. 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李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落款


附件 36:P020251114447389916798.docx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内容
文书名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10 号
罪犯姓名 肖仕江
性别
出生日期 1999 年 5 月 2 日
民族 侗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犯罪及刑罚情况

罪名 判决时间 判决机关 判决内容 执行时间
寻衅滋事罪 2020 年 5 月 15 日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 年 -2021 年
寻衅滋事罪 2023 年 4 月 12 日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023 年 -2026 年
故意伤害罪 2023 年 4 月 12 日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23 年 -2026 年
数罪并罚 2023 年 4 月 12 日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总和刑期三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2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26 日止) 2023 年 5 月 18 日交付执行

服刑及刑期变动情况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肖仕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肖仕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工种机位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6. 考核奖励情况

7. 违规及扣分情况

从严情形

  1. 累犯
  2. 涉恶犯罪成员
  3. 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肖仕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仕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落款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37:P020251114447389940207.docx

基本信息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11 号
罪犯姓名 黄锋
性别
出生日期 1984 年 12 月 21 日
民族 土家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案件审理经过

  1. 2012 年 11 月 29 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万刑初字第 63 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 2021 年 5 月 11 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6 刑监 1 号再审决定,指令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3. 2023 年 6 月 25 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602 刑再 5 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3 年 6 月 26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6 日止)。
  4. 2023 年 11 月 28 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 刑再 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2024 年 1 月 26 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6. 2024 年 2 月 22 日:从贵州省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黄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提请裁定内容

建议对罪犯黄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落款


附件 38:P020251114447389978399.docx

基本信息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12 号
罪犯姓名 吴东红
性别
出生日期 1989 年 8 月 15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本科
籍贯 湖南省宜章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案件审理经过

  1. 2023 年 9 月 4 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黔 0581 刑初 341 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东红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3 年 5 月 12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11 日止)。
  2. 2023 年 9 月 25 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3. 2023 年 11 月 2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吴东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 理由:罪犯吴东红犯放火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高,民事赔偿未履行,且服刑期间有多次劳动欠产被扣分现象。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 意见: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提请裁定内容

建议对罪犯吴东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法律依据

落款


附件 39:P020251114447390006108.docx

基本信息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13 号
罪犯姓名 周大刚
性别
出生日期 1982 年 1 月 23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黄平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案件审理经过

  1. 2015 年 5 月 27 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黄刑初字第 33 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大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
  2. 2017 年 12 月 7 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止)。
  3. 2019 年 9 月 20 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周大刚予以特赦。
  4. 2022 年 5 月 26 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25 刑初字第 41 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大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五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5000.00 元。
  5. 2022 年 10 月 26 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周大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裁定内容

建议对罪犯周大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法律依据

落款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14 号


一、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文占华
性别
出生日期 1969 年 4 月 4 日
民族 苗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凯里市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二、原判及执行情况

三、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裁定日期 作出机关 裁定文号 变动内容
2007 年 1 月 19 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黔刑执字第 62 号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 年 1 月 20 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黔刑执字第 112 号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 2012 年 1 月 20 日至 2031 年 4 月 19 日止)
2014 年 7 月 17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4)黔南刑执字第 2129 号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16 年 9 月 26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黔 27 刑更 2515 号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19 年 3 月 12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27 刑更 410 号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23 年 4 月 19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黔 27 刑更 384 号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现刑期:自 2012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19 日止。


四、提请减刑事实与理由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文占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文占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 违规情况:2024 年 7 月 31 日中午 12 点 39 分左右,因在劳动现场不按要求佩戴口罩,扣 2 分。
* 处理结果:经警官教育后,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工种辅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6. 考核奖励情况

7. 违规及扣分情况

8. 从严情形

故意杀人犯。


五、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文占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六、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七、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文占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八、落款


附件 40:P020251114447390033232.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15 号


一、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李兵
性别
出生日期 1978 年 12 月 17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瓮安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二、原判及执行情况

三、提请减刑事实与理由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李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李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 违规情况
1. 2021 年 4 月 24 日,将剩饭菜带入监舍,扣 15 分。
2. 2021 年 8 月 7 日,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扣 10 分。
3. 2022 年 6 月至 7 月,经监狱调查核实,该犯作为分监区值星员,对同分监区罪犯违规私藏、使用 U 盘播放电影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观看,扰乱监区正常改造秩序。结合监狱正在开展夏季治安“百日行动”专项活动,建议予以警告处罚,并扣 100 分。
* 处理结果:经警官教育后,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工种机位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已部分缴纳 10000 元)。

6. 考核奖励情况

7. 违规及扣分情况

8. 从严情形

四、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李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五、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六、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李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七、落款


附件 41:P020251114447390066422.docx

(注:原文档中未提供附件 41 的具体内容,故此处仅保留标题)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16 号

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李奇中
性别
出生日期 1970 年 12 月 30 日
民族 苗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雷山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执行及调动情况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李奇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李奇中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6. 考核奖励情况

7. 违规及扣分情况

8. 从严情形

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李奇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提请建议

建议对罪犯李奇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落款


附件 42:P020251114447390099189.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17 号

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杨仁贤
性别
出生日期 1977 年 2 月 23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大方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及变更情况

阶段 法院 案号 判决/裁定内容 时间
一审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2013) 都刑初字第 318 号 认定杨仁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 2013 年 4 月 9 日起至 2028 年 4 月 8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 2013 年 11 月 29 日
二审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4) 黔南刑一终字第 02 号 维持原判。 2014 年 2 月 11 日
减刑裁定 1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 黔 27 刑更 2471 号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7 年 11 月 24 日
减刑裁定 2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 黔 27 刑更 114 号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 年 4 月 28 日
减刑裁定 3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 黔 27 刑更 1647 号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 2013 年 4 月 9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8 日止)。 2023 年 11 月 24 日

执行及调动情况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杨仁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杨仁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6. 考核奖励情况

7.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8. 从严情形

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杨仁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建议

建议对罪犯杨仁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落款


附件 43:P020251114447390114917.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18 号

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黄其东
性别
出生日期 1985 年 10 月 5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三穗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执行及调动情况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黄其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黄其东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 违规扣分:该犯在 2023 年 8 月 10 日,违反教育活动纪律,在课堂上看书,扣 2 分。经警官教育后,“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6. 考核奖励情况

7.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时间 事项 未完成比例 扣分
2023 年 4 月 30 日 2023 年 04 月劳动定额 12320,完成 8325 32.42% 9.72 分
2023 年 8 月 10 日 违反教育活动纪律,在课堂上看书 - 2.00 分

8. 从严情形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黄其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建议

建议对罪犯黄其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落款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45:(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19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席瑶
性别
出生日期 2000 年 9 月 10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中专
籍贯 贵州省瓮安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23)黔 2725 刑初 148 号
原判罪名 强奸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3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14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8 月 28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9 月 27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现从事炊事员劳动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从严情形 受害人未满 14 周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席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46:(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20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李朝华
性别
出生日期 1972 年 2 月 22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瓮安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22)黔 2725 刑初 210 号
原判罪名 强奸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22 年 2 月 25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24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2 年 7 月 21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2 年 10 月 31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4 年 6 月 26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27 刑更 233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 2022 年 2 月 25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24 日止)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现从事炊事员劳动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从严情形 受害人未满 14 周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李朝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47:(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21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杨应堂
性别
出生日期 1994 年 9 月 18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桐梓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3)黔 0322 刑初 135 号
原判罪名 偷越国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2022 年 7 月 12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1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0 元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8 月 25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9 月 26 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情况 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现从事炊事员劳动岗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 7.24 分,后经警官教育和指导,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 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 (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00 元 (未缴纳)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 2024 年 6 月 30 日该犯 2024 年 06 月劳动定额 18923,完成 14352,未完成劳动定额 24.15% 扣分 7.24 分
从严情形 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 (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00 元 (未缴纳);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杨应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48:(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22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罗国彪
性别
出生日期 1992 年 7 月 30 日
民族 布依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都匀市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3)黔 0602 刑初 202 号
原判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23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29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
二审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 06 刑终 179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付执行日期 2024 年 1 月 26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4 年 2 月 22 日(从贵州省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已全部缴纳)
考核奖励情况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从严情形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罗国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23 号

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郭顶庆
性别
出生日期 1973 年 8 月 15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长顺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情况

案由 滥伐林木罪
判决法院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判决文号 (2023) 黔 2731 刑初 68 号
判决日期 2023 年 7 月 5 日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3 年 7 月 5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4 日止)
附加刑 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8 月 28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9 月 27 日(由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服刑期间表现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郭顶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理由:罪犯郭顶庆犯滥伐林木罪,犯罪危害后果大,社会危害性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建议: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提请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顶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顶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49:P020251114447390282327.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24 号

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龙兴昌
性别
出生日期 1969 年 7 月 28 日
民族 苗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丹寨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及变更情况

案由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数罪并罚)
判决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判决文号 (2021) 黔 2601 刑初 194 号
判决日期 2021 年 10 月 22 日
原判刑期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22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19 日止)
附加刑 罚金人民币 23000 元;责令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及费用
上诉情况 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作出(2022)黔 26 刑终 6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付执行日期 2022 年 7 月 21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2 年 10 月 31 日(由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刑期变更情况 2024 年 6 月 26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27 刑更 231 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19 日止)

服刑期间表现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龙兴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兴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兴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50:P020251114447390314419.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25 号

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罗安斌
性别
出生日期 1994 年 9 月 28 日
民族 布依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惠水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情况

案由 诈骗罪
判决法院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判决文号 (2024) 黔 2731 刑初 13 号
判决日期 2024 年 3 月 12 日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24 年 3 月 12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3 日止)
附加刑 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
交付执行日期 2024 年 4 月 24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4 年 5 月 22 日(由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服刑期间表现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罗安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安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安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51:P020251114447390349418.docx

(注:原文本中该附件后无具体内容,故未整理)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26 号

一、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黄新明
性别
出生日期 1978 年 5 月 9 日
民族 壮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从江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二、原判情况

法院 判决文号 罪名 原判刑期 刑期起止 罚金 退赔金额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2023)黔 2633 刑初 102 号 盗窃罪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23 年 5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21 日止 人民币 1000.00 元 人民币 52048.80 元

三、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黄新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黄新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现从事值星员劳动岗位,能严格做好值守事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6. 考核奖励情况

7. 违规及扣分情况

8. 从严情形

四、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黄新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理由:罪犯黄新明犯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高,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建议: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五、提请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新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新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附件 52:P020251114447390375139.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27 号

一、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付强
性别
出生日期 1976 年 9 月 4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凯里市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二、前科及原判情况

项目 内容
前科情况 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 2010 年 3 月 4 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2010 年 5 月 8 日刑满释放。
本次原判法院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本次原判文号 (2023)黔 2636 刑初 23 号
本次原判罪名 贩卖毒品罪
本次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
本次原判刑期起止 2023 年 3 月 29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28 日止
本次原判罚金 人民币 3000.00 元
判决生效及交付执行 2023 年 6 月 15 日交付执行
调入服刑时间 2023 年 8 月 3 日(由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三、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付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付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7. 违规及扣分情况

8. 从严情形

毒品再犯

四、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付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五、提请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付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附件 53:P020251114447390391966.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28 号

一、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冉景洪
性别
出生日期 1988 年 10 月 10 日
民族 土家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德江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二、前科及原判情况

项目 内容
前科情况 曾因犯盗窃罪,于 2008 年 2 月 4 日被原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2014 年 9 月 14 日减刑后释放。
本次原判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本次原判文号 (2016)黔 0321 刑初 539 号
本次原判罪名 盗窃罪
本次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
本次原判刑期起止 2015 年 5 月 7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6 日止
本次原判罚金 人民币 13000.00 元
其他判项 涉案赃款、赃物及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判决生效及交付执行 2017 年 7 月 17 日交付执行
调入服刑时间 2017 年 10 月 10 日(由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1. 2020 年 4 月 28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27 刑更 79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 2023 年 4 月 19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 刑更 408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现刑期:自 2015 年 5 月 7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6 日止。

三、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冉景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冉景洪在服刑期间,曾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2 次,分别扣分 5 分和 8 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知错能改,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13000 元(未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7. 违规及扣分情况

违规事实 1
* 时间:2022 年 7 月 29 日
* 事由:罪犯李军成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晚 21 点 10 分至 21 时 39 分私自使用 U 盘在医院二分监区三楼活动室,经调查核实该犯参与观看电影,该犯未及时及时发现李军成私藏 U 盘的违规违纪行为。
* 依据:违反《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五十三项之规定。
* 扣分:5.00 分

违规事实 2
* 时间:2024 年 8 月 18 日 8 点 08 分左右
* 事由:在 2024 年 8 月 18 日 8 点 08 分左右菜班组罪犯在伙房大厅洗菜、切菜时,罪犯左世华因私自操作多功能切菜机切蔬菜,在切菜过程中切菜机出口被蔬菜堵塞,左犯在未断电的情况下用右手将菜推送进入切菜机入口时,导致右手手指被切菜机切伤,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在这过程中,罪犯冉景洪作为同班组成员,在看见左犯私自接触机器,未及时向当班干警报告,违反了管理规定。
* 扣分:8.00 分

8. 从严情形

四、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冉景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五、提请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冉景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景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29 号

一、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姚茂顺
性别
出生日期 1990 年 9 月 6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三穗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二、判决及执行情况

  1. 一审判决:2022 年 12 月 29 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24 刑初 104 号刑事判决。
    •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刑期:有期徒刑四年(2022 年 7 月 27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26 日止)。
    • 附加刑: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6,000.00 元。
    • 后续:同案不服提出上诉。
  2. 二审裁定:2023 年 3 月 30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6 刑终 43 号刑事裁定。
    •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交付执行:2023 年 4 月 20 日交付执行。
  4. 调动情况:2023 年 5 月 31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5. 刑期变动: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三、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监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财产性判项履行
    •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部分履行 2,000 元,法院扣划 490 元)。
    •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6,000 元(未缴纳)。
  6. 考核奖励
    •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
    •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共获得 4 个表扬。
  7. 违规扣分:无。
  8.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四、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五、提请减刑建议


附件 55:P020251114447390455800.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30 号

一、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张啟顺
性别
出生日期 1965 年 8 月 7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铜仁市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二、前科及本次判决情况

  1. 前科记录
    • 1983 年:犯流氓、强奸、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9 年刑满释放。
    • 2000 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 年 2 月 28 日刑满释放。
    • 2004 年 8 月 6 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2 年 1 月 18 日刑满释放。
    • 2013 年 4 月 16 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 年 9 月 30 日刑满释放。
  2. 本次判决
    • 2021 年 4 月 26 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603 刑初 10 号刑事判决,认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20 年 9 月 9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8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因余漏罪,解回再审。
    • 2022 年 8 月 26 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603 刑初 70 号刑事判决。
      • 罪名:贩卖毒品罪。
      • 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
      • 合并执行: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5,000.00 元(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赃款人民币 5,090.00 元继续追缴。
  3. 交付执行:2021 年 7 月 30 日交付执行。
  4. 调动情况
    • 2021 年 9 月 10 日从贵州省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服刑。
    • 2022 年 11 月 28 日交付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执行。
  5. 刑期变动: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三、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监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
    • 2022 年 7 月 19 日,经评估该犯无劳动能力。
    • 2025 年 3 月 27 日,经评估该犯为二级劳动能力。
    • 后安排为卫生员岗位,能参加劳动,完成干警指令。
  5. 财产性判项履行
    • 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已全部缴纳)。
    •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5,09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
    •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5 月:不予奖励。
    • 2023 年 6 月至 2023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共获得 4 个表扬、1 个不予奖励。
  7. 违规扣分:无。
  8.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前科;数罪并罚。

四、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附件 56:P020251114447390485290.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31 号

一、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张玉松
性别
出生日期 1971 年 5 月 6 日
民族 布依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独山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二、判决及执行情况

  1. 一审判决:2023 年 11 月 9 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26 刑初 234 号刑事判决。
    • 罪名非法持有枪支罪。
    • 刑期:有期徒刑三年(2023 年 8 月 12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11 日止)。
    • 后续: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 二审裁定:2023 年 12 月 29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 刑终 227 号刑事裁定。
    •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交付执行:2024 年 1 月 26 日交付执行。
  4. 调动情况:2024 年 2 月 21 日从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5. 刑期变动: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三、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监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财产性判项履行:无。
  6. 考核奖励
    •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共获得 2 个表扬。
  7. 违规扣分:无。
  8. 从严情形:无。

四、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五、提请减刑建议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58:(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32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罗熙荣
性别
出生日期 1950 年 9 月 20 日
民族 布依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贵定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3)黔 2723 刑初 217 号
原判罪名及刑期 强奸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3 年 2 月 17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16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11 月 27 日
调入监狱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调入日期 2024 年 1 月 10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认罪悔罪情况 曾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信,被退回后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经评估该犯无劳动能力。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无。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从严情形 受害人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罗熙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59:(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33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胡代楷
性别
出生日期 1972 年 7 月 13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专科
籍贯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2)黔 0103 刑初 1035 号
二审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 01 刑终 560 号
原判罪名及刑期 挪用资金罪,有期徒刑二年(2024 年 1 月 25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9 日止)
财产性判项 责令退赔人民币 2645411.76 元
交付执行日期 2024 年 2 月 27 日
调入监狱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调入日期 2024 年 3 月 21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退赔人民币 2645411.76 元 (未缴纳)。
考核奖励情况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从严情形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胡代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60:(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34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郭正利
性别
出生日期 1975 年 8 月 9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罗甸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前科情况 2013 年 7 月 9 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2023)黔 2728 刑初 218 号
原判罪名及刑期 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23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4 日止)
财产性判项 罚金人民币 6000 元;退赃的 10,002.00 元,按照被盗财物鉴定的价值所占比例返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郭正利予以退赔。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8 月 24 日
调入监狱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调入日期 2023 年 9 月 27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情况 曾因违规被扣分 5 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再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罚金人民币 6000 元 (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 68797.90 元 (已全部缴纳)。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 2024 年 9 月 11 日,因不按规定如厕被扣分 5 分;2025 年 9 月 11 日因不遵守洗澡规定,给予扣 2 分。
从严情形 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郭正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61:(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35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金方富
性别
出生日期 2000 年 8 月 1 日
民族 其他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凯里市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3)黔 2601 刑初 59 号
原判罪名及刑期 强奸罪,有期徒刑四年
财产性判项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 2000.00 元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7 月 17 日
调入监狱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调入日期 2023 年 8 月 31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民事赔偿人民币 2000 元 (已全部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7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从严情形 受害人为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金方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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