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黔南提减字第 72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何元富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8 年 8 月 13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长顺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2023) 黔 2729 刑初 66 号 |
| 原判罪名 | 猥亵儿童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四年(2023 年 1 月 31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30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7 月 17 日 |
| 调入监狱 |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黔南监狱) |
| 调入日期 | 2023 年 8 月 31 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现从事开线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无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7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猥亵儿童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何元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提请减刑建议 |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73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刘仲海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5 年 12 月 18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罗甸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2024) 黔 2728 刑初 63 号 |
| 原判罪名 | 交通肇事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4 年 4 月 9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8 日止) |
| 附带民事判决 | 2024 年 7 月 1 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 (2024) 黔 2728 民初 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赔偿共计人民币 225,832.20 元,负担案件受理费 1,195.00 元 |
| 民事判决 | 2024 年 7 月 1 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 (2024) 黔 2728 民初 3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赔偿共计人民币 278,510.28 元,负担案件受理费 1,434.00 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4 年 4 月 24 日 |
| 调入监狱 |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调入日期 | 2024 年 5 月 22 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现从事值守事务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附带民事赔偿 504,342.48 元(未履行);民事诉讼费 2,629 元(未履行)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财产性未履行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刘仲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刘仲海犯交通肇事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
| 提请减刑建议 | 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74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向克东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7 年 1 月 4 日 |
| 民族 | 侗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锦屏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前科情况 | 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被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2023) 黔 2628 刑初 149 号 |
| 原判罪名 | 滥伐林木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4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14 日止) |
| 罚金 | 人民币 5,000.00 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4 年 4 月 25 日 |
| 调入监狱 |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黔南监狱) |
| 调入日期 | 2024 年 5 月 21 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现从事套壳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已全部缴纳)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向克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向克东犯滥伐林木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高,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
| 提请减刑建议 | 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注:原文本中附件 4 仅有文件名,无具体案件内容,故无法整理具体信息。)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76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李安波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7 年 4 月 16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都匀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前科及判决情况:
曾因犯盗窃罪,于 2015 年 9 月 6 日被贵州省三都水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被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3 年 5 月 20 日,贵州省三都水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32 刑初 51 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安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2600 元(刑期自 2023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止)。
执行及调动情况: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6 月 15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8 月 3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李安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李安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现从事值守事务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600 元 (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从严情形: 累犯;多次犯罪服刑经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李安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安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10 月 23 日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77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石庆林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3 年 9 月 16 日 |
| 民族 | 侗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黎平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判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12 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631 刑初 420 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庆林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3745 元(刑期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止)。
执行及调动情况: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4 年 4 月 23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5 月 21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石庆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石庆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现从事修废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745 元 (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从严情形: 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石庆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庆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10 月 23 日
(注:原文本中该附件标题后无具体内容,无法整理)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信息 | 葛见,男,1973 年 2 月 21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决情况 | 2023 年 5 月 19 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23 刑初 42 号刑事判决,认定葛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80,000.00 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 124,401 元。 |
| 二审情况 | 2023 年 7 月 27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6 刑终 16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 2023 年 5 月 19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18 日止)。 |
| 执行及调动情况 | 2023 年 8 月 28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9 月 27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黔南监狱)服刑。 |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现从事品检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280,000 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54,401 元(已部分缴纳 30,000 元)。 6. 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葛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葛见犯非法经营罪,社会危害性高,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
| 提请减刑建议 | 建议对罪犯葛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信息 | 陈正勇,男,1992 年 3 月 10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决情况 | 2023 年 10 月 19 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31 刑初 125 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5,000 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5,541 元(刑期自 2023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18 日止)。 |
| 执行及调动情况 | 2023 年 11 月 27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1 月 10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黔南监狱)服刑。 |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现从事生产辅助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数罪并罚。 6. 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数罪并罚。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陈正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提请减刑建议 | 建议对罪犯陈正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信息 | 姚福阳,男,1982 年 9 月 17 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决情况 | 2023 年 11 月 20 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21 刑初 17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姚福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 821,793.30 元(刑期自 2023 年 9 月 8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6 日止)。 |
| 执行及调动情况 | 2023 年 12 月 26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1 月 19 日从贵州省福泉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现从事开线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 821,793.30 元(未履行)。 6. 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姚福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提请减刑建议 | 建议对罪犯姚福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信息 | 曾新,男,1989 年 12 月 26 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决情况 | 2023 年 12 月 29 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115 刑初 354 号刑事判决,认定曾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刑期自 2023 年 9 月 13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12 日止)。 |
| 执行及调动情况 | 2024 年 1 月 30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2 月 21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黔南监狱)服刑。 |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现从事套壳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涉恶犯罪;数罪并罚。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曾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提请减刑建议 | 建议对罪犯曾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83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熊七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3 年 6 月 1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中专 |
| 籍贯 | 贵州省息烽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决法院 |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
| 原判决文号 | (2024)黔 0122 刑初 11 号 |
| 原判决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 原判决刑期 | 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9 月 22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21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4 年 2 月 23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4 年 3 月 21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现从事看外观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无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无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熊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提请建议 | 建议对罪犯熊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发文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84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牟中华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5 年 7 月 8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瓮安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决法院 |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
| 原判决文号 | (2023)黔 2725 刑初 126 号 |
| 原判决罪名 | 强奸罪 |
| 原判决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3 月 10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6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8 月 28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9 月 27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现从事穿壳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无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强奸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妇女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牟中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提请建议 | 建议对罪犯牟中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发文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86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甘书东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2 年 3 月 20 日 |
| 民族 | 侗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平塘县 |
| 原职业 | 平塘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决法院 |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
| 原判决文号 | (2022)黔 2727 刑初 215 号 |
| 原判决罪名 | 贪污罪、受贿罪 |
| 原判决刑期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2 年 11 月 10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7 日止) |
| 罚金情况 | 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 |
| 违法所得情况 | 贪污违法所得 31.7323 万元;受贿违法所得 14 万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5 月 16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6 月 29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现从事看外观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 (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457323 元 (已全部缴纳)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职务犯罪;数罪并罚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甘书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提请建议 | 建议对罪犯甘书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发文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88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覃加并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3 年 6 月 8 日 |
| 民族 | 壮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云南省曲靖市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决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 原判决文号 | (2023)黔 2701 刑初 197 号 |
| 原判决罪名 | 诈骗罪 |
| 原判决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2 月 23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22 日止) |
| 罚金情况 | 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 |
| 退赔情况 | 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79700.00 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8 月 24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9 月 27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现从事开线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 79700 元 (未缴纳)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覃加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覃加并犯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提请建议 | 建议对罪犯覃加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发文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信息 | 颜家福,男,1992 年 11 月 14 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决情况 | 2023 年 12 月 14 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23 刑初 251 号刑事判决,认定颜家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3 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18 日止)。 |
| 执行及调动情况 | 判决生效后 2024 年 1 月 29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2 月 21 日从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 一、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5 年 6 月 25 日因与罪犯潘建坤发生推搡行为被扣 10 分,经批评教育后改正,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现从事注塑机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2025 年 6 月 20 日,罪犯严家福与罪犯潘建坤发生推搡行为被扣 10 分。 |
| 从严情形 | 无。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颜家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颜家福犯交通肇事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且服刑期间有违规被扣分现象。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
| 提请减刑建议 | 建议对罪犯颜家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信息 | 龙正义,男,2001 年 9 月 16 日生,布依族,初中文,贵州省惠水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决情况 | 2023 年 10 月 19 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31 刑初 125 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正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5000 元)、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责令按比例返还相应被害人(刑期自 2023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8 日止)。 |
| 执行及调动情况 | 判决生效后 2023 年 11 月 27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1 月 10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 一、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现从事卫生事务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已部分缴纳 9000 元,法院执行情况:扣划 95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54000 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数罪并罚。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龙正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龙正义犯诈骗、偷越国境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高,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
| 提请减刑建议 | 建议对罪犯龙正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信息 | 丁书斌,男,1973 年 1 月 6 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决情况 | 2024 年 3 月 15 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112 刑初 189 号刑事判决,认定丁书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 40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27000.00 元(刑期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29 日止)。 |
| 执行及调动情况 | 判决生效后 2024 年 4 月 25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5 月 21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 一、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主要从事翻帽子、穿绳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40000 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27000 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伙同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丁书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提请减刑建议 | 建议对罪犯丁书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信息 | 邓超,男,1989 年 8 月 15 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决情况 | 2024 年 1 月 30 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4) 黔 0111 刑初 24 号刑事判决,认定邓超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8 月 16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止)。 |
| 执行及调动情况 | 判决生效后 2024 年 2 月 26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3 月 21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 一、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主要从事服装平机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犯罪对象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从严二个月。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邓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提请减刑建议 | 建议对罪犯邓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94 号 |
| 罪犯姓名 | 万承铭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0 年 11 月 12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三穗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原判决法院 |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
| 原判决文号 | (2023)黔 2624 刑初 25 号 |
| 罪名 | 强奸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3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27 年 10 月 16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5 月 17 日 |
| 调入监狱 |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调入日期 | 2023 年 6 月 29 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类别 | 具体内容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主要从事生产辅助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无。 |
| 考核奖励 | 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 | 无。 |
| 从严情形 | 被害人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从严一个月。 |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95 号 |
| 罪犯姓名 | 吕吉利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2 年 7 月 28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湄潭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原判决法院 |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 原判决文号 | (2019)黔 0328 刑初 56 号(已撤销缓刑部分) |
| 最终判决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最终判决文号 | (2024)黔 03 刑终 44 号 |
| 罪名 | 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23 年 6 月 14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3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4 年 3 月 27 日 |
| 调入监狱 |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调入日期 | 2024 年 4 月 18 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类别 | 具体内容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主要从事服装平机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无。 |
| 考核奖励 | 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 | 无。 |
| 从严情形 | 涉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从严三个月。 |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96 号 |
| 罪犯姓名 | 周光志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1 年 2 月 2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中专 |
| 籍贯 | 贵州省黔西市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原判决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原判决文号 | (2023)黔 0111 刑初 615 号 |
| 罪名 | 盗窃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3 年 7 月 15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14 日止) |
| 附加刑 | 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正在执行中)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4 年 2 月 26 日 |
| 调入监狱 |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调入日期 | 2024 年 3 月 21 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类别 | 具体内容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未缴纳) (法院执行情况:正在执行中)。 |
| 考核奖励 |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 | 无。 |
| 从严情形 |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严二个月。 |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97 号 |
| 罪犯姓名 | 文磊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7 年 3 月 20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思南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原判决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原判决文号 | (2023)黔 0102 刑初 985 号 |
| 罪名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23 年 12 月 29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21 日止) |
| 附加刑 | 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8000.00 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4 年 2 月 26 日 |
| 调入监狱 |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调入日期 | 2024 年 3 月 21 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类别 | 具体内容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主要从事服装平机,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已全部缴纳) (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8000 元 (已全部缴纳)。 |
| 考核奖励 |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 | 无。 |
| 从严情形 | 无。 |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98 号 |
| 罪犯姓名 | 李国豪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4 年 6 月 10 日 |
| 民族 | 土家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湖南省凤凰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作出机关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判决文号 | (2024)黔 0111 刑初 56 号 |
| 判决日期 | 2024 年 1 月 19 日 |
| 罪名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主刑 |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 2024 年 1 月 17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14 日止) |
| 附加刑 | 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4 年 2 月 26 日 |
| 调入监狱 | 贵州省桐州监狱(贵州省黔南监狱) |
| 调入日期 | 2024 年 3 月 21 日 |
| 执行刑期变动 | 无 |
罪犯李国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对罪犯李国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99 号 |
| 罪犯姓名 | 梁袁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2 年 8 月 28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重庆市南川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作出机关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判决文号 | (2023)黔 0304 刑初 276 号 |
| 判决日期 | 2023 年 8 月 14 日 |
| 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 主刑 | 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3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27 年 2 月 14 日止) |
| 附加刑 | 罚金人民币 8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40200.00 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9 月 25 日 |
| 调入监狱 |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调入日期 | 2023 年 11 月 2 日 |
| 执行刑期变动 | 无 |
罪犯梁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 理由:罪犯梁袁犯贩卖毒品罪,系涉毒犯罪,涉案毒品数量大,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高,且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 意见: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建议对罪犯梁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00 号 |
| 罪犯姓名 | 金梁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8 年 2 月 18 日 |
| 民族 | 彝族 |
| 文化程度 | 中专 |
| 籍贯 | 贵州省丹寨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作出机关 |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
| 判决文号 | (2023)黔 2636 刑初 61 号 |
| 判决日期 | 2023 年 9 月 21 日 |
| 罪名 | 开设赌场罪 |
| 主刑 | 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3 年 9 月 20 日起至 2027 年 9 月 19 日止) |
| 附加刑 | 罚金人民币 30000.00 元 |
| 诉讼程序 | 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 年 11 月 2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6 刑终 25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11 月 24 日 |
| 调入监狱 |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调入日期 | 2024 年 1 月 10 日 |
| 执行刑期变动 | 无 |
罪犯金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 理由:罪犯金梁犯开设赌场罪,社会危害性高,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 意见: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建议对罪犯金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信息
| 姓名 | 张贵林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7 年 8 月 24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前科及原判情况
曾因犯放火罪,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 年 7 月 18 日减刑释放。
本次判决情况
2023 年 6 月 15 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3) 黔 0303 刑初 201 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贵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3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14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00 元。
判决生效后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8 月 30 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表现
* 刑期变动:无。
*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遵守监规: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教育改造: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劳动改造:主要从事辅工。2023 年 12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 5.3 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积极改正,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 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 考核奖励:
* 2023 年 7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
*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表扬 1 个。
* 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表扬 1 个。
* 合计:2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 违规及扣分:2023 年 12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 17.68%,扣分 5.30 分。
* 从严情形: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张贵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张贵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前科,社会危害性高,且该犯服刑期间有劳动欠产被扣分现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张贵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落款
* 单位:贵州省黔南监狱
* 日期:2025 年 10 月 23 日
* 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信息
| 姓名 | 袁振浪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5 年 10 月 15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天柱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前科及原判情况
曾因抢劫罪,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 2015 年 7 月 21 日刑满释放。
2022 年 11 月 29 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27 刑初 232 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振浪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2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止)。
袁振浪提出上诉,2022 年 12 月 26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 刑终 30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2 月 17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表现
* 刑期变动:无。
*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遵守监规: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教育改造: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劳动改造:主要从事辅工和机位工。2023 年 12 月、2024 年 1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 3.6 分和 1.19 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积极改正,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财产性判项履行:无。
* 考核奖励:
*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表扬 1 个。
*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
*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表扬 1 个。
* 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表扬 1 个。
* 合计:3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 违规及扣分:
* 2023 年 12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 12%,扣分 3.60 分。
* 2024 年 01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 3.99%,扣分 1.19 分。
* 从严情形:前科,受害人未成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袁振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袁振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落款
* 单位:贵州省黔南监狱
* 日期:2025 年 10 月 23 日
* 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信息
| 姓名 | 李乾友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3 年 5 月 19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纳雍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前科及原判情况
2023 年 8 月 30 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25 刑初 236 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乾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3 年 4 月 12 日起至 2027 年 4 月 11 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11 月 2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表现
* 刑期变动:无。
*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遵守监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教育改造: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劳动改造:工种为机位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财产性判项履行:无。
* 考核奖励: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表扬 1 个。
* 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表扬 1 个。
*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5 月:获表扬 1 个。
* 合计:3 个表扬。
* 违规及扣分:无。
* 从严情形:受害人为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李乾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李乾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落款
* 单位:贵州省黔南监狱
* 日期:2025 年 10 月 23 日
* 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信息
| 姓名 | 刘定喜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3 年 3 月 5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文盲 |
| 籍贯 | 贵州省赫章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前科及原判情况
2023 年 8 月 11 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27 刑初 98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定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3 年 1 月 31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30 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11 月 2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表现
* 刑期变动:无。
*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遵守监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教育改造: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劳动改造:工种为机位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财产性判项履行:无。
* 考核奖励: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表扬 1 个。
* 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表扬 1 个。
*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5 月:获表扬 1 个。
* 合计:3 个表扬。
* 违规及扣分:无。
*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的犯罪情节及经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刘定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刘定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落款
* 单位:贵州省黔南监狱
* 日期:2025 年 10 月 23 日
* 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杨学兵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1 年 8 月 19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清镇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2)黔 0302 刑初 462 号 |
| 原判罪名及刑期 | 盗窃罪,有期徒刑四年(2023 年 1 月 29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28 日止) |
| 罚金 | 人民币 18000.00 元 |
| 退赔金额 | 人民币 116469 元 |
| 二审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 03 刑终 174 号 |
| 二审结果 | 维持原判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8 月 23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9 月 26 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 |
| 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工种:值星员;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 罚金人民币 18000 元,退赃退赔 116469 元(均未缴纳)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杨学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杨学兵犯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高,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
| 提请减刑建议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王云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2 年 11 月 1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龙里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3)黔 2723 刑初 148 号 |
| 原判罪名及刑期 | 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23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27 日止) |
| 罚金 | 人民币 6000.00 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10 月 26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12 月 6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瓮安监狱) |
| 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情况 | 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工种:机位工、值星员(2025 年 1 月 24 日开始为值星员);2024 年 02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 20.69 分,经警官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 罚金人民币 6000 元(已全部缴纳)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2024 年 8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2024 年 02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 20.69 分 |
| 从严情形 | 前科;一次性扣分 20 分以上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王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提请减刑建议 | 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谢克俊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4 年 8 月 26 日 |
| 民族 | 布依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开阳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23)黔 0121 刑初 90 号 |
| 原判罪名及刑期 | 诈骗罪,有期徒刑四年(2023 年 1 月 13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 |
| 罚金 | 人民币 5000.00 元 |
| 追缴赃款 | 人民币 6.3 万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5 月 17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6 月 28 日(从贵州省普定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 |
| 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工种:机位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退赃退赔人民币 63000 元(均未缴纳)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4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谢克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提请减刑建议 |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名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 文号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08 号 |
| 罪犯姓名 | 付光旭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3 年 9 月 10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罪名 | 判决时间 | 判决机关 | 判决内容 | 执行时间 |
|---|---|---|---|---|
| 绑架罪 | 2011 年 1 月 30 日 |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2011 年 -2013 年 |
| 盗窃罪 | 2019 年 6 月 18 日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2019 年 -2020 年 |
| 诈骗罪 | 2023 年 4 月 13 日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22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11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0 元 | 2023 年 7 月 18 日交付执行 |
二审情况:
2023 年 5 月 31 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3 刑终 24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付光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付光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该犯工种机位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判项类型 | 金额/对象 | 履行情况 |
|---|---|---|
| 罚金 | 人民币 30000 元 | 未缴纳 |
| 退赔被害人刘家程 | 人民币 24000.00 元 | 经法院执行划扣,已发放 6475 元 |
| 退赔被害人陈华健 | 人民币 13300.00 元 | 经法院执行划扣,已发放 3652.6 元 |
| 退赔被害人吴显丽 | 人民币 10000.00 元 | 经法院执行划扣,已发放 2656.4 元 |
| 退赔被害人王静 | 人民币 6000.00 元 | 经法院执行划扣,已发放 1660.25 元 |
| 退赔被害人龚维亮 | 人民币 8400.00 元 | 经法院执行划扣,已发放 2158.3 元 |
无
罪犯付光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光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名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 文号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09 号 |
| 罪犯姓名 | 李鑫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6 年 11 月 20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本科 |
| 籍贯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
| 原职务 | 贵阳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副部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罪名 | 判决时间 | 判决机关 | 判决内容 | 执行时间 |
|---|---|---|---|---|
| 受贿罪 | 2019 年 6 月 13 日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 | 2019 年 -2027 年 |
| 串通投标罪 | 2019 年 6 月 13 日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 | 2019 年 -2027 年 |
| 数罪并罚 | 2019 年 6 月 13 日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2019 年 1 月 31 日起至 2027 年 11 月 3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32 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37.2 万元 | 2019 年 10 月 15 日交付执行 |
二审情况:
2019 年 8 月 1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01 刑终 55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李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李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该犯工种辅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判项类型 | 金额/对象 | 履行情况 |
|---|---|---|
| 罚金 | 人民币 320000 元 | 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
| 追缴违法所得 | 人民币 3372000 元 | 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
无
罪犯李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名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 文号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10 号 |
| 罪犯姓名 | 肖仕江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9 年 5 月 2 日 |
| 民族 | 侗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罪名 | 判决时间 | 判决机关 | 判决内容 | 执行时间 |
|---|---|---|---|---|
| 寻衅滋事罪 | 2020 年 5 月 15 日 |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2020 年 -2021 年 |
| 寻衅滋事罪 | 2023 年 4 月 12 日 |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 2023 年 -2026 年 |
| 故意伤害罪 | 2023 年 4 月 12 日 |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2023 年 -2026 年 |
| 数罪并罚 | 2023 年 4 月 12 日 |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总和刑期三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2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26 日止) | 2023 年 5 月 18 日交付执行 |
罪犯肖仕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肖仕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该犯工种机位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无
无
罪犯肖仕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仕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11 号 |
|---|---|
| 罪犯姓名 | 黄锋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4 年 12 月 21 日 |
| 民族 | 土家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罪犯黄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对罪犯黄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12 号 |
|---|---|
| 罪犯姓名 | 吴东红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9 年 8 月 15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本科 |
| 籍贯 | 湖南省宜章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罪犯吴东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 理由:罪犯吴东红犯放火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高,民事赔偿未履行,且服刑期间有多次劳动欠产被扣分现象。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 意见: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建议对罪犯吴东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13 号 |
|---|---|
| 罪犯姓名 | 周大刚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2 年 1 月 23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黄平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罪犯周大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对罪犯周大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14 号
| 姓名 | 文占华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9 年 4 月 4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凯里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裁定日期 | 作出机关 | 裁定文号 | 变动内容 |
|---|---|---|---|
| 2007 年 1 月 19 日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7)黔刑执字第 62 号 |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 2012 年 1 月 20 日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2)黔刑执字第 112 号 |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 2012 年 1 月 20 日至 2031 年 4 月 19 日止) |
| 2014 年 7 月 17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4)黔南刑执字第 2129 号 |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
| 2016 年 9 月 26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6)黔 27 刑更 2515 号 |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
| 2019 年 3 月 12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9)黔 27 刑更 410 号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
| 2023 年 4 月 19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3)黔 27 刑更 384 号 |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
现刑期:自 2012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19 日止。
罪犯文占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文占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 违规情况:2024 年 7 月 31 日中午 12 点 39 分左右,因在劳动现场不按要求佩戴口罩,扣 2 分。
* 处理结果:经警官教育后,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该犯工种辅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无。
故意杀人犯。
罪犯文占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文占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115 号
| 姓名 | 李兵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8 年 12 月 17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瓮安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罪犯李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李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 违规情况:
1. 2021 年 4 月 24 日,将剩饭菜带入监舍,扣 15 分。
2. 2021 年 8 月 7 日,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扣 10 分。
3. 2022 年 6 月至 7 月,经监狱调查核实,该犯作为分监区值星员,对同分监区罪犯违规私藏、使用 U 盘播放电影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观看,扰乱监区正常改造秩序。结合监狱正在开展夏季治安“百日行动”专项活动,建议予以警告处罚,并扣 100 分。
* 处理结果:经警官教育后,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该犯工种机位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已部分缴纳 10000 元)。
罪犯李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李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注:原文档中未提供附件 41 的具体内容,故此处仅保留标题)
| 姓名 | 李奇中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0 年 12 月 30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雷山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罪犯李奇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李奇中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无。
无。
罪犯李奇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对罪犯李奇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 姓名 | 杨仁贤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7 年 2 月 23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大方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阶段 | 法院 | 案号 | 判决/裁定内容 | 时间 |
|---|---|---|---|---|
| 一审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2013) 都刑初字第 318 号 | 认定杨仁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 2013 年 4 月 9 日起至 2028 年 4 月 8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 | 2013 年 11 月 29 日 |
| 二审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4) 黔南刑一终字第 02 号 | 维持原判。 | 2014 年 2 月 11 日 |
| 减刑裁定 1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7) 黔 27 刑更 2471 号 |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 2017 年 11 月 24 日 |
| 减刑裁定 2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 黔 27 刑更 114 号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2020 年 4 月 28 日 |
| 减刑裁定 3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3) 黔 27 刑更 1647 号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 2013 年 4 月 9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8 日止)。 | 2023 年 11 月 24 日 |
罪犯杨仁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杨仁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无。
无。
罪犯杨仁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对罪犯杨仁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 姓名 | 黄其东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5 年 10 月 5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三穗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罪犯黄其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黄其东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 违规扣分:该犯在 2023 年 8 月 10 日,违反教育活动纪律,在课堂上看书,扣 2 分。经警官教育后,“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时间 | 事项 | 未完成比例 | 扣分 |
|---|---|---|---|
| 2023 年 4 月 30 日 | 2023 年 04 月劳动定额 12320,完成 8325 | 32.42% | 9.72 分 |
| 2023 年 8 月 10 日 | 违反教育活动纪律,在课堂上看书 | - | 2.00 分 |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罪犯黄其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对罪犯黄其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席瑶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0 年 9 月 10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中专 |
| 籍贯 | 贵州省瓮安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23)黔 2725 刑初 148 号 |
| 原判罪名 | 强奸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3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14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8 月 28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9 月 27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现从事炊事员劳动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 | 无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受害人未满 14 周岁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席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减刑建议 |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发文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李朝华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2 年 2 月 22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瓮安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22)黔 2725 刑初 210 号 |
| 原判罪名 | 强奸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22 年 2 月 25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24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2 年 7 月 21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2 年 10 月 31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2024 年 6 月 26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27 刑更 233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 2022 年 2 月 25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24 日止)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现从事炊事员劳动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 | 无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受害人未满 14 周岁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李朝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减刑建议 | 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发文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杨应堂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4 年 9 月 18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桐梓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3)黔 0322 刑初 135 号 |
| 原判罪名 | 偷越国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2022 年 7 月 12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1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0 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8 月 25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9 月 26 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情况 | 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现从事炊事员劳动岗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 7.24 分,后经警官教育和指导,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
| 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 | 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 (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00 元 (未缴纳)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2024 年 6 月 30 日该犯 2024 年 06 月劳动定额 18923,完成 14352,未完成劳动定额 24.15% 扣分 7.24 分 |
| 从严情形 | 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 (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00 元 (未缴纳);数罪并罚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杨应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减刑建议 | 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发文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罗国彪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2 年 7 月 30 日 |
| 民族 | 布依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都匀市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3)黔 0602 刑初 202 号 |
| 原判罪名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23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29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 |
| 二审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 06 刑终 179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4 年 1 月 26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4 年 2 月 22 日(从贵州省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 |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已全部缴纳)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无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罗国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减刑建议 | 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发文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 姓名 | 郭顶庆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3 年 8 月 15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长顺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案由 | 滥伐林木罪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
| 判决文号 | (2023) 黔 2731 刑初 68 号 |
| 判决日期 | 2023 年 7 月 5 日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3 年 7 月 5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4 日止) |
| 附加刑 | 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8 月 28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9 月 27 日(由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罪犯郭顶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理由:罪犯郭顶庆犯滥伐林木罪,犯罪危害后果大,社会危害性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建议: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郭顶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顶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姓名 | 龙兴昌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9 年 7 月 28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丹寨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案由 |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数罪并罚)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判决文号 | (2021) 黔 2601 刑初 194 号 |
| 判决日期 | 2021 年 10 月 22 日 |
| 原判刑期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22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19 日止) |
| 附加刑 | 罚金人民币 23000 元;责令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及费用 |
| 上诉情况 | 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作出(2022)黔 26 刑终 6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2 年 7 月 21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2 年 10 月 31 日(由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刑期变更情况 | 2024 年 6 月 26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27 刑更 231 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19 日止) |
罪犯龙兴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兴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兴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姓名 | 罗安斌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4 年 9 月 28 日 |
| 民族 | 布依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惠水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案由 | 诈骗罪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
| 判决文号 | (2024) 黔 2731 刑初 13 号 |
| 判决日期 | 2024 年 3 月 12 日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24 年 3 月 12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3 日止) |
| 附加刑 | 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4 年 4 月 24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4 年 5 月 22 日(由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罪犯罗安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安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安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10 月 23 日
(注:原文本中该附件后无具体内容,故未整理)
| 姓名 | 黄新明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8 年 5 月 9 日 |
| 民族 | 壮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从江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法院 | 判决文号 | 罪名 | 原判刑期 | 刑期起止 | 罚金 | 退赔金额 |
|---|---|---|---|---|---|---|
|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 (2023)黔 2633 刑初 102 号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 2023 年 5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21 日止 | 人民币 1000.00 元 | 人民币 52048.80 元 |
罪犯黄新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黄新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该犯现从事值星员劳动岗位,能严格做好值守事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无
罪犯黄新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理由:罪犯黄新明犯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高,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建议: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黄新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新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 姓名 | 付强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6 年 9 月 4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凯里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前科情况 | 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 2010 年 3 月 4 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2010 年 5 月 8 日刑满释放。 |
| 本次原判法院 |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
| 本次原判文号 | (2023)黔 2636 刑初 23 号 |
| 本次原判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 本次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 |
| 本次原判刑期起止 | 2023 年 3 月 29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28 日止 |
| 本次原判罚金 | 人民币 3000.00 元 |
| 判决生效及交付执行 | 2023 年 6 月 15 日交付执行 |
| 调入服刑时间 | 2023 年 8 月 3 日(由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罪犯付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付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已全部缴纳)。
无
毒品再犯
罪犯付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 姓名 | 冉景洪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8 年 10 月 10 日 |
| 民族 | 土家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德江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前科情况 | 曾因犯盗窃罪,于 2008 年 2 月 4 日被原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2014 年 9 月 14 日减刑后释放。 |
| 本次原判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本次原判文号 | (2016)黔 0321 刑初 539 号 |
| 本次原判罪名 | 盗窃罪 |
| 本次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 |
| 本次原判刑期起止 | 2015 年 5 月 7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6 日止 |
| 本次原判罚金 | 人民币 13000.00 元 |
| 其他判项 | 涉案赃款、赃物及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
| 判决生效及交付执行 | 2017 年 7 月 17 日交付执行 |
| 调入服刑时间 | 2017 年 10 月 10 日(由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1. 2020 年 4 月 28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27 刑更 79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 2023 年 4 月 19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 刑更 408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现刑期:自 2015 年 5 月 7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6 日止。 |
罪犯冉景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冉景洪在服刑期间,曾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2 次,分别扣分 5 分和 8 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知错能改,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罚金人民币 13000 元(未缴纳)。
违规事实 1:
* 时间:2022 年 7 月 29 日
* 事由:罪犯李军成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晚 21 点 10 分至 21 时 39 分私自使用 U 盘在医院二分监区三楼活动室,经调查核实该犯参与观看电影,该犯未及时及时发现李军成私藏 U 盘的违规违纪行为。
* 依据:违反《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五十三项之规定。
* 扣分:5.00 分
违规事实 2:
* 时间:2024 年 8 月 18 日 8 点 08 分左右
* 事由:在 2024 年 8 月 18 日 8 点 08 分左右菜班组罪犯在伙房大厅洗菜、切菜时,罪犯左世华因私自操作多功能切菜机切蔬菜,在切菜过程中切菜机出口被蔬菜堵塞,左犯在未断电的情况下用右手将菜推送进入切菜机入口时,导致右手手指被切菜机切伤,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在这过程中,罪犯冉景洪作为同班组成员,在看见左犯私自接触机器,未及时向当班干警报告,违反了管理规定。
* 扣分:8.00 分
罪犯冉景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景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景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 姓名 | 姚茂顺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0 年 9 月 6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三穗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姓名 | 张啟顺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5 年 8 月 7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铜仁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姓名 | 张玉松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1 年 5 月 6 日 |
| 民族 | 布依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独山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罗熙荣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50 年 9 月 20 日 |
| 民族 | 布依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贵定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3)黔 2723 刑初 217 号 |
| 原判罪名及刑期 | 强奸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3 年 2 月 17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16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11 月 27 日 |
| 调入监狱 |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调入日期 | 2024 年 1 月 10 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曾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信,被退回后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经评估该犯无劳动能力。 |
|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 无。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受害人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罗熙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减刑建议 |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发文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胡代楷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2 年 7 月 13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专科 |
| 籍贯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2)黔 0103 刑初 1035 号 |
| 二审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 01 刑终 560 号 |
| 原判罪名及刑期 | 挪用资金罪,有期徒刑二年(2024 年 1 月 25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9 日止) |
| 财产性判项 | 责令退赔人民币 2645411.76 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4 年 2 月 27 日 |
| 调入监狱 |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调入日期 | 2024 年 3 月 21 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 退赔人民币 2645411.76 元 (未缴纳)。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胡代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减刑建议 | 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发文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郭正利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5 年 8 月 9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罗甸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前科情况 | 2013 年 7 月 9 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2023)黔 2728 刑初 218 号 |
| 原判罪名及刑期 | 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23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4 日止) |
| 财产性判项 | 罚金人民币 6000 元;退赃的 10,002.00 元,按照被盗财物鉴定的价值所占比例返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郭正利予以退赔。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8 月 24 日 |
| 调入监狱 |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调入日期 | 2023 年 9 月 27 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情况 | 曾因违规被扣分 5 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再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 罚金人民币 6000 元 (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 68797.90 元 (已全部缴纳)。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2024 年 9 月 11 日,因不按规定如厕被扣分 5 分;2025 年 9 月 11 日因不遵守洗澡规定,给予扣 2 分。 |
| 从严情形 | 前科。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郭正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减刑建议 |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发文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金方富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0 年 8 月 1 日 |
| 民族 | 其他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凯里市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3)黔 2601 刑初 59 号 |
| 原判罪名及刑期 | 强奸罪,有期徒刑四年 |
| 财产性判项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 2000.00 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7 月 17 日 |
| 调入监狱 | 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调入日期 | 2023 年 8 月 31 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 民事赔偿人民币 2000 元 (已全部履行)。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7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受害人为幼女。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金方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减刑建议 |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发文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
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qn/zwgk/xxgkml/ywgk/202511/t20251114_88945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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