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福监假字第 1 号
罪犯基本情况:
* 姓名: 饶利军
* 性别: 男
* 出生日期: 1992 年 4 月 6 日
* 民族: 汉族
* 文化程度: 初中
* 籍贯: 贵州省绥阳县
* 服刑地点: 贵州省福泉监狱
判决及执行情况:
* 判决时间: 2023 年 7 月 12 日
* 判决机关: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 案号: (2023)黔 0323 刑初 83 号
* 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原判刑罚: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
* 追缴金额: 人民币 5150.00 元
* 交付执行时间: 2023 年 8 月 24 日
* 调入时间: 2023 年 9 月 26 日(由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
* 刑期变动情况: 无
* 实际刑期: 2023 年 4 月 24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3 日
服刑期间表现及事实:
| 序号 | 方面 | 具体表现 |
|---|---|---|
| 一 | 认罪悔罪方面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二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三 | 教育改造方面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四 | 劳动改造方面 |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五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罚金人民币 3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5150 元(已全部缴纳)。 |
| 六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1 个表扬。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同意假释。
综合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饶利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利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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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fq/zwgk/xxgkml/ywgk/202503/t20250307_86999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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