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监狱-2025-02-26-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1号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6-03-29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 福监假字第 1 号

罪犯基本情况:
* 姓名: 饶利军
* 性别:
* 出生日期: 1992 年 4 月 6 日
* 民族: 汉族
* 文化程度: 初中
* 籍贯: 贵州省绥阳县
* 服刑地点: 贵州省福泉监狱

判决及执行情况:
* 判决时间: 2023 年 7 月 12 日
* 判决机关: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 案号: (2023)黔 0323 刑初 83 号
* 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 原判刑罚: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
* 追缴金额: 人民币 5150.00 元
* 交付执行时间: 2023 年 8 月 24 日
* 调入时间: 2023 年 9 月 26 日(由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
* 刑期变动情况:
* 实际刑期: 2023 年 4 月 24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3 日

服刑期间表现及事实:

序号 方面 具体表现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3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5150 元(已全部缴纳)。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1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同意假释。

综合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饶利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利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2 月 26 日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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