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王武监狱-2026-01-13-提请假释建议书【(2026)黔王监假字第1-7号】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6-03-29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贵州省王武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贵州省王武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 黔王监假字第 1 号

罪犯信息
| 姓名 | 唐涛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0 年 3 月 1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王武监狱 |

判决及刑期情况
* 一审:2014 年 12 月 12 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 1105 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 2014 年 4 月 3 日起至 2029 年 4 月 2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 二审:2015 年 4 月 24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 78 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 1105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 入监时间:2015 年 7 月 13 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裁定日期 | 裁定机关 | 变动内容 |
| :--- | :--- | :--- |
| 2017 年 11 月 30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
| 2019 年 11 月 25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
| 2021 年 12 月 27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
| 2024 年 7 月 25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 元已履行。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
* 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
* 共计:4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日期 | 违规事实 | 扣分值 |
| :--- | :--- | :--- |
| 2015 年 12 月 16 日 | 未尽联名联号职责 | 1 分 |
| 2016 年 4 月 30 日 | 因 4 月欠产 26% | 2.6 分 |
| 2016 年 7 月 29 日 | 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 | 1.5 分 |
| 2016 年 12 月 30 日 | 私自带食品进监舍 | 1 分 |
| 2017 年 11 月 30 日 | 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 | 10 分 |
| 2018 年 10 月 21 日 | 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 | 10 分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涛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结论
综上所述,罪犯唐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建议
建议对罪犯唐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 单位:贵州省王武监狱(公章)
* 日期:2026 年 1 月 6 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 黔王监假字第 2 号

罪犯信息
| 姓名 | 郑世进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7 年 10 月 15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毕节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王武监狱 |

判决及刑期情况
* 一审:2014 年 11 月 14 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 1239 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世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7 月 31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入监时间:2015 年 1 月 26 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裁定日期 | 裁定机关 | 变动内容 |
| :--- | :--- | :--- |
| 2017 年 8 月 29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
| 2019 年 9 月 9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 2021 年 12 月 27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 2024 年 7 月 25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世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世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已履行。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
* 2025 年 4 月至 2025 年 8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
* 共计:3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日期 | 违规事实 | 扣分值 |
| :--- | :--- | :--- |
| 2015 年 9 月 11 日 | 无故不参加学习 | 1 分 |
| 2025 年 8 月 24 日 16 点 45 分左右 | 在劳动现场餐厅洗衣服 | 2 分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世进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结论
综上所述,罪犯郑世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建议
建议对罪犯郑世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 单位:贵州省王武监狱(公章)
* 日期:2026 年 1 月 6 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 黔王监假字第 3 号

罪犯信息
| 姓名 | 陈俊明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9 年 11 月 17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毕节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王武监狱 |

判决及刑期情况
* 一审:2016 年 11 月 1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 01 刑初 122 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俊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 2016 年 4 月 22 日起至 2031 年 4 月 21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30000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 二审:2017 年 1 月 22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 621 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 入监时间:2017 年 4 月 13 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裁定日期 | 裁定机关 | 变动内容 |
| :--- | :--- | :--- |
| 2019 年 11 月 25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
| 2021 年 12 月 27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
| 2023 年 11 月 27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俊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俊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30000 元已履行。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
* 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
* 共计:5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日期 | 违规事实 | 扣分值 |
| :--- | :--- | :--- |
| 2017 年 7 月 | 欠产 20% | 7 分 |
| 2018 年 9 月 22 日 | 不遵守吸烟规定(在监舍内吸烟) | 10 分 |
| 2022 年 6 月 30 日 | 查出分监区生产的服装部分出现破洞,情节严重,该犯作为质检员未认真履职,导致未检查出残次品 | 8 分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俊明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结论
综上所述,罪犯陈俊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建议
建议对罪犯陈俊明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 单位:贵州省王武监狱(公章)
* 日期:2026 年 1 月 6 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 黔王监假字第 4 号

罪犯信息
| 姓名 | 万兴红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2 年 1 月 14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清镇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王武监狱 |

判决及刑期情况
* 一审:2010 年 7 月 26 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 90 号刑事判决,认定万兴红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 二审:2010 年 12 月 7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 23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入监时间:2011 年 1 月 25 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4 年 3 月 26 日由贵州省毕节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裁定日期 | 裁定机关 | 变动内容 |
| :--- | :--- | :--- |
| 2013 年 7 月 22 日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
| 2015 年 12 月 10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 |
| 2018 年 6 月 12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
| 2021 年 1 月 29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 2023 年 11 月 27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文本内容在此处中断,未提供具体事实)

贵州省王武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一、罪犯万兴红

文书编号:(2026) 黔王监假字第 5 号
罪犯信息:万兴红
判决情况:2022 年 5 月 25 日,被执行人万兴红之亲属代为缴纳 2000 元;2022 年 8 月 2 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5 执 243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服刑期间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考核奖励情况
| 时间段 | 奖励内容 | 数量 |
| :--- | :--- | :--- |
|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8 月 | 表扬 | 1 个 |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1 月 | 表扬 | 1 个 |
|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 | 表扬 | 1 个 |
|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 | 表扬 | 1 个 |
| 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 | 表扬 | 1 个 |
| 合计 | 表扬 | 5 个 |

违规及扣分情况
1. 2014 年 4 月 7 日:因违反《考核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11 款之规定,被扣 1 分(本次假释建议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2. 2025 年 9 月 3 日:在 4 号楼 5 层 11 号室赤膊,被扣 3 分(本次假释建议使用成绩周期内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万兴红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裁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结论:建议对罪犯万兴红提请假释。


二、罪犯蒋刚

文书编号:(2026) 黔王监假字第 6 号
罪犯信息:蒋刚,男,1984 年 3 月 24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
判决情况:2017 年 3 月 27 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 0102 刑初 183 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 2016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31 年 9 月 29 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
入监时间:2017 年 6 月 15 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裁定日期 | 裁定机关 | 变动内容 |
| :--- | :--- | :--- |
| 2019 年 11 月 25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 2021 年 12 月 27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 2023 年 11 月 29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

现刑期:自 2016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29 年 8 月 30 日止。

服刑期间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已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
| 时间段 | 奖励内容 | 数量 |
| :--- | :--- | :--- |
|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8 月 | 表扬 | 1 个 |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2 月 | 表扬和物质奖励 | 1 次 |
| 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 | 表扬 | 1 个 |
|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 | 表扬 | 1 个 |
| 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8 月 | 表扬 | 1 个 |
| 合计 | 表扬 | 5 个 |
| 合计 | 物质奖励 | 1 个 |

违规及扣分情况
1. 2018 年 3 月 30 日:因 3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 1.36%,被扣 0.47 分(本次假释建议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刚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裁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结论:建议对罪犯蒋刚提请假释。


三、罪犯周小刚

文书编号:(2026) 黔王监假字第 7 号
罪犯信息:周小刚,男,1991 年 6 月 1 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
判决情况:2024 年 5 月 9 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0111 刑初 277 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小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 2024 年 5 月 8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周小刚已退缴的犯罪所得钱款人民币 170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入监时间:2024 年 6 月 24 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服刑期间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犯罪所得钱款人民币 17000 元已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
| 时间段 | 奖励内容 | 数量 |
| :--- | :--- | :--- |
| 2024 年 6 月至 2025 年 5 月 | 表扬 | 1 个 |
| 合计 | 表扬 | 1 个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小刚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裁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结论:建议对罪犯周小刚提请假释。


四、罪犯肖金宝

文书编号:(2026) 黔王监假字第 8 号
罪犯信息:肖金宝,男,1999 年 11 月 13 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
判决情况:2024 年 5 月 24 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0181 刑初 252 号刑事判决,认定肖金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10 月 18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11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零五百元。
入监时间:2024 年 6 月 26 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服刑期间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一万零五百元已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
| 时间段 | 奖励内容 | 数量 |
| :--- | :--- | :--- |
| 2024 年 6 月至 2025 年 5 月 | 表扬 | 1 个 |
| 合计 | 表扬 | 1 个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金宝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裁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结论:建议对罪犯肖金宝提请假释。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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