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2026-03-29-2026年第一批次假释罪犯提请假释建议书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6-03-29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2026 年第一批次假释罪犯提请假释建议书

附件 1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 黔女一监假字第 1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杨文新
性别
出生日期 1991 年 5 月 5 日
民族 侗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黎平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3)黔 2631 刑初 422 号
原判罪名 容留介绍卖淫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23 年 7 月 27 日起至 2027 年 9 月 26 日止)
原判罚金 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追缴非法所得 人民币一万三千六百元
二审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 26 刑终 129 号
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付执行日期 2024 年 5 月 28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财产刑履行情况 罚金人民币 28000 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 13600 元(均已全部履行,附结案通知书)
考核奖励情况 2024 年 5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 2024 年 8 月 23 日起,作为值守事务类无劳动定额岗位罪犯;2025 年 4 月起作为值守事务类事务性劳动岗位罪犯,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28000 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 13600 元(均已全部履行,附结案通知书)。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同意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提请单位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致送单位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6 年 3 月 11 日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 黔女一监假字第 2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何廷书
性别
出生日期 1971 年 4 月 12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文盲
籍贯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24)黔 0324 刑初 32 号
原判罪名 诈骗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2024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21 日止)
原判罚金 人民币二万元
违法所得处理 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扣除已发还被害人万秋芬、刘贞文等九名被害人共计二万七千二百三十五元,尚余二万二千七百六十五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二审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 03 刑终 305 号
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付执行日期 2024 年 9 月 23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财产刑履行情况 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50000 元(已全部履行,附财产刑执行情况一览表及结案通知书)
考核奖励情况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1 个表扬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50000 元(已全部履行,附财产刑执行情况一览表及结案通知书)。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同意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提请单位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致送单位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6 年 3 月 11 日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 黔女一监假字第 3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范明月
性别
出生日期 1982 年 7 月 20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罗甸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2024)黔 2728 刑初 18 号
原判罪名 开设赌场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4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3 日止)
原判罚金 人民币 10000.00 元
违法所得处理 退缴的违法所得 8443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 27 刑终 75 号
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付执行日期 2024 年 7 月 25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财产刑履行情况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退缴违法所得 8443 元(均已全部履行,附结案证明及收据)
考核奖励情况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4 月至 2025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 2026 年 1 月 6 日起,作为生活卫生类事务性劳动岗位罪犯,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退缴违法所得 8443 元(均已全部履行,附结案证明及收据)。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同意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提请单位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致送单位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6 年 3 月 11 日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 黔女一监假字第 4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潘兰
性别
出生日期 1991 年 10 月 12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高中
籍贯 贵州省大方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2024)黔 0581 刑初 185 号
原判罪名 诈骗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3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27 年 2 月 17 日止)
原判罚金 人民币 10000.00 元
退赔情况 责令被告人潘兰、张光美共同退赔被害人赵香经济损失人民币 66930.9 元;被告人潘兰、张光美、张书群、吴波、黄林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清秀经济损失人民币 4700.7 元、退赔被害人唐天秀经济损失人民币 49813 元、退赔被害人王仁英经济损失人民币 1700.9 元
二审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 03 刑终 305 号
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付执行日期 2024 年 7 月 25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财产刑履行情况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退赃退赔人民币 123145.50 元(均已全部履行,附法院证明及收据)
考核奖励情况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4 月至 2025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退赃退赔人民币 123145.50 元(均已全部履行,附法院证明及收据)。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同意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提请单位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致送单位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6 年 3 月 11 日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 黔女一监假字第 5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陈澜
性别
出生日期 1974 年 12 月 18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纳雍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2)黔 0525 刑初 209 号
原判罪名 开设赌场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五年(2022 年 11 月 4 日起至 2027 年 7 月 6 日止)
原判罚金 人民币 20000.00 元
违法所得处理 违法所得人民币 229920 元,应从其亲属上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纳雍县公安局涉案资金账户的涉案款人民币 234270 元中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1 月 16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法律法规,考核周期内虽存在 1 次因利用原材料、劳动工具等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扣 5 分的情况,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认识错误并改正,未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文本未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提请单位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致送单位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6 年 3 月 11 日
考核方面 具体情况
劳动改造 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因新入监手脚慢、生产线转产不熟悉新工艺导致 7 次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 45.44 分。民警在管理过程中未发现该犯存在劳动态度消极的主观原因,也没有出现因劳动态度消极被扣分的情形。
履行财产性判项 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29,920 元(均已全部履行,附结案通知书)。
考核奖励情况 物质奖励: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10 月获 1 次;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次(共 2 次)。
表扬: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2025 年 4 月至 2025 年 8 月获 1 个(共 3 个)。
违规及扣分情况 具体明细
2023 年 6 月 劳动定额 1008,完成 717.2,未完成 28.84%,扣分 8.65 分。
2023 年 7 月 劳动定额 1500,完成 914.98,未完成 39%,扣分 11.70 分。
2023 年 8 月 劳动定额 1380,完成 1128.82,未完成 18.2%,扣分 5.46 分。
2023 年 9 月 劳动定额 1080,完成 815.08,未完成 24.52%,扣分 7.35 分。
2023 年 10 月 劳动定额 1140,完成 973.3,未完成 14.62%,扣分 4.38 分。
2023 年 12 月 劳动定额 1140,完成 1021.6,未完成 10.38%,扣分 3.11 分。
2024 年 1 月 劳动定额 1140,完成 957.72,未完成 15.98%,扣分 4.79 分。
2025 年 5 月 因利用原材料、劳动工具等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2025 年 5 月 27 日民警清监时在该犯枕套内发现 17 根生产原材料橡筋,有 3 根被该犯绑到内裤上使用),扣分 5.00 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陈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澜提请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3 月 11 日

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dynz/zwgk/xxgkml/ywgk/202603/t20260313_89870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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