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姓名 | 文件名称 |
|---|---|---|
| 1 | 李克云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2 | 江垚东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3 | 刘泽鹏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4 | 陈诚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5 | 吴伟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6 | 李刚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7 | 杨云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8 | 王勇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9 | 田元明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10 | 白兴兵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11 | 肖仕国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12 | 赵子孝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13 | 陈俊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14 | 李发庭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15 | 杨家伦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16 | 石兵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17 | 胡金华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18 | 张祖贵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19 | 杜豪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20 | 杨佑华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21 | 王必成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22 | 王锦哲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23 | 穆德林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24 | 陈伦学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25 | 黎成国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26 | 付勇权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27 | 何从齐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28 | 赵开心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29 | 古朝波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30 | 罗跃银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31 | 蒲方庆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32 | 赵小波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33 | 吴勇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34 | 张以平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35 | 李吉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36 | 班正明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37 | 罗义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38 | 胡涛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39 | 葛传付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40 | 郑顺泽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41 | 刘常侩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42 | 刘欣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43 | 杨远华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44 | 袁仕伟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45 | 付愿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46 | 凌望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47 | 庭友勇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48 | 刘九发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49 | 廖继华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50 | 熊卓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51 | 黄克顺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52 | 刘银成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53 | 李朋朋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54 | 柳林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55 | 陈勇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56 | 雷先伦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57 | 刘代江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58 | 邓松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59 | 杨祖义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 60 | 曾欣舜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x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1 号
罪犯李克云,男,1993 年 1 月 3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20 年 5 月 24 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701 刑初 100 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克云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0 年 10 月 22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止),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退赃退赔人民币 290282.00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 年 8 月 3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7 刑终 10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 年 1 月 30 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281 刑初 54 号刑事裁定,认定李克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 2020 年 10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21 日止),罚金人民币 110000.00 元,退赃退赔人民币 472725.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1 年 9 月 14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3 月 23 日从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3 年 1 月 30 日经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因余罪职务侵占罪加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 110000.00 元。(现刑期自 2020 年 10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21 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违规及扣分情况: 2023 年 8 月 22 日,罪犯李克云因修理办公室损坏的锁和资料柜,在未向干警汇报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干警办公室进行修理,被扣 35 分。
从严情形:
1. 2023 年 8 月 22 日,该犯因修理办公室损坏的锁和资料柜,在未向干警汇报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干警办公室进行修理,被扣 35 分,从严一个月。
2. 有前科,从严一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克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克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克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2 号
罪犯江垚东,男,2001 年 12 月 30 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24 年 5 月 30 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0203 刑初 88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江垚东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10 月 31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20 日止。(之前被行政拘留的十日已从刑期中扣除)被害人甘贤平被骗财物人民币四千三百元,被害人沈娟被骗财物人民币三千三百元,被害人刘科君被骗财物七千元,被害人王钰钧被骗财物二万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4 年 6 月 24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7 月 22 日从贵州省普定监狱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违规及扣分情况: 2024 年 11 月 10 日上级部门督察发现 2024 年 11 月 11 日 01 分 57 分,一监区 106-1 监室监控显示 6 号室有衣物晾晒在监门,经查系罪犯江垚东在 11 月 10 日 10 点 15 分左右将衣服挂在门上。扣分 3.00 分。
从严情形: 犯罪情节严重,从严一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江垚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江垚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垚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注:原文本中附件 3 内容为空,未提供具体信息)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4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陈诚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5 年 7 月 8 日 |
| 民族 | 穿青人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织金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刑事判决情况:
2024 年 6 月 19 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0524 刑初 174 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3 年 2 月 28 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30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4 年 7 月 23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8 月 23 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陈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陈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4 月至 2025 年 8 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1 次;共获得 2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从严情形: 性侵未成年,从严一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
罪犯陈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5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吴伟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2 年 3 月 15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刑事判决情况:
2023 年 8 月 18 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3) 黔 0113 刑初 158 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伟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4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21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9 月 27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11 月 1 日从贵州省普定监狱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吴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吴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1 个表扬、2 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
1. 因 2024 年 9 月 17 日 9 时,监狱视频巡查发现该犯床铺上放置值星员衣服,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给予扣 3 分。
2. 因该犯 2024 年 01 月劳动定额 32100,完成 2400,未完成劳动定额 23.07%,给予扣 6.92 分。
从严情形: 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
罪犯吴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6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李刚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1 年 4 月 29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大方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刑事判决情况:
2023 年 11 月 15 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113 刑初 229 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3 年 12 月 8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3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退赔赃款 6257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 年 11 月 30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1 刑终 67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12 月 27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1 月 29 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未缴纳);赃款 6257(已退赔/法院判决书)。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从严情形: 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 249.74,超过年度平均消费 237.59 元,从严一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
罪犯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注:原文本中附件 7 仅包含文件名,无具体文书内容,故无法整理具体文书信息。)
| 姓名 | 杨云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9 年 10 月 31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姓名 | 王勇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9 年 12 月 6 日 |
| 民族 | 彝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大方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姓名 | 田元明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9 年 4 月 24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毕节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时间 | 裁定机关 | 裁定内容 |
|---|---|---|
| 2007 年 5 月 29 日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7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09 年 5 月 30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 2007 年 8 月 31 日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核准原判 |
| 2007 年 9 月 20 日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生效,入贵州省贵阳监狱 |
| 2007 年 10 月 25 日 | - | 调入都匀监狱 |
| 2018 年 8 月 13 日 | - | 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2007 年 8 月 31 日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 2010 年 2 月 4 日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 2012 年 5 月 25 日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
| 2014 年 12 月 30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
| 2017 年 11 月 24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
| 2020 年 9 月 24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
| 2023 年 9 月 15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
| 现刑期 | - | 自 2012 年 5 月 25 日起至 2027 年 2 月 24 日止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元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元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11 号 |
| 罪犯姓名 | 肖仕国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6 年 7 月 1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开阳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 判决文号 | (2023)黔 0121 刑初 434 号 |
| 判决日期 | 2023 年 12 月 6 日 |
| 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3 年 9 月 9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8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12 月 26 日 |
| 调入监狱日期 | 2024 年 1 月 18 日 |
| 类别 | 具体事实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财产性判项 | 无。 |
| 考核奖励 |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1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
| 违规扣分 | 1. 2024 年 6 月 15 日中午 12 点 10 分许,违规将线头裁剪机放置于非定置区域,扣 2 分。 2. 2024 年 6 月 30 日,劳动定额 12001,完成 9500,未完成劳动定额 20.83%,扣 6.24 分。 |
| 从严情形 | 无。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仕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仕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12 号 |
| 罪犯姓名 | 赵子孝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3 年 10 月 16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湖北省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判决文号 | (2023)黔 0302 刑初 559 号 |
| 判决日期 | 2023 年 10 月 31 日 |
| 罪名 | 盗窃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6 月 14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8 日止) |
| 罚金 | 人民币 5000.00 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11 月 23 日 |
| 调入监狱日期 | 2024 年 1 月 9 日 |
| 类别 | 具体事实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财产性判项 |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未缴纳)。 |
| 考核奖励 |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1 个表扬、2 个物质奖励。 |
| 违规扣分 | 1. 2024 年 4 月 30 日,劳动定额 10080,完成 7942,未完成劳动定额 21.21%,扣分 6.36 分。 2. 2024 年 10 月 12 日,经警务督察队视频督查发现:2024 年 9 月 29 日 01:23 一监区 3 分 306 值星员罪犯赵子孝,存在断断续续打瞌睡的情况,扣分 8 分处理。 |
| 从严情形 | 罪犯在考核期内因多次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累计被扣考核分 22.36 分,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提请幅度从严二个月。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子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子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13 号 |
| 罪犯姓名 | 陈俊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2 年 3 月 10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织金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判决文号 | (2023)黔 0103 刑初 496 号 |
| 判决日期 | 2023 年 8 月 22 日 |
| 罪名 | 抢劫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4 月 14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3 日止) |
| 罚金 | 人民币 3000.00 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9 月 27 日 |
| 调入监狱日期 | 2023 年 11 月 1 日 |
| 类别 | 具体事实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 | 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已全部缴纳)。 |
| 考核奖励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违规扣分 | 无。 |
| 从严情形 | 系累犯,从严一个月。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文书编号:(2026) 黔沙狱减字第 14 号
罪犯信息:李发庭
- 性别:男
- 出生日期:2005 年 7 月 8 日
- 民族:穿青人
- 文化程度:初中
- 籍贯:贵州省毕节市
- 服刑地点: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原判决情况:
- 判决法院: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判决文号:(2024)黔 0524 刑初 333 号
- 判决日期:2024 年 7 月 19 日
- 罪名:介绍卖淫罪
- 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 附加刑:罚金人民币 12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594 元
- 刑期起止:2024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止
执行及调动情况:
- 交付执行日期:2024 年 9 月 24 日
- 调入日期:2024 年 11 月 21 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无
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2000 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594 元(未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1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 2025 年 06 月 19 日:因不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 2 分。
- 2025 年 07 月 03 日:因将衬衣晾挂在四号室门框左边被扣 3 分。
- 2025 年 8 月 25 日:因在队列中违反队列纪律要求被扣 2 分。
从严情形:
- 组织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建议从严,从严扣减二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发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李发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致送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单位: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公章)
日期:2026 年 1 月 6 日
文书编号:(2026) 黔沙狱减字第 15 号
罪犯信息:杨家伦
- 性别:男
- 出生日期:1970 年 6 月 6 日
- 民族:汉族
- 文化程度:小学
- 籍贯:贵州省毕节市
- 服刑地点: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原判决情况:
- 判决法院: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 判决文号:(2024)黔 0581 刑初 315 号
- 判决日期:2024 年 7 月 26 日
- 罪名:强奸罪
- 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刑期起止:2024 年 2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19 日止
执行及调动情况:
- 交付执行日期:2024 年 8 月 27 日
- 调入日期:2024 年 9 月 19 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无
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6. 考核奖励情况: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1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
- 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提请减刑 2 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家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杨家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致送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单位: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公章)
日期:2026 年 1 月 6 日
文书编号:(2026) 黔沙狱减字第 16 号
罪犯信息:石兵
- 性别:男
- 出生日期:1984 年 6 月 6 日
- 民族:汉族
- 文化程度:高中
- 籍贯: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 服刑地点: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原判决情况:
- 判决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判决文号:(2023)黔 0102 刑初 99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判决日期:2024 年 4 月 10 日
- 罪名:强奸罪
- 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附加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3161.58 元
- 刑期起止:2023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24 日止
执行及调动情况:
- 交付执行日期:2024 年 5 月 23 日
- 调入日期:2024 年 6 月 21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无
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3161.58 元(未履行)。
6. 考核奖励情况:2024 年 5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石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致送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单位: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公章)
日期:2026 年 1 月 6 日
文书编号:(2026) 黔沙狱减字第 17 号
罪犯信息:胡金华
- 性别:男
- 出生日期:1998 年 10 月 10 日
- 民族:穿青人
- 文化程度:初中
- 籍贯:贵州省纳雍县
- 服刑地点: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原判决情况:
- 判决法院: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 判决文号:(2024)黔 0525 刑初 118 号
- 判决日期:2024 年 3 月 29 日
- 罪名:盗窃罪
- 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
- 附加刑:罚金人民币 3000 元,扣押在案人民币 8800 元发还被害人任贵
- 刑期起止:2024 年 3 月 29 日起至 2027 年 2 月 21 日止
执行及调动情况:
- 交付执行日期:2024 年 4 月 24 日
- 调入日期:2024 年 5 月 22 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无
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已履行,结案通知书)。
6. 考核奖励情况: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
- 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提请减刑 5 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金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胡金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致送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单位: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公章)
日期:2026 年 1 月 6 日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18 号 |
| 罪犯姓名 | 张祖贵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3 年 2 月 23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织金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裁定日期 | 裁定机关 | 变动内容 |
|---|---|---|
| 2018 年 11 月 28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 2021 年 8 月 6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 2023 年 11 月 30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罪犯张祖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张祖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时间段 | 奖励情况 |
|---|---|
|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 | 获 1 个表扬 |
| 2023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 | 获 1 个表扬 |
|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 | 获 1 个表扬 |
| 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 | 获 1 个表扬 |
|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 | 获 1 个表扬 |
| 合计 | 5 个表扬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祖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祖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祖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19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杜豪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6 年 11 月 11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绥阳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杜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20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杨佑华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8 年 4 月 16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修文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佑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佑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21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王必成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3 年 8 月 7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必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必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必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22 号 |
| 罪犯姓名 | 王锦哲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7 年 1 月 24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高中 |
| 籍贯 | 云南省华宁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原判决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原判决文号 | (2024)黔 0502 刑初 552 号 |
| 罪名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二年 |
| 罚金 | 人民币 5000 元 |
| 没收违法所得 | 人民币 2000 元 |
| 原判刑期起止 | 2024 年 6 月 17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6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4 年 7 月 23 日 |
| 调入监狱 | 2024 年 8 月 23 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 |
| 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方面 | 具体表现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已缴纳);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2000 元(已缴纳)。 |
| 考核奖励 |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1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 | 无。 |
| 从严情形 | 犯罪情节严重,从严扣减一个月。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锦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锦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23 号 |
| 罪犯姓名 | 穆德林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6 年 4 月 13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习水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原判决法院 |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
| 原判决文号 | (2024)黔 0330 刑初 189 号 |
| 罪名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 |
| 原判刑期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
| 罚金 | 人民币 5000 元 |
| 追缴违法所得 | 人民币 9200 元 |
| 原判刑期起止 | 2024 年 2 月 5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4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4 年 7 月 24 日 |
| 调入监狱 | 2024 年 8 月 22 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 |
| 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方面 | 具体表现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9200 元(未缴纳)。 |
| 考核奖励 |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1 次;共获得 1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
| 违规及扣分 | 无。 |
| 从严情形 | 无。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穆德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德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24 号 |
| 罪犯姓名 | 陈伦学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9 年 11 月 21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赫章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原判决法院 |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
| 原判决文号 | (2023)黔 0527 刑初 528 号 |
| 罪名 | 诈骗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 |
| 罚金 | 人民币 15000 元 |
| 追缴违法所得 | 人民币 8000 元 |
| 二审情况 | 2024 年 6 月 18 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05 刑终 18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原判刑期起止 | 2023 年 6 月 8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7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4 年 7 月 23 日 |
| 调入监狱 | 2024 年 8 月 23 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 |
| 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方面 | 具体表现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8000 元(已缴纳)。 |
| 考核奖励 |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1 次;2025 年 4 月至 2025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
| 违规及扣分 | 无。 |
| 从严情形 | 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从严扣减一个月。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伦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伦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注:原文本中该附件标题后内容缺失,无法整理具体信息)
| 姓名 | 付勇权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8 年 5 月 2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仁怀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 案号 | (2023) 黔 0111 刑初 625 号 |
| 判决日期 | 2024 年 1 月 8 日 |
| 罪名 | 诈骗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 附加刑 | 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
| 刑期起止 | 2023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3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4 年 2 月 26 日 |
| 调入监狱 | 2024 年 3 月 21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一、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已履行,结案通知书)。
六、考核奖励情况
*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共获得 2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2025 年 8 月 29 日因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被扣 3 分。
从严情形
无。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勇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勇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姓名 | 何从齐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3 年 3 月 15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织金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 案号 | (2023) 黔 0103 刑初 1001 号 |
| 判决日期 | 2024 年 1 月 17 日 |
| 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 |
| 附加刑 | 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 11200 元 |
| 刑期起止 | 2023 年 8 月 27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18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4 年 2 月 27 日 |
| 调入监狱 | 2024 年 3 月 21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一、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民事赔偿人民币 11200 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1 次
* 合计:共获得 2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从严情形
无。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从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从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姓名 | 赵开心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1 年 10 月 24 日 |
| 民族 | 黎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 案号 | (2024) 黔 0423 刑初 58 号 |
| 判决日期 | 2024 年 4 月 19 日 |
| 罪名 | 强奸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
| 附加刑 | 无 |
| 刑期起止 | 2023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29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4 年 6 月 25 日 |
| 调入监狱 | 2024 年 7 月 22 日(从贵州省普定监狱调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一、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
* 2024 年 6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
* 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8 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1 次
* 合计:共获得 2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从严情形
无。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开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开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姓名 | 古朝波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2 年 11 月 16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重庆市荣昌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
|---|---|
| 案号 | (2022) 黔 0323 刑初 265 号 |
| 判决日期 | 2023 年 3 月 31 日 |
| 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 附加刑 | 罚金人民币 6000.00 元;违法所得人民币 8500.00 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 刑期起止 | 2022 年 9 月 13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12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4 月 20 日 |
| 调入监狱 | 2023 年 5 月 30 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一、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6000 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8500 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
*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共获得 4 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
无。
从严情形
毒品再犯;犯罪情节严重。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古朝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古朝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注:原文档内容未提供,此处仅保留标题)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31 号 |
| 罪犯姓名 | 蒲方庆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3 年 10 月 1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一审判决 | 2023 年 6 月 13 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304 刑初 106 号刑事判决,认定蒲方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违法所得人民币 4000 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 |
| 二审裁定 | 2023 年 8 月 9 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3 刑终 33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原判刑期 | 自 2023 年 6 月 5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3 日止。 |
| 交付执行 | 2023 年 9 月 25 日。 |
| 调入监狱 | 2023 年 11 月 2 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
| 刑期变动 | 无。 |
一、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蒲方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蒲方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4000 元 (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5 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1 次
* 合计:共获得 3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
2025 年 6 月 18 日,监狱督察队通过视频回放发现四监区一分 106 号监室在 2025 年 6 月 15 日 23 时 02 分存在罪犯躺床上看书不遵守作息管理规定的情况,经过分监区调查,确认系罪犯蒲方庆违反作息规定扣 2 分。
从严情形
犯罪前科,检察机关建议从严,综合从严扣减二个月。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蒲方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蒲方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方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32 号 |
| 罪犯姓名 | 赵小波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9 年 8 月 27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仁怀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一审判决 | 2015 年 6 月 25 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 200 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小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
| 二审裁定 | 2015 年 8 月 17 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 18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原判刑期 | 自 2015 年 1 月 19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18 日止。 |
| 交付执行 | 2015 年 10 月 14 日。 |
| 调入监狱 | 2015 年 12 月 28 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
| 刑期变动 | 2020 年 12 月 17 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 2015 年 1 月 19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18 日止)。 |
一、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赵小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赵小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已全部缴纳\收据)。
六、考核奖励情况
* 2020 年 6 月至 2020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
*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
* 2021 年 5 月至 2021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
*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
*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9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
*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
*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
* 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共获得 7 个表扬、3 个物质奖励
违规扣分合计:24 分。
毒品再犯;累犯;周期内多次违规累计被扣分 24 分。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小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小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小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姓名 | 吴勇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1 年 12 月 17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金沙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罪犯吴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吴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姓名 | 张以平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9 年 9 月 2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罪犯张以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张以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无。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以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以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姓名 | 李吉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9 年 8 月 28 日 |
| 民族 | 穿青人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织金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罪犯李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李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无。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姓名 | 班正明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9 年 3 月 6 日 |
| 民族 | 布依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罪犯班正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班正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班正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班正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姓名 | 罗义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9 年 3 月 14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黔西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罪犯罗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罗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姓名 | 胡涛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1 年 9 月 10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高中 |
| 籍贯 | 贵州省余庆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罪犯胡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胡涛在服刑期间,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姓名 | 葛传付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3 年 7 月 26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纳雍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罪犯葛传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葛传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无。
无。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葛传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传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注:原文档内容未提供,无法整理)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40 号 |
| 罪犯姓名 | 郑顺泽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3 年 10 月 3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原判决法院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 原判决文号 | (2023)黔 2723 刑初第 160 号 |
| 判决日期 | 2023 年 9 月 25 日 |
| 原判罪名 | 开设赌场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 罚金 | 人民币 20,000.00 元 |
| 违法所得 | 人民币 570,690.00 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
| 原判刑期起止 | 2023 年 3 月 3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2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10 月 26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12 月 5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 |
|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罪犯郑顺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郑顺泽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顺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顺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41 号 |
| 罪犯姓名 | 刘常侩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7 年 2 月 23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高中 |
| 籍贯 | 云南省昭通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原判决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原判决文号 | (2024)黔 0502 刑初 204 号 |
| 判决日期 | 2024 年 5 月 17 日 |
| 原判罪名 | 强奸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 刑期起止 | 2023 年 9 月 9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8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4 年 9 月 24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4 年 10 月 21 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 |
|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罪犯刘常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刘常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无。
无。
无。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常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常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42 号 |
| 罪犯姓名 | 刘欣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4 年 5 月 26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原判决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原判决文号 | (2023)黔 0402 刑初 97 号 |
| 判决日期 | 2023 年 4 月 11 日 |
| 原判罪名 | 抢劫罪、盗窃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四年 |
| 罚金 | 人民币 5,000.00 元 |
| 违法所得 | 人民币 4,700.00 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
| 原判刑期起止 | 2022 年 11 月 19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18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5 月 19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7 月 4 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 |
|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罪犯刘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刘欣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43 号 |
| 罪犯姓名 | 杨远华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0 年 4 月 25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织金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原判决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原判决文号 | (2015)南刑初字第 46 号 |
| 判决日期 | 2015 年 1 月 27 日 |
| 原判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
| 罚金 | 人民币 30,000.00 元 |
| 原判刑期起止 | 2014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29 年 4 月 17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15 年 4 月 14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15 年 6 月 26 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 |
|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1. 2018 年 8 月 22 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 2021 年 8 月 6 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3. 2023 年 11 月 30 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现刑期:自 2014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27 年 6 月 17 日止 |
罪犯杨远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杨远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远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远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48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刘九发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7 年 9 月 10 日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织金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2024 年 8 月 23 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0123 刑初 174 号刑事判决 |
| 原判罪名 | 诈骗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二年 |
| 原判附加刑 |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71500 元 |
| 原判刑期起止 | 2024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23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4 年 9 月 25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4 年 10 月 22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 |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九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九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九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49 号 |
| 罪犯姓名 | 廖继华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4 年 3 月 27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一审判决 | 2023 年 1 月 12 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302 刑初 450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廖继华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41186.74 元。 |
| 二审裁定 | 2023 年 2 月 14 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3 刑终 72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刑期 | 自 2022 年 6 月 23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22 日止。 |
| 交付执行 | 2023 年 4 月 19 日。 |
| 调入监狱 | 2023 年 5 月 30 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
| 刑期变动 | 无。 |
| 时间 | 违规事实 | 扣分 |
|---|---|---|
| 2024 年 12 月 2 日 | 擅自与罪犯付少康调换夜班 | 5.00 分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廖继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继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50 号 |
| 罪犯姓名 | 熊卓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7 年 10 月 14 日 |
| 民族 | 阿昌族 |
| 文化程度 | 高中 |
| 籍贯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一审判决 | 2023 年 12 月 18 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3) 黔 0103 刑初 794 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0 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
| 二审裁定 | 2024 年 3 月 4 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作出 (2024) 黔 01 刑终 5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刑期 | 自 2024 年 3 月 27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26 日止。 |
| 交付执行 | 2024 年 4 月 25 日。 |
| 调入监狱 | 2024 年 5 月 21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
| 刑期变动 | 无。 |
| 时间 | 违规事实 | 扣分 |
|---|---|---|
| 2024 年 11 月 23 日 | 与罪犯王勇因争看电视发生争吵对骂 | 5.00 分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卓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卓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51 号
| 姓名 | 黄克顺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8 年 9 月 10 日 |
| 民族 | 彝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大方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2015 年 7 月 10 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 279 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克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刑期自 2014 年 12 月 27 日起至 2015 年 7 月 26 日止。
2015 年 11 月 5 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 39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克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 合并执行情况:加上原判刑期七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 3000 元。
* 附带民事赔偿:责令被告人黄克顺及其他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12000 元;责令被告人黄克顺及其他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4954.71 元。
* 二审结果:2015 年 12 月 29 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 57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4000 元;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1554.71 元。
* 最终执行刑期:刑期自 2024 年 12 月 27 日起至 2028 年 6 月 26 日止。
| 裁定日期 | 裁定机关 | 变动内容 |
|---|---|---|
| 2019 年 12 月 20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 2022 年 8 月 27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
现刑期:自 2014 年 12 月 27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26 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克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黄克顺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克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克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克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52 号
| 姓名 | 刘银成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7 年 3 月 3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开阳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2023 年 12 月 25 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181 刑初 679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银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
* 退赔情况:退缴的赃款人民币 30930 元发还受害单位,其中退赔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安供电局人民币 5850 元,退赔贵安新区产控集团运营有限公司人民币 25080 元。
* 作案工具处理:
* U 型环 2 个、电缆套 1 双、撬棍 3 根、紧线器 1 个、钢丝套 1 双、扳手 1 个:依法没收,予以销毁(暂存于贵安新区公安局)。
* 车牌为贵 AM3IP3 的白色福田面包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暂存于贵安新区公安局)。
* 刑期:自 2023 年 9 月 2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1 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银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刘银成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银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银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银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姓名 | 李朋朋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1 年 6 月 16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河南省博爱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1. 原判决
* 作出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1)黔 0221 刑初 223 号
* 罪名:诈骗罪
* 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 涉案处理:没收手机一部,追缴赃款人民币 8.5 万元发还被害人
* 原判刑期:2021 年 5 月 28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21 日止
2. 合并执行判决
* 作出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3)黑 0110 刑初 524 号
* 合并依据: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 3000 元)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8000 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42700 元
* 执行刑期:2021 年 5 月 28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21 日止
3. 执行变动情况
* 交付执行:2023 年 11 月 9 日
* 调入监狱:2022 年 4 月 14 日(从贵州省六盘水监狱调入)
* 刑期变动详情:2023 年 10 月 8 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因余罪改判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 18000.00 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42700 元。(现刑期自 2021 年 5 月 28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21 日止)
罪犯李朋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李朋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朋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朋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朋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姓名 | 柳林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2 年 12 月 11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贵定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1. 原判决
* 作出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2)黔 2723 刑初 275 号
* 罪名:贩卖毒品罪
* 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
* 原判刑期:2022 年 7 月 28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27 日止
2. 执行变动情况
* 交付执行:2023 年 2 月 22 日
* 调入监狱:2023 年 3 月 23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
* 变动说明:无
罪犯柳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柳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柳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柳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 姓名 | 陈勇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8 年 4 月 8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正安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1. 一审判决
* 作出机关: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3)黔 0324 刑初 369 号
* 罪名:强奸罪
* 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 刑期:2023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2027 年 4 月 17 日止
2. 二审裁定
* 作出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4)黔 03 刑终 69 号
*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执行变动情况
* 交付执行:2024 年 3 月 27 日
* 调入监狱:2024 年 4 月 19 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
* 变动说明:无
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注:原文本中该附件后无具体内容,故未整理)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57 号 |
| 罪犯姓名 | 刘代江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8 年 2 月 26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专科 |
| 籍贯 | 贵州省赫章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一审法院及判决 | 2023 年 12 月 21 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27 刑初 519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代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3 年 8 月 23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22 日止),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00 元。 |
| 二审情况 | 2024 年 4 月 7 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05 刑终 20 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交付执行 | 2024 年 4 月 24 日 |
| 调入监狱 | 2024 年 5 月 22 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
| 刑期变动 | 无 |
| 方面 | 具体事实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 |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 元(已全部缴纳)。详见赫章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4)黔 0527 执 2826 号。 |
| 考核奖励 |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 | 无。 |
| 从严情形 | 犯罪情节严重从严一个月。 |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58 号 |
| 罪犯姓名 | 邓松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4 年 3 月 3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开阳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一审法院及判决 | 2023 年 8 月 22 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3) 黔 0103 刑初 407 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2 月 27 日起至 2027 年 11 月 26 日止)。 |
| 交付执行 | 2023 年 9 月 27 日 |
| 调入监狱 | 2023 年 11 月 1 日,从贵州省普定监狱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
| 刑期变动 | 无 |
| 方面 | 具体事实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 | 无。 |
| 考核奖励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违规及扣分 | 无。 |
| 从严情形 | 前科从严一个月;性侵未成年人从严一个月。共计从严二个月。 |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6) 黔沙狱减字第 59 号 |
| 罪犯姓名 | 杨祖义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7 年 10 月 8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织金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一审法院及判决 | 2023 年 7 月 10 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103 刑初 416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祖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3 年 3 月 6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5 日止),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退赔人民币 1520.00 元。 |
| 交付执行 | 2023 年 9 月 27 日 |
| 调入监狱 | 2023 年 11 月 1 日,从贵州省普定监狱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
| 刑期变动 | 无 |
| 方面 | 具体事实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财产性判项 | 罚金人民币 3000 元(未缴纳);退赔人民币 1520 元(未缴纳)。 |
| 考核奖励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
| 违规及扣分 | 2024 年 11 月 30 日,该犯 2024 年 11 月劳动定额 8646,完成 7392,未完成劳动定额 14.5%,扣分 4.35 分。2025 年 8 月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 1.32 分。 |
| 从严情形 | 无。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2026)黔沙狱减字第 60 号
| 项目 | 内容 |
|---|---|
| 姓名 | 曾欣舜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6 年 6 月 13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专科 |
| 籍贯 | 福建省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
判决机关: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3)黔 2623 刑初 68 号
判决日期:2023 年 9 月 21 日
判决内容:
1. 认定曾欣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4 月 17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16 日止);
2.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3. 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4. 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04401 元(同案人为共同追缴义务人)。
执行交付情况:
-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交付执行。
- 2023 年 12 月 5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曾欣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曾欣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时间段 | 奖励情况 |
|---|---|
| 2023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 获 1 个表扬 |
|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获 1 个表扬 |
|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 获 1 个表扬 |
| 合计 | 共获得 3 个表扬 |
无。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从严一个月。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欣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欣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欣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 年 1 月 6 日
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szs/zwgk/xxgkml/ywgk/202601/t20260114_89297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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