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狱刑暂字第 218 号
罪犯基本情况:
何国康,男,1961 年 5 月 11 日出生,汉族。
原判情况:
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判处:
1. 有期徒刑十五年;
2.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3. 并处罚金人民币 5.5 万元。
刑期自 2016 年 3 月 5 日起至 2030 年 2 月 4 日止。
现服刑于广东省乐昌监狱。
执行事由:
罪犯何国康因患病,广东省乐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决定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
决定内容:
本局认为罪犯何国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单位: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
抄送单位:
1.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
4.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信息来源:http://lcjy.gd.gov.cn/ywgk/xfzxgs/content/post_4839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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