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25-09-04-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公告(2025年第三期)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6-03-28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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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件 1:P020260113533828309918.zip

公告信息

案件概况

公告内容

现将减刑、假释裁定结果及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予以公告。

序号 姓名 罪名 原判刑期 现刑期 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 法院裁定结果 提请机关
1 许向东 诈骗罪 13 年 13 年 18 个表扬奖励,3 个物质奖励 减刑 2 个月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 郝贝佳 故意杀人罪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减为无期徒刑 延庆监狱
3 刘彦海 强奸罪抢劫罪 16 年 15 年 1 个月,8 个表扬奖励,5 个物质奖励 减刑 5 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 1 年 延庆监狱
4 单永斌 故意杀人罪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减为无期徒刑 良乡监狱
5 聂长云 贪污罪、贪污罪 13 年 13 年 6 个月,无 不予减刑 良乡监狱
6 马强 贩卖毒品 15 年 15 年 8 个表扬奖励,5 个物质奖励 减刑 6 个月 女子监狱
7 穆安诺克·苏库尼雅 走私毒品罪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 10 个表扬奖励,4 个物质奖励 减为有期徒刑 25 年 女子监狱
8 江拉布·阿木古楞 走私毒品罪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5 年 5 个表扬奖励,6 个物质奖励 减刑 5 个月 女子监狱
9 苏静 诈骗 10 年 9 年 5 个月,4 个表扬奖励,5 个物质奖励 减刑 9 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 1 年 女子监狱
10 孙卫国 故意杀人罪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 个物质奖励 减为无期徒刑 清河分局清园监狱
11 张浩 非法持有毒品罪 14 年 14 年 7 个月,6 个表扬奖励,6 个物质奖励 减刑 4 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 1 年 清河分局潮白监狱
12 高盟杰 故意杀人罪 无期徒刑 22 年 8 个表扬奖励,6 个物质奖励 减刑 5 个月 清河分局潮白监狱
13 刘涛 故意杀人罪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 8 个表扬奖励,5 个物质奖励 减有期徒刑为 22 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8 年 清河分局前进监狱
14 王焕发 故意杀人罪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 11 个表扬奖励,4 个物质奖励 减有期徒刑为 25 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9 年 清河分局垦华监狱
15 光超马 强奸罪 11 年 10 年 5 个月,8 个表扬奖励,4 个物质奖励 减刑 2 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 1 年 清河分局垦华监狱
16 刘艾 故意伤害罪 11 年 11 年 6 个表扬奖励,5 个物质奖励 减刑 7 个月 清河分局垦华监狱
17 李延 故意伤害罪 15 年 12 年 7 个月,9 个表扬奖励,5 个物质奖励 减刑 4 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 1 年 清河分局垦华监狱
18 方鼎 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15 年 15 年 11 个表扬奖励,5 个物质奖励 减刑 3 个月 清河分局垦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北监减字第 1 号
罪犯许向东,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3000 元。刑期自 2013 年 1 月 7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18 个表扬奖励和 3 个物质奖励,该犯部分履行了财产性判项,且法院回函证明该犯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向东予以减刑两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25 年 6 月 6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延狱字第 1 号
罪犯郝贝佳,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 2022 年 10 月 14 日起。犯死刑期二年行期,无故意犯罪,死刑期该缓执间现缓行期。执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郝贝佳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延庆监狱
2025 年 4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延狱字第 4 号
罪犯刘彦海,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 1 次,减刑后刑期自 2012 年 4 月 21 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20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8 个表扬奖励和 5 个物质奖励,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彦海予以减刑五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延庆监狱
2025 年 4 月 25 日

提请重新审理裁定建议书 (2025) 良狱减字第 002 号
罪犯聂长云,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服刑期间裁定减刑 2 次,因涉嫌漏罪被检察机关解回再审,2024 年 12 月 19 日,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犯被裁定减刑后,刑期因漏罪被数罪并罚,该原减刑裁定自失效。犯的漏罪系检察机关的,该检侦查发现其犯罪系故意犯罪,犯罪所得款项未退赔,服刑期间未交代余漏罪。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 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长云重新裁定。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良乡监狱
2025 年 7 月 18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女狱减字第 1 号
罪犯马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自 2017 年 3 月 7 日起至 2032 年 3 月 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8 个表扬奖励和 5 个物质奖励,该犯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女子监狱
2025 年 6 月 3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女狱减字第 2 号
罪犯穆安诺克·苏库尼雅(英文名 MUANGNOKSUKUNYA),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 1 次,减刑后刑期自 2016 年 12 月 9 日起。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10 个表扬奖励和 4 个物质奖励,人民法院回函证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安诺克·苏库尼雅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女子监狱
2025 年 6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女狱减字第 3 号
罪犯江拉布·阿木古楞(英文名 JANLAVAMGALAN),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 2 次,减刑后刑期自 2020 年 2 月 20 日起至 2045 年 2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5 个表扬奖励和 6 个物质奖励,人民法院回函证明,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拉布·阿木古楞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女子监狱
2025 年 7 月 7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女狱减字第 4 号
罪犯苏静,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 1 次,减刑后刑期自 2018 年 7 月 30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27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4 个表扬奖励和 5 个物质奖励,该犯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静予以减刑九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女子监狱
2025 年 7 月 7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京清园狱减字第 001 号
罪犯孙卫国,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起。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卫国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
2025 年 4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京清潮白减字第狱 002 号
罪犯张浩,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文书编号 罪犯姓名 原判罪名及刑罚 原判刑期起止 减刑情况 建议减刑内容 提请日期 致送单位
(2025)京清潮白减字第狱 005 号 张浩 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 年 6 月 22 日起至 2029 年 6 月 21 日止 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 1 次 建议对罪犯张浩予以减刑四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25 年 3 月 6 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
(2025)京清前减字第进狱 001 号 高盟杰 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9 年 6 月 26 日起至 2041 年 6 月 25 日止 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 1 次 建议对罪犯高盟杰予以减刑五个月 2025 年 5 月 13 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监狱进监狱
(2024)京清减字第垦华狱 016 号 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原判决未明确具体起止,仅提及缓期二年) 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 1 次 建议对罪犯王减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九年 2025 年 6 月 25 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
(2025)京清减字第垦华狱 002 号 光超 奸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5 年 7 月 3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2 日止 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 1 次 建议对罪犯光超予以减刑二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25 年 2 月 17 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
(2025)京清减字第垦华狱 003 号 刘艾 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9 年 11 月 25 日起至 2030 年 11 月 24 日止 建议对罪犯刘艾予以减刑七个月 2025 年 1 月 9 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
(2025)京清减字第垦华狱 004 号 李延 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3 年 10 月 17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16 日 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 3 次 建议对犯李延予以减刑四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25 年 5 月 14 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
(2025)京清减字第垦华狱 005 号 方鼎 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6 年 1 月 26 日起至 2031 年 1 月 25 日止 建议对犯方鼎予以减刑三个月 2025 年 5 月 14 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

附:各罪犯考核期奖励情况汇总

  1. 张浩:共获得 7 个表扬奖励和 6 个物质奖励。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
  2. 高盟杰:共获得 8 个表扬奖励和 6 个物质奖励。
  3. :共获得 11 个表扬奖励和 4 个物质奖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履行完毕,法院回函显示未被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4. 光超:共获得 8 个表扬奖励和 4 个物质奖励。
  5. 刘艾:共获得 6 个表扬奖励和 5 个物质奖励。
  6. 李延:共获得 9 个表扬奖励和 5 个物质奖励。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
  7. 方鼎:共获得 11 个表扬奖励和 5 个物质奖励。

信息来源:https://jyj.beijing.gov.cn/ywgk/202509/t20250904_4190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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