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 年 6 月 10 日
发布单位: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附件:(2025)第二期附件.zip
| 序号 | 姓名 | 罪名 | 原判刑期 | 现刑期 | 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 | 法院裁定结果 | 提请机关 |
|---|---|---|---|---|---|---|---|
| 1 | 于振东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无期徒刑 | 17 个表扬奖励 6 个物质奖励 |
减为有期徒刑 25 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9 年 | 北京市监狱 |
| 2 | 孙振东 | 走私普通货物罪 | 7 年 | 7 年 | 3 个表扬奖励 5 个物质奖励 |
假释 | 北京市监狱 |
| 3 | 瓦库·桑德·诺索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7 个表扬奖励 6 个物质奖励 |
减为有期徒刑 22 年 | 第二监狱 |
| 4 | 任向文 | 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 18 年 | 17 年 4 个月 | 5 个表扬奖励 4 个物质奖励 |
减刑 9 个月 | 延庆监狱 |
| 5 | 曹忠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有期徒刑 25 年 | 9 个表扬奖励 4 个物质奖励 |
减为有期徒刑 25 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9 年 | 良乡监狱 |
| 6 | 于海芹 |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贪污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 个物质奖励 | 减为无期徒刑 | 女子监狱 |
| 7 | 王志强 | 抢劫罪、盗窃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无 | 减为无期徒刑 | 天河监狱 |
| 8 | 朱岩 | 故意伤害罪 | 15 年 | 14 年 4 个月 | 10 个表扬奖励 2 个物质奖励 |
减刑 5 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 1 年 | 清河分局清园监狱 |
| 9 | 辛小泽 | 非法经营罪 | 7 年 | 7 年 | 3 个表扬奖励 3 个物质奖励 |
假释 | 清河分局垦华监狱 |
案号:(2024)北监减字第 18 号
提请机关:北京市监狱
致送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 年 2 月 20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于振东
* 罪名:故意杀人罪
* 原判情况: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既往减刑: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 1 次,减刑后刑期自 2012 年 10 月 23 日起。
悔改表现及事实: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 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 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17 个表扬奖励和 6 个物质奖励;
6. 该犯部分履行了财产性判项,且法院回函证明该犯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振东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案号:(2025)北监假字第 1 号
提请机关:北京市监狱
致送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 年 3 月 31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孙振东
* 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罪
* 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 2019 年 7 月 16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15 日止)。
悔改表现及事实: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体事实如下:
1. 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 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3 个表扬奖励和 5 个物质奖励。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振东予以假释。
案号:(2024)二监减字第 6 号
提请机关:北京市监狱
致送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 年 2 月 20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瓦库·桑德·诺索
* 罪名:运输毒品罪
* 原判情况: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 2016 年 11 月 29 日起。
悔改表现及事实: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 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 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 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7 个表扬奖励和 6 个物质奖励;
6. 针对该犯财产性判项情况,人民法院回函证明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瓦库·桑德·诺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案号:(2025)延狱字第 3 号
提请机关:北京市监狱
致送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 年 2 月 26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任向文
* 罪名: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 原判情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 既往减刑: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 1 次,减刑后刑期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2 月 28 日止。
悔改表现及事实: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 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 该犯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5 个表扬奖励和 4 个物质奖励;
6.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向文予以减刑九个月。
案号:(2024)良狱减字第 15 号
提请机关:北京市监狱
致送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 年 2 月 20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曹忠
* 罪名:故意杀人罪
* 原判情况: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既往减刑: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 1 次,2019 年 3 月 13 日减为无期徒刑,减刑后刑期起日为 2018 年 9 月 28 日。
悔改表现及事实: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 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 该犯此次考核期内获得 9 个表扬奖励和 4 个物质奖励;
6. 财产性判项已经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忠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案号:(2024)女狱减字第 11 号
提请机关:北京市监狱
致送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 年 2 月 20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于海芹
* 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贪污罪
* 原判情况: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 2022 年 8 月 2 日起。
悔改表现及事实: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海芹减为无期徒刑。
案号:(2024)天监减字第 1 号
提请机关:北京市监狱
致送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 年 2 月 20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王志强
* 罪名:抢劫罪、盗窃罪
* 原判情况: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 2024 年 9 月 29 日起。
悔改表现及事实: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强减为无期徒刑。
案号:(2024)京清园狱减字第 14 号
提请机关:北京市监狱
致送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4 年 11 月 20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朱岩
* 罪名:故意伤害罪
* 原判情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既往减刑: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 1 次,减刑后刑期自 2014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9 年 2 月 9 日止。
悔改表现及事实: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 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 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10 个表扬奖励和 2 个物质奖励。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岩予以减刑五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号:(2025)京清垦华狱假字第 1 号
提请机关:北京市监狱
致送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 年 1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辛小泽
* 罪名:非法经营罪
* 原判情况: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自 2019 年 1 月 7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6 日止。
悔改表现及事实: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体事实如下:
1. 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 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3 个表扬奖励和 3 个物质奖励;
6.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辛小泽予以假释。
信息来源:https://jyj.beijing.gov.cn/ywgk/202506/t20250610_4110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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