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名称 |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
| 文号 | (2025)京狱暂字第 2 号 |
| 罪犯姓名 | 吴超英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58 年 5 月 31 日 |
| 民族 | 汉族 |
| 居住地 | 北京市西城区 |
| 原判罪名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 原判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
| 原判刑期起止 | 2016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27 年 9 月 26 日止 |
| 服刑地点 |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 |
| 暂予监外执行原因 | 患严重疾病 |
| 提请单位 |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 |
|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 |
| 批准决定 | 批准其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
| 作出机关 |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
| 作出日期 | 2025 年 4 月 25 日 |
信息来源:https://jyj.beijing.gov.cn/ywgk/202504/t20250425_4074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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