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25-04-25-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京狱暂字第2号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6-03-28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项目 内容
文书名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文号 (2025)京狱暂字第 2 号
罪犯姓名 吴超英
性别
出生日期 1958 年 5 月 31 日
民族 汉族
居住地 北京市西城区
原判罪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判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原判刑期起止 2016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27 年 9 月 26 日止
服刑地点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
暂予监外执行原因 患严重疾病
提请单位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
批准决定 批准其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作出机关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作出日期 2025 年 4 月 25 日

信息来源:https://jyj.beijing.gov.cn/ywgk/202504/t20250425_4074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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