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黔南提减字第 42 号
罪犯信息:
* 姓名: 周训珍
* 性别: 男
* 出生日期: 1976 年 10 月 5 日
* 民族: 汉族
* 文化程度: 小学
* 籍贯: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2023 年 10 月 11 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25 刑初 240 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训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3 年 3 月 24 日至 2026 年 3 月 23 日),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1050 元。
判决生效后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1 月 10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现从事生产辅助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6000 元(法院已执行 51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05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 无。
8. 从严情形: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训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周训珍犯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
罪犯周训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训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43 号
罪犯信息:
* 姓名: 杨刚
* 性别: 男
* 出生日期: 1994 年 2 月 27 日
* 民族: 苗族
* 文化程度: 初中
* 籍贯: 贵州省福泉市
*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2023 年 3 月 17 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02 刑初 300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8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40685.06 元(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5 月 31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服刑期间因未起到联组联号监督职责被扣 5 分,后经监区干警批评教育能认识到错误,积极改正,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现从事生产辅助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18000 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40685.06 元(未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 2025 年 2 月 8 日,上午 9 时许,罪犯汪希吕私自超越规定区域擅自行动,联组联号成员何建军、杨刚未起到监督职责,杨刚被扣 5 分。
8. 从严情形: 罚金人民币 18000 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40685.06 元(未缴纳);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杨刚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服刑期间有多次违规被扣分现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
罪犯杨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45 号
罪犯信息:
* 姓名: 谢老王
* 性别: 男
* 出生日期: 1966 年 8 月 11 日
* 民族: 苗族
* 文化程度: 文盲
* 籍贯: 贵州省榕江县
*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2023 年 3 月 29 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32 刑初 35 号刑事判决,认定谢老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共同退赔人民币 18480 元(自 2022 年 7 月 7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6 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5 月 31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现从事数据线修废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4000 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 18480 元(未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 无。
8. 从严情形: 罚金人民币 4000 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 18480 元(未缴纳);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老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谢老王犯盗窃、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
罪犯谢老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老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注:该附件文件名已提供,但原文本中未包含该附件的具体内容,故无法整理。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46 号
罪犯基本情况:
* 姓名: 郭坤
* 性别: 男
* 出生日期: 1990 年 8 月 26 日
* 民族: 汉族
* 文化程度: 小学
* 籍贯: 贵州省清镇市
*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2007 年 10 月 23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 16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坤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费用 50000 元(其中郭坤赔偿 17500 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付执行及调动情况:
* 判决生效后于 2007 年 11 月 28 日交付执行。
* 2009 年 3 月 3 日从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裁定日期 | 作出机关 | 案号 | 裁定内容 |
|---|---|---|---|
| 2010 年 6 月 29 日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0)黔刑执字第 438 号 |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
| 2012 年 9 月 13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2)黔南刑执字第 4321 号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
| 2015 年 4 月 13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5)黔南刑执字第 382 号 |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
| 2017 年 11 月 13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7)黔 27 刑更 2123 号 |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
| 2020 年 6 月 22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黔 27 刑更 915 号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
| 2023 年 3 月 15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3)黔 27 刑更 133 号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
注:现刑期自 2010 年 6 月 29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28 日止。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从严情形:
* 犯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
* 因抢劫致人死亡的犯罪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郭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47 号
罪犯基本情况:
* 姓名: 周曾宝
* 性别: 男
* 出生日期: 1985 年 5 月 28 日
* 民族: 汉族
* 文化程度: 文盲
* 籍贯: 云南省镇雄县
*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前科及原判决情况:
1. 2006 年 6 月 29 日,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1000 元。
2. 2010 年 2 月 8 日,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3000 元。
3. 2011 年 10 月 12 日,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浦江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4000 元。
4. 2013 年 2 月 19 日,犯抢夺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13000 元。
* 2016 年 11 月 22 日刑满释放。
5. 2019 年 6 月 19 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2601 刑初 277 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曾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224076.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50500.00 元(刑期自 2019 年 1 月 17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16 日止)。
交付执行及调动情况:
* 判决生效后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交付执行。
* 2019 年 10 月 10 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裁定日期 | 作出机关 | 案号 | 裁定内容 |
|---|---|---|---|
| 2023 年 12 月 1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3)黔 27 刑更 1687 号 | 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
注:现刑期自 2019 年 1 月 17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16 日止。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从严情形:
*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部分缴纳 1000 元);
* 退赃退赔人民币 224076 元(未缴纳);
*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50500 元(未缴纳);
* 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曾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周曾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48 号 |
|---|---|
| 罪犯姓名 | 冯源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3 年 6 月 6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仁怀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判决时间 | 2022 年 7 月 28 日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2022) 黔 03 刑初 40 号 |
| 罪名 |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80,000 元) |
| 刑期起止 | 2022 年 7 月 28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27 日止 |
| 交付执行时间 | 2022 年 11 月 16 日 |
| 调入执行时间 | 2023 年 1 月 11 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 |
无
无
罚金人民币 180,000 元(已部分缴纳 4,000 元)。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冯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50 号 |
|---|---|
| 罪犯姓名 | 周杰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9 年 3 月 29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湖南省武冈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判决时间 | 2023 年 7 月 12 日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2023) 黔 2627 刑初 70 号 |
| 罪名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 24,989.82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9,090 元) |
| 刑期起止 | 2022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19 日止 |
| 二审情况 | 2023 年 9 月 27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6 刑终 19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交付执行时间 | 2023 年 10 月 23 日 |
| 调入执行时间 | 2023 年 12 月 6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 |
无
| 违规时间 | 违规事实 | 扣分情况 |
|---|---|---|
| 2024 年 2 月 29 日 | 劳动定额 16,015,完成 9,832,未完成劳动定额 38.6% | 扣分 11.58 分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理由:罪犯周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服刑期间有多次违规被扣分现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建议: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张绍兵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5 年 3 月 7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凯里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前科情况 | 2011 年 10 月 17 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月,2013 年 10 月 20 日刑满释放。 |
| 本次犯罪判决 | 2022 年 12 月 20 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01 刑初 492 号刑事判决,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2 年 7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退赃退赔人民币 58031.00 元。 |
| 交付执行时间 | 2023 年 1 月 16 日 |
| 调入监狱 | 2023 年 2 月 17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服刑。 |
| 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 58031 元(已部分缴纳 2000 元)。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扣分及违规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 58031 元(已部分缴纳 2000 元);累犯。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绍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提请建议 | 建议对罪犯张绍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单位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落款日期 | 2025 年 9 月 15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李红波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5 年 7 月 11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高中 |
| 籍贯 | 贵州省惠水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原贵州省瓮安监狱) |
| 本次犯罪判决 | 2023 年 9 月 14 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31 刑初 110 号刑事判决,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60000 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18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65000.00 元。 |
| 交付执行时间 | 2023 年 10 月 25 日 |
| 调入监狱 | 2023 年 12 月 6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
| 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情况 | 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2024 年 2 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被扣 9.63 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地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再无欠产情况,表现较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 罚金人民币 65000 元(未缴纳)。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1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
| 扣分及违规情况 | 2024 年 2 月 29 日,劳动定额 14572,完成 9891,未完成劳动定额 32.12%,扣分 9.63 分。 |
| 从严情形 | 罚金人民币 65000 元(未缴纳)。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红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提请建议 | 建议对罪犯李红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单位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落款日期 | 2025 年 9 月 15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杨光辉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6 年 1 月 18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三穗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原贵州省瓮安监狱) |
| 前科情况 | 2016 年 11 月 26 日因犯盗窃罪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刑满释放。 |
| 本次犯罪判决 | 2022 年 12 月 29 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24 刑初 91 号刑事判决,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2 年 2 月 27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26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2346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7500.00 元。 |
| 交付执行时间 | 2023 年 1 月 17 日 |
| 调入监狱 | 2023 年 2 月 17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
| 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 23460 元(已部分缴纳 12932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7500 元(未缴纳)。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4 个表扬。 |
| 扣分及违规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 23460 元(已部分缴纳 12932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7500 元(未缴纳);累犯。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光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提请建议 | 建议对罪犯杨光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单位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落款日期 | 2025 年 9 月 15 日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55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王志诚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4 年 1 月 20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开阳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一、原判情况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执行交付:
二、服刑期间表现
三、扣分及违规情况
四、从严情形
五、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志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六、建议减刑内容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56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王老付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0 年 11 月 1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从江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一、原判情况
一审判决:
执行交付:
二、服刑期间表现
三、扣分及违规情况
四、从严情形
五、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老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理由:罪犯王老付犯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审查结论: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六、建议减刑内容
综上所述,罪犯王老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老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57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郭太勇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1 年 1 月 16 日 |
| 民族 | 布依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大方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一、原判及执行变动情况
一审判决:
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服刑期间表现
三、扣分及违规情况
四、从严情形
五、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太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六、建议减刑内容
综上所述,罪犯郭太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太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 姓名 | 雷邦平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5 年 9 月 14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黄平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姓名 | 彭晴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6 年 6 月 3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高中 |
| 籍贯 | 湖南省娄底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时间 | 违规详情 | 扣分 |
|---|---|---|
| 2023 年 4 月 30 日 | 2023 年 04 月劳动定额 15360,完成 11906,未完成劳动定额 22.48% | 6.74 分 |
| 2023 年 5 月 31 日 | 2023 年 05 月劳动定额 27200,完成 18956,未完成劳动定额 30.3% | 9.09 分 |
| 姓名 | 涂利华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7 年 8 月 22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本科 |
| 籍贯 | 贵州省金沙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注:原文本中该附件标题后无具体内容,故未生成相应文书)
| 姓名 | 石斌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6 年 9 月 10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高中 |
| 籍贯 | 贵州省仁怀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刑事判决
- 作出时间:2022 年 10 月 9 日
- 法院: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22)黔 0382 刑初 362 号
- 罪名:交通肇事罪
- 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四年(2022 年 6 月 18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7 日止)
民事判决
- 作出时间:2023 年 2 月 6 日
- 法院: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23)黔 0382 民初 6830 号
- 判决内容: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 638,834 元
执行信息
- 交付执行时间:2022 年 11 月 16 日
- 调入时间:2023 年 1 月 11 日
- 调入前监狱:贵州省忠庄监狱
- 调入后监狱: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石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石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被扣分 1 次,经警官教育后,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 姓名 | 苏寸桃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4 年 2 月 27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桐梓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刑事判决
- 作出时间:2023 年 6 月 14 日
- 法院: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3)黔 0322 刑初 140 号
- 罪名:抢劫罪
- 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2023 年 4 月 4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3 日止)
- 附加刑:罚金人民币 6,000.00 元
执行信息
- 交付执行时间:2023 年 7 月 19 日
- 调入时间:2023 年 8 月 30 日
- 调入前监狱:贵州省忠庄监狱
- 调入后监狱: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苏寸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苏寸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苏寸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理由:罪犯苏寸桃犯抢劫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意见: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寸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 姓名 | 车龙刚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9 年 8 月 18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开阳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刑事判决
- 作出时间:2023 年 4 月 23 日
- 法院: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3)黔 0121 刑初 83 号
- 罪名及刑期:
执行信息
- 交付执行时间:2023 年 5 月 17 日
- 调入时间:2023 年 6 月 28 日
- 调入前监狱:贵州省普定监狱
- 调入后监狱: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车龙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罪犯车龙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车龙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理由:罪犯车龙刚犯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意见: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龙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信息 | 郭先彬,男,1979 年 6 月 23 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决情况 | 一审:2016 年 10 月 17 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 0112 刑初 39 号刑事判决。 认定郭先彬犯行贿罪(有期徒刑十年,罚金 10 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四年,罚金 5 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 2015 年 7 月 23 日起至 2027 年 7 月 22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 150,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626,255.00 元。 二审:2016 年 11 月 10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 01 刑终 122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及调动情况 | 2016 年 12 月 8 日交付执行;2017 年 3 月 23 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
| 刑期变动情况 | 2019 年 12 月 27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27 刑更 3341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2023 年 9 月 1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 刑更 1136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现刑期:自 2015 年 7 月 23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22 日止。 |
| 悔改表现事实 | 1. 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监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 150,000 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 626,255 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6. 考核奖励:共获得 4 个表扬(2022.10-2023.03、2023.04-2023.09、2023.10-2024.03、2024.04-2024.09)。 7. 扣分及违规:无。 |
| 从严情形 | 数罪并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消费超上年度全省罪犯月均消费 30%。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经审查,认为罪犯郭先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建议减刑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先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 | 贵州省黔南监狱(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信息 | 陈正荣,男,1997 年 4 月 29 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决情况 | 判决:2023 年 9 月 14 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31 刑初 110 号刑事判决。 认定陈正荣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 5 万元);犯偷越国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 5,000 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13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55,000.00 元。 |
| 执行及调动情况 | 2023 年 10 月 25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12 月 6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
| 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悔改表现事实 | 1. 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监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55,000 元(法院执行 89 元)。 6. 考核奖励:共获得 2 个表扬(2023.10-2024.06、2024.07-2024.12)。 7. 扣分及违规:无。 |
| 从严情形 | 罚金人民币 55,000 元(法院执行 89 元)。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经审查,认为罪犯陈正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建议减刑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 | 贵州省黔南监狱(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信息 | 祝小平,男,1992 年 9 月 22 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决情况 | 判决:2023 年 5 月 18 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25 刑初 131 号刑事判决。 认定祝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2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9 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 47,116.00 元。 二审:2023 年 7 月 19 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 刑终 22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及调动情况 | 2023 年 9 月 26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11 月 2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
| 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悔改表现事实 | 1. 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监规: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 12.8 分,后经警官教育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能积极完成警官安排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 47,116 元(已履行)。 6. 考核奖励:共获得 1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2023.09-2024.06 获物质奖 1 次;2024.07-2024.12 获 1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2024 年 2 月 29 日,劳动定额 16,032,完成 9,187,未完成劳动定额 42.69%,扣分 12.80 分。 |
| 从严情形 | 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 12.8 分。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经审查,认为罪犯祝小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建议减刑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小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 | 贵州省黔南监狱(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68 号 |
| 罪犯姓名 | 刘奇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0 年 5 月 20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湄潭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时间 | 法院 | 案号 | 罪名 | 判决结果 | 执行状态 |
|---|---|---|---|---|---|
| 2014 年 10 月 16 日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 | 贩卖毒品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2017 年 5 月 25 日刑满释放 |
| 2022 年 9 月 1 日 |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2022) 黔 0328 刑初 143 号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22 年 7 月 13 日至 2027 年 5 月 12 日),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 34500.00 元 | 2022 年 11 月 17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1 月 11 日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2022 年 9 月 28 日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 黔 03 刑终 348 号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判决已生效 |
| 方面 | 具体情况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患冠心病、心脏扩大、糖尿病,经评估为病犯。 |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未缴纳);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 34500 元(未缴纳)。 |
| 考核奖励 |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4 个表扬。 |
| 扣分及违规 | 无。 |
| 从严情形 |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未缴纳);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 34500 元(未缴纳);累犯。 |
| 项目 | 内容 |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减刑建议 | 建议对罪犯刘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日期 | 2025 年 9 月 15 日 |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69 号 |
| 罪犯姓名 | 文思全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51 年 4 月 11 日 |
| 民族 | 畲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麻江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时间 | 法院 | 案号 | 罪名 | 判决结果 | 执行状态 |
|---|---|---|---|---|---|
| 2022 年 9 月 15 日 |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 (2022) 黔 2635 刑初 69 号 | 交通肇事罪 | 有期徒刑四年(2023 年 5 月 31 日至 2027 年 5 月 30 日),民事赔偿人民币 283482.00 元 | 2023 年 6 月 19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8 月 3 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方面 | 具体情况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评估为无劳动能力。 |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民事赔偿人民币 283482 元(已部分履行 68000 元)。 |
| 考核奖励 |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扣分及违规 | 无。 |
| 从严情形 | 民事赔偿人民币 283482 元(已部分履行 68000 元)。 |
| 项目 | 内容 |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文思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文思全犯交通肇事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减刑建议 | 建议对罪犯文思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日期 | 2025 年 9 月 15 日 |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70 号 |
| 罪犯姓名 | 王金刚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7 年 1 月 20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安顺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时间 | 法院 | 案号 | 罪名 | 判决结果 | 执行状态 |
|---|---|---|---|---|---|
| 2023 年 2 月 23 日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2022) 黔 0181 刑初 520 号 | 合同诈骗罪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罚金人民币 30000.00 元,退赃退赔人民币 992016.40 元 | 2023 年 5 月 17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6 月 28 日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2023 年 4 月 17 日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 黔 01 刑终 119 号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判决已生效 |
| 方面 | 具体情况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 992016.40 元(同案退赔 10 万元)。 |
| 考核奖励 | 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扣分及违规 | 无。 |
| 从严情形 |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
| 项目 | 内容 |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金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王金刚犯合同诈骗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减刑建议 | 建议对罪犯王金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日期 | 2025 年 9 月 15 日 |
| 姓名 | 陈威威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1 年 12 月 3 日 |
| 民族 | 布依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惠水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威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 理由:罪犯陈威威犯诈骗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 建议: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 姓名 | 赵爱平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6 年 2 月 20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爱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 理由:罪犯赵爱平犯盗窃罪,盗窃涉案数额巨大,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 建议: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qn/zwgk/xxgkml/ywgk/202510/t20251010_88681101.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Copyright Your 在押人员,服刑人员,刑释人员之家,监所信息导航|jykss.com Rights Reserved.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