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监狱-2025-10-10-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6-03-28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附件 1:P020251010400405311483.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42 号

罪犯信息:
* 姓名: 周训珍
* 性别:
* 出生日期: 1976 年 10 月 5 日
* 民族: 汉族
* 文化程度: 小学
* 籍贯: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2023 年 10 月 11 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25 刑初 240 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训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3 年 3 月 24 日至 2026 年 3 月 23 日),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1050 元。
判决生效后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1 月 10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现从事生产辅助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6000 元(法院已执行 51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05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 无。
8. 从严情形: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训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周训珍犯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
罪犯周训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训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附件 2:P020251010400405340779.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43 号

罪犯信息:
* 姓名: 杨刚
* 性别:
* 出生日期: 1994 年 2 月 27 日
* 民族: 苗族
* 文化程度: 初中
* 籍贯: 贵州省福泉市
*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2023 年 3 月 17 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02 刑初 300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8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40685.06 元(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5 月 31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服刑期间因未起到联组联号监督职责被扣 5 分,后经监区干警批评教育能认识到错误,积极改正,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现从事生产辅助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18000 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40685.06 元(未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 2025 年 2 月 8 日,上午 9 时许,罪犯汪希吕私自超越规定区域擅自行动,联组联号成员何建军、杨刚未起到监督职责,杨刚被扣 5 分。
8. 从严情形: 罚金人民币 18000 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40685.06 元(未缴纳);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杨刚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服刑期间有多次违规被扣分现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
罪犯杨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附件 3:P020251010400405365646.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45 号

罪犯信息:
* 姓名: 谢老王
* 性别:
* 出生日期: 1966 年 8 月 11 日
* 民族: 苗族
* 文化程度: 文盲
* 籍贯: 贵州省榕江县
*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2023 年 3 月 29 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32 刑初 35 号刑事判决,认定谢老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共同退赔人民币 18480 元(自 2022 年 7 月 7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6 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5 月 31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现从事数据线修废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4000 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 18480 元(未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 无。
8. 从严情形: 罚金人民币 4000 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 18480 元(未缴纳);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老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谢老王犯盗窃、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
罪犯谢老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老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附件 4:P020251010400405386477.docx

注:该附件文件名已提供,但原文本中未包含该附件的具体内容,故无法整理。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46 号

罪犯基本情况:
* 姓名: 郭坤
* 性别:
* 出生日期: 1990 年 8 月 26 日
* 民族: 汉族
* 文化程度: 小学
* 籍贯: 贵州省清镇市
*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2007 年 10 月 23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 16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坤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费用 50000 元(其中郭坤赔偿 17500 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付执行及调动情况:
* 判决生效后于 2007 年 11 月 28 日交付执行。
* 2009 年 3 月 3 日从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裁定日期 作出机关 案号 裁定内容
2010 年 6 月 29 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黔刑执字第 438 号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2012 年 9 月 13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2)黔南刑执字第 4321 号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15 年 4 月 13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5)黔南刑执字第 382 号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17 年 11 月 13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黔 27 刑更 2123 号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20 年 6 月 22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黔 27 刑更 915 号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23 年 3 月 15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黔 27 刑更 133 号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注:现刑期自 2010 年 6 月 29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28 日止。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现从事生产辅工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 17500 元(已全部履行)。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
    •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
    • 共计:6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 无。

从严情形:
* 犯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
* 因抢劫致人死亡的犯罪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郭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47 号

罪犯基本情况:
* 姓名: 周曾宝
* 性别:
* 出生日期: 1985 年 5 月 28 日
* 民族: 汉族
* 文化程度: 文盲
* 籍贯: 云南省镇雄县
*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前科及原判决情况:
1. 2006 年 6 月 29 日,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1000 元。
2. 2010 年 2 月 8 日,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3000 元。
3. 2011 年 10 月 12 日,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浦江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4000 元。
4. 2013 年 2 月 19 日,犯抢夺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13000 元。
* 2016 年 11 月 22 日刑满释放
5. 2019 年 6 月 19 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2601 刑初 277 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曾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224076.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50500.00 元(刑期自 2019 年 1 月 17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16 日止)。

交付执行及调动情况:
* 判决生效后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交付执行。
* 2019 年 10 月 10 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裁定日期 作出机关 案号 裁定内容
2023 年 12 月 1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黔 27 刑更 1687 号 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注:现刑期自 2019 年 1 月 17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16 日止。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主要从事生产辅助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部分缴纳 1000 元);
    • 退赃退赔人民币 224076 元(未缴纳);
    •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50500 元(未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
    • 共计:4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 无。

从严情形:
*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部分缴纳 1000 元);
* 退赃退赔人民币 224076 元(未缴纳);
*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50500 元(未缴纳);
* 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曾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周曾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7:P020251010400405431805.docx

基本信息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48 号
罪犯姓名 冯源
性别
出生日期 1993 年 6 月 6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仁怀市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情况

判决时间 2022 年 7 月 28 日
判决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2) 黔 03 刑初 40 号
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80,000 元)
刑期起止 2022 年 7 月 28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27 日止
交付执行时间 2022 年 11 月 16 日
调入执行时间 2023 年 1 月 11 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80,000 元(已部分缴纳 4,000 元)。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8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共获得 4 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

从严情形

罚金人民币 180,000 元(已部分缴纳 4,000 元)。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冯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提请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附件 8:P020251010400405454282.docx

基本信息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50 号
罪犯姓名 周杰
性别
出生日期 1989 年 3 月 29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湖南省武冈市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情况

判决时间 2023 年 7 月 12 日
判决法院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23) 黔 2627 刑初 70 号
罪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 24,989.82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9,090 元)
刑期起止 2022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19 日止
二审情况 2023 年 9 月 27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6 刑终 19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付执行时间 2023 年 10 月 23 日
调入执行时间 2023 年 12 月 6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未缴纳)
    - 民事赔偿人民币 9,090 元(未履行)
    -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9,090 元(未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
    - 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共获得 1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

违规时间 违规事实 扣分情况
2024 年 2 月 29 日 劳动定额 16,015,完成 9,832,未完成劳动定额 38.6% 扣分 11.58 分

从严情形

  1. 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未缴纳)
  2. 民事赔偿人民币 9,090 元(未履行)
  3.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9,090 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理由:罪犯周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服刑期间有多次违规被扣分现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建议: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提请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10:(2025) 黔南提减字第 52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张绍兵
性别
出生日期 1975 年 3 月 7 日
民族 苗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凯里市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前科情况 2011 年 10 月 17 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月,2013 年 10 月 20 日刑满释放
本次犯罪判决 2022 年 12 月 20 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01 刑初 492 号刑事判决,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2 年 7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退赃退赔人民币 58031.00 元。
交付执行时间 2023 年 1 月 16 日
调入监狱 2023 年 2 月 17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服刑。
刑期变动情况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 58031 元(已部分缴纳 2000 元)。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
从严情形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 58031 元(已部分缴纳 2000 元);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绍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提请建议 建议对罪犯张绍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单位 贵州省黔南监狱
落款日期 2025 年 9 月 15 日

附件 11:(2025) 黔南提减字第 53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李红波
性别
出生日期 1995 年 7 月 11 日
民族 苗族
文化程度 高中
籍贯 贵州省惠水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原贵州省瓮安监狱)
本次犯罪判决 2023 年 9 月 14 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31 刑初 110 号刑事判决,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60000 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18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65000.00 元。
交付执行时间 2023 年 10 月 25 日
调入监狱 2023 年 12 月 6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刑期变动情况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情况 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2024 年 2 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被扣 9.63 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地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再无欠产情况,表现较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罚金人民币 65000 元(未缴纳)。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1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 2024 年 2 月 29 日,劳动定额 14572,完成 9891,未完成劳动定额 32.12%,扣分 9.63 分。
从严情形 罚金人民币 65000 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红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提请建议 建议对罪犯李红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单位 贵州省黔南监狱
落款日期 2025 年 9 月 15 日

附件 12:(2025) 黔南提减字第 54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杨光辉
性别
出生日期 1976 年 1 月 18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三穗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原贵州省瓮安监狱)
前科情况 2016 年 11 月 26 日因犯盗窃罪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刑满释放。
本次犯罪判决 2022 年 12 月 29 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24 刑初 91 号刑事判决,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2 年 2 月 27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26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2346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7500.00 元。
交付执行时间 2023 年 1 月 17 日
调入监狱 2023 年 2 月 17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刑期变动情况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 23460 元(已部分缴纳 12932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7500 元(未缴纳)。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4 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
从严情形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 23460 元(已部分缴纳 12932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7500 元(未缴纳);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光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提请建议 建议对罪犯杨光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单位 贵州省黔南监狱
落款日期 2025 年 9 月 15 日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13:P020251010400405544092.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55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王志诚
性别
出生日期 2004 年 1 月 20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开阳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一、原判情况

  1. 一审判决

    • 时间:2023 年 6 月 15 日
    • 法院: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3)黔 0330 刑初 214 号
    •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判决内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500.00 元。
    • 后续:同案不服,提出上诉。
  2. 二审判决

    • 时间:2023 年 9 月 13 日
    •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3)黔 03 刑终 374 号
    • 判决内容:维持对罪犯王志诚的定罪量刑。
  3. 执行交付

    • 交付时间:2023 年 11 月 24 日
    • 调入情况:2024 年 1 月 9 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二、服刑期间表现

三、扣分及违规情况

四、从严情形

五、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志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六、建议减刑内容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附件 14:P020251010400405569298.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56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王老付
性别
出生日期 1990 年 11 月 1 日
民族 苗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从江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一、原判情况

  1. 一审判决

    • 时间:2022 年 10 月 12 日
    • 法院: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2)黔 2628 刑初 112 号
    • 罪名:盗窃罪
    • 判决内容: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2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8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责令共同退赔 62,130 元,追缴违法所得 3,200 元。
  2. 执行交付

    • 交付时间:2023 年 1 月 16 日
    • 调入情况:2024 年 4 月 26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二、服刑期间表现

三、扣分及违规情况

四、从严情形

五、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老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理由:罪犯王老付犯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审查结论: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六、建议减刑内容

综上所述,罪犯王老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老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附件 15:P020251010400405595661.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57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郭太勇
性别
出生日期 1971 年 1 月 16 日
民族 布依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大方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一、原判及执行变动情况

  1. 一审判决

    • 时间:2005 年 3 月 16 日
    •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 27 号
    • 罪名运输毒品
    • 判决内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
    • 后续: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6 年 6 月 16 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 25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交付执行

    • 交付时间:2006 年 7 月 24 日
    • 调入情况:2018 年 8 月 13 日从贵州省都匀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3.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2010 年 7 月 22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 434 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 2014 年 4 月 14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 1171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 2016 年 9 月 26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 27 刑更 2518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 2019 年 9 月 23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27 刑更 1993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 2022 年 11 月 14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 刑更 1947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 现刑期:自 2010 年 7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21 日止。

二、服刑期间表现

三、扣分及违规情况

四、从严情形

五、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太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六、建议减刑内容

综上所述,罪犯郭太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太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58 号

一、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雷邦平
性别
出生日期 1995 年 9 月 14 日
民族 苗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黄平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二、案件审理及判决情况

  1. 一审判决:2022 年 9 月 27 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22 刑初 8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罪名交通肇事罪
    • 主刑: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2 年 11 月 29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28 日止)
    • 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 673,508.00 元
  2. 二审裁定:2022 年 12 月 4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 刑终 255 号刑事裁定。
    •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民事执行判决:2024 年 10 月 16 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2622 民初 1213 号民事判决。
    • 内容:被告人雷邦平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赔偿款 180,000 元。
  4. 交付执行:2023 年 1 月 17 日交付执行。
  5. 调监情况:2023 年 2 月 17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三、服刑期间表现及考核情况

1.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2. 扣分及违规情况

3. 从严情形


附件 16:P020251010400405618965.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59 号

一、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彭晴
性别
出生日期 1996 年 6 月 3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高中
籍贯 湖南省娄底市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二、案件审理及判决情况

  1. 一审判决:2022 年 12 月 30 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01 刑初 524 号刑事判决。
    • 罪名:诈骗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2 年 9 月 2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1 日止)
    • 附加刑: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
    •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30,000.00 元
  2. 交付执行:2023 年 1 月 16 日交付执行。
  3. 调监情况:2023 年 2 月 17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三、服刑期间表现及考核情况

1.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2. 扣分及违规情况

时间 违规详情 扣分
2023 年 4 月 30 日 2023 年 04 月劳动定额 15360,完成 11906,未完成劳动定额 22.48% 6.74 分
2023 年 5 月 31 日 2023 年 05 月劳动定额 27200,完成 18956,未完成劳动定额 30.3% 9.09 分

3. 从严情形


附件 17:P020251010400405629315.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60 号

一、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涂利华
性别
出生日期 1987 年 8 月 22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本科
籍贯 贵州省金沙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二、案件审理及判决情况

  1. 一审重审判决:2023 年 2 月 28 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325 刑初 8 号刑事判决。
    • 罪名:诈骗罪(数罪并罚)
    • 主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20 日止)
    • 附加刑:罚金人民币 8,000 元
  2. 二审裁定:2023 年 4 月 28 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3 刑终 136 号刑事裁定。
    •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交付执行:2022 年 7 月 21 日交付执行。
  4. 调监情况:2022 年 11 月 10 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三、服刑期间表现及考核情况

1.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2. 扣分及违规情况

3. 从严情形


附件 18:P020251010400405646666.docx

(注:原文本中该附件标题后无具体内容,故未生成相应文书)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61 号

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石斌
性别
出生日期 1986 年 9 月 10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高中
籍贯 贵州省仁怀市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及执行情况

  1. 刑事判决
    - 作出时间:2022 年 10 月 9 日
    - 法院: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22)黔 0382 刑初 362 号
    - 罪名:交通肇事罪
    - 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四年(2022 年 6 月 18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7 日止)

  2. 民事判决
    - 作出时间:2023 年 2 月 6 日
    - 法院: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23)黔 0382 民初 6830 号
    - 判决内容: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 638,834 元

  3. 执行信息
    - 交付执行时间:2022 年 11 月 16 日
    - 调入时间:2023 年 1 月 11 日
    - 调入前监狱:贵州省忠庄监狱
    - 调入后监狱: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刑期变动情况:无

服刑改造表现

一、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石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石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被扣分 1 次,经警官教育后,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六、考核奖励情况

扣分及违规情况

从严情形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附件 19:P020251010400405666362.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62 号

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苏寸桃
性别
出生日期 2004 年 2 月 27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桐梓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及执行情况

  1. 刑事判决
    - 作出时间:2023 年 6 月 14 日
    - 法院: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3)黔 0322 刑初 140 号
    - 罪名:抢劫罪
    - 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2023 年 4 月 4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3 日止)
    - 附加刑:罚金人民币 6,000.00 元

  2. 执行信息
    - 交付执行时间:2023 年 7 月 19 日
    - 调入时间:2023 年 8 月 30 日
    - 调入前监狱:贵州省忠庄监狱
    - 调入后监狱: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刑期变动情况:无

服刑改造表现

一、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苏寸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苏寸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六、考核奖励情况

扣分及违规情况

从严情形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苏寸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理由:罪犯苏寸桃犯抢劫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意见: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寸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附件 20:P020251010400405680075.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63 号

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车龙刚
性别
出生日期 1989 年 8 月 18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开阳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及执行情况

  1. 刑事判决
    - 作出时间:2023 年 4 月 23 日
    - 法院: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3)黔 0121 刑初 83 号
    - 罪名及刑期

    •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 执行方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22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12 日止)
    • 附加刑及赔偿
    • 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00 元;
    • 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 47,617.64 元;
    • 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 48,048.00 元。
  2. 执行信息
    - 交付执行时间:2023 年 5 月 17 日
    - 调入时间:2023 年 6 月 28 日
    - 调入前监狱贵州省普定监狱
    - 调入后监狱: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刑期变动情况:无

服刑改造表现

一、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车龙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车龙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六、考核奖励情况

扣分及违规情况

从严情形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车龙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理由:罪犯车龙刚犯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意见: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龙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22:(2025) 黔南提减字第 64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信息 郭先彬,男,1979 年 6 月 23 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一审:2016 年 10 月 17 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 0112 刑初 39 号刑事判决。
认定郭先彬犯行贿罪(有期徒刑十年,罚金 10 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四年,罚金 5 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 2015 年 7 月 23 日起至 2027 年 7 月 22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 150,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626,255.00 元。
二审:2016 年 11 月 10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 01 刑终 122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及调动情况 2016 年 12 月 8 日交付执行;2017 年 3 月 23 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刑期变动情况 2019 年 12 月 27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27 刑更 3341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2023 年 9 月 1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 刑更 1136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现刑期:自 2015 年 7 月 23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22 日止。
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监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 150,000 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 626,255 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6. 考核奖励:共获得 4 个表扬(2022.10-2023.03、2023.04-2023.09、2023.10-2024.03、2024.04-2024.09)。
7. 扣分及违规:无。
从严情形 数罪并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消费超上年度全省罪犯月均消费 30%。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认为罪犯郭先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减刑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先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贵州省黔南监狱(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附件 23:(2025) 黔南提减字第 66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信息 陈正荣,男,1997 年 4 月 29 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判决:2023 年 9 月 14 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31 刑初 110 号刑事判决。
认定陈正荣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 5 万元);犯偷越国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 5,000 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13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55,000.00 元。
执行及调动情况 2023 年 10 月 25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12 月 6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刑期变动情况 无。
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监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55,000 元(法院执行 89 元)。
6. 考核奖励:共获得 2 个表扬(2023.10-2024.06、2024.07-2024.12)。
7. 扣分及违规:无。
从严情形 罚金人民币 55,000 元(法院执行 89 元)。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认为罪犯陈正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减刑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贵州省黔南监狱(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附件 24:(2025) 黔南提减字第 67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信息 祝小平,男,1992 年 9 月 22 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判决:2023 年 5 月 18 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25 刑初 131 号刑事判决。
认定祝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2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9 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 47,116.00 元。
二审:2023 年 7 月 19 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 刑终 22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及调动情况 2023 年 9 月 26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11 月 2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刑期变动情况 无。
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监规: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 12.8 分,后经警官教育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能积极完成警官安排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 47,116 元(已履行)。
6. 考核奖励:共获得 1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2023.09-2024.06 获物质奖 1 次;2024.07-2024.12 获 1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2024 年 2 月 29 日,劳动定额 16,032,完成 9,187,未完成劳动定额 42.69%,扣分 12.80 分。
从严情形 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 12.8 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认为罪犯祝小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减刑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小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贵州省黔南监狱(公章)
2025 年 9 月 15 日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25:P020251010400405773543.docx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68 号
罪犯姓名 刘奇
性别
出生日期 1980 年 5 月 20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湄潭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前科及判决情况

时间 法院 案号 罪名 判决结果 执行状态
2014 年 10 月 16 日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贩卖毒品罪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7 年 5 月 25 日刑满释放
2022 年 9 月 1 日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2022) 黔 0328 刑初 143 号 盗窃罪 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22 年 7 月 13 日至 2027 年 5 月 12 日),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 34500.00 元 2022 年 11 月 17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1 月 11 日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2022 年 9 月 28 日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 黔 03 刑终 348 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已生效

服刑改造表现

方面 具体情况
认罪悔罪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 患冠心病、心脏扩大、糖尿病,经评估为病犯。
财产性判项履行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未缴纳);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 34500 元(未缴纳)。
考核奖励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4 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 无。
从严情形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未缴纳);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 34500 元(未缴纳);累犯。

审查意见及建议

项目 内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刘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日期 2025 年 9 月 15 日

附件 26:P020251010400405782627.docx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69 号
罪犯姓名 文思全
性别
出生日期 1951 年 4 月 11 日
民族 畲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麻江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前科及判决情况

时间 法院 案号 罪名 判决结果 执行状态
2022 年 9 月 15 日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2022) 黔 2635 刑初 69 号 交通肇事罪 有期徒刑四年(2023 年 5 月 31 日至 2027 年 5 月 30 日),民事赔偿人民币 283482.00 元 2023 年 6 月 19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8 月 3 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服刑改造表现

方面 具体情况
认罪悔罪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 评估为无劳动能力。
财产性判项履行 民事赔偿人民币 283482 元(已部分履行 68000 元)。
考核奖励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 无。
从严情形 民事赔偿人民币 283482 元(已部分履行 68000 元)。

审查意见及建议

项目 内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文思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文思全犯交通肇事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文思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日期 2025 年 9 月 15 日

附件 27:P020251010400405782627.docx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提减字第 70 号
罪犯姓名 王金刚
性别
出生日期 1987 年 1 月 20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安顺市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前科及判决情况

时间 法院 案号 罪名 判决结果 执行状态
2023 年 2 月 23 日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2022) 黔 0181 刑初 520 号 合同诈骗罪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罚金人民币 30000.00 元,退赃退赔人民币 992016.40 元 2023 年 5 月 17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6 月 28 日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2023 年 4 月 17 日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黔 01 刑终 119 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已生效

服刑改造表现

方面 具体情况
认罪悔罪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 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 992016.40 元(同案退赔 10 万元)。
考核奖励 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 无。
从严情形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审查意见及建议

项目 内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金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王金刚犯合同诈骗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王金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日期 2025 年 9 月 15 日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65 号

一、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陈威威
性别
出生日期 2001 年 12 月 3 日
民族 布依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惠水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二、原判情况

三、悔改表现及考核情况

1. 具体事实

2. 从严情形

四、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威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 理由:罪犯陈威威犯诈骗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 建议: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五、提请减刑建议

六、致送单位


附件 28:P020251010400405827185.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2025) 黔南提减字第 71 号

一、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赵爱平
性别
出生日期 1976 年 2 月 20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二、原判情况

三、悔改表现及考核情况

1. 具体事实

2. 从严情形

四、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爱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
* 理由:罪犯赵爱平犯盗窃罪,盗窃涉案数额巨大,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 建议: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五、提请减刑建议

六、致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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