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监狱-2025-07-28-提请减刑建议书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6-03-28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附件 1:P020250728605645643576.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1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张应飞
性别
出生日期 1992 年 9 月 4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瓮安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23)黔 2725 刑初 74 号
原判罪名 强奸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四年(2023 年 2 月 9 日起至 2027 年 2 月 8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5 月 16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6 月 29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从严情形 强奸未成年人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应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应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学习劳动技能,主要从事测试、注塑、值守事务等岗位,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
    • 共计获得 3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应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2:P020250728605645661661.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2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杨明伦
性别
出生日期 1966 年 9 月 4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长顺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2023)黔 2729 刑初 69 号
原判罪名 强奸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3 年 2 月 26 日起至 2027 年 8 月 25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7 月 17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8 月 31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从严情形 强奸有智力残疾的幼女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明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态度端正。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明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和安排。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学习劳动技能,主要从事测试等岗位,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7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
    • 共计获得 2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明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3:P020250728605645718269.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3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王荣魁
性别
出生日期 2003 年 9 月 27 日
民族 苗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龙里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2023)黔 2730 刑初 63 号
原判罪名 强奸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23 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27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11 月 24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4 年 1 月 10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从严情形 强奸未成年人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荣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荣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听从安排。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学习劳动技能,提升效率,主要从事注塑、机修等岗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
    • 共计获得 2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荣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荣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4:P020250728605645745406.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5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范昭彬
性别
出生日期 1971 年 2 月 13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四川省合江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3)黔 0304 刑初 164 号
原判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23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29 日止)
附加刑 罚金人民币 8000.00 元
二审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 03 刑终 376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9 月 25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11 月 2 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 罚金人民币 8000 元(已全部缴纳)
从严情形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范昭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改造。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范昭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学习劳动技能,主要从事开线、测试、转接头等岗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
    • 共计获得 2 个表扬
  6.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范昭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范昭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昭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5:P020250728605645762376.docx

(注:原文本中该附件内容缺失,无法整理)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6:(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4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白树山
性别
出生日期 2000 年 8 月 11 日
民族 苗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罪名 介绍卖淫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四年
罚金 人民币 10,000.00 元
追缴违法所得 人民币 2,538.00 元
执行刑期 2022 年 6 月 11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0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6 月 15 日
调入监狱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2023 年 8 月 3 日调入贵州省黔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真反省,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和安排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参加劳动,学习劳动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主要从事焊锡等岗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538 元(已全部缴纳)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
从严情形 介绍未成年人卖淫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白树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7:(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7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姜明良
性别
出生日期 1985 年 2 月 26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湖南省邵东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
罚金 人民币 28,000 元
追缴违法所得 人民币 4,300 元
执行刑期 2023 年 4 月 11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11 月 23 日
调入监狱 贵州省凯里监狱(2024 年 1 月 10 日调入贵州省黔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改造态度端正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教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参加劳动,学习劳动技能,主要从事注塑等岗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罚金人民币 28,000 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4,300 元(已全部缴纳)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
从严情形 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姜明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8:(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8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林运忠
性别
出生日期 1965 年 2 月 7 日
民族 侗族
文化程度 文盲
籍贯 贵州省榕江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罪名 猥亵儿童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四年
罚金
追缴违法所得
执行刑期 2022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3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4 月 18 日
调入监狱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2023 年 5 月 31 日调入贵州省黔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认罪悔罪情况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情况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态度端正
教育改造情况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参加劳动,学习和提高劳动技能,主要从事测试、修废等岗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
从严情形 猥亵儿童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运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9:(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9 号

(注:原文档中附件 9 标题存在,但后续内容缺失,无法整理具体信息)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10:(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10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陈国兴
性别
出生日期 1972 年 11 月 18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高中
籍贯 贵州省岑巩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情况 2015 年 10 月 27 日被岑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3000 元。
新罪判决情况 2023 年 3 月 29 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625 刑初 40 号刑事判决:
1. 撤销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作出的(2015)岑刑初字第 105 号刑事判决;
2. 认定被告人陈国兴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3. 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4. 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
刑期:自 2023 年 3 月 8 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7 日止。
交付执行及调动情况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5 月 15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6 月 29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国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国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和安排。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学习劳动技能,主要从事套壳、测试等岗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6000 元 (已全部缴纳)。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 无。
从严情形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国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陈国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单位 贵州省黔南监狱(公章)
日期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11:(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11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常宇
性别
出生日期 1990 年 9 月 12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高中
籍贯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情况 2015 年 7 月 3 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 年 2 月 9 日刑满释放
新罪判决情况 2018 年 12 月 25 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 0181 刑初 488 号刑事判决,认定常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 年 3 月 11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01 刑终 12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17 日止。
交付执行及调动情况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19 年 4 月 16 日交付执行;2019 年 7 月 3 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1. 2022 年 6 月 17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 刑更 872 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 2023 年 12 月 1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 刑更 1688 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现刑期:自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17 日止。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常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常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主要从事生产辅助岗位,态度端正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已全部缴纳)。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4 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 无。
从严情形 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常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减刑建议 建议对罪犯常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单位 贵州省黔南监狱(公章)
日期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12:P020250728605645909049.docx

(注:原文本中该附件标题后无具体内容,无法整理)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13:P020250728605645933083.docx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12 号
罪犯姓名 周训忠
性别
出生日期 1976 年 10 月 8 日
民族 彝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情况

法院 判决文号 判决日期 罪名 原判刑期 执行刑期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2023)黔 0502 刑初 183 号 2023 年 4 月 27 日 强奸罪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23 年 2 月 7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6 日止) 2023 年 6 月 15 日交付执行

服刑变动情况

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3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训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落款


附件 14:P020250728605645959256.docx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13 号
罪犯姓名 商贵波
性别
出生日期 1988 年 2 月 9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情况

法院 判决文号 判决日期 罪名及刑期 执行刑期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黔 0628 刑初 227 号 2023 年 12 月 28 日 1. 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 3000 元
2. 偷越国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 2000 元
总和刑期:二年五个月,罚金 5000 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 5000 元
2023 年 12 月 28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27 日止

服刑变动情况

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1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商贵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落款


附件 15:P020250728605645974701.docx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14 号
罪犯姓名 张义生
性别
出生日期 1985 年 3 月 22 日
民族 土家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思南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情况

法院 判决文号 判决日期 罪名及刑期 执行刑期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2023)黔 0624 刑初 285 号 2023 年 12 月 26 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二年,罚金 1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4300 元 2023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止

服刑变动情况

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全部缴纳)
    -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430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1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义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落款


附件 16:P020250728605645997542.docx

(注:原文本中该附件标题后无具体内容,无法整理)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17:P020250728605646015154.docx

基本信息

项目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16 号
罪犯姓名 李波
性别
出生日期 1998 年 10 月 5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高中
籍贯 贵州省仁怀市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及执行情况

项目 内容
判决法院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判决文号 (2022)黔 0382 刑初 315 号
判决日期 2022 年 9 月 6 日
罪名 强奸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22 年 6 月 3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2 日止)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交付执行日期 2022 年 11 月 17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1 月 11 日(由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刑期变动情况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不用于减刑)。
    •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8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3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7.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 年 2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 12.33%,扣分 3.69 分。
  8. 从严情形:被害人未成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18:P020250728605646039987.docx

基本信息

项目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17 号
罪犯姓名 杨晓春
性别
出生日期 1974 年 2 月 14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国籍 中国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及执行情况

项目 内容
判决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判决文号 (2023)黔 0502 刑初 488 号
判决日期 2023 年 8 月 16 日
罪名 贩卖毒品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2023 年 4 月 26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25 日止)
附加刑 罚金人民币 6000.00 元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9 月 26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11 月 2 日(由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刑期变动情况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600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2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8.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晓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晓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19:P020250728605646058134.docx

基本信息

项目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18 号
罪犯姓名 王朝富
性别
出生日期 1974 年 12 月 26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石阡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及执行情况

项目 内容
判决法院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判决文号 (2022)黔 0329 刑初 195 号
判决日期 2022 年 9 月 29 日
罪名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四年(2022 年 9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21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2 年 11 月 15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1 月 11 日(由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刑期变动情况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
    •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3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7.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 年 10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 8.81%,扣分 2.64 分。
  8.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朝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20:P020250728605646077604.docx

基本信息

项目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20 号
罪犯姓名 翁镇民
性别
出生日期 1990 年 8 月 7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中专
籍贯 贵州省镇远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及执行情况

项目 内容
判决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判决文号 (2014)凯刑初字第 59 号
判决日期 2014 年 3 月 11 日
罪名 抢劫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十三年(2013 年 11 月 5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4 日止)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
民事赔偿 退赔被害人物质损失人民币 1342.00 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 4500 元
交付执行日期 2014 年 4 月 9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18 年 8 月 12 日(由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刑期变动情况 1. 2019 年 12 月 27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27 刑更 3318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2. 2023 年 9 月 1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 刑更 1117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现刑期:自 2013 年 11 月 5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4 日止。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全部缴纳)。
    • 民事赔偿人民币 4500 元(已全部履行)。
    • 退赃退赔人民币 1342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5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8.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严重暴力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翁镇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镇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21:P020250728605646090672.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21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贺泽刚
性别
出生日期 1981 年 9 月 1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开阳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情况:
2018 年 6 月 20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 01 刑初 22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贺泽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 2017 年 1 月 23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22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人民币 15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18 年 8 月 13 日交付执行,2018 年 11 月 5 日从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1. 2021 年 7 月 5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7 刑更 713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2. 2023 年 9 月 1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 刑更 1112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现刑期自 2017 年 1 月 23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止。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已全部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 15000 元(已全部履行)。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4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 无。
8. 从严情形: 十年以上严重暴力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贺泽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贺泽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22:P020250728605646119876.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22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邓生平
性别
出生日期 1978 年 11 月 21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情况:
2024 年 1 月 23 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0112 刑初 7 号刑事判决,认定邓生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 2024 年 1 月 23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4 年 2 月 27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3 月 20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1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 无。
8. 从严情形: 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生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邓生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23:P020250728605646138073.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23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钱畅
性别
出生日期 1992 年 10 月 29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桐梓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情况:
2023 年 10 月 30 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322 刑初 254 号刑事判决,认定钱畅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10 月 30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19 日止),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11 月 23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1 月 9 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 无。
8. 从严情形: 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钱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钱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24:P020250728605646151599.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24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陇明
性别
出生日期 1990 年 10 月 20 日
民族 彝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赫章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情况:
2023 年 8 月 29 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27 刑初 292 号刑事判决,认定陇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7 月 18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9 月 27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11 月 2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1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7. 扣分及违规情况: 2023 年 12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 46.07%,扣分 13.82 分。
8. 从严情形: 被害人系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陇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陇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25:P020250728605646178578.docx

基本信息

项目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25 号
罪犯姓名 陈杰
性别
出生日期 2000 年 12 月 1 日
民族 布依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清镇市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及执行情况

项目 内容
原判决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原判决文号 (2022)黔 0111 刑初 418 号
原判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四年(2022 年 7 月 2 日至 2026 年 5 月 23 日)
罚金 人民币 10,000.00 元
二审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文号 (2022)黔 01 刑终 558 号
二审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5 月 18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6 月 28 日(从贵州省普定监狱调入)
执行刑期变动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8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3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8.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26:P020250728605646190210.docx

基本信息

项目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26 号
罪犯姓名 刘昌仁
性别
出生日期 1993 年 12 月 26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大方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及执行情况

项目 内容
原判决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原判决文号 (2023)黔 0521 刑初 30 号
原判罪名 聚众斗殴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22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6 年 8 月 30 日)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6 月 16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8 月 1 日(从贵州省福泉监狱调入)
执行刑期变动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3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8.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昌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昌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27:P020250728605646215493.docx

基本信息

项目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19 号
罪犯姓名 王青龙
性别
出生日期 1997 年 11 月 15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判决及执行情况

项目 内容
原判决法院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原判决文号 (2023)黔 2625 刑初 173 号
原判罪名 破坏电力设备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23 年 7 月 6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5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10 月 24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12 月 6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
执行刑期变动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2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8.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青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青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28:P020250728605646237359.docx

(注:原文本中该附件标题后无具体内容,无法整理)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29:P020250728605646253275.docx

基本信息

项目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29 号
罪犯姓名 杨俊春
性别
出生日期 1983 年 7 月 5 日
民族 侗族
文化程度 文盲
籍贯 贵州省榕江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项目 内容
判决法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判决文号 (2018)黔 2632 刑初 28 号
判决日期 2018 年 4 月 16 日
罪名 强奸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原判刑期起止 2017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28 年 8 月 17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18 年 5 月 14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18 年 7 月 31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日期 裁定法院 裁定文号 变动内容
2021 年 2 月 4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黔 27 刑更 92 号 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2023 年 4 月 19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黔 27 刑更 387 号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现刑期 自 2017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27 年 10 月 17 日止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2 年 6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
    •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6 月至 2023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
    • 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
    • 合计:共获得 3 个表扬、2 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

日期 违规事由 扣分情况
2024 年 2 月 未完成劳动定额 18.69% 扣 5.60 分
2024 年 9 月 26 日 因琐事发生争吵,互相殴打 扣 20 分

从严情形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俊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俊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30:P020250728605646287241.docx

基本信息

项目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30 号
罪犯姓名 杨军
性别
出生日期 1994 年 4 月 25 日
民族 苗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剑河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决情况

项目 内容
判决法院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判决文号 (2023)黔 2629 刑初 124 号
判决日期 2023 年 9 月 26 日
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原判刑期起止 2023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止
罚金 人民币 12000.00 元
追缴违法所得 人民币 30000.00 元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10 月 24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12 月 6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罚金人民币 12000 元(已全部缴纳)
    •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0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共获得 2 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

从严情形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31 号

一、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熊银进
性别
出生日期 1997 年 8 月 20 日
民族 苗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桐梓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二、判决及执行情况

  1. 一审判决:2018 年 3 月 22 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 03 刑初 2 号刑事判决,认定熊银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 2017 年 6 月 18 日起至 2030 年 6 月 17 日止)。
  2. 二审裁定:2018 年 6 月 5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 19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交付执行。
  4. 调动情况:2018 年 11 月 2 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三、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裁定日期 裁定机关 裁定文号 变动内容
2021 年 7 月 5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黔 27 刑更 699 号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3 年 8 月 31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黔 27 刑更 1145 号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现刑期:自 2017 年 6 月 18 日起至 2029 年 7 月 17 日止。

四、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6 月至 2023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4 个表扬

五、扣分及违规情况

六、从严情形

七、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银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八、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银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附件 32:P020250728605646328628.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32 号

一、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钟明辉
性别
出生日期 1994 年 4 月 22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习水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二、判决及执行情况

  1. 一审判决:2023 年 10 月 27 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330 刑初 405 号刑事判决,认定钟明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3 年 6 月 7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6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6000.00 元。
  2. 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交付执行。
  3. 调动情况:2024 年 1 月 9 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三、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四、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已全部缴纳)
    •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600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2 个表扬

五、扣分及违规情况

六、从严情形

七、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钟明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八、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明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附件 33:P020250728605646341745.docx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书编号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33 号

一、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钟鹏
性别
出生日期 2000 年 11 月 2 日
民族 彝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云南省凤庆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二、判决及执行情况

  1. 前科情况:2022 年 8 月 9 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 一审判决:2023 年 8 月 24 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27 刑初 271 号刑事判决,认定钟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20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416.00 元。
  3. 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交付执行。
  4. 调动情况:2023 年 11 月 2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三、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四、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全部缴纳)
    •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416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
    • 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
    • 合计:2 个表扬

五、扣分及违规情况

六、从严情形

七、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钟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八、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35:(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34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吕文义
性别
出生日期 1979 年 4 月 17 日
民族 土家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情况 2018 年 2 月 11 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7) 黔 06 刑初 71 号刑事判决,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22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上诉情况 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 年 6 月 25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 202 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交付执行 2018 年 8 月 16 日交付执行,2018 年 11 月 2 日从忠庄监狱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刑期变动情况 1. 2021 年 7 月 5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7 刑更 710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2. 2023 年 9 月 1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 刑更 1156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现刑期: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22 日止。
悔改表现 1.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监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财产性判项:无。
6. 考核奖励:共获得 5 个表扬(2022.09-2023.02、2023.03-2023.08、2023.09-2024.02、2024.03-2024.08、2024.09-2025.02)。
7. 扣分违规:无。
从严情形 十年以上严重暴力犯罪,有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吕文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吕文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日期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36:(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36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熊灿文
性别
出生日期 1976 年 8 月 15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大方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情况 2023 年 5 月 17 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21 刑初 79 号刑事判决,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19 日止)。
交付执行 2023 年 6 月 16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8 月 1 日从贵州省福泉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刑期变动情况 无。
悔改表现 1.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监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财产性判项:无。
6. 考核奖励:共获得 2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2023.06-2024.02 获物质奖励 1 次;2024.03-2024.08 获 1 个表扬;2024.09-2025.02 获 1 个表扬)。
7. 扣分违规:无。
从严情形 2023 年 9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 3.2 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灿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熊灿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日期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37:(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37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罗克伟
性别
出生日期 1974 年 9 月 15 日
民族 苗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丹寨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情况 2022 年 12 月 29 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01 刑初 474 号刑事判决,认定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20 日止。
交付执行 2023 年 5 月 15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6 月 29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刑期变动情况 无。
悔改表现 1.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监规: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财产性判项:无。
6. 考核奖励:共获得 2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2023.05-2024.01 获物质奖励 1 次;2024.02-2024.07 获 1 个表扬;2024.08-2025.01 获 1 个表扬)。
7. 扣分违规:2023 年 10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 10.5% 扣分 3.15 分;2024 年 1 月 8 日违规洗冷水澡,扣分 2.00 分。
从严情形 对未成年犯罪;考核期间被扣 2 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克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罗克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日期 202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38:(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38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蔡绿杰
性别
出生日期 2001 年 4 月 3 日
民族 布依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黔西市
服刑地点 贵州省黔南监狱
原判情况 2023 年 8 月 23 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581 刑初 482 号刑事判决,认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 2022 年 8 月 11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
交付执行 2023 年 9 月 25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11 月 2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刑期变动情况 无。
悔改表现 1.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监规: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共获得 1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2023.09-2024.05 获 1 个表扬;2024.06-2024.12 获物质奖励 1 次)。
7. 扣分违规:2024 年 7 月,违规操作,导致无名指受伤,扣分 20 分。
从严情形 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蔡绿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蔡绿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致送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日期 2025 年 7 月 15 日

贵州省黔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一、龙安华案

文书编号:(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39 号
罪犯信息:龙安华,男,1978 年 9 月 11 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1. 判决及执行情况

2. 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2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
    -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8 月:获表扬 1 个。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表扬 1 个。
    - 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表扬 1 个。
    -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表扬 1 个。
    - 合计:4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3. 扣分及违规情况

4. 从严情形

5.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安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6. 建议减刑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安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杨吉案

文书编号:(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40 号
罪犯信息:杨吉,男,1997 年 4 月 29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1. 判决及执行情况

2. 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9,000 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7,00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表扬 1 个。
    -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表扬 1 个。
    - 合计:2 个表扬。

3. 扣分及违规情况

4. 从严情形

5.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6. 建议减刑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三、陈晓龙案

文书编号:(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41 号
罪犯信息:陈晓龙,男,1973 年 1 月 25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1. 判决及执行情况

2. 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表扬 1 个。
    - 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表扬 1 个。
    -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表扬 1 个。
    - 合计:3 个表扬。

3. 扣分及违规情况

4. 从严情形

5.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晓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6. 建议减刑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四、欧大猛案

文书编号:(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35 号
罪犯信息:欧大猛,男,1985 年 9 月 28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1. 判决及执行情况

2. 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0,66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表扬 1 个。
    - 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表扬 1 个。
    -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表扬 1 个。
    - 合计:3 个表扬。

3. 扣分及违规情况

4. 从严情形

5.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欧大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6. 建议减刑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大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五、致送单位及日期

致送单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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