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1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张应飞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2 年 9 月 4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瓮安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23)黔 2725 刑初 74 号 |
| 原判罪名 | 强奸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四年(2023 年 2 月 9 日起至 2027 年 2 月 8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5 月 16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6 月 29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从严情形 | 强奸未成年人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应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2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杨明伦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6 年 9 月 4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长顺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2023)黔 2729 刑初 69 号 |
| 原判罪名 | 强奸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3 年 2 月 26 日起至 2027 年 8 月 25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7 月 17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8 月 31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从严情形 | 强奸有智力残疾的幼女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明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3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王荣魁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3 年 9 月 27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龙里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2023)黔 2730 刑初 63 号 |
| 原判罪名 | 强奸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23 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27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11 月 24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4 年 1 月 10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从严情形 | 强奸未成年人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荣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荣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5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范昭彬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1 年 2 月 13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四川省合江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3)黔 0304 刑初 164 号 |
| 原判罪名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23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29 日止) |
| 附加刑 | 罚金人民币 8000.00 元 |
| 二审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 03 刑终 376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9 月 25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11 月 2 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 | 罚金人民币 8000 元(已全部缴纳) |
| 从严情形 | 无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范昭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范昭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昭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注:原文本中该附件内容缺失,无法整理)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白树山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0 年 8 月 11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罪名 | 介绍卖淫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四年 |
| 罚金 | 人民币 10,000.00 元 |
| 追缴违法所得 | 人民币 2,538.00 元 |
| 执行刑期 | 2022 年 6 月 11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0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6 月 15 日 |
| 调入监狱 |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2023 年 8 月 3 日调入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真反省,认罪悔罪 |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和安排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能积极参加劳动,学习劳动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主要从事焊锡等岗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538 元(已全部缴纳)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扣分及违规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介绍未成年人卖淫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白树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减刑建议 |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日期 | 2025 年 7 月 15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姜明良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5 年 2 月 26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湖南省邵东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罪名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 |
| 罚金 | 人民币 28,000 元 |
| 追缴违法所得 | 人民币 4,300 元 |
| 执行刑期 | 2023 年 4 月 11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11 月 23 日 |
| 调入监狱 | 贵州省凯里监狱(2024 年 1 月 10 日调入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改造态度端正 |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教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能积极参加劳动,学习劳动技能,主要从事注塑等岗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 罚金人民币 28,000 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4,300 元(已全部缴纳)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
| 扣分及违规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数罪并罚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姜明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减刑建议 |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日期 | 2025 年 7 月 15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林运忠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5 年 2 月 7 日 |
| 民族 | 侗族 |
| 文化程度 | 文盲 |
| 籍贯 | 贵州省榕江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罪名 | 猥亵儿童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四年 |
| 罚金 | 无 |
| 追缴违法所得 | 无 |
| 执行刑期 | 2022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3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4 月 18 日 |
| 调入监狱 |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2023 年 5 月 31 日调入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认罪悔罪情况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情况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态度端正 |
| 教育改造情况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情况 | 能积极参加劳动,学习和提高劳动技能,主要从事测试、修废等岗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 无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扣分及违规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猥亵儿童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运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减刑建议 |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日期 | 2025 年 7 月 15 日 |
(注:原文档中附件 9 标题存在,但后续内容缺失,无法整理具体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陈国兴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2 年 11 月 18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高中 |
| 籍贯 | 贵州省岑巩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情况 | 2015 年 10 月 27 日被岑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3000 元。 |
| 新罪判决情况 | 2023 年 3 月 29 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625 刑初 40 号刑事判决: 1. 撤销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作出的(2015)岑刑初字第 105 号刑事判决; 2. 认定被告人陈国兴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3. 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4. 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 刑期:自 2023 年 3 月 8 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7 日止。 |
| 交付执行及调动情况 |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5 月 15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6 月 29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国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国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和安排。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学习劳动技能,主要从事套壳、测试等岗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6000 元 (已全部缴纳)。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扣分及违规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数罪并罚。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国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减刑建议 | 建议对罪犯陈国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单位 | 贵州省黔南监狱(公章) |
| 日期 | 2025 年 7 月 15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常宇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0 年 9 月 12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高中 |
| 籍贯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情况 | 2015 年 7 月 3 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 年 2 月 9 日刑满释放。 |
| 新罪判决情况 | 2018 年 12 月 25 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 0181 刑初 488 号刑事判决,认定常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 年 3 月 11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01 刑终 12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17 日止。 |
| 交付执行及调动情况 |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19 年 4 月 16 日交付执行;2019 年 7 月 3 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1. 2022 年 6 月 17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 刑更 872 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 2023 年 12 月 1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 刑更 1688 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现刑期:自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17 日止。 |
| 确有悔改表现事实 |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常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常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主要从事生产辅助岗位,态度端正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已全部缴纳)。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4 个表扬。 |
| 扣分及违规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毒品再犯;累犯。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常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减刑建议 | 建议对罪犯常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单位 | 贵州省黔南监狱(公章) |
| 日期 | 2025 年 7 月 15 日 |
(注:原文本中该附件标题后无具体内容,无法整理)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12 号 |
| 罪犯姓名 | 周训忠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6 年 10 月 8 日 |
| 民族 | 彝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法院 | 判决文号 | 判决日期 | 罪名 | 原判刑期 | 执行刑期 |
|---|---|---|---|---|---|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黔 0502 刑初 183 号 | 2023 年 4 月 27 日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23 年 2 月 7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6 日止) | 2023 年 6 月 15 日交付执行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训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13 号 |
| 罪犯姓名 | 商贵波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8 年 2 月 9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法院 | 判决文号 | 判决日期 | 罪名及刑期 | 执行刑期 |
|---|---|---|---|---|
|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黔 0628 刑初 227 号 | 2023 年 12 月 28 日 | 1. 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 3000 元 2. 偷越国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 2000 元 总和刑期:二年五个月,罚金 5000 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 5000 元 |
2023 年 12 月 28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27 日止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商贵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14 号 |
| 罪犯姓名 | 张义生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5 年 3 月 22 日 |
| 民族 | 土家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思南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法院 | 判决文号 | 判决日期 | 罪名及刑期 | 执行刑期 |
|---|---|---|---|---|
|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 (2023)黔 0624 刑初 285 号 | 2023 年 12 月 26 日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二年,罚金 1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4300 元 | 2023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止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义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注:原文本中该附件标题后无具体内容,无法整理)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16 号 |
| 罪犯姓名 | 李波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8 年 10 月 5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高中 |
| 籍贯 | 贵州省仁怀市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 判决文号 | (2022)黔 0382 刑初 315 号 |
| 判决日期 | 2022 年 9 月 6 日 |
| 罪名 | 强奸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22 年 6 月 3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2 日止) |
| 附加刑 |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2 年 11 月 17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1 月 11 日(由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17 号 |
| 罪犯姓名 | 杨晓春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4 年 2 月 14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国籍 | 中国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判决文号 | (2023)黔 0502 刑初 488 号 |
| 判决日期 | 2023 年 8 月 16 日 |
| 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2023 年 4 月 26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25 日止) |
| 附加刑 | 罚金人民币 6000.00 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9 月 26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11 月 2 日(由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晓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晓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18 号 |
| 罪犯姓名 | 王朝富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4 年 12 月 26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石阡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
| 判决文号 | (2022)黔 0329 刑初 195 号 |
| 判决日期 | 2022 年 9 月 29 日 |
| 罪名 |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四年(2022 年 9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21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2 年 11 月 15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1 月 11 日(由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朝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20 号 |
| 罪犯姓名 | 翁镇民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0 年 8 月 7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中专 |
| 籍贯 | 贵州省镇远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判决文号 | (2014)凯刑初字第 59 号 |
| 判决日期 | 2014 年 3 月 11 日 |
| 罪名 | 抢劫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十三年(2013 年 11 月 5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4 日止) |
| 附加刑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 |
| 民事赔偿 | 退赔被害人物质损失人民币 1342.00 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 4500 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14 年 4 月 9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18 年 8 月 12 日(由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即现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刑期变动情况 | 1. 2019 年 12 月 27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27 刑更 3318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2. 2023 年 9 月 1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 刑更 1117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现刑期:自 2013 年 11 月 5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4 日止。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翁镇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镇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21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贺泽刚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1 年 9 月 1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开阳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原判情况:
2018 年 6 月 20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 01 刑初 22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贺泽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 2017 年 1 月 23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22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人民币 15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18 年 8 月 13 日交付执行,2018 年 11 月 5 日从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1. 2021 年 7 月 5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7 刑更 713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2. 2023 年 9 月 1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 刑更 1112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现刑期自 2017 年 1 月 23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止。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已全部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 15000 元(已全部履行)。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4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 无。
8. 从严情形: 十年以上严重暴力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贺泽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贺泽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22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邓生平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8 年 11 月 21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原判情况:
2024 年 1 月 23 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0112 刑初 7 号刑事判决,认定邓生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 2024 年 1 月 23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4 年 2 月 27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3 月 20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1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 无。
8. 从严情形: 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生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邓生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23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钱畅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2 年 10 月 29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桐梓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原判情况:
2023 年 10 月 30 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322 刑初 254 号刑事判决,认定钱畅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10 月 30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19 日止),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11 月 23 日交付执行,2024 年 1 月 9 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 无。
8. 从严情形: 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钱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钱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24 号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陇明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0 年 10 月 20 日 |
| 民族 | 彝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赫章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原判情况:
2023 年 8 月 29 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27 刑初 292 号刑事判决,认定陇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7 月 18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9 月 27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11 月 2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1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7. 扣分及违规情况: 2023 年 12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 46.07%,扣分 13.82 分。
8. 从严情形: 被害人系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陇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陇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25 号 |
| 罪犯姓名 | 陈杰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0 年 12 月 1 日 |
| 民族 | 布依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清镇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原判决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原判决文号 | (2022)黔 0111 刑初 418 号 |
| 原判罪名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四年(2022 年 7 月 2 日至 2026 年 5 月 23 日) |
| 罚金 | 人民币 10,000.00 元 |
| 二审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文号 | (2022)黔 01 刑终 558 号 |
| 二审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5 月 18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6 月 28 日(从贵州省普定监狱调入) |
| 执行刑期变动 | 无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26 号 |
| 罪犯姓名 | 刘昌仁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3 年 12 月 26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大方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原判决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原判决文号 | (2023)黔 0521 刑初 30 号 |
| 原判罪名 | 聚众斗殴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22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6 年 8 月 30 日)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6 月 16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8 月 1 日(从贵州省福泉监狱调入) |
| 执行刑期变动 | 无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昌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昌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19 号 |
| 罪犯姓名 | 王青龙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7 年 11 月 15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原判决法院 |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
| 原判决文号 | (2023)黔 2625 刑初 173 号 |
| 原判罪名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23 年 7 月 6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5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10 月 24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12 月 6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 |
| 执行刑期变动 | 无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青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青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注:原文本中该附件标题后无具体内容,无法整理)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29 号 |
| 罪犯姓名 | 杨俊春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3 年 7 月 5 日 |
| 民族 | 侗族 |
| 文化程度 | 文盲 |
| 籍贯 | 贵州省榕江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
| 判决文号 | (2018)黔 2632 刑初 28 号 |
| 判决日期 | 2018 年 4 月 16 日 |
| 罪名 | 强奸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 原判刑期起止 | 2017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28 年 8 月 17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18 年 5 月 14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18 年 7 月 31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 |
| 日期 | 裁定法院 | 裁定文号 | 变动内容 |
|---|---|---|---|
| 2021 年 2 月 4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黔 27 刑更 92 号 | 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
| 2023 年 4 月 19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3)黔 27 刑更 387 号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
| 现刑期 | 自 2017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27 年 10 月 17 日止 |
| 日期 | 违规事由 | 扣分情况 |
|---|---|---|
| 2024 年 2 月 | 未完成劳动定额 18.69% | 扣 5.60 分 |
| 2024 年 9 月 26 日 | 因琐事发生争吵,互相殴打 | 扣 20 分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俊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俊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30 号 |
| 罪犯姓名 | 杨军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4 年 4 月 25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剑河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项目 | 内容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
| 判决文号 | (2023)黔 2629 刑初 124 号 |
| 判决日期 | 2023 年 9 月 26 日 |
| 罪名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
| 原判刑期起止 | 2023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止 |
| 罚金 | 人民币 12000.00 元 |
| 追缴违法所得 | 人民币 30000.00 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10 月 24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12 月 6 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7 月 15 日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31 号
| 姓名 | 熊银进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7 年 8 月 20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桐梓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裁定日期 | 裁定机关 | 裁定文号 | 变动内容 |
|---|---|---|---|
| 2021 年 7 月 5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黔 27 刑更 699 号 |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
| 2023 年 8 月 31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3)黔 27 刑更 1145 号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现刑期:自 2017 年 6 月 18 日起至 2029 年 7 月 17 日止。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银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银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32 号
| 姓名 | 钟明辉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4 年 4 月 22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习水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钟明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明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33 号
| 姓名 | 钟鹏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0 年 11 月 2 日 |
| 民族 | 彝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云南省凤庆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钟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吕文义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9 年 4 月 17 日 |
| 民族 | 土家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情况 | 2018 年 2 月 11 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7) 黔 06 刑初 71 号刑事判决,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22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 上诉情况 | 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 年 6 月 25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 202 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
| 交付执行 | 2018 年 8 月 16 日交付执行,2018 年 11 月 2 日从忠庄监狱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
| 刑期变动情况 | 1. 2021 年 7 月 5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7 刑更 710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2. 2023 年 9 月 1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 刑更 1156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现刑期: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22 日止。 |
| 悔改表现 | 1.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监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财产性判项:无。 6. 考核奖励:共获得 5 个表扬(2022.09-2023.02、2023.03-2023.08、2023.09-2024.02、2024.03-2024.08、2024.09-2025.02)。 7. 扣分违规:无。 |
| 从严情形 | 十年以上严重暴力犯罪,有前科。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吕文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建议内容 | 建议对罪犯吕文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日期 | 2025 年 7 月 15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熊灿文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6 年 8 月 15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大方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情况 | 2023 年 5 月 17 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21 刑初 79 号刑事判决,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19 日止)。 |
| 交付执行 | 2023 年 6 月 16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8 月 1 日从贵州省福泉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
| 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悔改表现 | 1.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监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财产性判项:无。 6. 考核奖励:共获得 2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2023.06-2024.02 获物质奖励 1 次;2024.03-2024.08 获 1 个表扬;2024.09-2025.02 获 1 个表扬)。 7. 扣分违规:无。 |
| 从严情形 | 2023 年 9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 3.2 分。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灿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建议内容 | 建议对罪犯熊灿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日期 | 2025 年 7 月 15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罗克伟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4 年 9 月 15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丹寨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情况 | 2022 年 12 月 29 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01 刑初 474 号刑事判决,认定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20 日止。 |
| 交付执行 | 2023 年 5 月 15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6 月 29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
| 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悔改表现 | 1.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监规: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财产性判项:无。 6. 考核奖励:共获得 2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2023.05-2024.01 获物质奖励 1 次;2024.02-2024.07 获 1 个表扬;2024.08-2025.01 获 1 个表扬)。 7. 扣分违规:2023 年 10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 10.5% 扣分 3.15 分;2024 年 1 月 8 日违规洗冷水澡,扣分 2.00 分。 |
| 从严情形 | 对未成年犯罪;考核期间被扣 2 分。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克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建议内容 | 建议对罪犯罗克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日期 | 2025 年 7 月 15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蔡绿杰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1 年 4 月 3 日 |
| 民族 | 布依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黔西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黔南监狱 |
| 原判情况 | 2023 年 8 月 23 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581 刑初 482 号刑事判决,认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 2022 年 8 月 11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 |
| 交付执行 | 2023 年 9 月 25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11 月 2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现贵州省黔南监狱)服刑。 |
| 刑期变动情况 | 无。 |
| 悔改表现 | 1.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监规: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共获得 1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2023.09-2024.05 获 1 个表扬;2024.06-2024.12 获物质奖励 1 次)。 7. 扣分违规:2024 年 7 月,违规操作,导致无名指受伤,扣分 20 分。 |
| 从严情形 | 无。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蔡绿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建议内容 | 建议对罪犯蔡绿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日期 | 2025 年 7 月 15 日 |
文书编号:(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39 号
罪犯信息:龙安华,男,1978 年 9 月 11 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安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安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文书编号:(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40 号
罪犯信息:杨吉,男,1997 年 4 月 29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文书编号:(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41 号
罪犯信息:陈晓龙,男,1973 年 1 月 25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晓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文书编号:(2025) 黔南监提减字第 35 号
罪犯信息:欧大猛,男,1985 年 9 月 28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黔南监狱。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欧大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大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致送单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 年 7 月 15 日
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qn/zwgk/xxgkml/ywgk/202507/t20250728_88345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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