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监狱-2024-11-04-瓮安监狱2024年第二批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87-129号)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6-03-28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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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

1.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87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姓名 刘红
曾用名 刘洋
性别
出生日期 1987 年 12 月 24 日
民族 汉族
籍贯 贵州省正安县
文化程度 初中
职业 无业
现住址 贵州省正安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 2012 年 1 月 5 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 3000 元。
  2. 2021 年 12 月 14 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324 刑初 144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10000 元,退赔 145973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自 2021 年 6 月 22 日至 2025 年 6 月 21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21 年 12 月 30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项目 金额 履行情况
罚金 10000 元 已履行 4000 元
退赔 145973 元 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服刑期间刑罚无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2.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3.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4. 奖罚情况
    -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8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2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8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评 1 个表扬
    - 共计:4 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刘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2.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88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姓名 余波
性别
出生日期 1977 年 12 月 15 日
民族 汉族
籍贯 贵州省余庆县
文化程度 小学
职业 个体经营者
现住址 贵州省余庆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 年 1 月 29 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0329 刑初 7 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100000 元,退赔赃款 805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自 2018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8 年 11 月 19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19 年 2 月 12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项目 金额 履行情况
罚金 100000 元 未履行
退赔赃款 805000 元 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2022 年 11 月 14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 刑更 2001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 2028 年 5 月 19 日止)。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2023 年 10 月 23 日,该犯与他犯因调换食品箱而发生争吵被扣 5 分,经干警教育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2. 劳动改造情况:2023 年 10 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被扣 3.93 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再无欠产情况,表现较好。
  3.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4. 奖罚情况
    -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3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9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评 1 个物质奖励
    - 共计:4 个表扬和 1 个物质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余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3.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89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姓名 杨百林
性别
出生日期 1995 年 3 月 23 日
民族 侗族
籍贯 贵州省榕江县
文化程度 小学
职业 农民
现住址 贵州省榕江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 年 9 月 27 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 2632 刑初 87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百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 8000 元,共同退赔 2672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6 年 10 月 9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自 2015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7 年 10 月 15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16 年 10 月 17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项目 金额 履行情况
罚金 8000 元 已履行
共同退赔 26720 元 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1. 2019 年 9 月 23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27 刑更 2012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2. 2022 年 11 月 14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 刑更 1944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 2026 年 7 月 15 日止)。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2.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3.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4. 奖罚情况
    - 2021 年 6 月至 2021 年 10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4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2 年 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4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3 年 5 月至 2023 年 10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评 1 个表扬
    - 共计:6 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杨百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百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4.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90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姓名 候才林
性别
出生日期 1994 年 8 月 21 日
民族 汉族
籍贯 贵州省织金县
文化程度 小学
职业 务工
现住址 贵州省织金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 年 9 月 2 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0112 刑初 101 号刑事判决,认定候才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7711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自 2018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7 年 4 月 26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19 年 10 月 15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项目 金额 履行情况
罚金 20000 元 已履行
违法所得 7711 元 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2023 年 4 月 19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 刑更 321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 2026 年 10 月 26 日止)。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2.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3.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4. 奖罚情况
    - 2022 年 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评 1 个表扬
    - 共计:4 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候才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91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 2002 年 8 月 30 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1500 元。
  2. 2019 年 9 月 24 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0521 刑初 197 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光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10000 元。
    • 交付执行时间:2019 年 10 月 10 日

三、刑期起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2.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3.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4. 奖罚情况
    • 2022 年 6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5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3 年 6 月至 2023 年 11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4 月:共计 4 个表扬

八、提请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光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光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92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 2016 年 8 月 2 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 0522 刑初 174 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安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 10000 元。
    • 上诉情况: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 2016 年 12 月 15 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 05 刑终 41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交付执行时间:2016 年 12 月 29 日

三、刑期起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1. 2019 年 12 月 27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27 刑更 3375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2. 2022 年 11 月 14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 刑更 1951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 2025 年 11 月 11 日止)。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
    • 违纪情况:2024 年 1 月 7 日,因与他犯在食堂排队吃饭时因琐事发生争吵,该犯对他犯耳朵进行抓扯,被扣 10 分。
    • 改正情况:经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痛改前非,在后期的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2. 劳动改造情况
    • 违纪情况:2021 年 7 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 1.73 分。
    • 改正情况:经干警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再无欠产情况,表现较好。
  3.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4. 奖罚情况
    • 2021 年 6 月至 2021 年 11 月:获评 1 个物质奖励
    •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2 年 5 年至 2022 年 10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4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3 年 5 月至 2023 年 10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评 1 个物质奖励
    • 合计:4 个表扬和 2 个物质奖励

八、提请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安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安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93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 1991 年 7 月 1 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 年 7 月 9 日减刑释放
  2. 1999 年 8 月 4 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 年 12 月 21 日刑满释放
  3. 2005 年 8 月 31 日:因犯抢劫罪(未遂)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 年 8 月 19 日减刑释放。
  4. 2020 年 6 月 28 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 年 11 月 10 日刑满释放。
  5. 2021 年 2 月 25 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01 刑初 17 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珍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3000 元。
    • 交付执行时间:2022 年 3 月 21 日

三、刑期起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2.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3.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4. 奖罚情况
    •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3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评 1 个表扬
    • 合计:3 个表扬

八、提请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珍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珍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94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 2018 年 8 月 20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 26 刑初 36 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向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200000 元。
    • 上诉情况: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 2018 年 11 月 30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 38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交付执行时间:2019 年 1 月 29 日

三、刑期起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95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 姓名:陈航
* 曾用名:陈舰
* 性别:男
* 出生日期:1999 年 6 月 20 日
* 民族:汉族
* 籍贯:贵州省金沙县
* 文化程度:小学
* 职业:无业
* 现服刑地点: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 判决时间:2022 年 2 月 18 日
* 法院: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2)黔 0523 刑初 26 号
* 罪名:贩卖毒品罪
* 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5000 元
* 交付执行时间:2022 年 3 月 21 日

三、刑期起止
* 刑期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起止日期:2021 年 11 月 16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 时间:2022 年 4 月 20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 罚金:5000 元,已履行
* 追缴违法所得:5000 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 服刑期间刑罚无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2.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该犯 2022 年 9 月、10 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扣 0.81 分、1.16 分,在其他考核周期内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3.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4. 奖罚情况
*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评 1 个物质奖励
*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3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评 1 个表扬
* 共计:2 个表扬和 1 个物质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陈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建议减刑内容
* 建议减去刑期:有期徒刑三个月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单位:贵州省瓮安监狱
日期: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96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 姓名:申云富
* 性别:男
* 出生日期:1994 年 4 月 30 日
* 民族:汉族
* 籍贯:云南省镇雄县
* 文化程度:初中
* 职业:无业
* 现服刑地点: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 一审判决
* 时间:2019 年 3 月 4 日
* 法院: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黔 0322 刑初 401 号
* 罪名:贩卖毒品罪
* 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 40000 元
* 二审情况
* 时间:2019 年 5 月 23 日
*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黔 03 刑终 233 号
* 裁定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交付执行时间:2019 年 6 月 18 日

三、刑期起止
* 刑期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起止日期:2018 年 9 月 19 日至 2032 年 9 月 18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 时间:2019 年 7 月 9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 罚金:40000 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 变动情况:2022 年 11 月 14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 刑更 1953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 2032 年 3 月 18 日止)。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2.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3.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4. 奖罚情况
*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2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8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2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8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评 1 个表扬
* 共计:5 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申云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建议减刑内容
* 建议减去刑期: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单位:贵州省瓮安监狱
日期: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97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 姓名:吴东林
* 曾用名:吴运金
* 性别:男
* 出生日期:1984 年 1 月 21 日
* 民族:侗族
* 籍贯:贵州省黎平县
* 文化程度:初中
* 职业:农民
* 现服刑地点: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 判决时间:2022 年 5 月 7 日
* 法院: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2)黔 2631 刑初 20 号
*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 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13000 元
* 交付执行时间:2022 年 5 月 24 日

三、刑期起止
* 刑期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起止日期:2022 年 2 月 17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6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 时间:2022 年 6 月 9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 罚金:10000 元,已履行 800 元
* 追缴违法所得:13000 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 服刑期间刑罚无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2.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该犯 2022 年 9 月、10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扣 0.79 分、3.23 分,在其他考核周期内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3.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4. 奖罚情况
*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2 月:获评 1 个物质奖励
*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8 月:获评 1 个表扬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评 1 个表扬
* 共计:2 个表扬和 1 个物质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吴东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建议减刑内容
* 建议减去刑期:有期徒刑二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单位:贵州省瓮安监狱
日期: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98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 姓名:吴胜忠
* 曾用名:吴先桥
* 性别:男
* 出生日期:1986 年 9 月 10 日
* 民族:侗族
* 籍贯:贵州省黎平县
* 文化程度:初中
* 职业:农民
* 现服刑地点: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 判决时间:2022 年 5 月 7 日
* 法院: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2)黔 2631 刑初 20 号
*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13000 元
* 交付执行时间:2022 年 5 月 24 日

三、刑期起止
* 刑期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起止日期:2022 年 2 月 17 日至 2025 年 8 月 16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 时间:2022 年 6 月 9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 罚金:10000 元,已履行
* 追缴违法所得:13000 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 服刑期间刑罚无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2.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99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夏仕超,男,1986 年 11 月 11 日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黎平县。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2 年 5 月 7 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31 刑初 20 号刑事判决,认定夏仕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13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 2022 年 2 月 17 日至 2025 年 8 月 16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22 年 6 月 9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罚金 1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13000 元,均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服刑期间刑罚无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类别 表现情况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 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接受教育情况 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 2 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奖罚情况 在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2 月获评 1 个表扬,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8 月获评 1 个表扬,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评 1 个表扬,共计 3 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夏仕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仕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00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黎昌松,男,1997 年 11 月 18 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福泉市。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3 年 4 月 26 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02 刑初 20 号刑事判决,认定黎昌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2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3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3 年 5 月 9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 2023 年 4 月 26 日至 2025 年 3 月 17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23 年 5 月 15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罚金 2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3000 元,均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服刑期间刑罚无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类别 表现情况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 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接受教育情况 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2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奖罚情况 在 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评 1 个表扬,共计 1 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黎昌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昌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01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衍清,男,1996 年 1 月 27 日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2 年 5 月 10 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302 刑初 120 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衍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5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6 月 1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 2021 年 12 月 2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22 年 7 月 20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罚金 5000 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服刑期间刑罚无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类别 表现情况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 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接受教育情况 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 2 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奖罚情况 在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评 1 个表扬;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评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评 1 个表扬,共计 3 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王衍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衍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02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洪华威,男,1992 年 8 月 10 日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广东省遂溪县。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2 年 6 月 16 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329 刑初 57 号刑事判决,认定洪华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3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7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7 月 6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 2021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2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22 年 7 月 21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罚金 3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7000 元,均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服刑期间刑罚无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类别 表现情况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 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接受教育情况 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2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奖罚情况 在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评 1 个表扬;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评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评 1 个表扬,共计 3 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洪华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华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03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杜海龙,男,1991 年 5 月 20 日生,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高中文化,务工,家住甘肃省华池县。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2 年 6 月 2 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04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籍贯 文化程度 职业 住址 服刑地点
帅能 帅双能 1985 年 7 月 1 日 汉族 贵州省正安县 初中 无业 贵州省正安县 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2 年 6 月 7 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324 刑初 34 号刑事判决,认定帅能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10000 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3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13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7 月 4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 2021 年 12 月 9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8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22 年 7 月 20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罚金 13000 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服刑期间刑罚无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

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

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

在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评 1 个表扬;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评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评 1 个表扬,共计 3 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帅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帅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05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籍贯 文化程度 职业 住址 服刑地点
彭丛丛 1987 年 3 月 13 日 汉族 贵州省大方县 小学 无业 贵州省大方县 贵州省瓮安监狱医院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 年 3 月 27 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 05 刑初 4 号刑事判决,认定彭丛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 年 6 月 21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 28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 2016 年 4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21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17 年 8 月 15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无财产性判项。

六、刑期变动

  1. 2020 年 4 月 28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27 刑更 121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2. 2022 年 11 月 14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 刑更 1994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 2024 年 12 月 21 日止)。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

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

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

在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和 1 个物质奖励;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和 1 个物质奖励;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计 5 个表扬和 2 个物质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彭丛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丛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06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籍贯 文化程度 职业 住址 服刑地点
李晓旭 1992 年 7 月 29 日 汉族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初中 无业 贵州省遵义市 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 年 3 月 14 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 03 刑初 1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晓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75674.49 元(含其亲属已交 10000 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 年 8 月 10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 238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 2017 年 6 月 8 日至 2026 年 6 月 7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18 年 9 月 11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民赔 75674.49 元,已履行 10000 元。

六、刑期变动

  1. 2021 年 2 月 4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7 刑更 103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 2023 年 4 月 19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 刑更 399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 2025 年 5 月 7 日止)。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

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该犯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7 时 10 分左右,私自将剩菜留存在洗漱盆中,准备晚上值班时食用,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 3 分。经干警教育后,深刻反思,自觉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

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

在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8 月获评 1 个表扬;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2 月获评 1 个表扬;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8 月获评 1 个物质奖励;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评 1 个表扬,共计 3 个表扬和 1 个物质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李晓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旭提请减刑。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文书编号 罪犯姓名 建议减刑月数 提请日期 致送法院
2024 黔瓮监减字第 107 号 李晓旭 4 个月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黔瓮监减字第 108 号 谯兵彬 7 个月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黔瓮监减字第 109 号 赵文超 2 个月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黔瓮监减字第 110 号 王益强 2 个月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黔瓮监减字第 111 号 徐斌 -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 1: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07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 姓名:陈盛海
* 曾用名:陈盛江
* 性别:男
* 出生日期:1988 年 6 月 21 日
* 民族:汉族
* 籍贯:贵州省湄潭县
* 文化程度:初中
* 职业:个体
* 现住址:贵州省湄潭县
* 服刑地点: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2 年 7 月 22 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328 刑初 14 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盛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自 2021 年 9 月 23 日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22 年 11 月 17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无财产性判项。

六、刑期变动
服刑期间刑罚无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2.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该犯 2023 年 2 月、4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扣 6.94 分、7.91 分,在其他考核周期内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3.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4. 奖罚情况:在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评 1 个物质奖励;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评 1 个表扬,共计 1 个表扬和 1 个物质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陈盛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对罪犯陈盛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贵州省瓮安监狱
日期:2024 年 10 月 25 日


文书 2: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08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 姓名:谯兵彬
* 性别:男
* 出生日期:1985 年 5 月 10 日
* 民族:汉族
* 籍贯:贵州省瓮安县
* 文化程度:初中
* 职业:务农
* 现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 服刑地点: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 年 1 月 29 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 2725 刑初 202 号刑事判决,认定谯兵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自 2018 年 6 月 19 日至 2028 年 6 月 18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19 年 2 月 14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无财产性判项。

六、刑期变动
2022 年 11 月 14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 刑更 1989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 2027 年 10 月 18 日止)。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2.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3.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4. 奖罚情况:在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2 月获评 1 个表扬;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7 月获评 1 个表扬;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1 月获评 1 个表扬;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评 1 个表扬;2023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评 1 个表扬,共计 5 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谯兵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对罪犯谯兵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贵州省瓮安监狱
日期:2024 年 10 月 25 日


文书 3: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09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 姓名:赵文超
* 性别:男
* 出生日期:1993 年 1 月 22 日
* 民族:汉族
* 籍贯:贵州省仁怀市
* 文化程度:初中
* 职业:贵州省仁怀市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酒库仓管员
* 现住址:贵州省仁怀市
* 服刑地点: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2 年 9 月 29 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382 刑初 335 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文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22 年 11 月 16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罚金 10000 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服刑期间刑罚无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2.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该犯 2023 年 2 月、4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扣 7.11 分、7.98 分,在其他考核周期内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3.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4. 奖罚情况:在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评 1 个物质奖励;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评 1 个表扬,共计 1 个表扬和 1 个物质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赵文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对罪犯赵文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贵州省瓮安监狱
日期:2024 年 10 月 25 日


文书 4: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10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 姓名:王益强
* 性别:男
* 出生日期:1988 年 10 月 25 日
* 民族:汉族
* 籍贯: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 文化程度:小学
* 职业:无业
* 现住址:贵州省遵义市
* 服刑地点: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1 年 3 月 23 日因赌博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 500 元。
2022 年 10 月 17 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328 刑初 177 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益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00 元,继续共同退赔 6291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自 2022 年 5 月 2 日至 2025 年 5 月 1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22 年 11 月 17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罚金 2000 元,共同退赔 6291 元,均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服刑期间刑罚无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2.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该犯 2023 年 2 月、4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扣 2.98 分、5.06 分,在其他考核周期内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3.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4. 奖罚情况:在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评 1 个物质奖励;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评 1 个表扬,共计 1 个表扬和 1 个物质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王益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对罪犯王益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贵州省瓮安监狱
日期:2024 年 10 月 25 日


文书 5: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11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 姓名:徐斌
* 性别:男
* 出生日期:1993 年 9 月 29 日
* 民族:汉族
* 籍贯:贵州省黔西县(现黔西市)
* 文化程度:小学
* 职业:务工
* 现住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
* 服刑地点: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2 年 10 月 27 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328 刑初 225 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3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自 2022 年 11 月 7 日起计算(原文未提供具体起止日期,仅提及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折抵刑期一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12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籍贯 文化程度 职业 住址 服刑地点
舒长发 1980 年 12 月 2 日 汉族 贵州省江口县 初中 务工 贵州省江口县 贵州省瓮安监狱医院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2 年 6 月 1 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327 刑初 48 号刑事判决,认定舒长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 1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9415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 2021 年 12 月 25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22 年 7 月 22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罚金 1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9415 元,均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服刑期间刑罚无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

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

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

在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计 3 个表扬。

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舒长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长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13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籍贯 文化程度 职业 住址 服刑地点
陆廷飞 陆海飞 1986 年 7 月 26 日 畲族 贵州省麻江县 初中 务工 贵州省麻江县 贵州省瓮安监狱医院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 2013 年 5 月 2 日因犯盗窃罪被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500 元。
  2. 2012 年 8 月 7 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2500 元。
    - 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4500 元,2014 年 11 月 16 日刑满释放。
  3. 2016 年 5 月 6 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麻刑初字第 118 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廷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8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14500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4. 2016 年 11 月 27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 26 刑终 164 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2015)麻刑初字第 118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陆廷飞的判决,认定陆廷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8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12500 元。
  5.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 年 1 月 5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 2015 年 3 月 3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2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17 年 1 月 10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罚金 8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12500 元,均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1. 2019 年 12 月 27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27 刑更 3321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 2022 年 11 月 14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27 刑更 1995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 2026 年 3 月 2 日止)。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

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

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

在 2021 年 6 月至 2021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2022 年 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5 月至 2023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计 6 个表扬。

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廷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廷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14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籍贯 文化程度 职业 住址 服刑地点
龙家凯 - 1986 年 5 月 24 日 仫佬族 贵州省麻江县 初中 务农 贵州省麻江县 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 2008 年 10 月 27 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 6000 元,2010 年 12 月 2 日刑满释放。
  2. 2016 年 5 月 6 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麻刑初字第 118 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家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8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24500 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3. 2016 年 11 月 27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 26 刑终 164 号刑事判决,对罪犯龙家凯作出维持原判决定,即认定龙家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8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24500 元。
  4.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 年 1 月 5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 2015 年 5 月 16 日至 2027 年 5 月 15 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17 年 1 月 12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罚金 8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24500 元,均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1. 2019 年 12 月 27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27 刑更 3317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 2022 年 11 月 14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 刑更 1955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 2026 年 4 月 15 日止。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

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

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

在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3 月获评 1 个表扬;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9 月获评 1 个表扬;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评 1 个表扬;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8 月获评 1 个表扬;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评 1 个表扬,共计 5 个表扬。

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家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家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文书编号 罪犯姓名 罪犯基本情况 生效法律文书判处刑罚情况 刑期起止 实际送交时间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刑期变动 改造表现及建议减刑情况 致送法院 日期
2024 年 10 月 25 日 1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15 号 林军军 男,1992 年 7 月 13 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文盲,农民,家住贵州省威宁自治县。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服刑。 1. 2011 年 11 月 8 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 年 3 月 1 日刑满释放;
2. 2015 年 6 月 2 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 年 7 月 3 日刑满释放;
3. 2017 年 3 月 27 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 年 9 月 2 日刑满释放。
4. 2019 年 9 月 13 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0526 刑初 197 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军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25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交付执行。
刑期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至 2027 年 11 月 1 日止。 2019 年 10 月 16 日 罚金 25000 元,未履行。 2023 年 4 月 19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 刑更 329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 2027 年 4 月 1 日止)。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2024 年 10 月 25 日 1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16 号 左林强 男,1976 年 12 月 19 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现黔西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黔西县(现黔西市)。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服刑。 1. 2008 年因犯容留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 2012 年 9 月 27 日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
3. 2022 年 2 月 7 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304 刑初 316 号刑事判决,认定左林强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共同退赔 22854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4. 2022 年 5 月 16 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3 刑终 11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交付执行。
刑期自 2020 年 11 月 6 日至 2025 年 6 月 5 日止。 2022 年 6 月 7 日 罚金 2000 元,共同退赔 22854 元,均未履行。 服刑期间刑罚无变动。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2024 年 10 月 25 日 1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17 号 补维斌 男,1992 年 12 月 29 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贵阳市。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 年 9 月 29 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31 刑初 190 号刑事判决,认定补维斌犯组织未成年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8000 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2022 年 12 月 7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 刑终 25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交付执行。
刑期自 2021 年 11 月 17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止。 2023 年 1 月 17 日 罚金 8000 元,已履行。 服刑期间刑罚无变动。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2024 年 10 月 25 日 1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18 号 曾勇民 男,1996 年 7 月 26 日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铜仁市。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6 年 12 月 1 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 0602 刑初 280 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勇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交付执行。 刑期自 2016 年 6 月 19 日至 2026 年 6 月 18 日止。 2017 年 1 月 13 日 无财产性判项。 1. 2019 年 9 月 23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27 刑更 2003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 2022 年 11 月 14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 刑更 1986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 2025 年 5 月 18 日止)。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

案号:黔瓮监减字第 119 号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4 年 10 月 25 日


一、罪犯基本情况

姓名 欧明兴
性别
出生日期 2004 年 4 月 24 日
民族 苗族
籍贯 贵州省台江县
文化程度 初中
职业 无业
现住址 贵州省台江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 一审判决:2022 年 8 月 22 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30 刑初 35 号刑事判决,认定欧明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
  2. 二审裁定:2022 年 11 月 3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 刑终 22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

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该犯 2023 年 4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 3.88 分,在其其他考核周期内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

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


八、提请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欧明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明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

案号:黔瓮监减字第 120 号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4 年 10 月 25 日


一、罪犯基本情况

姓名 张宽
性别
出生日期 1998 年 2 月 5 日
民族 苗族
籍贯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文化程度 初中
职业 务工
现住址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 一审判决:2017 年 3 月 1 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 0325 刑初 170 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 二审裁定:2017 年 7 月 14 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 03 刑终 27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裁定时间 作出机关 案号 变动内容
2020 年 4 月 28 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黔 27 刑更 93 号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2 年 11 月 14 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黔 27 刑更 1987 号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 2025 年 8 月 1 日止)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

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

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


八、提请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

案号:黔瓮监减字第 121 号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4 年 10 月 25 日


一、罪犯基本情况

姓名 刘杰杰(曾用名:刘文杰)
性别
出生日期 2001 年 11 月 8 日
民族 汉族
籍贯 贵州省黔西县(现黔西市)
文化程度 初中
职业 务工
现住址 贵州省黔西县(现黔西市)
服刑地点 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

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2023 年 8 月 24 日该犯在教育日课堂上存在坐姿不雅的现象扣 2 分。经干警教育后,深刻反思,自觉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该犯 2022 年 3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 1.18 分,在其他考核周期内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

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


八、提请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杰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杰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

案号:黔瓮监减字第 122 号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4 年 10 月 25 日


一、罪犯基本情况

姓名 周玉虎
性别
出生日期 1971 年 1 月 24 日
民族 汉族
籍贯 贵州省龙里县
文化程度 大学本科
职业 教师
现住址 贵州省龙里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裁定时间 作出机关 案号 变动内容
2023 年 4 月 19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黔 27 刑更 357 号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 2026 年 5 月 26 日止)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

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

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


八、提请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玉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玉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4 年 10 月 25 日


一、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23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姓名 杨文勇
性别
出生日期 1989 年 8 月 29 日
民族 布依族
籍贯 贵州省罗甸县
文化程度 中专
职业 务工
现住址 贵州省罗甸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瓮安监狱医院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2 年 8 月 10 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28 刑初 139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文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 2022 年 3 月 29 日 起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 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22 年 11 月 16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无财产性判项。

(六)刑期变动

服刑期间刑罚无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2.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3.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4. 奖罚情况
    •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
    • 共计:2 个表扬。

(八)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二、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24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姓名 张林
性别
出生日期 1987 年 9 月 11 日
民族 汉族
籍贯 贵州省遵义市新浦新区
文化程度 初中
职业 务工
现住址 贵州省遵义市
服刑地点 贵州省瓮安监狱医院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 2015 年 5 月 21 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被假释之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29 日止)。
  2. 2022 年 4 月 14 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302 刑初 110 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 2021 年 12 月 8 日 起至 2025 年 2 月 7 日 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22 年 6 月 8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无财产性判项。

(六)刑期变动

服刑期间刑罚无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2. 劳动改造情况:2022 年 10 月 31 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 1.52 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3.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4. 奖罚情况
    •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2 月:获 1 个物质奖励;
    •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
    • 共计:2 个表扬和 1 个物质奖励。

(八)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三、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25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姓名 余海罗
曾用名 罗永杰
性别
出生日期 1983 年 4 月 25 日
民族 汉族
籍贯 甘肃省康县
文化程度 小学
职业 农民
现住址 甘肃省康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瓮安监狱医院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 年 8 月 22 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 0323 刑初 146 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海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9 月 4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至 2026 年 3 月 30 日 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18 年 9 月 18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无财产性判项。

(六)刑期变动

  1. 2021 年 2 月 4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7 刑更 113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 2023 年 4 月 19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7 刑更 416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止)。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2.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3.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4. 奖罚情况
    • 2022 年 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和 1 个物质奖励;
    •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5 月至 2023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
    • 共计:4 个表扬和 1 个物质奖励。

(八)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海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海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四、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26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姓名 杨贵生
性别
出生日期 1983 年 3 月 15 日
民族 苗族
籍贯 贵州省龙里县
文化程度 小学肄业
职业 务农
现住址 贵州省龙里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瓮安监狱医院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2 年 8 月 11 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30 刑初 159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贵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 2022 年 5 月 6 日 起至 2025 年 5 月 5 日 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22 年 11 月 16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无财产性判项。

(六)刑期变动

服刑期间刑罚无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 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2.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3.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4. 奖罚情况
    •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
    • 共计:2 个表扬。

(八)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贵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贵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五、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27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姓名 刘腾燕
性别
出生日期 1994 年 10 月 17 日
民族 汉族
籍贯 贵州省绥阳县
文化程度 小学
职业 务农
现住址 贵州省绥阳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瓮安监狱医院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 年 3 月 27 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 0323 刑初 275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腾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4 月 9 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 2018 年 8 月 22 日 起至 2028 年 8 月 21 日 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19 年 4 月 17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无。

(六)刑期变动

2022 年 11 月 14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 刑更 1978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 2028 年 1 月 21 日止)。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28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姓名 杨达
性别
出生日期 1988 年 7 月 13 日
民族 侗族
籍贯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文化程度 初中
职业 农民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
家庭住址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 2004 年判决
    - 时间:2004 年 9 月 23 日
    - 法院:贵州省玉平县人民法院
    - 罪名:抢劫罪
    - 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执行状态:2006 年 1 月 25 日刑满释放

  2. 2009 年判决
    - 时间:2009 年 7 月 6 日
    - 法院: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09)玉刑初字第 15 号
    - 罪名及刑罚:

    • 强迫卖淫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10000 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抢劫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8000 元
    • 盗窃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4000 元
    • 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
    • 合并执行:总和刑期二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 22000 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继续追缴犯罪所得 1220 元
    • 上诉情况:同案不服,提出上诉
    • 二审裁定:2009 年 9 月 18 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终字第 11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交付执行:2009 年 9 月 24 日

三、刑期起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时间 法院 案号 裁定内容
2015 年 11 月 20 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5)黔东刑执字第 1702 号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2016 年 10 月 26 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黔 26 刑更 1223 号 撤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5 年 11 月 20 日作出的(2015)黔东刑执字第 1702 号刑事裁定
2019 年 11 月 19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27 刑更 2568 号 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2022 年 11 月 14 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黔 27 刑更 1977 号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 2027 年 11 月 4 日止)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

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

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

时间段 奖励情况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2 月 获评 1 个表扬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8 月 获评 1 个表扬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2 月 获评 1 个表扬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7 月 获评 1 个表扬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 获评 1 个表扬
合计 5 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杨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瓮监减字第 129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姓名 任昌新
性别
出生日期 1976 年 2 月 11 日
民族 汉族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籍贯 贵州省正安县
文化程度 初中
职业 务工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
家庭住址 贵州省正安县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

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

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该犯 2022 年 12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 3.01 分,在其他考核周期内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

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

时间段 奖励情况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 获评 1 个物质奖励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 获评 1 个表扬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 获评 1 个表扬和 1 个物质奖励
合计 2 个表扬、2 个物质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任昌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昌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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