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监狱-2024-10-24-桐州监狱2024年第三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6-03-28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附件 1:P020250815457494996159.zip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 桐监假字第 5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欧启波
性别
出生日期 2001 年 10 月 12 日
民族 侗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剑河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桐州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3) 黔 2629 刑初 35 号
原判罪名 诈骗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原判罚金 人民币 7000.00 元
原判退赔 人民币 70000.00 元
原判追缴违法所得 人民币 15120.21 元
原判刑期起止 2022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12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5 月 15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6 月 29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服刑期间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

具体悔改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好各科作业,“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主要从事布玩平机、服装平机工种,服从干警分配,按时参加劳动,能认真学习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罚金人民币 7000 元 (已全部缴纳)
    • 退赃退赔人民币 70000 元 (已全部缴纳)
    •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5120.21 元 (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 2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罪犯欧启波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监狱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结论:
建议对罪犯欧启波提请假释。

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4 年 10 月 23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 桐监假字第 6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蒙祖明
性别
出生日期 1994 年 2 月 21 日
民族 水族
文化程度 专科
籍贯 贵州省都匀市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桐州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23)黔 2701 刑初 149 号
原判罪名 盗窃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二年
原判罚金 人民币 3000.00 元
原判退赔 人民币 314.00 元
原判刑期起止 2023 年 1 月 2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1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8 月 25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9 月 27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服刑期间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

具体悔改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好各科作业,“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主要从事服装平机工种,服从干警分配,按时参加劳动,能认真学习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已全部缴纳)
    • 退赃退赔人民币 314 元 (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 1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罪犯蒙祖明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监狱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结论:
建议对罪犯蒙祖明提请假释。

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4 年 10 月 23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 桐监假字第 7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饶绍虎
性别
出生日期 1988 年 11 月 25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独山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桐州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23)黔 2726 刑初 107 号
原判罪名 交通肇事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二年
原判罚金
原判退赔
原判追缴违法所得
原判刑期起止 2023 年 5 月 12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6 月 19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3 年 8 月 3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服刑期间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

具体悔改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好各科作业,“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主要从事布玩平机、服装拉布工种,服从干警分配,按时参加劳动,能认真学习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 1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罪犯饶绍虎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监狱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结论:
建议对罪犯饶绍虎提请假释。

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4 年 10 月 23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 桐监假字第 8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杨云
性别
出生日期 1980 年 4 月 7 日
民族 苗族
文化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丹寨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桐州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 2601 刑初 194 号
二审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 26 刑终字第 68 号
原判罪名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原判罚金 人民币 15000.00 元
原判退缴违法所得 3000 元
原判刑期起止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19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2 年 7 月 21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2 年 10 月 31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服刑期间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

具体悔改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从事数据线注塑及生活卫生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 (已全部缴纳)
    • 退缴违法所得 3000 元(已履行)
  6. 考核奖励情况: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 3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罪犯杨云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监狱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结论:
建议对罪犯杨云提请假释。

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4 年 10 月 23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 桐监假字第 9 号

项目 内容
罪犯姓名 谢世忠
性别
出生日期 1969 年 6 月 11 日
民族 苗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榕江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桐州监狱
原判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1)黔 2631 刑初 373 号
二审法院及案号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 26 刑终 82 号
原判罪名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原判罚金 人民币 6000.00 元
原判刑期起止 2021 年 11 月 2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1 日止
交付执行日期 2022 年 7 月 25 日
调入服刑日期 2022 年 10 月 31 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服刑期间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

具体悔改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曾有一次违规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6000 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

时间段 奖励情况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 获 1 个表扬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 获 1 个表扬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 获 1 个表扬
合计 共 3 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

日期 违规违纪行为 处理结果
2024 年 05 月 21 日 因谢世忠入厕存在脱离联组联号的违规违纪行为 扣 10 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罪犯谢世忠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监狱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合评估

综上所述,罪犯谢世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世忠提请假释。

裁定请求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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