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欧启波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1 年 10 月 12 日 |
| 民族 | 侗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剑河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3) 黔 2629 刑初 35 号 |
| 原判罪名 | 诈骗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
| 原判罚金 | 人民币 7000.00 元 |
| 原判退赔 | 人民币 70000.00 元 |
| 原判追缴违法所得 | 人民币 15120.21 元 |
| 原判刑期起止 | 2022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12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5 月 15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6 月 29 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服刑期间表现 | 确有悔改表现 |
具体悔改事实: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罪犯欧启波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监狱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结论:
建议对罪犯欧启波提请假释。
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4 年 10 月 23 日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蒙祖明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4 年 2 月 21 日 |
| 民族 | 水族 |
| 文化程度 | 专科 |
| 籍贯 | 贵州省都匀市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23)黔 2701 刑初 149 号 |
| 原判罪名 | 盗窃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二年 |
| 原判罚金 | 人民币 3000.00 元 |
| 原判退赔 | 人民币 314.00 元 |
| 原判刑期起止 | 2023 年 1 月 2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1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8 月 25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9 月 27 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服刑期间表现 | 确有悔改表现 |
具体悔改事实: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罪犯蒙祖明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监狱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结论:
建议对罪犯蒙祖明提请假释。
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4 年 10 月 23 日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饶绍虎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8 年 11 月 25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独山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23)黔 2726 刑初 107 号 |
| 原判罪名 | 交通肇事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二年 |
| 原判罚金 | 无 |
| 原判退赔 | 无 |
| 原判追缴违法所得 | 无 |
| 原判刑期起止 | 2023 年 5 月 12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6 月 19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8 月 3 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服刑期间表现 | 确有悔改表现 |
具体悔改事实: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罪犯饶绍虎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监狱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结论:
建议对罪犯饶绍虎提请假释。
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4 年 10 月 23 日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杨云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0 年 4 月 7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丹寨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 2601 刑初 194 号 |
| 二审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 26 刑终字第 68 号 |
| 原判罪名 |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
| 原判罚金 | 人民币 15000.00 元 |
| 原判退缴违法所得 | 3000 元 |
| 原判刑期起止 |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19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2 年 7 月 21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2 年 10 月 31 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服刑期间表现 | 确有悔改表现 |
具体悔改事实: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罪犯杨云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监狱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结论:
建议对罪犯杨云提请假释。
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4 年 10 月 23 日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谢世忠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9 年 6 月 11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榕江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 原判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1)黔 2631 刑初 373 号 |
| 二审法院及案号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 26 刑终 82 号 |
| 原判罪名 |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 原判罚金 | 人民币 6000.00 元 |
| 原判刑期起止 | 2021 年 11 月 2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1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2 年 7 月 25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2 年 10 月 31 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服刑期间表现 | 确有悔改表现 |
具体悔改事实: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罚金人民币 6000 元(已全部缴纳)。
| 时间段 | 奖励情况 |
|---|---|
|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 | 获 1 个表扬 |
|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 | 获 1 个表扬 |
|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 | 获 1 个表扬 |
| 合计 | 共 3 个表扬 |
| 日期 | 违规违纪行为 | 处理结果 |
|---|---|---|
| 2024 年 05 月 21 日 | 因谢世忠入厕存在脱离联组联号的违规违纪行为 | 扣 10 分 |
经审查,罪犯谢世忠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监狱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世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世忠提请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 年 10 月 23 日
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qn/zwgk/xxgkml/ywgk/202410/t20241024_88472389.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Copyright Your 在押人员,服刑人员,刑释人员之家,监所信息导航|jykss.com Rights Reserved.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