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信息
| 姓名 | 刘晓东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0 年 8 月 17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原判决信息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 :--- |
| 案号 | (2022)黔 0502 刑初 718 号 |
| 罪名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 罚金 | 人民币 10,000.00 元 |
| 追缴违法所得 | 人民币 30,000.00 元 |
| 原判刑期起止 | 2022 年 5 月 20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19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2 月 21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3 月 28 日(从贵州省福泉监狱调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听从安排。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主要从事数据线焊锡、生活卫生、值守事务等工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部分缴纳 1,000 元);
*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00 元(未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
* 共计 2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8.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晓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刘晓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落款
* 此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日期: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 | 张勇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2000 年 9 月 23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赫章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原判决信息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
| :--- | :--- |
| 案号 | (2022)黔 0527 刑初 97 号 |
| 罪名 | 诈骗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 罚金 | 人民币 10,000.00 元 |
| 责令退赔 | 人民币 69,895.00 元 |
| 原判刑期起止 | 2021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3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2 年 6 月 9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2 年 7 月 14 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 基本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教,听从安排。
* 2022 年 11 月 30 日因存储过期食品被扣 2 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和不足,认真学习监规纪律,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主要从事数据线测试、值守事务等岗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未缴纳);
* 退赔人民币 69,895 元(未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2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
*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
* 共计 2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7.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 年 11 月 30 日因存储过期食品被扣 2.00 分。
8.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张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落款
* 此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日期: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 | 杨海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6 年 11 月 21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丹寨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原判决信息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 | :--- |
| 案号 | (2021)黔 2601 刑初 194 号(刑事附带民事) |
| 罪名 |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
| 罚金 | 人民币 15,000.00 元 |
| 生态修复责任 | 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海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照丹寨县林业局出具的修复方案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若期限内未修复的,则按照丹寨县林业局认定的《补植复绿费用及责任人员分表》支付所需费用,并承担连带责任 |
| 追缴违法所得 | 人民币 2,850.00 元(上缴国库) |
| 上诉情况 | 提出上诉,2022 年 3 月 30 日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
| 原判刑期起止 |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19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2 年 7 月 21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2 年 10 月 31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学习劳动技能,踏实肯干,主要从事数据线注塑等工种,按时完成警官下达的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已全部缴纳);
*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850 元(已全部缴纳)。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
* 共计 3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8.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海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
理由是:该犯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杨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落款
* 此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日期: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 | 石榕昌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6 年 6 月 4 日 |
| 民族 | 侗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榕江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原判决信息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
| :--- | :--- |
| 案号 | (2022)黔 2632 刑初 53 号 |
| 罪名 | 聚众斗殴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 原判刑期起止 |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2 年 7 月 25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2 年 10 月 31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服刑改造表现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听从安排,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学习劳动技能,主要从事数据线焊锡、数据线测试、生产辅工等工种,做到提高质量,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6. 考核奖励情况:
*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
* 共计 3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8.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榕昌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
理由是:该犯犯聚众斗殴罪,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建议内容
建议对罪犯石榕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落款
* 此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日期: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 | 袁雨周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8 年 5 月 6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丹寨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注:原文至此结束,未提供具体刑期、判决信息及后续内容)
一、判决情况
2021 年 10 月 22 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601 刑初 19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袁雨周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00 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2000 元;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袁雨周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照丹寨县林业局出具的修复方案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若期限内未修复的,则按照丹寨县林业局认定的《补植复绿费用及责任人员分表》支付所需费用,并承担连带责任;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4000 元,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
2022 年 3 月 30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 刑终 6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执行情况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2 年 7 月 21 日交付执行,2022 年 10 月 31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三、服刑表现
刑期:2022 年 6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方面 | 具体表现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听从警官安排。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学习劳动技能,主要从事数据线套壳、数据线测试等工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履行财产性判项 | 罚金人民币 12000 元 (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4000 元 (已全部缴纳)。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3 个表扬。 |
| 扣分及违规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数罪并罚。 |
四、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雨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雨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雨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五、提请裁定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郭凯
* 性别:男
* 出生日期:1987 年 11 月 4 日
* 民族:汉族
* 文化程度:初中
* 籍贯:河南省登封市
* 现服刑地点:贵州省桐州监狱
一、判决情况
2021 年 12 月 29 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0502 刑初 300 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00 元;非法获利人民币 160000.00 元,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22 年 5 月 13 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5 刑终 13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 2021 年 12 月 29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执行情况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2 年 6 月 10 日交付执行,2022 年 7 月 14 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三、服刑表现
刑期:2021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方面 | 具体表现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教,听从安排。 2024 年 4 月 2 日因私改床单被扣 5 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和不足,积极反思并改正,确有悔改表现。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主要从事数据线测试、数据线品检等工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履行财产性判项 | 罚金人民币 150000 元 (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60000 元 (已全部缴纳)。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3 个表扬。 |
| 扣分及违规情况 | 2024 年 4 月 2 日因私改床单被扣 5 分。 |
| 从严情形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社会危害程度大;犯罪情节严重。 |
四、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五、提请裁定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陈小龙
* 性别:男
* 出生日期:1977 年 8 月 12 日
* 民族:汉族
* 文化程度:小学
* 籍贯:贵州省大方县
* 现服刑地点:贵州省桐州监狱
一、历史判决及执行情况
1. 前科:2000 年 6 月 5 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 2003 年 2 月 11 日刑满释放。
2. 主刑判决:2005 年 11 月 16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 221 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小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核准裁定:2005 年 12 月 12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5) 黔高刑一复字第 74 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筑刑一初字第 221 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小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4. 交付执行:2006 年 1 月 11 日交付执行,2006 年 3 月 21 日从贵州省贵阳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日期 | 作出机关 | 裁定文号 | 裁定内容 |
|---|---|---|---|
| 2008 年 6 月 6 日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8)黔刑执字第 457 号 | 对罪犯陈小龙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 2010 年 11 月 1 日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0)黔刑执字第 807 号 | 对罪犯陈小龙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刑期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30 年 7 月 31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
| 2013 年 4 月 16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3)黔南刑执字第 2004 号 | 对罪犯陈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
| 2014 年 12 月 23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4)黔南刑执字第 4052 号 | 对罪犯陈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
| 2016 年 12 月 19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6)黔 27 刑更 3172 号 | 对罪犯陈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
| 2019 年 6 月 13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9)黔 27 刑更 1309 号 | 对罪犯陈小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
| 2022 年 6 月 17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2)黔 27 刑更 870 号 | 对罪犯陈小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
三、服刑表现
刑期: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方面 | 具体表现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听从安排。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学习劳动技能,积极肯干,主要从事生产辅工、生活卫生等工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履行财产性判项 | 无。 |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5 个表扬。 |
| 扣分及违规情况 | 无。 |
| 从严情形 | 累犯;故意杀人犯;犯罪情节及危害性严重。 |
四、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小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小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五、提请裁定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魏中友
* 性别:男
* 出生日期:1976 年 9 月 12 日
* 民族:汉族
* 文化程度:初中
* 籍贯: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 现服刑地点:贵州省桐州监狱
一、判决情况
2023 年 1 月 9 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02 刑初 17 号刑事判决,认定魏中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2 年 11 月 14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执行情况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2 月 21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3 月 28 日从贵州省福泉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三、服刑表现
刑期:2022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 | 龙泉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3 年 10 月 22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本科 |
| 籍贯 | 贵州省福泉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原判情况
* 刑事判决:2022 年 3 月 2 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725 刑初 291 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刑期自 2021 年 7 月 27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26 日止。
* 民事判决:2023 年 4 月 13 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25 民初 1271 号民事判决,限龙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贵州省瓮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 350,000 元及利息 3,913.95 元(2022 年 3 月 21 日以后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及几款借据的约定计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304 元,由龙泉负担。
* 执行变动:2022 年 4 月 22 日交付执行,2022 年 5 月 31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服刑改造表现
| 方面 | 具体事实 |
| :--- |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听从安排。 |
| 教育改造 |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主要从事生活卫生、数据线套壳、数据线品检等工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财产性判项 | 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已全部缴纳);向瓮安县农商银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350,000 元及利息 3,913.95 元,2022 年 3 月 21 日以后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 3,304 元(已履行完毕)。 |
| 考核奖励 |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 3 个表扬。 |
| 扣分及违规 | 无 |
| 从严情形 | 无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裁定依据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 | 吴荣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3 年 2 月 4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文盲 |
| 籍贯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原判情况
* 刑事判决:2022 年 12 月 16 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527 刑初 300 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共同退赔人民币 39,186.00 元。刑期自 2022 年 4 月 13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12 日止。
* 执行变动:2023 年 2 月 22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3 月 28 日从贵州省福泉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服刑改造表现
| 方面 | 具体事实 |
| :--- |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听从安排。 |
| 教育改造 |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主要从事数据线套壳等工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财产性判项 |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 39,186 元(部分缴纳 1,000 元)。 |
| 考核奖励 | 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 2 个表扬。 |
| 扣分及违规 | 无 |
| 从严情形 |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裁定依据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 | 宋庆德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7 年 2 月 5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文盲 |
| 籍贯 | 贵州省瓮安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原判情况
* 刑事判决:2022 年 6 月 22 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25 刑初 189 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庆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2 年 3 月 2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1 日止。
* 执行变动:2022 年 7 月 21 日交付执行,2022 年 10 月 31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服刑改造表现
| 方面 | 具体事实 |
| :--- |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主要从事布玩翻皮、数据线穿壳等工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财产性判项 | 无 |
| 考核奖励 |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 3 个表扬。 |
| 扣分及违规 | 无 |
| 从严情形 | 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庆德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
理由:该犯犯强奸罪,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予以采纳。
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庆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裁定依据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 | 杨进华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7 年 6 月 27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凯里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原判情况
* 刑事判决:2022 年 6 月 22 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25 刑初 14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进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18.00 元。刑期自 2021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止。
* 执行变动:2022 年 7 月 25 日交付执行,2022 年 10 月 31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服刑改造表现
| 方面 | 具体事实 |
| :--- |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主要从事数据线套壳、数据线修废等岗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财产性判项 | 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18 元(已全部缴纳)。 |
| 考核奖励 |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 |
| 扣分及违规 | 无 |
| 从严情形 | 无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进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进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裁定依据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 | 潘建坤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5 年 10 月 9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文盲 |
| 籍贯 | 贵州省瓮安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原判情况
| 判决时间 | 2022 年 6 月 24 日 |
| :--- |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2022)黔 2725 刑初 206 号 |
| 罪名 | 强奸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四年 |
| 刑期起止 | 2022 年 2 月 23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22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2 年 7 月 26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2 年 10 月 31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 |
服刑期间情况
*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 当前执行刑期:2022 年 2 月 23 日至 2026 年 2 月 22 日
*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 从严情形: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
考核奖励情况
| 时间段 | 奖励情况 |
| :--- | :--- |
|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 | 获 1 个表扬 |
|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 | 获 1 个表扬 |
|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 | 获 1 个表扬 |
| 合计 | 获得共 3 个表扬 |
提请减刑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建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建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听从警官的安排。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主要从事布玩翻皮、数据线修废等工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建坤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犯强奸罪,被害人系幼女,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予以采纳。
建议减刑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建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裁定依据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 | 高学祥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3 年 3 月 20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原判情况
| 判决时间 | 2022 年 12 月 21 日 |
| :--- |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2022)黔 0502 刑初 812 号 |
| 罪名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 附加刑 | 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8000.00 元 |
| 刑期起止 | 2022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止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23 年 2 月 21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23 年 3 月 28 日(从贵州省福泉监狱调入) |
服刑期间情况
*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 当前执行刑期:2022 年 5 月 26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
*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
| 时间段 | 奖励情况 |
| :--- | :--- |
| 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10 月 | 获 1 个表扬 |
|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 | 获 1 个表扬 |
| 合计 | 获得共 2 个表扬 |
提请减刑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学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学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主要从事数据线开线等工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8000 元 (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学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减刑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学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裁定依据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 | 索良武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6 年 10 月 15 日 |
| 民族 | 布依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独山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原判及变更情况
| 判决时间 | 2007 年 1 月 31 日 |
| :--- |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2007)黔南刑一初字第 7 号 |
| 罪名 | 抢劫罪 |
| 原判刑罚 |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 |
| 交付执行日期 | 2007 年 2 月 15 日 |
| 调入服刑日期 | 2007 年 6 月 13 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 |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裁定时间 | 裁定法院 | 案号 | 变更内容 |
| :--- | :--- | :--- | :--- |
| 2010 年 1 月 26 日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0)黔刑执字第 1 号 |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
| 2012 年 3 月 26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2)黔南刑执字第 1688 号 |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
| 2013 年 11 月 29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3)黔南刑执字第 5187 号 |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
| 2015 年 12 月 18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5)黔南刑执字 3965 号 |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
| 2018 年 5 月 28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8)黔刑 27 刑更 927 号 |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
服刑期间情况
* 当前执行刑期:2010 年 1 月 26 日至 2025 年 8 月 25 日
* 扣分及违规情况:
* 2020 年 1 月 15 日,因执行警官指令消极,扣 25 分
* 2020 年 3 月 10 日,因执行警官指令消极,扣 25 分
* 2020 年 4 月 29 日,因在劳动现场睡觉,扣 5 分
* 2020 年 7 月 11 日,因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育活动,扣 15 分
* 2020 年 7 月 21 日,因侮辱、谩骂其他罪犯,扣 30 分
* 2020 年 10 月 12 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 10 分
* 2020 年 11 月 8 日,因击打他犯予以禁闭 15 天,2020 年 11 月 22 日解除禁闭,扣 900 分
* 2021 年 5 月 6 日,因 2021 年 4 月劳动欠产,扣 5.33 分
*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严重暴力犯罪;服刑改造期间多次违规扣分
考核奖励情况
| 时间段 | 奖励情况 |
| :--- | :--- |
| 2020 年 9 月至 2022 年 2 月 | 不予奖励 |
|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8 月 | 获 1 个表扬 |
|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2 月 | 获 1 个表扬 |
|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8 月 | 获 1 个表扬 |
|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2 月 | 获 1 个表扬 |
| 合计 | 获得共 4 个表扬、1 个不予奖励 |
提请减刑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索良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索良武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此后经干警批评教育,能认识错误和不足,积极反思并改正,确有悔改表现。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在 2020 年 7 月 11 日,因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育活动,给予扣 15 分,经警官批评教育后,能端正态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主要从事服装烫台工种,2020 年 4 月 29 日,因在劳动现场睡觉,给予扣 5 分;2021 年 5 月 6 日,因 2021 年 4 月劳动欠产,给予扣 5.33 分。自 2014 年 4 月欠产后,现能积极参加劳动,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索良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减刑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索良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裁定依据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 | 陈小新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5 年 11 月 18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凯里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原判情况
| 判决时间 | 2022 年 10 月 21 日 |
| :--- |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2022)黔 2601 刑初字第 419 号 |
| 罪名 | 强奸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 |
| 刑期起止 | 2022 年 7 月 5 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4 日止 |
| 序号 | 罪犯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民族 | 文化程度 | 籍贯 | 现服刑地点 | 判决法院及案号 | 罪名 | 原判刑期 | 执行刑期 | 交付执行日期 | 调入监狱日期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认罪悔罪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 教育改造 | 劳动改造 | 履行财产性判项 | 考核奖励情况 | 扣分及违规情况 | 从严情形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建议减刑刑期 | 提请裁定日期 | 文书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陈小新 | 男 | - | - | - | -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 | - | - | 2022 年 7 月 5 日至 2025 年 7 月 4 日 | 2022 年 11 月 14 日 | 2023 年 1 月 5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 | 无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听从警官安排,服从管教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学习劳动技能,主要从事服装平机工种,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无 |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 2 个表扬 | 无 | 涉毒、饮酒无证驾驶等劣迹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小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 2024 年 10 月 9 日 | (2024) 桐监减字第 38 号 |
| 2 | 刘洪斌 | 男 | 1975 年 3 月 4 日 | 汉族 | 初中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2)黔 0502 刑初 718 号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1000.00 元 | 2022 年 5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止 | 2023 年 2 月 21 日 | 2023 年 3 月 28 日(从贵州省福泉监狱调入) | 无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听从警官安排,服从管教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学习劳动技能,主要从事布玩翻皮、服装平机工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1000 元 (已全部缴纳) | 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 2 个表扬 | 无 | 无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洪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2024 年 10 月 9 日 | (2024) 桐监减字第 39 号 |
| 3 | 吴华刚 | 男 | 1981 年 11 月 30 日 | 汉族 | 小学 | 贵州省凯里市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2)黔 2601 刑初 330 号 | 贩卖毒品罪 | 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追缴吴华刚违法所得共计 2241 元 | 2022 年 2 月 25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止 | 2022 年 11 月 14 日 | 2023 年 1 月 5 日(从凯里监狱调入) | 无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听从警官安排,服从管教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能积极参加劳动,主要从事布玩平机、夜间值星员工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241 元 (已全部缴纳) |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 2 个表扬 | 无 | 涉毒劣迹情况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华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 2024 年 10 月 9 日 | (2024) 桐监减字第 40 号 |
| 4 | 谢小柯 | 男 | 1985 年 9 月 2 日 | 汉族 | 本科 | 贵州省独山县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19)黔 2726 刑初 151 号 | 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690000.00 元 | 2019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7 月 20 日止 | 2019 年 9 月 17 日 | 2019 年 12 月 3 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 | 无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存在多次扣分违规情况(详见扣分及违规情况栏)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主要从事缝机操作工、生产辅工工种。存在多次扣分违规情况(详见扣分及违规情况栏) | 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已部分缴纳 8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690000 元 (未缴纳) |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2021 年 7 月至 2021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2022 年 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共 7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 2020 年 4 月 7 日,因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行为,扣分 35.00 分;2020 年 7 月 9 日有违反生活卫生规范其他行为,扣分 10.00 分;2020 年 10 月 25 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 10.00 分;2023 年 11 月 16 日监狱收到举报,罪犯谢小柯存在使用其他罪犯账户进行消费行为,扣分 5.00 分 | 数罪并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改造表现存在多次扣分情况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小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2024 年 10 月 9 日 | (2024) 桐监减字第 41 号 |
| 5 | 刘栋 | 男 | 1989 年 5 月 28 日 | 彝族 | 初中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2)黔 0502 刑初 851 号 | 猥亵儿童罪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2022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20 日止 | 2023 年 2 月 21 日 | 2023 年 3 月 28 日(从贵州省福泉监狱调入)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提请减刑建议书编号:(2024) 桐监减字第 42 号
罪犯信息:刘栋
服刑情况:贵州省桐州监狱
刑期变动情况:无
当前刑期:2022 年 8 月 21 日至 2025 年 2 月 20 日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对罪犯刘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提请减刑建议书编号:(2024) 桐监减字第 43 号
罪犯信息:吴建,男,1991 年 3 月 3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长汀县人
服刑情况:贵州省桐州监狱
原判刑期:2022 年 8 月 31 日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
原判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1000 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600.00 元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对罪犯吴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提请减刑建议书编号:(2024) 桐监减字第 44 号
罪犯信息:张汉洋,男,1996 年 10 月 28 日生,汉族,专科文化,福建省漳州市人
服刑情况:贵州省桐州监狱
原判刑期:2021 年 5 月 19 日至 2025 年 5 月 18 日
原判罪名:销售伪劣产品罪
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00 元,没收已处置变现资金 2514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64285.00 元
附加民事判决:承担危费处理费 51450 元,案件受理费 1086 元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汉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对罪犯张汉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提请减刑建议书编号:(2024) 桐监减字第 45 号
罪犯信息:胡荣祥,男,1971 年 10 月 1 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
服刑情况:贵州省桐州监狱
原判刑期:2022 年 1 月 16 日至 2025 年 9 月 15 日
原判罪名:盗窃罪
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40580 元,退赔 79876.8 元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荣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对罪犯胡荣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提请减刑建议书编号:(2024) 桐监减字第 46 号
罪犯信息:郑六松,男,1985 年 4 月 2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
服刑情况:贵州省桐州监狱
原判刑期:2021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5 年 7 月 12 日
原判罪名:盗窃罪
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连带退赔人民币 56264.00 元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六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对罪犯郑六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 | 韦建石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5 年 6 月 30 日 |
| 民族 | 水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判决及刑期情况
| 判决时间 | 2022 年 2 月 23 日 |
| :--- |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2022)黔 2732 刑初 3 号 |
| 罪名 | 盗窃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四年 |
| 罚金 | 人民币 40000.00 元 |
| 责令退赔 | 人民币 82974.5 元 |
| 上诉情况 | 提出上诉,2022 年 6 月 7 日被驳回,维持原判 |
| 执行交付 | 2022 年 7 月 21 日 |
| 调入监狱 | 2022 年 10 月 31 日(由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 |
| 执行刑期 | 2021 年 11 月 8 日至 2025 年 11 月 7 日 |
| 刑期变动 | 无 |
服刑改造情况
| 方面 | 具体情况 |
| :--- |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从事布玩平机、数据线注塑、生活卫生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 | 罚金人民币 40000 元 (部分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 82974.50 元 (未缴纳) |
| 考核奖励 |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 3 个表扬 |
| 扣分违规 | 无 |
| 从严情形 |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建石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
理由:该犯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予以采纳。
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建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韦建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落款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 | 侯俊龙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5 年 6 月 18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中专 |
| 籍贯 | 贵州省福泉市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判决及刑期情况
| 判决时间 | 2022 年 6 月 24 日 |
| :--- |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2022)黔 2702 刑初 95 号 |
| 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
| 刑期起止 | 2021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 日 |
| 执行交付 | 2022 年 7 月 22 日 |
| 调入监狱 | 2022 年 10 月 31 日(由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 |
| 执行刑期 | 2021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 日 |
| 刑期变动 | 无 |
服刑改造情况
| 方面 | 具体情况 |
| :--- |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从事环境卫生保洁员、数据线打包、数据线焊锡、数据线套壳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 | 无 |
| 考核奖励 |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 3 个表扬 |
| 扣分违规 | 无 |
| 从严情形 | 无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侯俊龙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
理由:该犯犯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予以采纳。
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侯俊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侯俊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落款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 | 吴崇和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58 年 4 月 7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三穗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前科情况
| 时间 | 1984 年 |
| :--- | :--- |
| 罪名 | 盗窃罪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
| 刑期 | 有期徒刑四年 |
判决及刑期情况
| 判决时间 | 2022 年 8 月 15 日 |
| :--- |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2022)黔 2627 刑初 108 号 |
| 罪名 | 滥伐林木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
| 刑期起止 | 2022 年 2 月 8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7 日 |
| 罚金 | 人民币 5000.00 元 |
| 追缴违法所得 | 人民币 85562.00 元 |
| 执行交付 | 2022 年 11 月 17 日 |
| 调入监狱 | 2023 年 1 月 5 日(由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 |
| 执行刑期 |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5 年 4 月 7 日 |
| 刑期变动 | 无 |
服刑改造情况
| 方面 | 具体情况 |
| :--- |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从事生活卫生保洁员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 |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85562 元 (未缴纳) |
| 考核奖励 |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 2 个表扬 |
| 扣分违规 | 无 |
| 从严情形 |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前科情况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崇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崇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崇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落款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 | 张你军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95 年 12 月 10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籍贯 | 贵州省台江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判决及刑期情况
| 判决时间 | 2018 年 12 月 28 日 |
| :--- |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2018)黔 2630 刑初 80 号 |
| 罪名 | 强奸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 |
| 刑期起止 | 2018 年 7 月 21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20 日止 |
| 执行交付 | 2019 年 2 月 15 日 |
| 调入监狱 | 2019 年 5 月 6 日(由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 |
| 执行刑期 | 2018 年 7 月 21 日至 2026 年 1 月 20 日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 时间 | 裁定法院 | 案号 | 裁定内容 |
| :--- | :--- | :--- | :--- |
| 2021 年 4 月 12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黔 27 刑更 342 号 |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
| 2023 年 3 月 15 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3)黔 27 刑更 119 号 |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
服刑改造情况
| 方面 | 具体情况 |
| :--- | :--- |
| 认罪悔罪 | 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 遵守监规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主要从事数据线焊锡、数据线外观岗位,以及到司法医院学习生活护理,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财产性判项 | 无 |
| 考核奖励 | 2022 年 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 |
| 扣分违规 | 无 |
(注:文本在“考核奖励情况”处中断,未提供完整后续信息)
罪犯信息
| 姓名 | 李显昌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9 年 6 月 7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文盲 |
| 籍贯 | 贵州省平塘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原判情况
| 判决时间 | 2022 年 5 月 19 日 |
| :--- |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2022)黔 2727 刑初 35 号 |
| 罪名 | 强奸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 刑期起止 | 2021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2 日止 |
| 交付执行 | 2022 年 7 月 26 日 |
| 调入监狱 | 2022 年 10 月 31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 |
服刑期间情况
*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 当前刑期:2021 年 12 月 4 日至 2025 年 6 月 2 日
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主要从事数据线套壳、生活卫生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考核奖励及违规情况
| 时间段 | 奖励情况 | 扣分及违规情况 |
| :--- | :--- | :--- |
|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 | 获 1 个表扬 | 无 |
|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 | 获 1 个表扬 | 无 |
|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 | 获 1 个表扬 | 无 |
| 合计 | 共 3 个表扬 | 无 |
从严情形
* 犯罪情节;违反伦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显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减刑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显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落款
* 此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日期: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 | 潘永忠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6 年 5 月 18 日 |
| 民族 | 水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榕江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原判情况
| 判决时间 | 2022 年 4 月 26 日 |
| :--- |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2021)黔 2631 刑初 342 号 |
| 罪名 |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 并处罚金 | 人民币 20000 元 |
| 刑期起止 | 2022 年 2 月 16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5 日止 |
| 并处罚金总额 | 人民币 21000.00 元 |
| 追缴赃款 | 人民币 122314.00 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 上诉情况 | 2022 年 6 月 23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 刑终 13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交付执行 | 2022 年 7 月 26 日 |
| 调入监狱 | 2022 年 10 月 31 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 |
服刑期间情况
*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 当前刑期:2022 年 2 月 16 日至 2025 年 8 月 15 日
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从事数据线套壳,环境卫生保洁员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21000 元 (已部分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22314 元 (未缴纳)。
考核奖励及违规情况
| 时间段 | 奖励情况 | 扣分及违规情况 |
| :--- | :--- | :--- |
|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 | 获 1 个表扬 | 无 |
|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 | 获 1 个表扬 | 无 |
|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 | 获 1 个表扬 | 无 |
| 合计 | 共 3 个表扬 | 无 |
从严情形
*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缓刑期间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永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减刑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永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落款
* 此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日期:2024 年 10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 | 黄启勇 |
| :--- | :---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4 年 2 月 1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文盲 |
| 籍贯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桐州监狱 |
原判情况
| 判决时间 | 2023 年 1 月 28 日 |
| :--- | :--- |
| 判决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2022)黔 0502 刑初 746 号 |
| 罪名 | 猥亵儿童罪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三年 |
| 刑期起止 | 2022 年 6 月 12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11 日止 |
| 交付执行 | 2023 年 2 月 21 日 |
| 调入监狱 | 2023 年 3 月 28 日(从贵州省福泉监狱调入) |
前科情况
* 曾因犯抢劫罪,于 2002 年 8 月 29 日被原毕节市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服刑期间情况
*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 当前刑期:2022 年 6 月 12 日至 2025 年 6 月 11 日
悔改表现事实
1.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因双下肢功能活动受限,行走困难,综合评估为无劳动能力。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考核奖励及违规情况
| 时间段 | 奖励情况 | 扣分及违规情况 |
| :--- | :--- | :--- |
| 2023 年 2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 | 获 1 个表扬 | 无 |
|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 | 获 1 个表扬 | 无 |
| 合计 | 共 2 个表扬 | 无 |
从严情形
* 违反伦理及被害人系幼女的犯罪情节;前科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启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减刑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启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落款
* 此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日期:2024 年 10 月 9 日
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qn/zwgk/xxgkml/ywgk/202410/t20241016_88472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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