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监狱-2024-09-10-2024年第1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彭小波)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6-03-28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附件 1:P020240910445955944310.pdf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案号:(2024)黔瓮监假字第 1 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姓名 彭小波
性别
出生日期 2001 年 5 月 3 日
民族 汉族
籍贯 贵州省绥阳县
文化程度 初中
职业状况 无业
现住址 贵州省绥阳县
服刑地点 贵州省瓮安监狱医院监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情况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

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

2023 年 2 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 9.88 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

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 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

八、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小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小波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4 年 8 月 30 日

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qn/zwgk/xxgkml/ywgk/202409/t20240910_85679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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