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福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 1 号
罪犯基本情况:
* 姓名: 柳用昌
* 性别: 男
* 出生日期: 1979 年 5 月 21 日
* 民族: 汉族
* 文化程度: 文盲
* 籍贯: 贵州省赫章县
* 服刑地点: 贵州省福泉监狱
判决及裁定情况:
1. 一审判决: 2021 年 12 月 28 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5 刑初 79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柳用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柳用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清财、唐仁爱、唐仁胜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元。
2. 二审裁定: 2022 年 6 月 28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 102 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该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柳用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3. 执行交付: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4. 刑期变动: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减刑事实依据: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 序号 | 方面 | 具体情况 |
|---|---|---|
| 一 | 认罪悔罪方面 | 罪犯柳用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
| 二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 罪犯柳用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2023 年 11 月该犯在监舍里面实施自伤自残行为。 |
| 三 | 教育改造方面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四 | 劳动改造方面 | 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在服刑期间有 2 次劳动欠产情况。 |
| 五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民事赔偿人民币 90000 元 (家属代为赔偿受害者丧葬费 8270 元)。 |
| 六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 2023 年 5 月至 2023 年 10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5 月不予奖励; 获得共 1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1 个不予奖励。 |
扣分及违规情况:
* 2023 年 9 月:因劳动欠产扣 13.83 分。
* 2023 年 10 月:因劳动欠产扣 9.04 分。
* 2023 年 11 月:在监室厕所内实施自伤自残行为扣分 45.00 分。
从严情形:
* 故意杀人致人死亡。
* 民赔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柳用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
罪犯柳用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建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柳用昌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致送单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落款:
(公章)
2025 年 2 月 26 日
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fq/zwgk/xxgkml/ywgk/202503/t20250306_86993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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