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书编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 福监假字第 14 号 |
|---|---|
| 罪犯信息 | 姓名:程江华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5 年 6 月 15 日 民族:布依族 文化程度:初中 籍贯:贵州省长顺县 现服刑地点:贵州省福泉监狱 |
| 判决情况 | 一审法院:2021 年 10 月 21 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729 刑初 148 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江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2021 年 12 月 22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7 刑终 217 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刑期:2021 年 4 月 29 日至 2027 年 4 月 28 日。 交付执行:2022 年 2 月 17 日交付北斗山监狱执行,2022 年 4 月 8 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刑期变动:无。 |
| 悔改表现 | 一、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已全部缴纳)。 |
| 考核奖励及扣分情况 | 奖励情况:2022 年 2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得物质奖励 1 个;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4 月获得表扬 1 个;2023 年 5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得表扬 1 个;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得表扬 1 个,共获得 3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 年 5 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 4.56 分;2022 年 6 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 4.59 分;2022 年 7 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 3.38 分。 |
| 审查意见与建议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建议:建议对罪犯程江华提请假释。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日期 | 2024 年 12 月 6 日 |
| 文书编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 福监假字第 15 号 |
|---|---|
| 罪犯信息 | 姓名:彭荣达 性别:男 出生日期:2001 年 10 月 29 日 民族:汉族 文化程度:初中 籍贯: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现服刑地点:贵州省福泉监狱 |
| 判决情况 | 一审法院:2023 年 2 月 13 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502 刑初 887 号刑事判决,认定彭荣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2 年 10 月 5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4 日止)。 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刑期变动:无。 执行刑期:2022 年 10 月 5 日至 2025 年 10 月 4 日。 |
| 悔改表现 | 一、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
| 考核奖励及扣分情况 | 奖励情况: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1 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 年 4 月 27 日,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反操作规程,导致手指被扎伤被扣 5 分。 |
| 审查意见与建议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建议:建议对罪犯彭荣达提请假释。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日期 | 2024 年 12 月 6 日 |
| 文书编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 福监假字第 16 号 |
|---|---|
| 罪犯信息 | 姓名:杨政华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7 年 11 月 5 日 民族:汉族 文化程度:高中 籍贯:贵州省三穗县 现服刑地点:贵州省福泉监狱 |
| 判决情况 | 一审法院:2019 年 12 月 31 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2635 刑初 87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政华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100000 元,追缴非法所得 3000 元,依法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2020 年 8 月 28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26 刑终 5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交付执行,2020 年 11 月 6 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刑期变动:2023 年 9 月 18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7 刑更 1332 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政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刑期:2018 年 11 月 9 日至 2025 年 2 月 9 日。 |
| 悔改表现 | 一、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 100000 元及追缴非法所得 3000 元已履行完毕。 |
| 考核奖励及扣分情况 | 奖励情况:2022 年 6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6 月至 2023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共 3 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
| 审查意见与建议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建议:建议对罪犯杨政华提请假释。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日期 | 2024 年 12 月 6 日 |
| 文书编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 福监假字第 17 号 |
|---|---|
| 罪犯信息 | 姓名:王能志 性别:男 出生日期:2001 年 9 月 29 日 民族:汉族 文化程度:初中 籍贯:贵州省黔西市 现服刑地点:贵州省福泉监狱 |
| 判决情况 | 一审法院:2023 年 3 月 7 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581 刑初 430 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能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2 年 7 月 11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止)。 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4 月 17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4 月 17 日从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刑期变动:无。 执行刑期:2022 年 7 月 11 日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 |
| 悔改表现 | 一、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
| 考核奖励及扣分情况 | 奖励情况: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1 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
| 审查意见与建议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建议:建议对罪犯王能志提请假释。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日期 | 2024 年 12 月 6 日 |
| 文书编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 福监假字第 18 号 |
|---|---|
| 罪犯信息 | 姓名:刘宇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91 年 12 月 18 日 民族:苗族 文化程度:初中 籍贯:贵州省大方县 现服刑地点:贵州省福泉监狱 |
| 判决情况 | 一审法院:2022 年 12 月 26 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581 刑初 453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宇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 2022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止)。 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交付执行,2023 年 1 月 17 日从黔西看守所送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刑期变动:无。 执行刑期:2022 年 8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 |
| 悔改表现 | 一、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
| 考核奖励及扣分情况 | 奖励情况: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共 2 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
| 审查意见与建议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建议:建议对罪犯刘宇提请假释。 |
| 致送单位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落款日期 | 2024 年 12 月 6 日 |
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fq/zwgk/xxgkml/ywgk/202412/t20241206_86311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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