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李兴龙 |
| 基本信息 | 男,1972 年 3 月 8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海安监狱 |
| 原判决情况 | 2021 年 12 月 15 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1) 黔 02 刑初 55 号刑事判决,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 二审情况 | 2022 年 11 月 7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2) 黔刑终 1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死刑考验期 | 2022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止 |
| 交付执行 | 2023 年 1 月 28 日交付贵州省海安监狱执行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减刑事实依据 | 1. 认罪悔罪方面:自入监以来,不认罪悔罪,依法提出申诉,拒绝书写认罪悔罪书。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 年 9 月 5 日 19 时 40 分左右,因违反监管,被扣 45 分。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2023 年 09 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被扣 2.33 分。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6. 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10 月、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不予奖励,共获得 3 个不予奖励。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李兴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 |
| 建议减刑内容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 致送单位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日期 | 2025 年 4 月 29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吴文俊 |
| 基本信息 | 男,1996 年 1 月 9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服刑于贵州省海安监狱 |
| 原判决情况 | 2022 年 8 月 9 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2) 黔 02 刑初 22 号刑事判决,认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 50000.00 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4700.00 元。 |
| 二审情况 | 2022 年 12 月 22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2) 黔刑终 24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死刑考验期 | 2023 年 2 月 2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1 日止 |
| 交付执行 | 2023 年 3 月 20 日交付贵州省海安监狱执行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减刑事实依据 | 1. 认罪悔罪方面: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 50000.00 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4700.00 元。 - 法院执行情况:民赔、追缴违法所得已全部履行完毕;没收个人财产执行到位 924.7 元,现已终结执行。 6. 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吴文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 |
| 建议减刑内容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 致送单位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日期 | 2025 年 4 月 29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林登前 |
| 基本信息 | 男,1982 年 1 月 8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海安监狱 |
| 原判决情况 | 2022 年 9 月 14 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2) 黔 05 刑初 5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 100000.00 元。 |
| 二审情况 | 2023 年 1 月 20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2) 黔刑终 284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死刑考验期 | 2023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14 日止 |
| 交付执行 | 2023 年 3 月 17 日交付贵州省海安监狱执行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减刑事实依据 | 1. 认罪悔罪方面: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 100000 元(法院执行情况:执行到位 0 元,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 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11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1 个物质奖励。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林登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 |
| 建议减刑内容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 致送单位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日期 | 2025 年 4 月 29 日 |
| 项目 | 内容 |
|---|---|
| 罪犯姓名 | 朱斌 |
| 基本信息 | 男,1976 年 11 月 16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服刑于贵州省海安监狱 |
| 原判决情况 | 2022 年 6 月 22 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1) 黔 05 刑初 59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 二审情况 | 2022 年 12 月 29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2) 黔刑终 21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死刑考验期 | 2023 年 2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19 日止 |
| 交付执行 | 2023 年 3 月 17 日交付贵州省海安监狱执行 |
|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 无 |
| 减刑事实依据 | 1. 认罪悔罪方面: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 20000 元,附带民事赔偿 100000 元,责令退赔 88793 元(法院执行情况:本案共执行到位 51019.54 元,现已终结执行程序)。 6. 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 罪犯朱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 |
| 建议减刑内容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 致送单位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日期 | 2025 年 4 月 29 日 |
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ha/zwgk/xxgkml/ywgk/202506/t20250626_88193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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