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P020251112438189718769.pdf
| 项目 | 内容 |
|---|---|
| 姓名 | 朱斌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76 年 11 月 16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海安监狱 |
1. 一审判决情况
* 作出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1)黔 05 刑初 59 号
* 判决日期:2022 年 6 月 22 日
* 判决内容:
* 认定朱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后续程序: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 二审裁定情况
* 作出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2)黔刑终 214 号
* 裁定日期:2022 年 12 月 29 日
* 裁定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死刑考验期
* 起止时间:2023 年 2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19 日止。
4. 交付执行
* 交付日期:2023 年 3 月 17 日
* 交付机关:贵州省海安监狱
*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1. 减刑事实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表现如下:
| 序号 | 方面 | 具体情况 |
|---|---|---|
| 一 | 认罪悔罪方面 | 罪犯朱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
| 二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 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三 | 教育改造方面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四 | 劳动改造方面 |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 五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罚金 20000 元,附带民事赔偿 100000 元,责令退赔 88793 元。 (法院执行情况:本案共执行到位 51019.54 元,现已终结执行程序)。 |
| 六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 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 共计获得 3 个表扬。 |
| - | 违规及扣分情况 | 无。 |
2. 从严情形
* 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期。
综上所述,罪犯朱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斌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ha/zwgk/xxgkml/ywgk/202511/t20251112_88936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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