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海安监狱-2024-11-25-2024年第六批无期死缓提请减刑建议书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6-03-29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 黔海狱死缓、无期减字第 8 号

一、罪犯基本信息

二、案件背景

  1. 一审判决:2021 年 12 月 20 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1) 黔 02 刑初 57 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番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番雄不服,提出上诉。
  2. 二审裁定:2022 年 6 月 27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2) 黔刑终 2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死刑考验期:自 2022 年 9 月 6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5 日止。
  4. 执行交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交付贵州省海安监狱执行。

三、服刑期间表现情况

1. 刑期变动情况

2. 减刑依据事实

3. 具体表现

方面 具体情况
认罪悔罪 罪犯王番雄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罪犯王番雄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教育改造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 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履行财产性判项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法院回复:暂未查询到服刑罪犯王番雄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

4. 考核奖励情况

5. 扣分及违规情况

6. 从严情形

四、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番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番雄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番雄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六、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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