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黔海狱死缓、无期减字第 8 号
| 方面 | 具体情况 |
|---|---|
| 认罪悔罪 | 罪犯王番雄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 罪犯王番雄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 教育改造 |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 劳动改造 | 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 履行财产性判项 |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法院回复:暂未查询到服刑罪犯王番雄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 |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番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番雄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番雄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ha/zwgk/xxgkml/ywgk/202502/t20250205_86720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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