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P020251112433917908963.pdf
| 项目名称 | 内容 |
|---|---|
| 文书编号 | (2025) 黔海狱死缓、无期减字第 3 号 |
| 罪犯姓名 | 林登前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2 年 1 月 8 日 |
| 民族 | 汉族 |
| 文化程度 | 小学 |
| 籍贯 |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
| 现服刑地点 | 贵州省海安监狱 |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登前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罪犯林登前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民事赔偿人民币 100,000 元。
* 法院执行情况:执行到位 0 元,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因 2023 年 5 月、11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累计扣劳动改造分 8.62 分。
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期。
综上所述,罪犯林登前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登前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4 月 29 日
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ha/zwgk/xxgkml/ywgk/202511/t20251112_88936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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