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海安监狱-2025-04-29-林登前提请减刑建议书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6-03-29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请减刑建议书

附件 1:P020251112433917908963.pdf

项目名称 内容
文书编号 (2025) 黔海狱死缓、无期减字第 3 号
罪犯姓名 林登前
性别
出生日期 1982 年 1 月 8 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海安监狱

一、判决及执行情况

  1. 一审判决:2022 年 9 月 14 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5 刑初 5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林登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 100,000.00 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 二审裁定:2023 年 1 月 20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 284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死刑考验期:自 2023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14 日止。
  4. 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交付贵州省海安监狱执行。
  5. 刑期变动: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二、减刑事实依据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林登前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林登前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民事赔偿人民币 100,000 元。
* 法院执行情况:执行到位 0 元,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 考核奖励情况

7. 违规及扣分情况

该犯因 2023 年 5 月、11 月未完成劳动定额,累计扣劳动改造分 8.62 分。

8. 从严情形

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期。

三、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林登前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登前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 年 4 月 29 日

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ha/zwgk/xxgkml/ywgk/202511/t20251112_88936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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