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海安监狱-2024-10-10-2024年第五批无期死缓提请减刑建议书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6-03-29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 黔海狱死缓、无期减字第 7 号

一、罪犯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服刑地点
谭波 1995 年 2 月 20 日 苗族 初中 贵州省普安县 贵州省海安监狱

二、判决及执行情况

  1. 一审判决:2021 年 9 月 30 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23 刑初 51 号刑事判决。
    - 罪名故意杀人罪(死缓)、盗窃罪(八个月)。
    - 判决内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民事赔偿 100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1101.24 元。
  2. 二审裁定:2022 年 6 月 30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 36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死刑考验期: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止。
  4. 执行交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2 年 11 月 15 日交付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执行,2022 年 12 月 30 日分流到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
  5.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无。
  6. 罪犯类型:该犯系故意杀人被判死缓的九类犯罪罪犯。

三、减刑事实依据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1. 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谭波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谭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3. 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4. 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5.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6. 考核奖励情况

时间段 奖励情况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7 月 获 1 个表扬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 获 1 个表扬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 获 1 个表扬
合计 3 个表扬

7. 扣分及违规情况

无。

8. 从严情形

故意杀人被判死缓。

四、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谭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波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谭波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 年 10 月 10 日

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ha/zwgk/xxgkml/ywgk/202502/t20250205_86720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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